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发布会现场

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简要介绍白皮书内容

中关村法庭法官姚琳发布案例

中关村法庭法官张连勇发布案例

中关村法庭法官助理范瑶发布案例

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讲话

直播现场
8月23日10时,海淀法院召开“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丹。
    [10:07:1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涉网络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发布会”,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发布会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7:47]
  • [主持人]:
    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是中国的“硅谷”,园区内有众多开展网络社交及言论传播的网络服务商,大量涉及网络言论传播的名誉权案件都集中在海淀法院辖区。为有效应对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新形势,海淀法院于2013年3月正式成立中关村人民法庭,专门负责包括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在内的涉网络人格权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了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五年来,海淀法院立足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实践,不断更新审判理念,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为保护被侵权人及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舆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次海淀法院发布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白皮书,既是全面推行司法公开,积极回应社会需求,同时也是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制裁名誉侵权、保护言论自由,对网络言论行为界限及言论表达规范提供相应的司法指引,激发包括网络用户及网络产业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维护文明和谐网络言论环境的积极性。海淀法院将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在专业化审判的基础上,进一步积极探索创新符合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特点的体制机制,为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文明社会贡献应有的司法智慧和力量。
    [10:08:07]
  • [主持人]:
    发布会马上开始,敬请关注。
    [10:08:32]
  • [主持人]:
    本次发布会由海淀法院中关村人民法庭副庭长张江洲主持。
    [10:08:51]
  • [发布会主持人]:
    各位领导、同仁、各位新闻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海淀法院涉网名誉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新闻发布会。今天,受邀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与嘉宾有:海淀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弓,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中关村法庭全体法官及兄弟庭室受邀法官。今天,参加本次发布会的新闻媒体有: 新华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国法院手机电视APP、北京电视台新闻频道、北京电视台生活这一刻栏目、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京报、法制晚报、澎湃新闻、海淀电视台。中国法院网和北京法院网会对本次发布会,进行同步、网络图文直播。海淀法院辖区内,有众多从事网络社交及信息传播的互联网公司,因此,大量涉网名誉权案件也集中在海淀法院辖区内。该类案件以网络平台为媒介,具有不同于传统名誉权案件的相关特点,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持续关注。因此,我们精心准备,对近年来海淀法院审理的涉网名誉权案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并以白皮书的形式将相关研究成果呈现给大家。
    [10:09:51]
  • [发布会主持人]:
    下面,请中关村法庭庭长陈昶屹为大家通报这份白皮书的主要内容。
    [10:10:37]
  • [陈昶屹]: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同仁、各位来自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今天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白皮书及经典案例》发布会。海淀法院地处中关村高科技园区核心区,区内有众多从事网络社交及信息传播的网络服务企业,大量涉及网络言论传播的名誉权案件都主要集中在海淀法院辖区内,此类案件相对于传统的名誉权案件,社会关注度更高,社会影响力更广,审理难度更大,这需要对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审理具有更高的站位、更广的视野、更深的专研、更新的理念,对法官的专业化审判能力和思维能力提出特殊的要求。中关村法庭于2013年4月正式成立,专门负责包括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在内的涉网络人格权案件及知识产权案件,实现了对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专业化集中审判。