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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0日14时,通州法院审理 “亲子不幸遇故身亡 父亲起诉索要赔偿”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亲子不幸遇故身亡 父亲起诉索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9:56]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14:21:33]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14:21:55] - [审判员]:原告:刘某,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
法定代表人: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某,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北京市某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一处,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1983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员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昌平区。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该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14:23:01]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4:23:27]
- [原告]:没有异议。[14:24:30]
- [被告]:没有异议。[14:25:05]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第134条、第161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本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北京某肉类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一处、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张立独任审判,书记员张晓玲担任法庭记录工作。本案适用民事一审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三个月,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当庭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37条第2款、第160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立独任审理,书记员张晓玲担任法庭记录。[14:25:56]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听清[14:26:15]
- [原告]:听清[14:26:29]
- [被告]:听清[14:26:42]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14:27:23] -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28:06]
-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14:28:19]
- [审判员]: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是否听清楚了?[14:28:47] - [原告]:听清楚了。[14:29:03]
- [被告]:听清楚了。[14:29:15]
- [审判员]:原告陈述所诉事实及理由[14:31:00]
- [原告]: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19569元,其中丧葬费20231元、死亡赔偿金499248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2被告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各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7年9月28日5时30分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饭店大门东侧,刘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车辆撞到移位的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后失控驶入逆行,与李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中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京x)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中心护栏损坏、李某受伤,刘某死亡。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支队于2017年11月8日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负次要责任、北京市某养护中心有限公司一处为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的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原告多次向被告一、被告二追索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但二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赔偿。另查,李某所驾驶车辆(京XX)系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险。为维护原告的权益特诉至法院。[14:31:28]
- [审判员]:原告,你第一项诉讼请求中交强险之外要求被告承担多少的责任?[14:32:53]
- [原告]:未分责之前丧葬费50803元,死亡赔偿金是124812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万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要求被告承担40%。[14:41:57]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42:29]
- [被告]:我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其余部分应由我公司支付的由我公司赔偿。保险是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不同意承担40%的责任,最多同意承担10%—15%。[14:42:51]
- [被告]:同食品公司一致。[14:43:15]
- [被告]:认可责任认定书,认可赔偿责任为10%—15%。[14:43:29]
-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丧失了答辩的权利[14:43:45]
-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双方当事人有义务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承担对于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请当事人按照顺序举证,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的问题进行质证。[14:44:03]
- [原告]:证据一、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某村出具的《证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上某村出具《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证明刘某的身份关系
证据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NO:XXX),证明刘某死亡时间;派出所证明信,证明刘某的家庭关系。
证据三、《居住证明》,证明刘某生前居住地,《劳动合同》证明刘某生前就职情况、《收入证明》证明刘某生前收入情况等原件。
