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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2日9:30,海淀法院审理“只收钱不提供服务 考生起诉教培公司退费”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48:57]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09:49:18]
- [主持人]: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只收钱不提供服务 考生起诉教培公司退费”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49:33]
- [主持人]: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曹晓颖。[09:49:50]
- [主持人]:曹晓颖,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09:50:10]
- [主持人]: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09:50:26]
- [主持人]: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系高三学生,即将参加2018年高考并决定参加艺考,因各个艺考院校需要提前进行校考工作,需要家长及考生进行院校筛选、排名分析、政策解读、网上报名等一系列工作。原告母亲意外怀孕,无暇顾及原告的高考志愿填报等事宜,经人推荐并电话咨询后,与被告新计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中升学规划服务委托书》并支付1.9万元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直至艺考院校校考结束,都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一项委托书中承诺的服务,所有艺考报名及前期的工作都是原告独立完成,尤其是考生分析、院校分析等关键内容,系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内容,被告返还服务费1.9万元。[09:50:43]
- [主持人]: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51:19]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09:51:39]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09:51:59]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09:52:25]
- [原告]:张同学,男,2000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理人袁女士(原告之母),197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09:52:50]
- [被告]:新计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诉讼代理人赵先生,公司员工。[09:54:24]
-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新计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曹晓颖担任审判长,与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芯蕊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09:56:11]
- [原告]:不申请回避。[09:57:21]
- [被告]:不申请回避。[09:57:38]
-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09:57:47]
- [原告]:原告系高三学生,即将参加2018年高考并决定参加艺考,因各个艺考院校需要提前进行校考工作,需要家长及考生进行院校筛选、排名分析、政策解读、网上报名等一系列工作。原告母亲意外怀孕,无暇顾及原告的高考志愿填报等事宜,经人推荐并电话咨询后,与被告新计桥(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高中升学规划服务委托书》并支付1.9万元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后直至艺考院校校考结束,都未向原告提供任何一项委托书中承诺的服务,所有艺考报名及前期的工作都是原告独立完成,尤其是考生分析、院校分析等关键内容,系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合同内容,被告返还服务费1.9万元。[09:59:25]
- [审判长]:被告陈述答辩意见。[09:59:41]
- [被告]:我公司花了几十个小时的时间与孩子沟通,为孩子选了几所学校,建议了我们认为适合的专业。我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每项工作。我们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10:00:51]
- [审判长]:下面进行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证据。[10:14:35]
- [原告]:证据一、《高中开学规划服务委托书》,证明相关的合同内容;证据二、收据与刷卡记录,证明我全额付款;证据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四、相关机构的对孩子做出的评测与建议。[10:14:53]
- [审判长]:下面被告对上述证据进行质证?[10:15:34]
- [被告]:对证据一、二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据三,12月29号双方建立微信,在12月30日、31号,到一月21号双方互相沟通,其中孩子有爱玩手机的习惯,我方提出建议,这是我方额外的工作。对于其他,我方选择了十几所学校,发给家长征求家长的建议,家长也没有同意让孩子去外地上学。总之我方有两种方式,第一,学校发布招生简章后,我方就发给家长,让孩子尽快了解情况;第二,学校新的招生简章,我方考虑的学校会发给家长,让家长更多了解情况。对聊天真实性没有办法进行质证;对证据四,与本案没有关联性。[10:32:08]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出示证据。[10:33:32]
- [被告]:没有证据提交。我方申请证人出庭。[10:33:46]
- [审判长]:请法警传唤证人出庭作证。[10:34:07]
- [审判长]:证人,你今天来作证应该如实陈述事实并回答问题,不得作虚假证言,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你是否听清?[10:35:08]
- [证人]:好的,听清了。我是被告公司员工,是服务原告家长的主要服务工作人员之一。[10:38:41]
- [审判长]:证人,你为原告服务的具体内容?[10:39:32]
- [证人]:原告是高考生,委托被告做高考服务,包括高水平艺术团与艺术生的两项服务,我是咨询师,负责与家长提供咨询指导服务。[10:41:07]
- [被告]:证人,你为被告公司主要做的工作,具体做的事情?[10:41:40]
- [证人]:去年12月29日原告与公司签了合同,我与原告家长进行了两个小时的面谈,原告学生本人在场,综合分析了学生的成绩情况,包括考试分数及文理科等。当时一本线是465分,这是海淀区划的线。原告与高水平艺术团差了85多分,要是报考艺术生,对艺术水平要求比较高,对原告分析的过程我电脑有记录,但是没有给对方。[10:42:21]
- [审判长]:被告,公司是如何对考生进行评测的?[10:45:01]
- [被告]:咨询师会根据孩子的情况做咨询服务,都是有专人做,根据考生信息推算情况。[10:54:14]
- [审判长]:证人,你提供的服务时间。[10:54:46]
- [证人]:去年12月29日签订合同开始提供服务的,服务的内容是微信答疑,第一次是面谈,之后就是微信途径。今年2月21号、22号结束,因为原告家长要求结束服务。之后我方还提供过服务,但是原告家长没有回复,服务最后服务结束时间是大概是3月15日。[10:55:13]
- [审判长]:鉴于双方需要举证期,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举证期截止于下次开庭时间,逾期视为没有证据提交。双方都清楚了吗?[10:56:19]
- [原告]:听清了。[11:03:11]
- [被告]:听清了。[11:03:18]
- [审判长]:现在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11:03:25]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1:04:31]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11:04:51]
- [主持人]: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11:05:09]
- [主持人]: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周宇航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大力支持。[11:05:27]
- [主持人]: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11:05:42]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1:0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