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全景

审判席

公诉人

辩护人
2018年8月22日10:30直播徐汇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
  • [主持人]:
    大家上午好,马上图文直播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敬请关注!
    [10:26:07]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0:36:37]
  • [审判员]:
    传被告人到庭。
    [10:38:36]
  • [审判员]:
    现在开庭。
    [10:38:45]
  • [审判员]:
    被告人,你的姓名?你的出生年月日?什么民族?什么文化程度?案发前有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在哪里?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有无前科?因本案什么时候被拘留,逮捕是何时?
    [10:39:25]
  • [被告人]:
    傅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上海市xx,上海xx有限公司,住上海市xx。1990年3月因流氓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0天;1994年12月因嫖宿暗娼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0天,罚金人民币三千元;1995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3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5天;2002年1月因吸食毒品行为被处治安拘留15天;2002年7月因诈骗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3月1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3月3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4日被逮捕。
    [10:39:49]
  • [审判员]:
    被告人,本院于开庭前向你送达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没有?
    [10:40:02]
  • [被告人]:
    收到了。
    [10:40:13]
  • [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辩护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无异议?
    [10:40:22]
  • [被告人]:
    无异议。
    [10:40:29]
  • [辩护人]:
    无异议。
    [10:40:37]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今天对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10:40:45]
  • [审判员]:
    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锡伟独任审判,书记员李晓萍担任法庭记录。
    今天出庭支持公诉的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震辉。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傅某某担任辩护人的是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叶文慧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10:40:5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认为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的,可以提出理由要求调换。
    [10:41:11]
  • [审判员]:
    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10:41:41]
  • [被告人]:
    不申请。
    [10:41:51]
  • [辩护人]:
    不申请。
    [10:41:59]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以及辩护人在庭审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二、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三、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辩护人,法庭宣布的上述各项诉讼权利,听清楚了没有?
    [10:42:15]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0:42:26]
  • [辩护人]:
    听清楚了。
    [10:42:33]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0:42:58]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0:43:0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等有无异议?
    [10:43:17]
  • [被告人]:
    没有异议。
    [10:43:25]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10:43:34]
  • [公诉人]:
    简单讯问。被告人,起诉书指控你多次至法庭门口滋事,你去过几次?
    [10:43:47]
  • [被告人]:
    2、3次。
    [10:44:04]
  • [公诉人]:
    如何滋事的?
    [10:44:25]
  • [被告人]:
    买了两罐油漆,到法院门口柱子上写东西。
    [10:45:27]
  • [公诉人]:
    现在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认识?
    [10:45:35]
  • [被告人]:
    我后悔。我不理智。
    [10:46:24]
  • [公诉人]:
    有无检举立功?
    [10:46:37]
  • [被告人]:
    没有。
    [10:46:50]
  • [审判员]: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10:47:01]
  • [辩护人]:
    不需要。
    [10:47:13]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对指控事实进行举证。
    [10:47:25]
  • [公诉人]:
    首先出示证人陆某某、盛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在18年1月至3月期间多次至惠南法庭多次滋事,采用恐吓、辱骂且制作相框到法庭门口滋事,特别是在18年3月2日,被告人购买两罐油漆到法庭门口的地面上以及法庭立柱上涂写和滋事。同时出示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申请执行书、执行笔录等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至案发地拍照照片,证明被告人对惠南法庭门柱和地面涂写滋事事实。相关证据请法庭交由被告人辨认。
    [10:48:54]
  • [审判员]:
    请法警将有关证据材料交由被告人辨认。
    [10:50:06]
  • [公诉人]:
    出示被告人用于滋事的相框以及油漆罐照片。出示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在滋事过程中造成物损金额。出示有关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本次作案过程中属于在缓刑考验期间犯罪。
    [10:51:55]
  • [审判员]:
    请法警将有关证据材料交由被告人辨认。
    [10:52:18]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2:35]
  • [被告人]:
    无异议。
    [10:52:43]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2:51]
  • [辩护人]:
    无异议。
    [10:53:00]
  • [审判员]:
    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10:53:15]
  • [公诉人]:
    出示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
    [10:53:42]
  • [审判员]:
    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4:04]
  • [被告人]:
    无异议。
    [10:54:13]
  • [审判员]:
    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异议?
    [10:54:24]
  • [辩护人]:
    无异议。
    [10:54:32]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54:45]
  • [被告人]:
    没有。
    [10:54:53]
  • [审判员]:
    辩护人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
    [10:55:05]
  • [辩护人]:
    出示缴费单,证明被告人已在开庭前赔偿物损。
    [10:55:18]
  • [审判员]:
    被告人有无检举揭发、立功表现?
    [10:55:32]
  • [被告人]:
    没有。
    [10:55:4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开始法庭辩论。
    [10:55:53]
  • [公诉人]:
    现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被告人于18年1月至3月期间,制作图板、辱骂恐吓法官,并携带喷射油漆罐到法庭门柱马路肆意涂写滋事,被法警带至调解室之后不听从劝告,反而多次辱骂恐吓法庭工作人员,其行为还造成物损418元,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本次系缓刑考验期间再次犯罪,可见其主观恶性较深,对此情节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撤销缓刑,合并执行。
    [10:58:54]
  • [审判员]:
    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
    [10:59:20]
  • [被告人]:
    没有。
    [10:59:27]
  • [审判员]:
    辩护人可以发表辩护意见。
    [10:59:35]
  • [辩护人]:
    对事实和罪名无异议。量刑意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代为赔偿物损,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
    [10:59:45]
  • [审判员]:
    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10:59:57]
  • [公诉人]:
    没有。
    [11:00:26]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最后还有什么要向法庭陈述的?
    [11:00:36]
  • [被告人]:
    没有。
    [11:00:43]
  • [审判员]: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法庭核实了本案的事实,并对本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又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法庭认为,被告人傅某某在公共场所多次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傅某某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赔偿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刑初765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傅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被告人傅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1:02:20]
  • [审判员]:
    今天是口头宣判,书面判决书将在庭后5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10日内上诉至本院或直接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11:02:47]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02:55]
  • [审判员]:
    庭后被告人、辩护人应当阅看庭审记录,如记载有遗漏或差错,可以要求补充和更正,确认无误后,应在笔录上签名。
    被告人、辩护人,听清楚没有?
    [11:03:12]
  • [被告人]:
    听清楚了。
    [11:03:21]
  • [辩护人]:
    听清楚了。
    [11:03:28]
  • [审判员]:
    将被告人还押,闭庭。
    [11:03:3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结束,本笔录仅供图文直播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特此说明。谢谢关注!
    [11: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