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原告

被告
2018年8月16日10:00直播黄浦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收看本期庭审网络直播。
    [10:58:33]
  • [主持人]:
    案情简介: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7年6月28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向原告借钱,原告通过转账和现金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合计人民币84000元。被告收到借款后承诺4个月内还清并向原告出具《欠条》。
    但还款期限满,被告仍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84000元。
    [10:58:46]
  • [书记员]:
    现在宣读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四、不得发言、提问;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七、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八、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审判员入庭。
    [11:15:4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伟独任审判。书记员吴艳平担任记录。告知回避权;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法庭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双方当事人听清否?是否申请回避?
    [11:15: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1:16:36]
  • [审判员]:
    本案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在继续开庭,原告上次庭审后是否有新的补充?
    [11:16: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补充。
    [11:16:57]
  • [审判员]:
    上次庭审结束后,法庭要求原告本人到庭,原告提出外出旅游无法到庭,已于2018年8月2日到庭作了相关谈话, 本庭再次确认,交付事实是否以原告的陈述为准?
    [11:17: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是的。
    [11:17:1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1:17:2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结合本案三次庭审查明事实看出,双方借款8.4万元真实有效,原告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时还款,应承担还款义务;2、被告辩称是委托理财关系,从被告书写的借条上可以看出是民间借贷,从借条上也可以看出双方借款金额为8.4万元,不是被告辩称的6.4万;3、被告辩称借条时间为2017.6.29,为此被告还请了证人陆某做证,首先陆某与被告认识十多年,与原告认识不久,证人与被告一直有合作关系,证人与被告本人存在利害关系,原告认为,双方借款比较私密,一般双方借款不应该有其他人在场,证言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借条书写时间应为2018.7.1。
    [11:17:32]
  • [审判员]:
    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主持调解,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首先原告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1:17:5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11:18:02]
  • [审判员]:
    判决书送达方式?
    [11:18: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请求法院将判决书邮寄给我。
    [11:18:19]
  • [审判员]:
    今天法庭审理到此结束。
    [11:18:27]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阅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1:18:37]
  • [主持人]:
    本期庭审网络直播到此,本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谢谢关注!
    [11:2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