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合议庭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8月16日10:30,昌平法院审理“称司机被辞后开走公车 公司诉员工还车及油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1:26:0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北京某玻璃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先生从2012年7月开始在玻璃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2016年1月,因李先生在食堂和宿舍两次打架斗殴,玻璃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先生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还开走了公司名下的小轿车,并利用职务之把公司充值了13000元的加油卡拿走,至今未归还。原告玻璃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先生返还小轿车以及加油充值款13000元。
    [11:29:21]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胡峰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艾秋军、窦振利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孔凯璇担任法庭记录。
    [11:36:21]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1:37:41]
  • [审判长]: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北京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齐湘文,北京文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委托代理人王佳,北京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11:38:05]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38:48]
  • [审判长]: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峰阁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艾秋军、窦振利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孔凯璇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1:39: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1:42: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1:43:0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1:43: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李先生从2012年7月开始在玻璃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2016年1月,因李先生在食堂和宿舍两次打架斗殴,玻璃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李先生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先生拒绝办理交接手续,还开走了公司名下的小轿车,并利用职务之把公司充值了13000元的加油卡拿走,至今未归还。原告玻璃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先生返还小轿车以及加油充值款13000元。
    [12:11:20]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2:13: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第二,原告诉讼请求中借款这一项,并非劳动合同纠纷,原告应另案起诉。
    第三,原告所诉车辆及加油卡并不在被告手中。
    [12:13:52]
  • [审判长]:
    现在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2:14: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劳动合同书。
    证据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快递单据。
    证据3、考勤表。
    证据4、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
    证据5、涉案车辆购买发票。
    证据6、公司与被告短信往来的截图。
    证据7、加油IC卡客户对账单,以及加油站的出具的加油卡信息。
    证据8、借条。
    证据9、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书。
    [12:14:44]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质证。
    [13:05: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乙方签字处确实是被告本人的签字,但是在被告签字的时候合同内容是空白的。
    对证据2、不认可,被告说没有签收过,而且快递单中所留的电话也不是被告本人的电话。
    对证据3、不认可,被告打架受伤后一直是待岗状态,不存在旷工的情况。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是打架斗殴的受害人,应该属于工伤。
    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6、不认可,被告说他没有与原告公司沟通过,短信中显示的手机号码也不是被告本人的手机号。
    对证据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说他已经将加油卡返还给原告,并没有将13000元转到非单位名下的卡中。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借款人签字是被告本人所签,但是借款单中有一部分是提前支取的工资,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已经把借支工资已经抵扣了。被告既是司机也是采购员,剩余所列的借款已经购买了公司需要的配件、物品,均已经交还给公司车间以及库房,相关的发票也都给了公司,不存在欠公司欠款的问题。
    对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3:06:1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举证。
    [13:13: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劳动仲裁裁决书,证明诉讼之前我方与原告已经经过前置程序,而且原告是反申请人。
    [13:14:15]
  • [审判长]:
    现在由原告方进行质证。
    [13:15: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认可。
    [13:15:13]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说一下被告的工作情况。
    [13:15: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于2012年7月入职,工作岗位为司机兼采购员,双方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月。
    [13:16: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系2010年5月入职原告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兼采购员,双方签订过劳动合同,具体签过几次记不清楚了。被告本人所述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7年1月,即单位通知被告解除的劳动合同,但是仲裁未采信被告的说法,我方认可仲裁的决定。
    [13:17:02]
  • [审判长]:
    原告为何在2016年1月就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才来法院起诉?
    [13:19:4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与原告公司另外一名员工打架,斗殴这件事情一直没有解决。被告要求追究公司领导的责任,被告认为打架是受公司领导指示,原告公司一直在处理这个事情,所以没有起诉。短信内容中也显示,被告称把打架事件处理好了就把车还给原告,实际上双方一直是在协商过程中。
    [13:20: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是原告公司员工打伤的,不存在互殴的情况。被告受伤后,通过治疗可以返岗,也多次找到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返岗,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回应。
    [13:22:43]
  • [审判长]:
    原告是如何知道涉案车辆是在被告处的?
    [13:24: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在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被告的短信内容可以体现,涉案车辆在被告工作期间一直由被告驾驶,加油卡也是由被告负责。
    [13:24: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车与加油卡都不在被告处。被告说他没有留公司的加油卡,受伤之后已经归还给公司,不存在把13000元加油卡分配到另外三张不是公司加油卡的行为。
    [13:25:57]
  • [审判长]:
    被告借这些钱用于什么开销?
    [13:26: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借款包括两大类,一是预支采购款,另一个是预支的工资,工资最终都转化为采购款了。如果原告公司没有给被告发工资的话,被告不可能在劳动仲裁中不提到这个问题。如果被告在公司有借款并且借款已经归还了,借条不可能还在公司,被告还款之后肯定会把借条收回去。
    [13:27:1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3:29: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我们认为在案件发生之后双方一直在沟通协商这件事,在原告起诉之前本代理人都与被告通过电话联系过。我们认为基于双方一直在沟通协商,双方谁都没有放弃对对方权利诉求,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还款义务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关于是否属于仲裁受案范围,无论是借款还是车、加油卡都是被告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又跟双方履行的劳动合同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我们认为理所当然属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事情,应当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
    [13:29:4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3:31: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仲裁法明确规定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个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开始计算,起诉状中明确讲这些事情均发生在工作期间,被告工作至2015年11月,反申请是2017年10月,显然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借款的事情,对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由单位按照内部财会制度处理。所以仲裁机构对这部分没有审理,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3:32:0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13:34: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3:34: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
    [13:34:39]
  • [审判长]:
    鉴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3:35: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3:36: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3:36:20]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3:36:42]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孔凯旋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3:37:14]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3:3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