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宣读法庭纪律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法庭全景

庭审现场
8月22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称被恶意打低分致影片撤档 出品人诉豆瓣网道歉删评”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称被恶意打低分致影片撤档 出品人诉豆瓣网道歉删评”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28:38]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传创公司)起诉称:《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是一部由实传创公司出品,毕志飞导演自编自导的电影。该片于2017年9月22日在国内上映。因在上映当日遭到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网公司)豆瓣网平台锁定评分2.0分,造成影片被公众误认为是“极烂电影”,导演被误认为是“极烂导演”,影院不予排片或减少排片,公众不去观看,并出现大量谣言诽谤,导致影片被迫于2017年9月26日撤档,给实传创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害。
    实传创公司称,上述影片及导演在豆瓣网平台遭到持续、恶意攻击,且大部分评价和打分出现在影片撤档之后,属于跟风性、报复性评论;实传创公司被污蔑为碰瓷豆瓣网,影片被网友流传为史上最烂片、豆瓣最低分电影,导演被流传为最烂片导演,给实传创公司造成了极差的社会影响。实传创公司认为,作为总票房仅230多万的影片,在豆瓣网平台竟然有4万多条评论,且多数评论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极大地误导了公众,严重侵犯了该公司的名誉权。同时,许多网络评论者造谣传谣,以侮辱性语言对上述影片及人员进行诽谤,豆网公司作为平台管理者,未尽到谨慎审查及管理义务,亦严重侵犯了实传创公司的合法权益。
    为此,实传创公司将豆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豆网公司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在豆瓣网及其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公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立即删除所有关于上述影片的不实评论,停止侵害。
    [09:29:1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始。
    [09:29:53]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未经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行为, 诉讼期间双方不得发生纠纷;
    携带通讯设备者,须关机;
    旁听人员不得发言、不得作证;
    代理人不得作证。
    [09:34:3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36:29]
  • [审判长]:
    请坐,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得基本信息。
    [09:36:47]
  • [原告]:
    原告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毕志飞,总经理。
    [09:37:02]
  • [原告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娟,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09:37:45]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法定代表人:李亚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女,该公司职工。
    [09:38:24]
  • [审判长]:
    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实传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杨大乾、人民陪审员胡俊海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王敏担任审判长,由书记员吴青沛担任法庭记录。
    [09:39:28]
  • [审判长]:
    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39:56]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0:19]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40:37]
  • [原告代理人]: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就《纯洁心灵》电影影片公映首日16个小时被锁定评分2.0事宜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并在豆瓣网及其官方微博等平台发布公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所有关于《纯洁心灵》影片的不实评论、停止侵害;3.被告承担本案公证费3000元,律师费10 000元。
    事实与理由:《纯洁心灵 逐梦演艺圈》是一部原告出品,我公司法人自编自导的电影。该片于2017.9.22在大陆上映,因在上映当日足足16个小时遭遇被告“豆瓣网”平台锁定评分为2.0分,造成影片被公众误认为是极烂的电影,影院减少排片或者不予排片,公众不去观看,并出现大量谣言诽谤,导致被迫撤档,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影片上映当日,遭遇被告锁分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不但没有得到任何详细、有说服力的回复,反而影片及导演在被告平台上遭遇持续恶意攻击。许多网络评论者造谣、传谣以侮辱、污蔑、侮辱性的言语对涉案影片和人员进行诽谤,被告作为管理平台,未经审慎审查和管理义务,严重侵犯我方权益。涉案电影票房仅230万,被告豆瓣网平台竟然有4万多的评论,且评论内容多与事实不符合,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0:53]
  • [审判长]:
    原告前次庭审你方表示回去明确诉求二中要求删除的具体链接条目,现是否可以明确?
