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

公诉人

辩护人

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

庭审全景
7月30日9:30,房山法院审理“偷取他人车辆号牌 涉嫌盗窃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28:0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偷取他人车辆号牌 涉嫌盗窃被公诉 ”案。
    [10:29:15]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29:58]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偷取他人车辆号牌 涉嫌盗窃被公诉 ”案的案情。
    [10:30:11]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徐某伙同被告人吕某、刘某到北京市房山区燕山地区、燕化星城、城关街道、长阳镇,将停放在上述区域路边的二十八名被害人车辆号牌盗走,并在车辆前挡风玻璃上留下“取拍照联系微信”的白色字条,其中五名被害人联系被告人徐某,徐某收取每名被害人200元后将车牌寄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吕某、刘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30:52]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董杰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王永祥、周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琳琳担任法庭记录。
    [10:30:59]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0:34:2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36:32]
  • [审判长]:
    提被告人徐某、吕某、刘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10:37:27]
  • [审判长]:
    现在恢复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变更起诉决定书。
    [10:38:32]
  • [公诉人]:
    被告人,变更起诉决定书收到了吗?超过十天了吗?
    [10:39:17]
  • [被告人 被告人徐]:
    收到了。超过了。
    [10:39:24]
  • [被告人 被告人吕]:
    收到了。超过了。
    [10:39:44]
  • [被告人 被告人刘]:
    收到了。超过了。
    [10:39:5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什么意见?
    [10:40:07]
  • [被告人 被告人徐]:
    没有。
    [10:40:24]
  • [被告人 被告人吕]:
    没有。
    [10:40:34]
  • [被告人 被告人刘]:
    我对敲诈勒索不认。
    [10:40:43]
  • [审判长]:
    公诉人有证据需要出示吗?
    [10:40:56]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出示被告人徐某的供述。出示被告人吕某的供述。
    [10:41:07]
  • [审判长]:
    被告人有无异议?
    [10:41:21]
  • [三被告人]:
    没有。
    [10:41:52]
  •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异议?
    [10:42:06]
  • [辩护人 辩护人贾清风]:
    没有。
    [10:51:50]
  • [辩护人 辩护人杨玉春]:
    没有。
    [10:51:58]
  • [辩护人 辩护人陈天杰]:
    没有。
    [10:52:12]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上述证据相反的证据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0:52:21]
  • [公诉人]:
    没有。
    [10:52:46]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0:52:59]
  • [被告人 被告人徐]:
    没有。
    [10:53:10]
  • [被告人 被告人吕]:
    没有。
    [10:53:28]
  • [被告人 被告人刘]:
    没有。
    [10:53:3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0:53:49]
  • [辩护人 辩护人贾清风]:
    没有。
    [10:54:01]
  • [辩护人 辩护人杨玉春]:
    没有。
    [10:54:11]
  • [辩护人 辩护人陈天杰]:
    没有。
    [10:54:20]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54:33]
  • [三被告人]:
    没有。
    [10:54:48]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55:05]
  • [辩护人 辩护人贾清风]:
    没有。
    [10:55:20]
  • [辩护人 辩护人杨玉春]:
    没有。
    [10:56:30]
  • [辩护人 辩护人陈天杰]:
    没有。
    [10:56:3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是否有新的公诉意见。
    [10:56:44]
  • [公诉人]:
    以变更起诉决定书对三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刑罚。
    [10:57:05]
  • [审判长]: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0:57:16]
  • [三被告人]:
    没有。
    [10:57:27]
  • [审判长]:
    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10:57:43]
  • [辩护人 辩护人贾清风]:
    起诉书中指控的11,12,13,14,26,28起为敲诈勒索既遂,其余应为敲诈勒索未遂。
    [10:57:55]
  • [辩护人 辩护人杨玉春]:
    对于吕某敲诈勒索一案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首先我同意变更案由的起诉书,这个案子行为涉嫌盗窃,从犯罪的性质和目的来说确实是敲诈。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而且属于从犯,没有得到赃款犯罪行为较轻,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10:58:13]
  • [辩护人 辩护人陈天杰]:
    第一,对刘某变更罪名敲诈勒索不持异议,对于敲诈勒索刘某的行为属于未遂,应该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第二,第一次开庭指控的罪名是盗窃,我的被告人刘某是认罪的,现在也是认可盗窃,我并不认为刘某认罪态度不好,到底按照什么定罪有一个认识的问题。盗窃和敲诈勒索在审判实践中认定也是不一致的,我不认为刘某不认敲诈勒索就是态度不好。他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到底是什么罪还是对法律认识的问题。所以我认为刘某认罪态度是好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从轻处罚。
    [10:58:29]
  •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0:58:51]
  • [公诉人]:
    没有。
    [10:59:03]
  •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0:59:15]
  • [三被告人]:
    没有。
    [10:59:27]
  •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新的意见?
    [10:59:41]
  • [辩护人 辩护人贾清风]:
    没有。
    [11:00:01]
  • [辩护人 辩护人杨玉春]:
    没有。
    [11:00:15]
  • [辩护人 辩护人陈天杰]:
    没有。
    [11:00:2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1:00:42]
  • [辩护人 辩护人贾清风]:
    我认罪、悔罪,希望法庭可以对我从轻处罚。
    [11:00:53]
  • [被告人 被告人吕]:
    我认罪、悔罪,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11:01:03]
  • [被告人 被告人刘]:
    我认盗窃罪,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11:01:15]
  • [审判长]:
    本案不当庭宣判,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法警将被告人带回房山区看守所继续羁押。现在休庭。
    [11:01:25]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张琳琳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02:13]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