中关村法庭审理了像“崔某某与方某某名誉权互诉案”、“北京地区首例名誉权诉讼禁令案”等一批具有全国及全市影响力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对此类案件的审理走在了全市甚至全国的前列,此次发布会正是对中关村法庭成立五年来在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领域的审判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和介绍,同时也是回应社会对基层司法保护名誉权状况的关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今天发布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白皮书》,主要是从中关村法庭近五年来审理此类案件的审判概况、主要案件类型、案件基本特点、审判难点与挑战、审判工作机制、诉讼维权提示及典型案例汇编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介绍。下面我仅就白皮书的重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这五年来,从新收案数量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媒体企业以及社交网络平台迅猛发展,海淀法院新收的涉网络名誉权纠纷案件数量呈不断上涨态势,受理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新收案件量几乎以平均每年翻2倍的速度剧增,目前并未看到案件增长的拐点出现。以2018年为例,仅上半年新收案件量就与2017年全年新收案件量几近持平,如果保守估计下半年新收案件等量增长,那么全年案件总量同比增长将高达96.17%。与案件猛增情况相比,近五年来民众特别关心的判赔额度保持了相对稳定,精神损害赔偿判赔额一般在5000元以上100 000元以下,经济损失赔偿判赔额中对企业的赔偿金额高于对个人的赔偿金额,对企业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50000元到200 000元之间,个别案件判赔达到500 000元;对个人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一般在100 000以下。当然,这些判赔额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我国加大对人身权保护的力度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发展而不断调整。通过对此类案件典型案例的梳理,发现主要有涉及公众人物、涉及企业法人商誉、涉及新闻媒体侵权、涉及社交言论、涉及技术传播等五大类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具有典型性或前沿性。这些案件类型的差别决定了审理此类案件的审理理念、审理思路甚至审理结果会有相应的区别和调整,这也体现了专业化审判对案件审理的差别化、精细化、类型化特点。比如,对待涉技术传播的名誉权案件,就应当全面查明案件所涉技术的原理、运行模式、呈现方式,以判断该技术呈现的相应文字信息传播是否体现经营者的意志或者干预,进而判断经营者是否具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们将在接下来的典型案例发布单元还会对部分案例进行说明。通过对近五年典型案例的全面梳理,我们发现此类案件呈现出侵权形式新型化、复杂化,案件成因多样化、对抗化,法律关系综合化、交叉化,诉讼集中化、规模化等特点。而且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遇到了以下困难和挑战:一是大量案件审理均需先查明账号用户身份后才能确定直接侵权被告,增加了调查难度和审理周期。二是网络服务平台依托于手机号验证的实名认证方式存在漏洞,而移动通信部门配合调查不主动,加大了侵权人身份核实和事实查明的难度。三是因知识产权争议而中止的案件增多造成案件无法及时审结。四是在诉讼中提起要求停止言论传播的诉讼禁令的案件不断增多,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程度。五是当事人在案件中提出反诉或另案互诉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日益增多,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和审理周期。针对这些案件特点和案件审理遇到的难点,中关村法庭始终立足于“制裁名誉侵权、保护言论自由,维护文明和谐网络言论环境”这一基本点。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和创新,中关村法庭形成了以下7项卓有成效的审判工作机制进行积极应对,为首都建设文明和谐的网络舆论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一是更新理念,注重多方利益保护的平衡。中关村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树立了“维护被侵权人合法名誉权益与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及网络传媒产业发展并重”的司法理念,平衡实现“权利救济”与“保障自由”的协调统一。二是厘清规则,完善裁判标准体系形成机制。中关村法庭以规范与完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裁判规则”为落脚点,不断推进审判规则体系建设。2017年,中关村法庭还编纂了《中关村法庭办理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司法手册》及《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实体规范》,其中后者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纳并作为审判规范在全市范围内推广适用。三是加强引导,建构全流程诉讼指引机制。中关村法庭通过制作和发放《侵权言论列表范例》、《涉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举证要素表》等方式提供诉讼指引资料,同时对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等基础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和指引。四是搭建平台,提升信息化勘验取证效率。中关村法庭与微博运营平台、微信运营平台、百度搜索平台等辖区内大型网络服务商建立了稳定高效的证据保全及调取协作机制,大大提升了证据勘验、身份核实、证据调取等工作的审判效率。 五是完善操作,规范诉讼禁令制度运行机制。中关村法庭针对在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中提出行为保全申请的条件、适用范围、审查标准、担保方式、裁定要点、复议审查等等方面建立了全流程的规范保护机制,有效引导涉网络名誉权案件行为保全制度的规范高效运行。