    [09:42:38]
  • [原告代理人]:
    链接具体的条目庭后提交。
    [09:43:03]
  • [审判长]:
    现在由被告答辩。
    [09:43:16]
  • [被告代理人]:
    提交书面答辩状一份,答辩意见同书面答辩状,具体为:一、豆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豆网公司从未锁定涉案影片的评分,豆瓣网的电影评分是动态变化的,评分机制也不存在锁定机制,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二原告未举证证明其确有名誉权被损害的事实。涉案影片的评分及评论均是用户行为结果,而不是豆网公司的行为。豆网公司的行为与原告的社会评价或名誉是否改变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社会评价降低或者侵犯名誉和被告有关且是被告造成的。涉案影片排片和撤档和我公司无关。涉案影片的评分是网友自己感受和影片质量进行的评价,而不是被告锁定的评分,原告不能因评分低或者未达到预期就认为侵犯了原告名誉权。豆网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中立的影视评分评论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主观上并无任何过错。综上我公司行为不违法、主观上无过错且和原告主张的请求均无关,均不是我公司造成的,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3:31]
  • [审判长]:
    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09:43:43]
  • [原告代理人]:
    1.豆瓣评分截图打印件(公映首日2017.9.22凌晨零点32分的截图):证明有许多观影后评分为五星、四星、三星、二星的均未计算至总评分。甚至有2016年的评分,应该在显示评分的第一时间被显示出来,但因被豆瓣锁定评分均未被计算。同时,在豆瓣平台热门区已显示出来的诸多好评的评分也没有被记入评分,一直显示为100%一星,但是被告的评分是2.0,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09:43:57]
  • [被告代理人]:
    1.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截图,不符合证据提交形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09:56:02]
  • [原告代理人]:
    2.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豆瓣客服电话交涉的录音,录音在证据5的光盘中,前次证据交换已经播放了录音内容今日不再播放,证明2017.9.22下午3时左右因为豆瓣评分2.0造成公众认为是大烂片,很多影院不予排片或者减少排片,造成公众不去看,影片导演与豆瓣客服工号1026进行电话交涉,并要求立即予以加急处理,豆瓣要求我方向help@douban.com发送邮件反映,豆瓣的侵权行为与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与豆瓣交涉的函件打印件,前次证据交换已经展示,证明原告在上映当日与豆瓣进行交涉,要求对锁定评分事件拿出解决方案,弥补措施。
    [09:56:22]
  • [被告代理人]:
    2. 不认可此证据,录音里的内容都是原告单方的说辞,与事实不符。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3. 毕志飞邮箱给help@douban.com发送的邮件,此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邮件内容也是原告单方的陈述,且与事实不符。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该证据中所附的电影纯洁心灵微博发布的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09:57:05]
  • [原告代理人]:
    4.视频资料光盘一份及书面证人证言,证明2017.9.22涉案影片上映当日下午,证人用自己的手机拍摄了在豆瓣上评分和视频,视频录制了电影的评分情况和评论情况,之前是2.0,后和被告交涉后评分增长至2.7,最后又变为无评分。证人是毕志飞的朋友,经历了上映当日这些情况且和客服沟通的情况,证人也认为豆瓣对涉案电影公映首日的评分出现了异常。并且存在人工干预的全过程,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书记员当庭展示视频资料)
    [09:57:40]
  • [被告代理人]:
    4. 不认可此证据。首先证人未出庭,无法核实证人的身份。书面证人证言上的签字无法证明是证人本人所签。其次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对证人的陈述不认可。无法核实视频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也不认可。原告主张很多四星、五星没有统计出来,是因为系非正常评分。
    [09:58:56]
  • [原告代理人]:
    5.2017.9.22四点24分的豆瓣评分截图,证明在我方多次与被告交涉后,豆瓣评分突然变为了2.7分,证明此前评分被锁定。
    [09:59:18]
  • [被告代理人]:
    5. 不认可此证据。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09:59:52]
  • [原告代理人]:
    6.2017.9.22四点32分的豆瓣评分截图,证明在我方多次与被告交涉后,豆瓣评分突然变为了2.7后又变为了暂无评分,证明该评分被锁定,并且有人工干预。
    [10:00:06]
  • [被告代理人]:
