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8月8日14时,昌平法院审理“称网络装修平台不派单 装修人员诉索违约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17:56]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万先生诉称:万先生从事室内装修工作,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提供全能装服务的在线中介平台。2017年8月31日,万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商合同,约定公司为其提供门窗安装项目,万先生向公司交付6万元质保金,公司收取线下人工匹配订单总金额的15%作为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万先生支付了6万元质保金,但公司至今未向其提供任何订单。原告万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科技公司返还质保金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14:18:08]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审判,书记员刘璐担任法庭记录。
    [14:19:03]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19:40]
  • [审判员]:
    核实诉讼当事人身份:
    原告万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李兴民,天津宸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14:20:2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21:18]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杰独任审理,书记员刘璐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21:32]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22: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4:22:32]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22:43]
  • [原告]:
    万先生从事室内装修工作,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提供全能装服务的在线中介平台。2017年8月31日,万先生与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商合同,约定公司为其提供门窗安装项目,万先生向公司交付6万元质保金,公司收取线下人工匹配订单总金额的15%作为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万先生支付了6万元质保金,但公司至今未向其提供任何订单。原告万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科技公司返还质保金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14:23:16]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4:23: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法定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本合同系一次性交费后终身提供服务的无期限服务合同。原告主张退还的6万元质保金,实际上是被告为原告提供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的服务费用,在收据上写质保金是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笔误。另外,原告称我公司没有为他提供订单的情况不属实,我方有证据证明签订合同后被告公司曾经为原告提供过一笔订单。
    [14:34:23]
  • [审判员]: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40:57]
  • [原告]:
    证据1、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服务商合同,其中约定被告收取原告订单金额15%作为服务费。
    证据2、被告出具的质保金收据,证明6万元为质保金而不是被告所说的服务费。
    [14:41:06]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14:45: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提交的6万元系合同明确约定的服务费用,用于被告为原告提供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包括信息发布、推荐建材买卖及装修订单等。该合同中,被告不仅是通过网络平台为原告提供订单,还有还为原告做广告展示和推广。消费者在被告网络平台上选中原告时,被告的客服人员会优先把该订单推荐给原告。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质保金为笔误,实际上是服务费。
    [14:47:11]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进行举证。
    [14:52: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服务商合同。
    证据2、会员广告页,证明原告作为材料商在我公司平台得到广告展示和推广。
    证据3、派工单,被告公司为原告派工更换钢化玻璃。
    证据4、订单,证明被告公司平台接单的信息。
    [14:52:35]
  • [审判员]:
    下面由原告进行质证。
    [15:03:47]
  • [原告]: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认为被告只是提供了网页展示,我不能直接与客户私下接单。通过网页可以看到我方的销量和评价数都是零,说明被告未提供过任何订单。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虽然在平台做了广告展示,但是没有客户咨询过我。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是我帮被告做的维修,被告只给我和另一个人300元钱,我们是开车去客户家,还有一块钢化玻璃的材料费,这中间我没有任何利润。这笔订单是被告之前做的装修,在保修期内玻璃损坏,我出于帮忙,给客户做了维修。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些订单里面没有匹配我的门窗业务,当时被告称其提供全能装服务,但后来被告公司接的都是单项装修,并不涉及我的门窗业务。
    [15:04:13]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双方签订的服务商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是什么?
    [15:12:50]
  • [原告]:
    被告给我提供门窗业务,我支付给被告订单总金额的10%—15%作为服务费。
    [15:17:3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就是合同中服务条款约定的内容。
    [15:19:25]
  • [审判员]:
    合同签订后,原告说一下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情况。
    [15:20:51]
  • [原告]:
    2017年9月我支付给被告公司6万元现金,付款后被告公司法人给了我一个手写的收据和一个填写的制式收据。
    [15:29:02]
  • [审判员]:
    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是如何约定的?
    [15:31:20]
  • [原告]:
    口头约定的,我交6万元质保金,被告公司一年大概给我提供总金额200万元的订单。
    [15:31: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合同第二页的权利与义务中有具体约定。原告利用被告的网络平台获取订单进行门窗业务的承揽,原告有权在平台上发布具体信息。
    [15:32:5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5:35]
  • [原告]:
    涉案的6万元为质保金,被告没有履行给我提供订单的义务,构成违约。
    [15:36:03]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6: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交付的6万元服务费用,可以享有终身在被告平台的展示推广,原告因此获取订单。被告平台刚刚成立,流量较小,两三年后浏览量和客流量会有显著增长的。
    [15:37:08]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组织调解,下面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15:39:15]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39: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39:5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5:41:01]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刘璐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5:41:37]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