六是分类施策,加强类型化案件裁判指引。对于不同类型的涉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关村法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司法保护规则进行裁判引导。对于恶意利用网络传媒手段散布谣言、诽谤诋毁、侮辱人格的侵权人或者教唆、帮助甚至对侵权言论推波助澜,扩大传播的网络传媒企业,加大侵权责任制裁的力度;对于基于公共利益诉求或正当公众兴趣发表的质疑、规劝、批评甚至反对的舆论监督言论或公开论战,在不存在直接侮辱原告人格的情况下,对原告课以了更高的容忍义务,扩大此类言论发表的自由范围,增进公共利益与人民福祉;对于基于个人之间网络骂战的言论是非评判及名誉权保护诉求,更多引导互诉原被告之间协商解决,彼此消除给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如果双方坚持要求法院裁判,为了避免“五十步笑百步”的是非评判导向,体现正确的司法导向性,则会采取责任均衡承担的裁判方法,引导形成合理的裁判预期,避免此类案件的不断增长。七是制定模板,统一声明审查与摘要公告标准。对于判后公开赔礼道歉的致歉声明或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的审定工作,中关村法庭建立并完善了模板化、标准化的运行机制,尝试以北京大学诉邹恒甫侵犯名誉权案等典型案例的公开判决书主要内容审定稿作为审查要点模板,同时制定相应的审查规范和回复标准,建立并完善该项重要审定工作的规范运行机制,对弥补司法操作规范的空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除了建立和完善自身审判工作机制外,中关村法庭还积极通过诉讼提示及法官说法等方式,对网络言论受害者及网络传媒从业者等与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相关的主体进行普法宣传,此次白皮书从网络言论受害者如何选择受诉管辖法院、如何确认其诉讼身份的适格性、如何查找网络言论的直接发布主体、如何固定涉案侵权事实、如何在诉前向网络平台进行投诉、如何追究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可以向直接侵权人主张哪些责任承担方式等七个方面进行了诉讼提示的归纳,为网络言论受害者在该类案件中依法维权提供了有益的诉讼指引。在典型案例汇编部分,我们精选了10大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典型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就案件事实、裁判结果、典型意义等三个方面进行讲解和剖析。案例涵盖了社交媒体相互侵权的认定、诉讼禁令的适用条件、影射型侵权的认定、消费者言论的边界、转载言论的审查义务等问题。以上就是对此次发布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的简要介绍。希望通过此次白皮书的发布,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关网络公开言论的法律边界与诉讼维权的法律知识,为互联网传媒健康发展和行业导向提供指引和借鉴,也为避免和减少涉网络名誉权纠纷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以此为契机,共同推动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再次感谢各位对海淀法院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10:11:09]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陈庭长全面详尽而又重点突出的情况通报。为了让大家更加直观地了解涉网名誉权案件的具体特点,我们在白皮书中同时通报了十大典型案例。在今天的发布会上,我们从中选取了五个案例,进行现场的讲解演示。首先,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姚琳讲解《案例一:网络社交平台公共言论边界与侵权认定——方某某与崔某某互诉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案例三:以“影射”方式发布贬损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原告霍建华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某某名誉权纠纷案》
    [10:20:34]
  • [姚琳]:
    案例一:网络社交平台公共言论边界与侵权认定——方某某与崔某某互诉侵犯名誉权纠纷案。方某某是自由职业者、科普作家。崔某某原系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方某某、崔某某的腾讯微博等均有大量粉丝。2013年9月起,方某某、崔某某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在微博中展开争论,方某某起诉称崔某某许多言论没有事实依据,且崔某某发表了数十条对方某某侮辱、诽谤的微博,侵害了方某某的名誉权,要求崔某某删除相关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崔某某答辩并反诉称,方某某在微博中使用侮辱性的语言对崔某某进行辱骂,质疑其电影、纪录片以及公益项目,向方某某索赔67万元,并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发布的涉及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直接争论、未超出公众人物合理容忍范围等部分微博不构成侵权,考虑到网络用户对网络言论具有较高的宽容度,及人们对相关传闻所能尽到的注意义务程度等因素,如微博发言者对相关事实的表述有一定事实依据,其观点、评论属于主观上善意的认知,其表述方式未明显偏离表述依据,则相应表述不应视为侮辱、诽谤。引用人、转发人不明知也不应知其引用、转发内容构成侵权的,其引用、转发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同时认为双方发布的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包括如下情况:(1)明显依据不足的言论;(2)恶意贬低对方人格的言论(3)综合考虑二人陆续发出针对对方的几十条、上百条微博的前后背景和具体内容,双方的微博论战经历了从正常讨论社会议题向恶意人身攻击的性质转变,方、崔均有借机诽谤、侮辱对方的主观恶意,认为均构成侵权。法院最终认定方某某、崔某某均有部分微博构成侵权,判令双方各自删除几十条侵权微博、在《新华每日电讯》、腾讯微博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向对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诉讼合理支出。