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全景

宣判
8月7日10时,房山法院审理“男子酒后开车上路 涉嫌酒驾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42:02]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男子酒后开车上路 涉嫌酒驾被公诉 ”案。
    [10:42:39]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43:5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男子酒后开车上路 涉嫌酒驾被公诉 ”案的案情。
    [10:44:08]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房山区琉璃河镇长韩路窑上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45:00]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徐斌独任审理,郑春节担任书记员。
    [10:45:07]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0:45:4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0:45:59]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10:47:0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还用过其他名字吗?你的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10:49:01]
  • [被告人]:
    王某,无别名,男,1991年8月出生,出生地山西省平遥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平遥县。
    [10:50:20]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
    [10:50:27]
  • [被告人]:
    没有。
    [10:50:37]
  • [审判员]:
    你这次是什么时间被羁押?什么时间被逮捕?因为什么被采取强制措施?
    [10:50:57]
  • [被告人]: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1日被羁押。
    [10:53:54]
  • [审判员]: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及速裁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收到了吗?
    [10:54:05]
  • [审判员]:
    收到了。
    [10:54:18]
  • [审判员]:
    起诉书副本送达笔录是否签字捺印,相关权利义务是否知悉?
    [10:54:28]
  • [被告人]:
    已经签字,相关权利义务已经知道。
    [10:54:37]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危险驾驶一案。本案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你是否有异议?
    [10:54:52]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55:06]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异议?
    [10:55:15]
  • [公诉人]:
    没有异议。
    [10:55:24]
  • [审判员]:
    本案由审判员徐斌独任审判,由书记员郑春节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迎梅出庭支持公诉。
    [10:55:33]
  • [审判员]:
    下面告知一下案件当事人(被害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他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庭审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
    (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10:55:45]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0:56:04]
  • [审判员]:
    是否需要法律帮助?
    [10:56:14]
  • [被告人]:
    不需要法律帮助。
    [10:56:24]
  • [审判员]:
    现在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及量刑建议。
    [10:56:37]
  • [公诉人]: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7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房山区琉璃河镇长韩路窑上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0:59:17]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以及量刑建议你听清了吗,是否有异议?
    [10:59:56]
  • [被告人]:
    听清了,没有异议。
    [11:00:13]
  • [审判员]:
    被告人,驾驶机动车有无合法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对酒精检测结果有无异议?
    [11:09:13]
  • [被告人]:
    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准驾车型是C1。对酒精检测结果没有意见。
    [11:09:34]
  • [审判员]:
    你知道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吗?
    [11:09:45]
  • [被告人]:
    知道。我当时就是觉得离家近,有2公里左右,抱有侥幸心里。我现在很后悔。
    [11:09:55]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11:10:04]
  • [被告人]:
    希望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11:10:17]
  • [审判员]:
    鉴于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以及量刑建议无异议,结合本院对在案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的审查,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
    [11:10:30]
  • [审判员]:
    现在进行宣判。(请全体起立)
    [11:10:39]
  • [审判员]:
    本院认为,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11:10:48]
  • [审判员]:
    被告人以上结果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11:11:03]
  • [被告人]:
    听清了,不上诉。
    [11:11:15]
  • [审判员]:
    本判决于闭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徐斌,二0一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郑春节。
    [11:11:26]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听清?
    [11:11:44]
  • [被告人]:
    听清了。
    [11:11:57]
  • [审判员]:
    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送回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继续羁押。
    [11:12:11]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的大力支持和细心指导,感谢本院书记员郑春节提供庭审记录,谢谢各位网友的参与,祝大家一切顺利、生活愉快!
    [11:17:29]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1:1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