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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9:30,通州法院审理 “乘坐公交遇事故 诉至法院要赔偿” 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杨艳玲。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乘坐公交遇事故 诉至法院要赔偿”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3:16]
- [主持人]: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庭审马上开始。[09:44:37]
- [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规则。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45:04] - [审判长]:首先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原告郭某,女,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刘某,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负责人乌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09:46:22] - [审判长]:原告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47:27]
- [原告]:没有异议。[09:47:45]
- [审判长]: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经核对无误,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20条、第146条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办在这里公开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刘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在开庭。[09:49:43]
- [审判长]: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期限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23条第2款、第145条的规定,由通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张金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谢继强、人民陪审员东勇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高垚鑫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09:50:48] -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09:51:15]
- [原告]:听清了。[09:51:28]
-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09:51:40]
- [原告]:不申请。[09:51:53]
- [审判长]:继续宣布当事人诉讼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示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在法庭上,当事人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 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三) 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以上诉讼权利义务,原告是否听清?[09:52:15] - [原告]:听清了。[09:52:30]
-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进行当庭陈述,依照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陈述进行中,一方陈述时,另一方不得打断他的发言。原告是否听清?[09:52:49]
- [原告]:听清了。[09:53:28]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3:47]
- [原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起诉书,公告费被告负担。[09:54:01]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的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的权利。[09:54:20]
-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原告听清了吗?[09:54:40]
- [原告]:听清了。[09:54:55]
- [审判长]:首先由原告举证。请原告出示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要说明的问题。[09:55:08]
- [原告]:证据一: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据二: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
证据三:医疗费票据;
证据四:病休证明、误工证明;
证据五:公告费票据。[09:55:24]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10:01:0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0:01:51]
- [审判长]: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责任认定什么意见?[10:02:10]
- [原告]:以事故认定书为准。[10:02:29]
- [审判长]:事发经过?[10:02:41]
- [原告]:事发后被告送我去医院,公交车与被告联系说私了,被告第二次复查说去,后来也没来,之后再联系也不解决了,左手软组织拉伤。[10:02:53]
- [审判长]:医疗费情况?[10:03:06]
- [原告]:自己花销,根据票据,实际发生,钱都是自己出的。[10:03:20]
- [审判长]:交通费情况?[10:03:36]
- [原告]:去医院以及复查是打车去的医院,其他是公交车,票据已提交,潞河医院到自己家支付了170元。[10:03:51]
- [审判长]:误工费如何计算?[10:04:14]
- [原告]:当月工资,事发后没上班,正常发放,发工资方式不固定,有时候微信或银行卡,可以提交营业执照,庭后提交十日内补充提交加盖公司公章。[10:04:29]
- [审判长]:受伤后损失找过被告吗?[10:04:41]
- [原告]:公交车司机和公交公司方面没有给过我赔偿。[10:04:51]
- [审判长]:原告还有事实需要补充吗?[10:05:03]
- [原告]:没有。[10:05:2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执焦点,责任大小和适用法律等具体问题进行,实事求是,以理服人。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0:05:35]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05:50]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10:06:01]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现在进行最后陈述,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0:06:12]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0:06:26]
- [审判长]: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10:06:37]
- [原告]:听清。[10:06:47]
- [审判长]:最后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第88条、第128条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解。鉴于被告未到庭,调解工作不再进行。庭审笔录当事人可当庭或在五日内阅读,如认为记录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现在休庭。[10:06:57] - [主持人]:本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市高级法院新闻办的悉心指导,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我们下次直播再会。[10:07:23]
- [声明]:本次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