双方上诉后,二审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本案中法院对公众人物就公共议题引发的恶意人身攻击能否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进行了论述,公共议题并非人身攻击侵权的“挡箭牌”,对公共议题的自由讨论因具有重要价值而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因公共议题而引发的人身攻击则并不具有任何价值,反而会产生对他人权益、社会利益的伤害,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在认定具体微博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微博发布的背景和具体内容、微博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言论的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的区分、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和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标准、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合理地确定了微博领域中行为人正当行使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名誉权之间的界限。作为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议题的讨论,目的是为了求得真理、达成共识,更需讲求一定的议事规则,通过科学论证、讲事实、摆道理、“对事不对人”等方法,来说服对方和大众,更不应把对公共议题的讨论转化为“比人品”、“比下限”的竞赛,使“对事”的讨论沦为“对人”的攻击。因此,本案对厘清公众人物在网络媒体中发表公开言论的法律边界起到了较好的司法指引作用。
    [10:25:00]
  • [姚琳]:
    案例三:以“影射”方式发布贬损内容是否构成侵权——原告霍建华诉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焦某某名誉权纠纷案。霍建华系我国台湾地区知名男演员,曾参演过《仙剑奇侠传三》、《金玉良缘》及金庸武侠剧《笑傲江湖》等多部热播古装影视剧,曾在横店影视基地进行过拍摄。2015年1月28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简称网易公司)经营的网易网站娱乐频道“深水娱”专稿中发表了第5期标题为《横店昔日风月:上百男星曾涉嫖留案底》的文章,称一位在横店拍摄过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古装戏的H姓台湾男演员在拍一部电视剧期间“涉嫖”。在该文章引得20余万网络用户跟帖参与讨论,其中不少网友认为该“H姓男演员”指向霍建华。焦某某是新浪微博账号“函数公”的实名认证者,其实名认证内容为:娱乐评论人,就职于华谊工作室。2015年1月30日,焦某某发布微博转载网易公司文章,并称其中的“H=霍建华”,即直指霍建华存在不正当性关系。霍建华主张网易公司、微梦公司、焦某某侵犯其名誉权,起诉要求网易公司及焦某某分别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5万元。鉴于微梦公司在诉讼中履行了披露及删除的相关义务,霍建华撤回了对微梦公司要求赔礼道歉及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可以同时满足网易公司文章提及的个人特征要素总和的主体范围里,霍建华具有在知名度及参演“多”部金庸小说改编剧古装戏等要素上的重要显著性,足以让一般合理之人将二者直接或高度对应,因此,应当认定网易公司所发涉诉文字是指向原告霍建华。鉴于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是可受社会人伦道德及主流价值观非难的情事,足以损害他人的名誉从而降低社会评价,网易公司作为涉诉文字的发布者,在无相应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公开传播对霍建华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从而严重破坏霍建华的公众形象,故网易公司的该行为本身即证明了其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是对霍建华的诽谤,构成对霍建华名誉权的侵害,网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焦某某作为拥有将近20万粉丝的实名认证网络用户,其身份认证为就职于某工作室的娱乐评论人,属于具有较大网络社区影响力的业内人士,其应当承担与其身份性质及影响范围相适应的较高注意义务,焦某某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构成了对霍建华的诽谤。鉴于二者分别实施原发与转发的侵权行为,共同造成了霍建华名誉权的损害,故二者均应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按份共同责任,应当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网易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演艺明星的影射型名誉侵权典型案例。在网络时代,娱乐传媒主要是靠“扒八卦”、“爆猛料”、“搏出位”等吸引眼球的方式提高关注度并赚取流量,实践中,部分娱乐媒体为了避免指名道姓地报明星猛料可能被诉的情况,就采取了匿名或影射的方式进行娱乐爆料。此类言论一旦涉诉,对符合被影射要素条件的主体确定性或唯一性的司法审查通常会成为确定此类侵权案件原告主体适格性的关键和难点。本案实际建构了判断影射型侵权言论主体指向的三步法,包括第一步判断指向方式,即判断该言论是“明指”还是“暗指”,是“特指”还是“泛指”;第二步判断指向显著性和对应性,即判断“特指”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所具有的个人特征要素是否均具有可识别的显著性和全部相符的对应性;以及第三步判断二者联系的可信性,即从一般公众的注意力和理解力角度,判断是否足以让一般公众意识到暗指的个人特征要素与原告具有直接或高度对应的可信性,以致于被理解为特意用来指称原告。该三步判断法的提出与应用,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名誉权案件中遇到的影射型侵权主体指向判断难题,提供了相应的规则借鉴和经验探索。
    [10:31:03]
  • [发布会主持人]:
    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张连勇讲解《案例四:抗辩涉案文章系网络转载是否可豁免法律责任——原告松雷菲姆勒公司诉被告天盈九州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案例五:网络消费性评论言论应有事实依据——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10:37:27]
  • [张连勇]:
    案例四:抗辩涉案文章系网络转载是否可豁免法律责任——原告松雷菲姆勒公司诉被告天盈九州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美空”是原告旗下知名互联网品牌。2015年6月19日,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凤凰网”上转载文章《今天大家都在说的XXX出身的“美空”是什么鬼》。涉案文章指明原告为“淫媒网”,原告认为此文章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名誉权和正当的商业形象,被告作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在未经甄别、求证的情况下即全文转载涉案文章,未尽到最基本的审核义务,且原告曾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告发出通知,要求删除涉案文章,但直至起诉时止被告仍未予处理,故天盈九州公司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网首页或官方微博置顶位置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法院经查认为,涉案文章包含关于“美空”的词汇解释,直接指向原告所经营的“美空网”,文章正文所称“‘美空’实际上是打着经营模特的旗号,做皮肉生意,是上流社会的淫媒网”,在缺乏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属于较为明显的贬损性表述,系对原告所经营的美空网的否定性评价,势必使一定范围内的公众对其的经营业态产生质疑和不当评价。被告所经营的新闻手机客户端在转载涉案文章时,对文中具有明显贬损含义的核心表述,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在缺乏佐证情况下,应及时删除相关明显定性的贬损性表述。本案中被告直接转载文章,未尽必要的审核义务,超越了客观报道、正当舆论监督的合理范畴,造成原告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必将损害其商业信誉,属于侵害原告公司名誉权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判决之后,双方均表示服从该判决结果。本案是涉及资讯网站进行网络转载引发的法律纠纷。当前网络资讯转载成为常见的网络传播行为,属于典型的重复传播或再传播行为,也经常容易引发名誉权纠纷。新闻报道的最基本要求应为传播事实的基本真实以及评论内容的基本正当。法律保护新闻自由和正当舆论监督,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资讯网站在转载网络信息时须在合理范围内承担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若资讯网站在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其所转载的文章存在缺乏论证、人为曲解或过激的贬损性语言等不计后果的情况,在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者公然损害他方名誉的,仍然予以完整转载的,反映出相关网站的主观过错,应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本案对于如何确定以“转载”作为免责抗辩理由的司法审查标准,对于如何判定转载者尤其是新闻资讯领域转载者的法律责任具有司法指引的标杆意义。
    [10:38:36]
  • [张连勇]:
    案例五:网络消费性评论言论应有事实依据——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侵犯名誉权纠纷案。被告李某是新浪微博用户“建华XX”的注册者及使用者,其从2014年至2016年持续发表了数十条有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的微博,涉案微博包含“小米一贯是个不负责任,出问题就会逃避,推卸,如此态度我不认为小米能生产出质量信得过的产品”、“不抄袭苹果,开始抄袭华为了!小米牌荣耀7,Mate7?”等。小米公司认为涉嫌侵犯其名誉权的微博有三十条之多,故起诉要求删除所有侵权内容以及与侵权内容有关的所有评论和回复、停止所有与侵权内容有关的链接、停止所有侵权行为并在原发微博置顶位置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微博言论具有简短、随意的特点,但微博用户在发表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时,也应有一定的事实依据,不能有任意夸大、歪曲事实或借机贬损、侮辱他人人格的恶意。被告李某发布的多条博文内容指向性明确,或使用的词语带有明显贬损侮辱小米公司名誉的性质,或发布的评论事实依据不足,引来众多网友关注和评论,李某无论是作为消费者或者电子产品的爱好者,前述言论已经超出法律所允许的个人言论自由的范畴,难免会造成小米公司社会评价的降低和不明真相网友的误解,故依法认定李某的部分涉案博文的相关内容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并判令被告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40000 元。李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是涉及消费者言论侵权的典型案例。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消费者对于其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有权发表肯定或否定的言论。按言论的内容指向区分,可以将言论分为“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即前者的内容指向“是什么”,主要针对客观事实,后者的内容指向“怎么看”,主要针对主观看法。基于事实依据的意见表达在法定范围内受到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但是公开传播事实本身的言论必须遵守事实陈述大致客观的限制,即使公众人物、公众企业对公众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主要是针对有相应事实根据的批评、质疑等的评论性言论,并非对具有诽谤意义的虚假事实传播也具有容忍义务,因此,消费者发表针对商品或服务的言论时,应言而有据,不可任意歪曲事实、夸大事实,亦不可贬损、侮辱他人。本案廓清对消费者言论的法律边界进行了有益司法探索和规则总结,具有指引性的司法教育意义。
