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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账目多 不当得利要返还”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5:26]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民间借贷账目多 不当得利要返还”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史某诉称:2010年12月份,被告刘某委托原告史某进行理财。12月17日,被告刘某将45万元人民币汇给原告史某,其中5万元抵消了之前的债务;原告史某将剩余40元汇给第三人委托理财。2012年因理财亏本,双方达成商定,将抽回的投资款24万元由原告史某归还给被告刘某。后,被告史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朝阳法院起诉原告刘某要求其返还4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书中载明原告对24万元汇款另案起诉。二审调解后,原告依然保留了对该笔24万元借款的起诉权利。原告史某主张被告刘某收取24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故要求被告史某予以返还。
被告刘某辩称:被告刘某与原告史某不仅有45万元借款,还有其他的借款关系,该24万元是原告史某偿还其他借款的款项。[09:05:50]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06:37]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07:50]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08:01]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09:08:34] - [原告]:原告:史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3号楼20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03198506******。(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09:17] - [被告]:被告:刘某,男,1988年4月出生,汉族,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伙人,住北京市朝阳区某家园1号楼2门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8804******。(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09:10:5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1:57]
- [原告]:没有异议。[09:13:23]
- [被告]:没有异议。[09:13:35]
- [审判员]: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梅宇独任审判,本案由书记员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3:46]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14:16]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09:14:22]
- [审判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规定,各类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具体解释略)听清了吗?[09:14:35]
- [原告]:听清了。[09:14:55]
- [被告]:听清了。[09:15:01]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庭前会议的笔录是否还有变更或异议?[09:15:16]
- [原告]:没有。[09:15:37]
- [被告]:没有。[09:15:43]
- [审判员]: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09:15:58]
- [原告]:2010年12月份,被告刘某委托原告史某进行理财。12月17日,被告刘某将45万元人民币汇给原告史某,其中5万元抵消了之前的债务;原告史某将剩余40元汇给第三人委托理财。2012年因理财亏本,双方达成商定,将抽回的投资款24万元由原告史某归还给被告刘某。后,被告史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朝阳法院起诉原告刘某要求其返还4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判决书中载明原告对24万元汇款另案起诉。二审调解后,原告依然保留了对该笔24万元借款的起诉权利。原告史某主张被告刘某收取24万元无任何法律依据,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4万元及利息(以2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16:30]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庭前会议的笔录是否还有变更、补充或异议?[09:33:33]
- [原告]:诉讼请求没有变更,质证意见一会再说。[09:33:42]
- [被告]:没有。[09:33:52]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09:34:06]
- [被告]: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五、证人陈某出庭产生的住宿费用及车票费用(复印件),按照民诉法的规定,证人出庭产生的费用由史某承担。[09:34:18]
- [原告]: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我们不一定是败诉方,相关费用不一定由被告承担;证人与被告为好友,我方认为相关为串通之言;实际产生的住宿费明显过高,不合常理;证据10、11、12,证人证言与被告之前在本案反诉中的陈述不一致。[09:35:01]
- [审判员]:被告在庭前已经撤回本案的反诉。[09:36:09]
- [被告]:知道,但被告在反诉中的陈述可以用来发表意见。[09:36:21]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09:36:48]
- [被告]:证据七、国际汇款借记通知书(复印件),2011年6月8日,被告与原告一起给案外人汇款48788加元,2012年1月12日,被告给原告的钱是偿还,并非不当得利。证据八、交易流水号为06326****银行留存联(复印件)。[09:37:01]
- [原告]:证据8、9,没有加盖银行查询章,不认可真实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之前说转账的是美元,现在陈述是加元,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所有列明的证明中均没有与原告史某有关的,不认可证据的关联性。[09:37:22]
- [审判员]:简要陈述汇款的情况。[09:37:53]
- [被告]:原告与被告去中国银行转账的时候,证人恰好来北京玩,证人陪同去转账,证人证言中也表明其看到被告给原告一大人民币,具体金额其他的不清楚。[09:38:24]
- [审判员]:交易附言中培训支出是什么意思?[09:38:45]
