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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图书名称遭擅用 出版社起诉维权”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3:59:09]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13:59:26]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图书名称遭擅用 出版社起诉维权”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3:59:41]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张江洲。[13:59:56]
- [主持人]:张江洲,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14:01:03]
- [主持人]: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14:01:19]
- [主持人]: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出版了一套《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图书,上市仅一年销量便超过10万册,原告于2014年1月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分别重印了18次和11次,发行量大,深受读者欢迎。上述图书的书名,原告采用了统一的丛书名即“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的确定采用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逻辑方式,幼儿在表达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多种多样,原告图书分册书名的确定也是原告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原告图书的特有名称,由于上述图书的大量销售,其书名也被广大读者熟识。2018年3月,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出售第一被告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原告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公证费3500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05:31]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05:50]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14:06:0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4:06:29]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14:06:56]
- [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女士,公司法务。[14:07:22]
- [被告1]: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大,河北华川(宽城满足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14:10:17]
- [被告2]: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宏大,河北华川(宽城满足自治县)律师事务所律师。[14:17:37]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法官张江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巩煜龙、陆友才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卢芸熠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1、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2、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3、当事人有权举证;4、当事人有权辩论、有权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负有下列义务:1、当事人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当事人有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如实举证的义务。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是否听清?双方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14:18:26]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9:10]
- [二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14:19:23]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可以宣读起诉状。[14:19:30]
- [原告]:原告于2013年1月出版了一套《我会表达自己》第一辑图书,上市仅一年销量便超过10万册,原告于2014年1月出版了我会表达自己》第二辑,分别重印了18次和11次,发行量大,深受读者欢迎。上述图书的书名,原告采用了统一的丛书名即“我会表达自己”,分册书名的确定采用了“不提倡的和正面引导相结合”的逻辑方式,幼儿在表达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多种多样,原告图书分册书名的确定也是原告在充分市场调研后的选择,形成了独特的风格,属于原告图书的特有名称,由于上述图书的大量销售,其书名也被广大读者熟识。2018年3月,原告发现第二被告北京金海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出售第一被告江西美术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图书的书名与原告图书书名高度相似。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购,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对涉案图书的出版发行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及公证费3500元,并公开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14:20:32]
- [审判长]:被告1、被告2发表答辩意见?[14:21:06]
- [被告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合法来源,原告的著作权存在瑕疵,赔偿金额要求过高没有明确依据。[14:22:05]
- [被告2]: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作为图书的销售商,发售的图书是否侵权并不知情,图书来源是合法的,且销售量小。[14:23:00]
- [审判长]:现在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向法庭出示证据。[14:23:16]