    6. 证据是截图,不符合证据提交形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也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通过此证据并不能证明涉案影片遭到锁分,事实上涉案影片也未遭到锁分。
    [10:00:19]
  • [原告代理人]:
    7.微信截图打印件一份,这是在涉案电影的股东群的截图,当庭打开我的手机微信进入“电影纯洁心灵-股东群”证据33页显示的微信截图,是涉案电影的沧州股东刘某某发表的。34页显示的微信截图显示是股东陈某某的微信。证明全国各地许多影院因为豆瓣评分2.0不给于或者减少排片,给影片造成巨大损害。
    8.票房纪录打印件一份,因为时间不同与截图页面不完全一致,证明电影上映首日票房126.45万,后来因为豆瓣评分导致没有排片,上映第二日票房降为63.56万,证明被告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
    [10:00:39]
  • [被告代理人]:
    7. 对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电影纯洁心灵股东群”内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发言人的身份也无法核实,发言人与原告可能存在利害关系,所述内容并非是客观事实,对证据不认可,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8. 此证据与本案无关,涉案影片票房是由涉案影片的质量等诸多因素决定的,与涉案影片在豆瓣上的评分无关,与豆网公司无关。且无法核实票房数据。对此证明的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10:02:19]
  • [原告代理人]:
    9.用户“有意思”、“曼莉埃及舞”的侮辱、诽谤言论截图打印件,上次开庭时已经当庭打开页面供被告核实,现在直接进行陈述:他们在豆瓣发布了侮辱性的语言,要求提供他们的身份信息。豆瓣平台未尽到审慎义务,对侵害原告权利的侵权行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02:43]
  • [被告代理人]:
    9.上次庭审时确实已经展示过,但是当时有一个就已经没有了。该证据是截图,不符合证据提交形式,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经核实,豆瓣网上已无此内容。我公司尽到了义务。我公司有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义务,法院要求提供信息的情况下我公司可以提供,但是不是直接提供给原告。
    [10:03:01]
  • [原告代理人]:
    10-11.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了涉案影片被被告锁定评分后,原告在网络发布的自我澄清的文章。证明我方遭到了被告锁定评分,造成影片被认为是最烂的影片,导演系最烂导演,不予排片或者减少排片,导致我方经济损失、名誉损害。也证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和原告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10:03:16]
  • [被告代理人]:
    10. 均不认可此证据,此文章都是原告单方的表述,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文章内容与本案无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也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11. 不认可此证据,此文章是原告单方的表述,无任何证据支持,且文章内容与本案无关。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也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
    [10:03:37]
  • [原告代理人]:
    12.公证书及公证书18-45页的好评统计说明一份,证明在2017.9.22上映前豆瓣平台上有很多五星、四星好评,但是上映当日,豆瓣评分出现问题,豆瓣存在严重侵害原告权利的行为,锁定了涉案影片豆瓣评分,严重影响该影片的票房收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0:03:53]
  • [被告代理人]:
    12. 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且不认可证明目的。原告公证的时间是2018年2月26日,公证书展示的内容也仅是2018年2月26日的情况,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是2017年9月的事宜,不认可此公证书的关联性。即使按照原告的逻辑,多数用户的评分都属于非正常评分。
    [10:04:19]
  • [原告代理人]:
    13.百度网页截图打印件一份,证据交换时已经展示了原始网页,我方在百度搜索中输入“烂片”“纯洁心灵”,出现的结果证明百度网页截图,证明因原告遭遇了豆瓣锁分,给原告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从百度截图相关评论标题可以显示,各大网站对影片评论为顶级烂片、史上最低分烂片均是基于豆瓣评分。因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10:04:41]
  • [被告代理人]:
    13.证据形式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百度网页与本案无关。
    [10:05:09]
  • [原告]:
    今日补充提交:21份证据,其中证据1.摄制电影许可证和公映许可证,该证件电影完成后就要被收回了,这是电影行业的行业规定,证明我公司是本案适合主体。实际二部是同一个影片。