    [10:40:01]
  • [发布会主持人]:
    请中关村法庭法官助理范瑶讲解《案例二:北京首例名誉权诉讼禁令案件 ——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经营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
    [10:41:02]
  • [范瑶]:
    案例二:北京首例名誉权诉讼禁令案件——原告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经营报》社等名誉权纠纷案。2016年2月1日,《中国经营报》在其纸媒及电子报和官网上刊登一篇题为《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的报道。文章开篇即称“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随即以一位周先生的“假货爆料”为新闻由头,称其为“考拉假货的当事人”,再铺陈开来,指称“网易考拉海购”销售假货,并称“网易考拉现自营危机”。新浪网财经频道和科技频道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并将标题改为《网易考拉陷售假漩涡 跨境电商进货渠道坑多水深》、《跨境电商命门凸显 网易考拉现售假危机》。网易雷火公司以中经报社、新浪互联公司共同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同时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金,要求责令中经报社停止在《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和网站发布涉案报道文章,责令新浪互联公司停止在新浪网上更名转载的两篇涉案报道。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行为保全听证前,新浪互联公司自行删除了在新浪网站上更名转载的两篇文章,网易雷火公司在听证后撤回了对新浪互联公司的行为保全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新闻报道从题目、开篇、由头及主线勾勒了一起“网易考拉又陷入售假漩涡”的新闻事件。但是通观全文,却并未报道得出“考拉假货”这一定性的明确依据。中经报社则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明是假货的充分证据。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所报道的前述事实可能构成失实,如继续传播可能对网易雷火公司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损害后果。裁定中经报社立即停止在《中国经营报》电子报和网站上传播涉案文章。该裁定作出后,中经报社不服,提出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裁定,法院复议后认为中经报社的各项复议理由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中经报社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其后经网易雷火公司申请,中经报在法院监督下执行了该禁令要求。
    就案件实体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经报社将一起尚未证实的单一用户投诉事实,通过夸大、捏造、曲解的方式报道为一起耸人听闻的网易考拉再次出现售假重大事件的新闻事件,该报道构成了对基本事实主要内容的严重背离,违背了新闻真实的原则。且其记者及编辑在采访、撰写、编辑等过程中存在主观恶意,造成网易雷火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已经构成了对该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浪互联公司的转载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并造成了不实报道的扩大传播,构成了对网易雷火公司名誉权的侵犯,鉴于新浪互联公司行为属于扩大侵害的转载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判决认定中经报社与新浪互联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判令二被告向网易雷火公司公开赔礼道歉,中经报社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40万元(含合理支出),新浪互联公司赔偿网易雷火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含合理支出)。二被告上诉后,二审经审理后维持原判。本案是新民诉法修订后北京地区首例在名誉权案件中适用诉中行为保全制度的典型案件。此前,诉讼禁令申请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案件中,《民事诉讼法》(2012修订)规定行为保全之后,本案首次将相关规定适用于司法实践。由于目前我国的诉讼禁令制度在程序设置上并没有形成从禁令提出到禁令执行的制度闭环,在实体判断上没有规定可操作的审查标准,这给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适用诉讼禁令制度带来了具体操作层面的困难。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在程序适用条件的实体审查上,确立了平衡申请人名誉利益与新闻传播利益、公众知情及舆论监督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审查标准,在程序操作上完成了从程序启动到复议程序再到禁令执行的全流程实践,为涉网络名誉权案件领域适用诉中禁令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另外,本案是涉及新闻报道侵犯电商企业名誉权的典型案件,由于“网易考拉”和《中国经营报》的知名度均较高,本案广受新闻界、网络产业界等社会各界的关注。尤其是涉及“媒体监督”和“真实报道”之间法律界线纠葛的长期论战,使本案的裁判在该领域具有重要的司法指引意义。本案的裁判为判断新闻报道是否存在过错及严重失实提供了具体的衡量标准,即应结合报道的题目与内容一致性、报道行文结构、上下文的含义及语境、集中表达的中心思想等方面进行整体判断。此外,新闻媒体虽有对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媒体监督权,与公共利益相关的被报道主体也应当对新闻媒体报道言论有适当容忍义务,但是任何媒体亦不得滥用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一旦新闻媒体罔顾事实而恶意进行报道,致使新闻报道严重失实,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失,则新闻媒体援引“公共利益”的抗辩事由将无法成立。因此,本案为审理类似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提供了经验借鉴和裁判指引。