证据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14:48:59] - [被告]:证据一、二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证据三居住证明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刘某居住地,物业公司也没有证明的意义;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真实性不认可,收入证明应该加盖人力部门的章,所以原告的诉求中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其户籍地的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证据四认可。[14:53:37]
- [被告]:同食品公司一致。[14:53:54]
- [被告]:证据一均认可,证据二死亡证明、证明信认可,证据三中的居住证明不认可,应该以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为准,劳动合同不认可,劳动合同没有刘某本人签字,收入证明不认可,不能证明刘某的收入来自城镇,应该有社保缴纳或者银行发放工资记录,刘某的户口性质为农村居民;证据四认可[14:54:11]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提交[14:54:34]
- [被告]:无证据提交[14:59:12]
- [被告]:驾驶本、车辆行驶证各一份,保险单复印件两份。[14:59:36]
- [被告]:没有[14:59:43]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00:13]
- [原告]:均认可[15:00:38]
- [被告]:认可[15:01:35]
- [审判员]:是否有证人到庭[15:01:51]
- [原告]:没有[15:02:09]
- [审判员]:原告,将你方提交的证据原件均退还[15:02:39]
- [原告]:好的[15:02:55]
- [审判员]:原告,你方的劳动合同原件为何与庭前提交的复印件不一致[15:03:10]
- [原告]:庭前交的是拿另一份合同原件复印的。我庭前是拿刘某的合同复印的,提交的原件是从公司调取的,以本次庭审提交的原件为准。[15:03:24]
- [审判员]:因被告保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15:03:41]
- [审判员]:双方,事故经过是否和责任认定书中一致。[15:04:27]
- [原告]:一致。[15:04:49]
- [被告]:一致。[15:05:15]
- [审判员]:双方,对于责任认定是否有异议。[15:05:31]
- [原告]:没有。[15:05:46]
- [被告]:没有。[15:05:59]
- [审判员]:被告,事发后你对原告进行过赔偿吗?[15:06:31]
- [被告]:没有。[15:06:48]
- [被告]:没有。[15:06:58]
- [被告]:没有。[15:07:07]
- [审判员]:被告养护中心与事发路段是什么关系[15:07:23]
- [被告]:管理养护[15:07:35]
- [审判员]:原告,刘某的家庭情况[15:07:51]
- [原告]:其父刘某,母亲张某,母亲已经过世,其本人没有结婚,没有子女[15:08:06]
- [审判员]:原告,你丧葬费的依据[15:08:19]
- [原告]:总数是50802,是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8467乘以6个月得出。[15:08:31]
- [审判员]: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15:08:44]
- [原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62406乘以20年[15:08:56]
- [审判员]:刘某的户口性质[15:09:16]
- [原告]:农户[15:09:34]
- [审判员]:你方按照城镇主张的依据[15:09:46]
- [原告]:其在城镇居住、工作,事发前住在某小区,是租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我方现在没有带来,庭后可以提交,是从2016年年初开始在此居住的,是自己住[15:10:01]
- [审判员]:其是北京人为什么在此租房居住[15:10:35]
- [原告]:自己没有房,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后就不跟父亲生活了,跟姥姥生活。[15:10:52]
- [审判员]:刘某生前工作情况[15:11:04]
- [原告]:是公司内勤,具体工作开始时间只能依据劳动合同。[15:11:26]
- [审判员]:收入情况[15:12:57]
- [原告]:每月3000元现金发放。[15:13:15]
- [审判员]:刘某的学历[15:13:25]
- [原告]:初中毕业[15:13:37]
- [审判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依据[15:13:49]
- [原告]:酌定。[15:14:14]
- [审判员]:原告,庭后向法庭提交租赁合同,否则不利后果自己承担[15:14:29]
- [原告]:好的[15:14:50]
- [审判员]:原告,你要求被告方承担的责任比例[15:15:04]
- [原告]:40%,我方承担60%。[15:15:32]
- [审判员]:是否还有补充陈述[15:15:43]
- [原告]:没有。[15:15:55]
- [被告]:没有。[15:16:01]
- [被告]:没有。[15:16:14]
- [被告]:没有。[15:16:22]
- [审判员]:法庭询问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16:36]
- [审判员]: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就被告的责任分担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展开[15:16:53]
- [原告]:此事原告负主要责任,三被告各负次要责任,我方要求被告方承担40%的责任。根据现有法律规定,长期居住于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发生交通事故时比照城镇居民赔偿,事发前刘某一直居住于通州区城镇,居住于城镇,生活来源于城镇,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应的赔偿标准。目前,包括通州区在内的大部门地区均在拆迁,其户籍所在地也已经进行了拆迁,其户籍地已经划入城镇,且北京已经是城市副中心,因此其所在户籍地现在也应该属于城镇范围,因此应该按照城镇标准主张赔偿。[15:17:19]
- [被告]:我公司承担10-15% 的责任,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15:17:37]
- [被告]:同食品公司一致。[15:18:02]
- [被告]:我公司承担10-15% 的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要求法院酌定,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居住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赔偿金,原告提交的居住证明应该以城镇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为准,且应有租赁合同。[15:18:16]
- [审判员]: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5:18:3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18:46]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19:02]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19:15]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5:19:33]
- [审判员]:被告保险公司放弃了质证和最后陈述的权利[15:19:48]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15:20:13]
- [审判员]:因被告保险公司未到庭,法庭不再进行法庭调解
双方当事人自即日起5日内可到本法庭阅看此次开庭笔录。双方当事人如对以上开庭笔录内容无异议请签字,如有异议,认为记录确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于庭下提出书面补正。现在休庭。[15:20:42]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5:20:50]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