    [10:16:30]
  •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今日补充证据1.原件已经当庭核对后退还,该证据中的公映许可证的真实性认可,但是摄制电影许可证影片名字叫不是本案涉案电影名字,摄制电影许可证也是复印件,该证据真实性无法核实。
    [10:16:46]
  • [原告]:
    补充证据2.和豆瓣函件沟通的截图,证明豆瓣对两份邮件均进行了回复,但是只表示收到了会核实,未作出有说服力的或者非常负责任的说明。
    [10:17:00]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2.今日刚刚收到这些证据,需要回去核实,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0:17:11]
  • [原告]:
    补充证据3.票房统计的截图,证明因被告锁定评分,在原告多次交涉以后,依然未对公众公开说明评分异常直接影响了原告影片排片和票房。
    [10:17:24]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3.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但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之前我公司答辩时说到了票房和豆瓣评分无直接关系,排片也和我公司无关。庭后提交书面补充质证意见。
    [10:17:37]
  • [原告]:
    补充证据4.涉案影片撤回的材料(函件),证明被告锁定评分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10:17:49]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即使是真实的,这也是原告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和我公司无关。原告是否给大地时代发行的三家公司发过这个函件无法证明,证明目的不认可。
    [10:18:08]
  • [原告]:
    补充证据5,公安局立案受案回执,证明我方遭受的涉案情况后报警立案。
    [10:18:20]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5.原件当庭核实后退还,该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案件回执看出是发给毕志飞的不是本案原告的,是诽谤一案,无法证明指的是哪个具体案件。
    [10:18:34]
  • [原告]:
    补充证据6.微博截图打印件,证明被告评分机制受到质疑,被告有人工操作等异常行为。
    [10:18:48]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6.不认可,也不认可证明目的,我公司从未有过原告所述的删除正常评分等行为,我公司一直以中立的态度提供影片评分评论服务。原告所述内容严重和事实不符。
    [10:18:59]
  • [原告]:
    补充证据7.豆瓣外围商业推广书截图,证明被告的评论对网友以及观众的影响极大。
    [10:19:27]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7.对该证据不认可,具体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0:19:57]
  • [原告]:
    补充该证据8至12都是网站的文章,在网上都存在,可以搜索到,证明人民日报客户端和人民网包括彭拜新闻社刊发文章批评被告恶评、伤害电影行业等行为,证明了当央美媒点评批评后引发被告网友报复评分和评论。证明之前有很多案例都是遭到网友的报复性评价。
    [10:20:11]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8至12.真实性庭后核实,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认可,和本案无关,且很多内容是原告断章取义,并非是客观陈述,且和我公司本案事实行为严重不符。
    [10:20:24]
  • [原告]:
    补充证据13.几份豆瓣评分人数和统计情况的截图,证明当时的观影人数评论数量是很异常的。
    [10:20:36]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3.真实性庭后核实,关联性和合法性不认可,非2017.9月份时间段的数据,且原告根据票房推算应该多少人来看片,和事实不符,网络用户有多个渠道,不限于去电影院。根据我公司评分机制,本身也会对未看电影而打分的情况进行处理,所以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目的不认可。
    [10:20:51]
  • [原告]:
    补充证据14.网络截图,证明被告提出的娘子军电影也是一部非普通电影,导演也在微博怒斥豆瓣评分,双方发生纠纷,同样遭到了异常。
    [10:28:11]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4.真实性庭后核实,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上次我方证明我公司并未对评分进行锁定,娘子军的导演是否怒斥豆瓣和本案无关。
    [10:28:23]
  • [原告]:
    补充证据15和16.网页截图(网易和百度的),证明影片公映首日遭遇的不好的影响延续至今,包括出现了神经病、智障等不好的评价和舆论导向。
    [10:28:42]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5和16.真实性庭后核实,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搜索的内容若侵犯了毕志飞的名誉权,因其向网站进行投诉,不是将原告给我公司,不认可证明目的。
