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通报会人员

民六庭副庭长刘洋

民六庭法官马兴芳

民六庭法官李倩

民六庭法官张鹏

通报会记者
8月30日10时,二中院召开涉校园设施安全侵权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校园设施安全侵权纠纷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10:15:19]
  • [高志海]: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办主任高志海。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民六副庭长刘洋,法官马兴芳、李倩、张鹏参加了通报会,下面请民六庭副庭长刘洋通报我院审理的校园设施安全侵权纠纷案件相关情况。
    [10:15:48]
  • [刘洋]:
    新学期即将开始,校园安全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北京二中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近年来学校因安全引发的诉讼纠纷集中于校园设施安全与学校教育、管理责任两领域。为共同维护好校园安全、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北京二中院对近五年来审结的因校园设施安全及管理引发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
    [10:16:56]
  • [刘洋]:
    二、案件特点
    (一)纠纷涵盖各年龄阶段。
    纠纷涵盖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各个阶段,并且从案件数量看,各年龄段纠纷发生分布较为均匀。随着学生年龄增长,遭受人身损害引发诉讼的几率并未明显减少。但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学校承担责任的比例有所降低。
    这一特点与教育机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管理职责的大小和法律相应的举证责任规定有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完全在于教育机构,教育机构要对自身尽到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说出幼儿受损害的原因或者能够说明事发经过但不能证明自身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即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所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受损害人需要就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二)超半数案件中,存在多方混合过错。
    在统计的案件中,学校、侵权人的监护人、被侵权人三方均需承担一定比例责任的的案件占约四成,表明各方混合过错的情形比较常见。在这些案件中,学校、其他直接侵权人分别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被侵权人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其余案件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两成案件中,学校承担了补偿责任。
    在统计案件中,法院认定学校不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责任的过错的案件中,有大约两成案件法院判令学校承担了一定的补偿责任。例如,初中生李某在体育课跳箱中摔伤,构成十级伤残。法院认定虽然学校、对李某受伤并不存在”未尽到教育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公平原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四)证据缺失,查清案件客观真实难度大。
    多数案件无直接的视频资料作为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基本依赖于当事人的陈述,因了解案件事实的除了当事人一般仅有其他未成年的学生,导致言词证据亦不够充分。在双方对纠纷发生的事实经过陈述不一致的情况下,出现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两难困局。
    (五)矛盾尖锐,法院调解难。
    由于学生受伤导致诉讼的情况一般为受伤情形较为严重,有的造成伤残,有的涉及后续治疗,且其中既有法律问题,又有纠纷处理中的人情事理及道德评价问题,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导致调解工作存在一定的困难。
    [10:18:51]
  • [刘洋]:
    三、纠纷产生原因
    (一)设施隐患及管理漏洞。
    在统计的与设施安全有关的案件中,一半为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在校学生在使用上述场地或者设施时发生人身损害。这与学校缺乏定期检查设施的管理制度相关。另一半为临时使用的、外购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导致损害的发生,这与学校对于临时性设施、器材的选购、把关存在管理漏洞有关。
    (二)学生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欠缺。
    活泼好动是儿童的天性,一些学生对自身行为控制能力低,对事物的判断能力差,尤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不能预见一些行为的后果。故需根据学生的年龄考虑各方过错。
    在部分案件中,存在中学生明知自己身体不适、不适宜参加某些活动的情况下,未及时告知老师,导致损害发生。此种情况下,学校的过错程度有所降低。例如高中生在身体不适、臂力不足情况下未及时告知体育老师,仍然进行双杠考试,导致从杠上倒落摔掉牙齿,法院认为此部分责任不应由学校承担。
    (三)家长维权不适度。
    在统计的案件中,有大约三成的案件,法院认为损害的发生系意外所致,学校不存在过错。部分家长对于意外所致损害难以正确对待,抵触情绪较大。
    例如高中生孟某在体育课进行后退跑时摔倒受伤,法院认为孟某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在草坪上进行了多组其他跑步练习,当值体育教师也进行了向前及向后跑的动作示范;孟某作为一名高中学生,对于跑步等运动项目应当具备一定的认知及理解能力,其在向后跑动过程中受伤,应属意外伤害事件。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已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孟某的受伤并不存在过错。
    [10:19:10]
  • [刘洋]:
    四、相关建议
    (一)定期排查校内设施安全隐患。
    学校应定期对校内设施进行检查,确保园舍、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发现存有不安全因素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对于临时外购、短期使用的设备、器材严把质量关,防止发生损害。
    (二)合理安排校内活动。
    学校及老师应根据学生的年龄、身心发展特点,结合教育部门大纲的要求,安排学生进行符合其身体能力的活动。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
    (三)对学生课间情况多观察。
    课间活动中,学生享有较大的自由度,但对于低龄学生,学校和老师仍应对课间情况多注意、多观察,对于危险性较高的娱乐方式及时制止;发现校园暴力事件矛头及时教育、制止。
    (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
    学校、家长均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令其树立安全意识,对于判断有危险的事项提高警惕。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时,着重加强安全提醒。对于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要恰当引导,化解矛盾。
    (五)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投保意外伤害险。
    北京目前实行学校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学生遭受校园伤害后的救助。但学校责任险以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前提,在很多学校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较小比例责任的案件中,受伤害学生的损失可能无法全部得到弥补。为防范此种风险,家长可根据家庭情况及实际需要,为孩子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孩子在受伤害后获得足够补偿。
    [10:19:30]
  • [高志海]: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
    [10:21:26]
  • [高志海]: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
    [10:27:59]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再见。
    [10:2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