- [原告]:证据1、原告图书。原告图书不同印次均采用了一致的书名;证据2、原告图书印单 印单85张,共计742642册。原告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系列丛书属于知名商品。证据3、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睡前故事》栏目朗读内容。于2013年4月,每天一本书,逐字逐句讲述了《我会表达自己》系列每个故事;证据4、《课堂内外幼儿园》杂志连载。于2015年,对图书内容进行了刊登,该杂志为全国性发行杂志,发刊量为每月30万册;证据5、张思莱微博推荐。著名育儿专家 张思莱(微博粉丝157万)在微博和微信做原告图书活动推荐阅读;证据6、“育儿网”官方微博推荐阅读;证据7、“辣妈亲子教室”微博推荐阅读;证据8、第一被告图书(一套8本);证据9、(2018)京国立内京证字第916号公证书;证据10 、公证书发票。公证费用3500元;证据11、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鉴于科技出版社的丛书《我会表达自己》一、二辑分别重印17次和9次,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并已为相关儿童教育工作者推荐认可,应为知名商品。证明原告出版的《我会表达自己》 系列丛书为知名商品。证据12、 网页打印件 证明图书销量,是在2018年7月4日打印的。[14:23:29]
- [审判长]: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14:28:38]
- [二被告]: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2-7、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8、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9-1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2、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14:29:41]
- [审判长]:被告1向法庭出示证据?[14:35:27]
- [被告1]:证据1、开卷smart 记录的原告图书的销量, 原告销售的不是知名商品,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证据2、开卷smart 查询信息。 证据3、被告图书出版发行时间及数量。证据4、被告销售清单。证据5、图书出版合同,被告一有合法的著作权来源。证据6、CIP数据查询打印件,原告销售的图书名称与备案信息不同,存在权利瑕疵。[14:35:57]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4:37:13]
- [原告]: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看不出查询数据的路径和方式,且开卷的数据不完整,不能证明是真实的出版发行数量。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被告图书的出版发行时间有明确记录,且我方的证据11已经明确证明该系列图书是知名商品。证据3、没有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印刷数量显示每种10000册,与原告的印刷数量有明显差别。证据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仅是被告一个部门章的清单。证据5、本案是不正当竞争不是著作权权属,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回去核实相关数据,证明目的不认可。[14:37:50]
- [审判长]:被告2向法庭提交证据?[14:38:41]
- [被告2]:没有证据。[14:40:59]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明确被告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14:41:09]
- [原告]:被告一的图书晚于原告图书的发行时间,被告书面与原告书名一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被告二是侵权图书的销售方。[14:41:37]
- [二被告]:不认可原告的意见,原告图书的出版发行并未证明有一定的影响力,原告的出版行为存在著作权瑕疵,出版图书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其本身可能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4:42:11]
- [审判长]:原告明确出版发行情况?[14:59:03]
- [原告]:共2辑, 第一辑是2013年1月发行,共4册,印刷18次, 第二辑是 2014年1 月发行 ,共5册,印刷11次 ,图书引进自韩国,版权页上部有版权信息。[15:00:47]
- [二被告]:版权证明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在诉讼中没有证据效力。[15:01:11]
- [审判长]:被告一的图书印刷量是多少?图书是专有出版?[15:01:31]
- [被告1]:共80000册,是专有出版。[15:02:06]
- [原告]:是专有出版。[15:02:48]
- [审判长]:原告图书单册定价?[15:02:54]
- [原告]:我方价格15元一本。[15:03:09]
- [被告1]:我方是12.8元一本。[15:03:27]
- [审判长]:被告二关于被告一出版的图书是否仍然在进行销售?[15:03:57]
- [被告2]:停止销售了。[15:04:16]
- [审判长]:是在哪里进行销售?[15:04:31]
- [被告2]:淘宝和京东。[15:04:52]
- [原告]:是否停止销售需要回去核实,销售平台是京东,数量不止几十册。[15:05:07]
- [审判长]:原告,你方认为二被告的混淆行为是什么?[15:05:28]
- [原告]:丛书名称完全一致,分册书名高度一致。[15:06:09]
- [审判长]:原告要求赔偿依据?[15:06:36]
- [原告]:根据证据11推算的,3万套图书,侵权图书定价是102.4元,根据行业获利按照15%计算。[15:06:49]
- [二被告]:没有15%的利润,出版的图书册数也没有达到 3万套。[15:07:2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5:17:19]
- [原告]:坚持当庭明确的诉讼请求。图书CIP只是备案信息,不影响图书的权属及其他。原告使用涉案书名前没有其他人使用,是原告最早使用的。[15:18:04]
- [二被告]:坚持答辩意见。CIP信息是书的全部信息的预览。[15:26:43]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终结,各方陈述最后意见?[15:27:03]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27:22]
- [二被告]:坚持质证意见和答辩意见。[15:27:40]
- [审判长]:双方是否同意调解?[15:28:23]
- [原告]:同意,庭后协商。[15:30:14]
- [二被告]:同意,庭后协商。[15:35:49]
- [审判长]:鉴于双方当事人庭后协商调解,本院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工作,给予双方一定时间安排调解事宜,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15:35:5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5:36:40]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5:38:18]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王一凡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15:39:02]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5:39:24]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5:3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