    [10:28:55]
  • [原告]:
    补充证据17.微博平台的材料,证明原告影片在优酷上线后一些网友对豆瓣平分不认可。
    [10:29:09]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和我公司无关,即使是真实网友发的,只是代表其个人观点和我公司无关,和豆瓣评分也无关,证明目的不认可。
    [10:29:20]
  • [原告]:
    补充证据18.视频资料,视频资料记录了优酷上线前后豆瓣评分情况是异常。19.上次提交的视频里面的二星到五星数量统计情况统计表,证明二星到五星数量比例被忽略,实际是不应被忽略的。
    [10:29:35]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18.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该证据19.原告上次提交的视频的质证意见同之前发表的,另未计入评分是非正常评分。
    [10:29:48]
  • [原告]:
    补充证据20和21.豆瓣评分截图,证明原告上次提交的视频证据后有些视频中的用户给原告影片发的好评被删除属于异常情况,统计了一份真实用户给的影片好评被奇怪清除点赞数量。
    [10:30:00]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20和21.不清楚原告说的是哪个用户,76页显示2017.12.23日是在原告主张的时间之后,11月21日、9月29日等等,原告若全部主张,很多和本案无关了,若原告主张具体的某一个需特别指出。20和21证据均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
    [10:30:14]
  • [审判长]:
    下面被告举证,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0:42]
  • [被告代理人]:
    1.豆瓣电影评分八问截图打印件,证明豆瓣电影评分的主旨和原则是“尽力还原普通观众对一部电影的平均看法”豆瓣一共中立的电影评分服务。豆网公司未锁定涉案影片的豆瓣评分,我公司无违法行为。
    [10:42:02]
  • [原告代理人]:
    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这是豆瓣方发布的一些关于评分的解答,并非豆瓣实际操作行为的记录,因而并不能证明豆瓣方是按照这个说明去实际操作评分、评论。不能反映客观事实。“八问”中提到豆瓣电影评分的主旨和原则是尽力还原普通观影大众对一部电影的平均看法,然而,恰恰与我们提供证据表明的相反,恰恰证明豆瓣方没有做到所发布的标准。例如,在我们电影公映首日2017年9月22日当天,有很多关注电影的观众去电影院买票看了电影,表示很喜欢我们电影,打了四星、三星等高分并写了发自内心的称赞评论,但他们的评分、评论均未计入豆瓣上对我们电影的评分,直到原告在下午无奈跟豆瓣电话、邮件交涉后,评分才突然发生变化。这就证明很多普通观众观影评分、评论在公映首日当天没有被统计,豆瓣方也没有还原普通观影大众对我们电影的真实看法,而还原的是“100%的一星评价”,或许还有豆瓣方自己认可的注册账户,但这些账户很多并非去真正观看了电影的普通大众,很多是跟风恶意的评论。因此,这个证据恰恰证明豆瓣方在电影评分、评论方面,并未按照制订的原则操作。豆瓣评分八问仅仅描述了非正常评分,未解释首日锁定的最低分2.0和未计入大量好评的现象。
    [10:42:19]
  • [被告代理人]:
    2.电影《娘子军传奇》在豆瓣上的评分、评论打印件一组,证明从其他影片的评分状态可以证明评论区存在好评,但是好评四星五星未显示在总分中属于正常现象,因为豆瓣评分系统会处理“非正常评分”因此豆网公司未锁定涉案影片的评分,无违法行为。
    [10:43:18]
  • [原告代理人]:
    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且在原告提交的证据中也说明了该影片和豆瓣就评分和评论也有相关的纠纷存在,被告不能依次证明所谓的非正常评分的处理。
    [10:43:40]
  • [被告代理人]:
    3.涉案电影获得“金扫帚奖”的“最令人失望影片”奖的新闻以及金扫帚介绍的百度百科打印件,前次庭审已经展示网页,证明涉案影片不存在现有评价与基于影片质量应有评价严重不相符的事实,涉案影片的豆瓣评分并不决定公众对涉案影片的认知。
    [10:43:55]
  • [原告代理人]:
    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金扫帚奖是一项严重缺乏专业性、权威性的评奖,炒作居多,因为网络上水军、网络舆论可以被“三人成虎、众口铄金”等手段操控进而影响民众判断等特性,其所谓的网民投票存在较大水分,无法证明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10:44:09]
  • [被告代理人]:
    4.其他平台对涉案影片的评价截图打印件,证明涉案影片不存在现有评价与基于影片质量应有评价严重不相符的事实,涉案影片的豆瓣评分并不决定公众对涉案影片的认知。豆瓣评分与原告的社会评价或名誉不存在因果关系。
    [10:44:22]
  • [原告代理人]:
    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豆瓣方提供的这几篇文章主要都是一些自媒体平台的个人言论,其权威性远远不足,而且都是经常与豆瓣互动,夸赞豆瓣评分的写手,更让人感觉有故意引导观众之意图。不能排除文章是否是有任务型的或者被操控的发文,影片质量高低不是被告锁定评分等的理由,和本案无关。
    [10:44:35]
  • [被告代理人]:
    5.部分影片的豆瓣评分与票房数据打印件一组,是我方自行统计和制作的,证明豆瓣评分与影片票房无关,证明涉案影片排片与否、票房高低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的行为与原告的主张的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10:44:49]
