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全景

庭审现场
8月20日9:30,朝阳法院审理“称快艇颠簸致腰椎爆裂骨折 泰国游旅客诉旅行社赔偿”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快艇颠簸致腰椎爆裂骨折 泰国游旅客诉旅行社赔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45:14]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卢女士起诉称:2016年5月27日,其与丈夫蔡先生参加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组织的赴泰国旅游活动。2016年6月2日,根据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安排,卢女士夫妇等25人从泰国甲米码头乘坐快艇前往甲米四岛。由于快艇行驶颠簸且安全措施不到位,在快艇行驶约8分钟时,卢女士被颠簸导致腰部受伤。后卢女士被送至泰国甲米医院,经诊断为腰部L1段压缩性骨折50%。次日,卢女士又被送至普吉国际医院进行检查,被诊断为腰部L1段压缩性骨折60%并被建议立即回国接受手术治疗。
    卢女士称,因病情严重需要担架回国,为不耽误治疗,其自行垫付担架回国费用,并由旅行社安排其2016年6月6日担架回国出票及救护车进出机场接送等事宜。2016年6月7日,卢女士在丈夫陪护下回国,并被送至急诊抢救中心,经诊断为腰1椎体爆裂骨折,随即进行了手术并住院治疗。出院后,卢女士又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
    卢女士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应对旅游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并对其受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卢女士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74238.22元,并待伤残等级鉴定后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
    [09:46:0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46:42]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09:49:50]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50:05]
  • [审判长]:
    请坐下。
    核实当事人身份情况。
    [09:50:54]
  • [原告代理人]:
    原告卢某某,女,1988年4月出生,某建设集团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1988年12月出生,某工程局剧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长,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之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荣,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1:20]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闫羽,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09:53:15]
  • [审判长]:
    出庭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庭予以确认。
    [09:54:01]
  • [审判长]: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北京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裴小星担任合议庭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金燕、李秀敏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邓青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依法撤回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请求;2、委托、撤销变更诉讼代理人;3、参加法庭调查、发表辩论意见;4、对审判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1、遵守诉讼秩序及庭审纪律;2、接受合法传唤,按时出庭应诉;3、对其主张事实提供证据佐证;4、如实陈述事实并接受法庭质询;5、保持诉争标的物所有权状态,诉讼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及转让,否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各方是否听明白了?
    [09:54:17]
  • [原、被告双方]:
    听明白了。
    [09:55:40]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审判组成人员回避?
    [09:56:00]
  • [原、被告双方]:
    不申请回避。
    [09:56:13]
  • [审判长]:
    双方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56:26]
  • [原、被告双方]:
    无异议。
    [09:56:40]
  • [审判长]:
    原告陈述你方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09:56:55]
  • [原告代理人]:
    变更我方诉讼请求为:第一次手术和第二次手术的总计:1.赔偿原告医疗费145008.22元、误工费100816元、护理费93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00元,交通费5804元,营养费6500元、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20000元,以上费用合计374238.22元。2.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4962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7589元及精神抚慰金40000元。
    [09:57:10]
  • [审判长]:
    原告陈述各项诉讼请求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10:00:09]
  • [原告代理人]:
    事实理由同民事起诉状。
    1.医疗费包括单价回国机票费用、救护车费、其他医院票据145008.22元,和多次检查费,原告不能直接坐飞机,一个担架会占有9个机位,担架的费用都作为医疗费请求,具体性质由法院认定。
    2.误工费计算标准:第一次手术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27日,月标准是6850.81元,及扣罚年终奖金19160元。第二次手术是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10月10日,月平均工资为11264.52元。上班停发工资没有发放年终奖和工资,同时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为180天和二次手术后的30天,天数是根据医嘱和实际损失,医嘱长于鉴定意见的时间。
    3.护理费计算标准:第一次手术共两人护理。蔡某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7月31日护理月工资标准18000元,两人护理,医院说需要护理没有说有几个人,始终都是家属在护理,卢某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月工资标准为9000元,医院期间340元护理费。第二次手术护理费卢某从2017年6月23日至2017年8月25日护理,月工资标准是8000元,医院期间护理费340元。误工费和护理费都有医嘱。鉴定意见为护理期为伤后90日和二次手术后15日,护理费是根据实际的误工损失计算。
    4.交通费包括蔡某陪同回国的机票费、国内治疗期间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包括泰国和国内及国内转院的费用按照每天100元的标准,是参照北京市差旅费标准,共23天。第一次19天,二次手术是4天,每天按照100元计算。蔡某回国的机票按照交通费请求,是提前回国的额外损失。
    6.营养费130天,每天50元标准。鉴定意见营养期是90天二次手续是15天,我们根据是第一次护理结束按照130天计算。
    7.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依据二次手术后原告感觉不好,还需要继续康复治疗,暂时还没有实际发生。8
    .残疾赔偿金,原告鉴定是九级伤残,根据城镇收入标准计算出,上次那鉴定费由法院裁定。
    9.被抚养人生活费107089元,有原告的父母和子女共三人,按照2017年城镇人均支出,按照致残比率和三人的数量计算,考虑到了父母的年纪。
    10.精神损害赔偿金系估算。
    11伤残抚慰金,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失,是估算的。被告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是因为快艇的被告地接社造成了原告的伤残,主要是因为颠簸,没有安全带当时船上。
    [10:03:51]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
    [10:06:44]
  • [被告代理人]:
    第一,被告非际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应追加实际侵权人参加诉讼。第二,原告在该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在旅行中应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以及出行风险应尽到安全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当天出海,未听从导游的提示,未扶稳快艇,存在一定过错。第三,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的数据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医疗法,应由原告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其中回国机票费用不属于医疗费,不应支持。已发生的费用应加盖医院院章以及其他证明;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误工费,应以司法鉴定为准,同时原告应提交其单位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包括社保、完税证明、劳动合同等;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标准过高,不应支持,应以每日一百元为宜,护理期应以司法鉴定为准,另,原告主张二人护理,但司法鉴定未确定二人护理,原告也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据。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过高,不同意支付,根据法律规定,计算标准以每日五十元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住院共17日;关于交通费,就医交通费,原告应提交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符的费用票据;关于营养费,原告主张的标准过高,不同意支付,营养期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支付标准以每日30元认定为宜;关于后续治疗费,现未发生该笔费用,应实际发生时另行主张;关于伤残赔偿金,原告应提交户口本等证明,明确证明原告户口类型;关于伤残鉴定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原告主张过高,不同意支付。
    [10:07:08]
  • [审判长]:
    对于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是何意见?
