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现场

庭审现场
2018年8月21日09:30直播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早上好!
    [09:33:40]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09:37:4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法警将被告人戒具解除。
    被告人,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地址?
    [09:38:00]
  • [被告人]:
    朱某,男。
    [09:41:01]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09:41:18]
  • [被告人]:
    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09:41:54]
  • [审判员]:
    因本案何时何因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09:43:50]
  • [被告人]: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
    [09:44:49]
  • [审判员]:
    本院已在开庭以前,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给你,你收到没有?
    [09:46:27]
  • [被告人]:
    收到了。
    [09:47:13]
  • [审判员]: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今年依法公开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盗窃一案。根据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现在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名单。本案由审判员马翠华独任审判,法官助理倪帼英参与庭审,书记员马劼宜担任庭审记录,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谊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一、可以申请独任审判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或鉴定;三、享有辩护权,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在庭审中可自行辩护;四、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法庭宣布的上述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09:48:10]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09:57:23]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申请回避?
    [09:57:43]
  • [被告人]:
    不申请回避
    [09:58:09]
  • [审判员]:
    下面,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58:22]
  • [公诉人]: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09:58:49]
  • [审判员]: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09:59:23]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00:19]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是否有意见?
    [10:01:42]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0:01:56]
  • [审判员]:
    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讯问?
    [10:02:03]
  • [公诉人]:
    没有。
    [10:02:20]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
    [10:02:30]
  • [被告人]:
    没有。
    [10:02:42]
  • [审判员]:
    被告人,案发后有无检举揭发?
    [10:02:56]
  • [被告人]:
    没有。
    [10:03:08]
  • [审判员]:
    现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03:23]
  • [公诉人]: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在拘役六个月以下予以处罚,并处罚金。
    [10:03:34]
  • [被告人]: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为自己辩护。
    [10:04:01]
  • [被告人]:
    没有。
    [10:04:12]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向法庭陈述的?
    [10:04:27]
  • [被告人]:
    没有。
    [10:04:33]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庭审,法庭调查、核实了本案的事实、证据,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本院认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二、 追缴赃物或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刚才法庭作出了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另行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庭审结束,闭庭后,被告人应当阅看庭审笔录,如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10:04:54]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05:11]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退庭。
    [10:05:23]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您的关注!
    声明,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