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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14:15直播上海一中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11:27:34]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14:19:27]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信息)[14:20:39]
- [上诉人]:撤销一审判决,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要求对方承担运费及连带责任[14:21:03]
- [上诉人]:1、上诉状中所述运费总额为64880元,合计金额为767150元,2、已付运费为781055元。其他数字无差错[14:21:50]
- [审判长]:上诉人认为已经不欠运费了对么?[14:23:58]
- [上诉人]:是的[14:24:27]
- [审判长]:被上诉人答辩[14:24:36]
- [被上诉人]: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4:24:46]
- [审判长]:核对一审认定事实,有无异议[14:27:28]
- [上诉人]:1、是陈和郑个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如果一个法律关系不成立的话,第三个法律关系也不存在。[14:27:47]
- [被上诉人]:无异议[14:29:44]
- [上诉人]:提交新证据,1、上诉人根据运输车辆单次制作,一审已经提供。证明运输区间为上海至江铃以及单次运费。2.运费总金额为7671502、招商银行明细,证明15.3.31-16.3.28运费为28500元,资金往来对象为诉讼双方,3、农行明细,证明15.1.14-12.31,上诉人郑个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运费。实际上运输合同为个人之间合同。4、汽车申请单和提货单。证明16.4.4郑向对方出具欠条是这两次产生的运费。所以形成了108元运费的事实。货运申请单是16.3.31运输。[14:29:52]
- [审判长]:发表质证意见[14:38:04]
- [被上诉人]:第一部分有部分是认可的,对方提交的材料、还有银行明细我要去核对下。第4份,我也要核对下。一周后提交法庭。[14:38:20]
- [审判长]:陈述补充事实[14:39:24]
- [上诉人]:事实补充说明,一审起诉时,原告在起诉状中说了运费,一审法院应查明运费支付情况。一审未查明上诉人已经支付的金额数量。一审未查明运输的区间及路线。其他没有了[14:40:38]
- [被上诉人]:没有补充[14:42:48]
- [审判长]:结算方式[14:42:59]
- [被上诉人]:是依据运输单,是按月结算。结算后会有对账单。我方按照对账单,有全额付款,也有回扣结算。是属于滚动结算。对账单已经提交法庭了。双方都有一套账单。我现在提供的是全套的。是作为第一组证据提交的。[14:43:08]
- [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结算方式,是按年结算的,对账是为了年底有一个总的[14:46:08]
- [审判长]:上诉人为何要以个人名义发生关系[14:47:20]
- [上诉人]:因为对方无法开发票[14:48:18]
- [被上诉人]:不认可。以公司名义发单,所以是公司之间关系。[14:48:33]
- [审判长]:为何出具欠条[14:49:39]
- [上诉人]:账单已经结清,就差这两笔。[14:49:52]
- [审判长]:合计计算为何不两笔款项相加[14:50:47]
- [上诉人]:我们写的不规范。是习惯[14:51:37]
- [审判长]:有之前欠条证明么[14:52:22]
- [上诉人]:没有,当时对方和我在争吵,比较着急,[14:52:38]
- [审判长]:两笔运费是通过何种方式退出[14:53:20]
- [上诉人]:拿两张单子对出来的[14:53:35]
- [审判长]:被上诉人运费是在怎么算出的[14:53:59]
- [被上诉人]:根据账单原件和部分复印件,一笔一笔对出[14:54:19]
- [审判长]:上诉人有证据证明你个人资产独立于公司么[14:54:41]
- [上诉人]:没有[14:55:01]
- [审判员]:被上诉人,只为公司提供服务?[14:55:34]
- [被上诉人]:只和公司签合同,从09年开始,发生金额总数没有计算过[14:55:49]
- [上诉人]:没统计。但我们知道15.1.-16.4数额清楚[14:56:35]
- [被上诉人]:对于15年的这段时间,总数我们也没核对过[14:58:17]
- [上诉人]:根据对方付款记录。13年是52万余元,14年较少,15年以后70万余元。[14:58:46]
- [审判长]:争议焦点是运输对象是否为两公司之间,所欠运费是否存在,上诉人郑某资产是否独立于公司[15:00:07]
- [上诉人]:双方是郑某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一审提交的交易明细可以证明,都是个人之间的款项支付。所有业务是郑某和陈某个人之间的结算。2、16-.4.4出具欠条的真实意思是两次运费结算。因为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提货单和汽车申请。3.我们钱款已经付清,15.1-16.3,累计产生金额确定,从产生运输和已经支付的数额比较看,我们已经支付完毕。因此被上诉人也认为欠费为15年运费。4、如果欠条为108万余元,有悖常理,因为每年业务量也只有四五十万,从运输的货车数量和运输期间来看,即便每天都在运输,也不会产生这么多运费。因此郑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15:00:49]
- [被上诉人]:本案关系是个人之间的关系,证据和意见同一审。所欠运费问题,对方拉出明细只能证明是16.4之前的运费。对方每年付款数额差异较大,是根据实际运输量结算,往年数额没有参考价值。对方不是本人一个人运输全部,也会把业务给别人运输。对方认为欠条是两笔,没有证据证明。郑某应承担连带责任[15:07:35]
- [审判长]:是否愿意调解?[15:10:20]
- [上诉人]:不愿意[15:10:29]
- [审判长]:最后陈述[15:10:37]
- [上诉人]:支持上诉请求[15:10:47]
- [被上诉人]:驳回上诉[15:10:57]
- [审判长]:庭审后核对笔录并签字,现在闭庭[15:11:11]
- [主持人]: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16:58: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