    [10:43:46]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三位精彩而又生动的讲解,白皮书中的其他案例同样典型和精彩,希望大家继续关注。下面,请海淀法院党组成员、主管副院长张弓作总结讲话。
    [10:46:36]
  • [张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同事: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嘉宾来到海淀法院,参加海淀法院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我受焦慧强院长的委托,代表海淀法院,对各位的莅临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强化保护人格权,这是首次将“人格权”一词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彰显了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现代法治精神。名誉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名誉权纠纷缘于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两种法益之间的潜在冲突。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在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由此可见,公民的人格权与言论自由均系基本的宪法性权利。如何在具体案件中权衡二者的轻重,确立清晰的规则,实现权利的合理配置,是司法实践中法官进行个案裁量时所必须衡量和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互联网媒体企业以及社交网络平台迅猛发展,传统的社会交往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贴吧、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中进行自由讨论与表达分享成为当前人们的日常交往方式,随之而来,涉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数量也在日益增长。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与传统名誉权案件相比,呈现出诸多与网络账户匿名化、网络平台虚拟化相关联的新特点、新趋势。海淀区是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区,辖区内,有众多从事网络社交及信息传播的互联网公司,由于该区位特点,海淀法院受理了大量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在我院,该类案件由2013年成立的中关村法庭进行集中的专业化审判。五年来,我院立足于“制裁名誉侵权、保护言论自由,维护文明和谐网络言论环境”这一基本点,不断创新审判机制,提高审判专业化水平,为保护涉网络名誉权案件中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目前,法院在审理涉网络名誉权案件方面,面临匿名网络用户身份难以确定、事实认定困难、程序耗时冗长、司法尺度不一、判赔数额较低等诸多问题,亟需我们加强研究、积极解决。基于此,我们通过案例研究、数据统计、资料分析、调查走访、专题讨论等方式,梳理、总结了目前涉网络名誉权案件的基本审判情况,积极探索高效的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力图为诉讼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清晰、明确的诉讼路径指引,并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问题给出科学、合理的司法对策,解决目前存在的司法救济不到位、诉讼进程推进难等难题。为推进诉讼权利人依法有效维权,统一案件司法尺度,构建和谐、文明的网络舆论环境,作出我们力所能及的贡献。今天,我们在这里发布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理情况白皮书及典型案例,是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沟通交流,希望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涉网络名誉权案件审判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最后,我代表海淀法院焦慧强院长及全体干警向各位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希望各位今后继续关心和支持我院涉网络人格权案件的审判工作。谢谢大家!
    [10:47:07]
  • [发布会主持人]:
    感谢张院长的讲话。确实如此,随着社会公众对该类案件的关注度逐渐增加,如何有效规制网络言论中的侮辱、诽谤内容,净化网络空间,形成和谐、有序的网络舆论生态,是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责,也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法治期待。希望通过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能够引发各方的关注与思考。最后,再次感谢各家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大力支持,要获取海淀法院更多的最新消息,可以扫描(官方版)白皮书封底的二维码,关注海淀法院的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推进司法公开,回应社会需求,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继续关注和支持我院的审判工作。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5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