- [被告]:当时外汇管制,附言中只能写固定的几种用途。[09:39:06]
- [审判员]:是否知道原告的指示被告转账的目的。[09:39:26]
- [原告]:原告说是炒外汇。[09:39:37]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09:39:49]
- [被告]:证据九、个人交易单(复印件)。证据十、交易流水号为06258****银行留存单;证据十一、个人业务交易单。证明被告从中行调取,20101年6月8号,被告按照原告的指示,先后给了原告两笔钱,加元和人民币汇款发生时,史某称是炒外汇,后来说是偿还,前后冲突。[09:40:01]
- [审判员]:原告就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09:40:31]
- [原告]: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09:40:46]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09:40:57]
- [被告]:证据13,史某尾号91**农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据14是2011年6月8日外汇牌价 ,证明2011年6月8日史某农行卡发生了三笔交易,现存人民币3万元,紧张32万多,转出35万元人民币,证明被告按照原告指示给案外人汇款后,由将其他人民币转给史某。结合全部证据和证人证言,原告主张被告不当得利没有任何依据。[09:41:08]
- [原告]: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从证据本身来看,不能直接简单必然证明待证事实,真实性暂时不予论述。[09:41:51]
- [审判员]:原告方,相关证据是否与原告本人核实。[09:42:13]
- [原告]:证据13和14是刚看到,其他证据已与史某本人核对,2011年的账户,原告本人记不清楚了,时间太长、转账很多,这也是人之常情。[09:42:25]
- [审判员]:被告继续举证。[09:56:37]
- [被告]:证据15、16、17,证人来京票据和住宿票据,总共花费交通费1100、住宿费1700、餐费300余元,共计3287.5元应由史某承担。[09:56:51]
- [审判员]:原告就证据15-17发表质证意见[09:57:05]
- [原告]:证据形式并非发票和收据,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也不认可关联性;住宿费和餐费明显过高,不合常理;不能证明这些开销与本案事项有关,不应由我方承担。[09:57:15]
- [审判员]:被告方继续举证[09:57:28]
- [被告]:申请法院调取32万元汇款的转账方。[09:57:39]
- [审判员]:鉴于被告方提交的申请,农业银行告知法院能调取的清单已经穷尽,相关情况法庭庭后了解。庭审继续。原告,你方2012年向刘昭转账的目的是什么?[09:57:51]
- [被告]:被告委托原告投资理财,被告以40万元作为投资理财款,亏本后,商量还款刘某24万元。被告拿的借条是其伪造的,但无法鉴定,导致该24万元无法律依据。[09:58:06]
- [审判员]:三中院调解的款项是否已经交纳。[09:58:24]
- [原告]:已全部交纳。[09:58:40]
- [审判员]:被告,转账24万元是因为赚外汇产生的债务,24万元与汇出的数额不一致,与剩余款项返还,对剩余款项是否主张过?[09:59:11]
- [被告]:主张过[09:59:27]
- [审判员]:剩余款项是多少?[09:59:39]
- [被告]:具体金额是多少不知道,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09:59:55]
- [审判员]:被告,你方在三中院主张借款时为何没有一并主张剩余款项?[10:00:05]
- [被告]:没有,因为这是两个法律关系。[10:00:16]
- [审判员]:被告,你方主张是美元,现在证据显示是加元,解释一下?[10:00:35]
- [被告]:美元转为加元后汇至加拿大,具体情况需要跟当事人核实。[10:00:47]
- [审判员]:被告,你方刚才主张炒外汇是炒什么?[10:00:58]
- [被告]:具体炒哪种外汇,需要跟当事人核实。[10:01:09]
- [审判员]:原被告之间除了本案诉争的24万元借款和之前的45万元借款外,还有其他往来?[10:01:19]
- [原告]:没有。[10:01:35]
- [被告]:有,相互之间是朋友,有其他往来,但都是小额的。[10:01:48]
- [审判员]:就本案事实有无补充?[10:01:59]
- [原告]:我方跟证人核实后,证人说当时跟被告在一起的人,到底是不是原告,不确定,因为相互之间是在网上认识的,只知道相互之间的网名。[10:02:09]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02:34]
- [原告]:24万元之前在朝阳法院没弄很明白,三中给我们调解了,其他问题可以另案起诉,有无其他法律关系看证据吧,由法院依法裁定。[10:02:50]
- [审判员]:原告,坚持以不当得利为案由起诉吗[10:03:03]
- [原告]:坚持以这个案由起诉,就这个问题咨询其他法院朋友,告诉我们法官会向我方释明 ,我方现在认为这个案由是正确的,但最终由法院认定的案由为准看我方诉讼请求能够获得支持决。[10:03:16]
- [审判员]: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3:34]
- [被告]:原告主张24万元起源于偿还借款,这样的话,应当申请再审或其他途径,而非随意地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再行起诉,无论是以转账的借款或合同项下的款项,均费不当得利,原告的相关款项尚未还清,我方还会另案起诉,最后,我方认为原告已构成诈骗,要求法院移送刑事立案。[10:03:45]
- [审判员]:之前法院已向被告方告知你方可以自行立案,你方是否已经报案?[10:04:05]
- [被告]:我方没有报案,看该案的审理结果再定。[10:04:15]
- [审判员]: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0:04:26]
- [原告]:没有[10:04:35]
- [审判员]: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10:04:44]
- [被告]:没有。[10:04:55]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0:05:0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05:1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0:05:2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05:42]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10:05:52]
- [原告]:不同意调解。[10:06:04]
- [被告]:不同意调解。[10:06:10]
- [审判员]:鉴于双方当事人调解分歧较大,本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择日宣判。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06:21]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立群和王睿涵,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06:3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0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