  • [原告代理人]:
    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豆瓣方列出的数据,被告所列的信息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影片有什么关系。我们是因为公映首日遭遇 16个多小时的“锁定最低分2.0”而进行交涉,这是本案的核心与起点。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和名誉损失,且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今日提交的补充证据2质证意见同该证据质证意见。
    [10:45:04]
  • [被告代理人]:
    6.网上关于涉案影片排片撤档的新闻截图打印件,证明涉案影片在豆瓣评分显示前就已经多次撤档,原告改档、撤档行为与我公司无关。
    [10:45:21]
  • [原告代理人]:
    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均不认可,之前的撤档消息不能证明我们在2017 年 9月26日撤档与豆网公司无关。恰恰说明,由于在公映首日惨遭莫名其妙地“锁定最低分2.0”给原告造成巨大不良影响,9月26日被破撤档。被告16小时的锁定分数造成的。
    [10:45:40]
  • [被告代理人]:
    7.豆瓣网公示的“电影公共区域短评规范”,证明我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中立的影视评分评论服务,豆网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所有义务。
    [10:46:01]
  • [原告代理人]:
    7.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豆瓣方提供的这个证据,并不能证明他们是这样做的,有些评分是符合规定的被告没有纳入。
    [10:46:14]
  • [被告代理人]:
    8.豆瓣处理的部分涉案影片“非正常评分数据”,我方自行制作的处理情况列表,证明我方以中立态度对涉案影片的评分、评论,都玩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义务。
    [10:46:26]
  • [原告代理人]:
    8.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豆瓣方提供的这个处理数据,不能证明豆瓣网公司以中立的立场对待涉案影片的评分评论,以及不能证明豆网公司履行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相关义务。
    [10:46:49]
  • [被告代理人]:
    今日补充证据,补充证据1.涉案影片的非正常评分分析,证明9月22日当日有20个用户评分作出四星或者五星的没有对列入的原因,主要包括三类情况:包括新注册用户(指的是当时90天内注册发表的用户,比如摩登小女郎和白日焰火发布的内容),相同设备(和其他用户发布的设备一致对相同条目进行打分,比如“别碰我”用户和其他用户在同一个电子设备上同一时间进行登录分别对相同的条目进行打分,比如“无肉不欢”和“不吃玉米打分”在同一设备上的打分时间相近),还有招募水军的行为(比如第11个用户发了招水军等相关信息的文章,文章下面会有很多网友的回复)。但是这些不是全部的被告公司采取的措施,还有其他措施。
    [11:01:37]
  • [原告]:
    补充证据1.被告提供的部分的评分很难证明全部情况,我们是0分只要有一个正常都可以推翻被告的陈述。可以感觉被告对反水军有策略,但是不完善。比如新注册用户,很多普通观众未必是豆瓣老用户,也确实看了电影,豆瓣无法还原事实情况,其评分原则和实际操作不符,虽然是反水军策略但是对原告造成了伤害。同一设备,如果一个人注册二个用户,进行打分,可以排除一个,但是全部排除,会排除掉了真正观影的观众进行的评分。被告的反水军策略不完善,无法还原真正大众的看法。
    [11:02:37]
  •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庭后核实后发表意见,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该证据只选取了部分评分,原告也列举了很多好评,但是一直显示一星,是不正常的,不能证明未有锁定评分的行为。
    [11:03:16]
  • [原告]:
    新用户被封锁后,没有操作过,是没有办法或者不知道怎么进行处理的。
    [11:08:09]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2.票房统计表,证明内容同证据目录一致。
    [11:08:24]
  • [原告]:
    补充证据2.质证意见同上述发表意见一致,即与针对被告第一次提交的证据5的质证意见一致。
    [11:08:51]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3.公众号部分的文章,文章的第43页中部内容,证明涉案影片排片和票房等和我公司无关。
    [11:09:29]
  • [原告]:
    补充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无法证明被告在首映当日16小时没有锁定评分的行为。
    [11:09:41]
  • [被告代理人]:
    补充证据4.时光网上涉案影片的评分,证明涉案影片不存在评论不符事实,我公司的行为和原告社会评价和名誉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11:10:55]
  • [原告]:
    补充该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且该类评分是否客观真实,有待查证且和本案无关。
    [11:11:09]
  • [审判长]:
    双方就证据有无补充?