    [10:07:47]
  • [原、被告双方]:
    认可。
    [10:08:13]
  • [审判长]:
    原告就你方证据进行举证。
    [10:08:32]
  • [原告代理人]:
    证据共10组。
    证据名称1、卢某某与蔡某的赴泰旅游费用收据、支付记录、护照签证、出团通知书。
    2、泰国甲米医院、普吉国际医院的诊断报告。
    3、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的住院病案、出院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书。
    4、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病案、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5、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及卢某某担架回国机票(按照9个座位支付的费用)、救护车费用票据(倒救护车3次)。
    6、医疗费票据及住院费用明细表。
    7、误工证明。
    8、护理费证明。
    9、交通费票据。
    10、被抚养人证明。
    证明目的同证据目录。
    [10:20:24]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22:14]
  • [被告代理人]: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能证明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受伤,只能证明参加了我们的团队。
    证据2真实性不认可,没有经过认证公证也没有相关翻译,是外来文件。
    证据3真实性认可,事实经过认可。
    证据4真实性认可,被告确实受伤需要手术认可。
    证据5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没有航空公司的盖章。
    证据6真实性认可。
    证据7真实性认可,但是原告还应提交扣发工资证据以及单位与原告的实际用工情况的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认可,但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原告的工资情况,还是需要原告的实际发放工资记录。
    证据8真实性认可,误工证明与原告本人的误工证明的意见一致。
    证据9蔡某的机票真实性认可,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出具的行程单上的金额与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一致,所以原告还要提交支付明细。其他交通费票据中无法体现医院和就诊信息的不认可。
    证据10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该证明明显属于格式文件,不能说明被扶养人的真实情况。该证明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内容不认可。原告的父亲至今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我发认为原告的父母是具有劳动能力的,所以他们是具有生活来源的,没有发生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情况。
    [10:22:53]
  • [审判长]:
    被告就你方证据进行举证。
    [10:46:47]
  • [被告代理人]:
    提交一份行程单。
    [10:47:02]
  • [原告代理人]:
    我方确实参加了被告的团,被告只是给我们提供了行程单,但是与我方没有签订旅游合同。
    [10:47:19]
  • [审判长]:
    关于原告的误工费,原告是否还能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10:47:41]
  • [原告代理人]:
    不能。
    [10:48:04]
  • [审判长]:
    双方还有无补充证据提交?
    [10:48:19]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0:48:34]
  • [审判长]:
    原告你方提供的证据中,关于飞机的机型飞机票上是否能显示?
    [10:48:55]
  • [原告代理人]:
    机票上无法直接体现。有些编号我方看不懂。
    [10:49:13]
  • [审判长]:
    原告如何得知飞机型号的?
    [10:49:33]
  • [原告代理人]:
    我是根据机票以及结合网页推断的。
    [10:49:48]
  • [审判长]:
    双方关于事实还有无补充?
    [10:50:03]
  •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0:50:39]
  • [被告代理人]:
    据我了解,原告在参团的时候是签署了书面的旅游合同的。
    [10:50:5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法庭辩论意见。
    [10:51:06]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和庭审意见。
    [10:51:23]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10:51:35]
  • [审判长]:
    本次开庭之前法庭曾询问过双方调解意见,原告接受调解,被告不接受调解,故在一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的情况下,本案不具备调解基础,法庭不再当庭主持。
    [10:51:47]
  • [原、被告双方]:
    好的。
    [10:52:01]
  • [审判长]:
    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10:52:14]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0:52:27]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52:38]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签字。
    [10:52:50]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高磊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的大力支持。
    [11:07:14]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