    [11:11:30]
  • [原告]:
    没有。
    [11:11:44]
  • [被告代理人]:
    补充提交豆瓣猫眼评分对比表,证明原告拿猫眼评分说豆瓣评分是没有依据,很多评分都是不一致的。
    [11:11:54]
  • [原告]:
    豆瓣猫眼对比表,和我们的情况一致。
    [11:12:05]
  • [审判长]:
    涉案电影如何纳入打分范围?
    [11:12:31]
  • [被告代理人]:
    评分起算按照豆瓣电影上映日期。网友上传的日期若有误,会进行更正。根据该日期进行计算的,具体的庭后可以提交书面说明。
    [11:20:22]
  • [审判长]:
    被告你方对于涉案电影打分的计算依据。
    [11:20:53]
  • [被告代理人]:
    来源于豆瓣八问,会排除非正常打分,采取一人一票制度。
    [11:21:03]
  • [审判长]:
    被告一人一票的唯一例外是非正常打分账号,被告如何判断非正常打分账号?
    [11:21:16]
  • [被告代理人]:
    刚才举证中陈述了三种标准,但是不限于这三种。
    [11:21:30]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证据7中短评规范在何时会适用?
    [11:21:43]
  • [被告代理人]:
    我公司会由系统自动处理一部分。
    [11:21:55]
  • [审判长]:
    如何自动进行处理?
    [11:22:07]
  • [被告代理人]:
    关键词等,庭后提交书面意见。
    [11:22:19]
  • [审判长]:
    被告你方证据7中短评规范的折叠是何意思?
    [11:22:32]
  • [被告代理人]:
    相关评分不会计入总分,不再电影的公共页面显示,仅在用户个人页面显示。折叠的评论评分不会计入总分,不会在主页公共页面显示仅仅会在个人页面显示。
    [11:22:46]
  • [审判长]:
    原告在公证书从18至62页就2017年9月22日之前获得的四星五星对比?
    [11:23:03]
  • [被告代理人]:
    第18至25页评分都是2016年的,是非正常评分,29页评分时间是2017年9月22日19时48分,也不是原告主张锁定评分的时间“下午16时”,30页、31和36页也是非正常评分,也是2016年的评分。37页当中有一个四星和36页的是同一个,重复计算。另外一个也是2016年的评分。38字45页评分都是2016年的评分。41页四个评分有一个夏的评分和40页的重复了。其余都不是原告主张的期间的。公证书是2018年,显示的很多信息都不是当时9月22日时候的了。
    [11:23:23]
  • [审判长]:
    原告提交了视频显示分数从2.0和后来突然变成2.7的事情,被告陈述意见。
    [11:31:56]
  • [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提交的视频不认可,且从20.变成2.7是一个正常的更新过程,程序会更新的,后突然无分是针对水军过多、非正常评分过多的应急措施处理,不仅仅是针对原告这么处理过。
    [11:32:20]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你方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11:32:57]
  • [原告]:
    史上最烂电影,包括对主创人员的嘲讽,包括毕志飞智障、跳梁小丑、精神不正常等内容,对主创人员的猜测、误解、诽谤,以及现在去网上搜索都是负面的,对电影和法定代表人社会评价的降低以及名誉上的影响。
    [11:33:11]
  • [审判长]:
    被告实施了什么侵权行为?
    [11:33:26]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公映首日16小时持续锁定评分2.0直接导致了涉案影片全网名誉受损,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网络平台管理者对用户发布的侮辱等言论没有进行管理。
    [11:33:40]
  • [原告]:
    0评分就是对我方的一个侮辱,不存在0分的情况的。我方证据可以证明评分发生过变化,这是一个假的评分,是一个虚假的展示。
    [11:33:59]
  • [审判长]:
    双方就事实有无补充?
    [11:34:13]
  • [原、被告双方]:
    没有。
    [11:34:25]
  • [审判长]:
    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11:34:41]
  • [原告]:
    起诉本案,和其他情况有不同之处和代表性,本案是控诉豆瓣平台对电影严重异常评分的问题,控诉从公映首日到下午16时20分左右一直显示0分和百分之百一星的问题,我方的证据充分可以说明首日异常评分,交涉后变为2.7后变为无分的异常以及人工干预的过程,重点在于我方造成巨大的伤害,通过本案让对方有个公正合理的评分。豆瓣是目前国内电影评论庞大的平台,本案不应以发声量的多少衡量因以事实依据来衡量,特别是和对方交涉后大量的评价和评分。另针对我方因在首日遇到的最低分长达16小时以及交涉后2.7后无分的情况,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还我们一个清白,我们再差也不会是0分的情况。对豆瓣评分不能判断用户是否看过电影进行的评分,其还原的只是老用户和他们认可的评分,尽管有反水军但是还是不完善的,要求豆瓣对情况进行公开说明给我们进行澄清,让大众了解我们不是2.0包括交涉后的2.7。
    [11:35:19]
  • [原告代理人]:
    庭审可以看出《纯洁心灵 逐梦演艺圈》首映当日涉案影片早于持续16小时锁定评分,在电影界是第一次看到,史无前例,对于被告存在侵权的行为和事实已经可以证明了。被告一直在说平台的评分标准包括非正常评分等,事实上被告没有正儿八经的评分,没有向大众公布完善的规范的评分,什么叫非正常评分都是被告自己说了算,没有标准。原告由于的首日当日持续锁定2.0,豆瓣对公众的影响是很大的,后续没有人看电影给我方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的侵权行为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给的损失。通过庭审,原告的证据充分说明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和造成涉案影片的经济损失导演等名誉权案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也给原告造成了法律后果,二者之间是有关系。
    [11:36:30]
  • [被告代理人]:
    被告并未锁定本案影片评分,原告称16小时锁定评分是其自己的看法。评分某一时间段没有变化不能证明我公司锁定了评分,可能变化值过小未显示或者非正常评分,我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被告电影评分规则,原告称该规则应公开,水军严重的情况下我公司无法公开,反水军等角度考虑此规则未全部公开也是合情合理的,我公司尽力在配合原告和法庭提供了反水军的类型,其中有一个证据显示4个用户同一设备时间相隔十来分钟为涉案影片打分,和正常用户打分情况不符。我公司评分规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惯例的,我公司再次强调豆瓣上的评分和原告票房和经济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影片的质量是由原告自身行为决定的和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11:37:17]
  • [原告]:
    被告从未对2.0变为2.7至后面无分进行过解释,公众至今都无法知晓各种原因。被告的行为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
    [11:40:27]
  • [原告代理人]:
    被告称违法违规的情况主动筛查,事实上被告并未对有侮辱诽谤性评论筛查和删除。被告称2.0到2.7到无分是正常的,是无稽之谈,原告之所以起诉,是为了能维护网络评论的纯洁度,原告主张伸张正义应当说不是为自己,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我方都希望未来的电影行业评分中能否有一个公开的规范的透明的标准不至于让其他影片受到重创。
    [11:40:39]
  • [被告代理人]:
    原告称被告应主动筛查内,互联网出现侮辱诽谤后,原告因发出通知进行相关处理,但是原告没有,所以被告没有主动筛查的义务。
    [11:40:55]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1:41:05]
  •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1:41:20]
  •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1:41:32]
  • [审判长]: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
    [11:41:4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柳叶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的大力支持。
    [11:44:02]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4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