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
2018年8月20日14:0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您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系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8年1月3日,被告项某在某微信订阅号上发布了一篇名为文章,该文章使用“商住”“LOFT”等用语,以开发商直接一对一服务的名义,违规宣传所谓“商住两用房”。该虚假信息在微信上被大量点击和转发,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和消费者的关注。政府主管部门已就该虚假信息是否为被告所发展开调查。2018年1月9日,原告通过被告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公示的投诉方式向某公司提交投诉,要求某公司立即屏蔽、删除该链接,但2018年1月11日,某公司却以投诉审核不通过为由拒绝原告的维权请求。原告认为其商誉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项某删除上述微信文章,在上述微信订阅号上发表道歉声明,赔偿原告商誉损失、律师费、公证费等10万余元,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
    [14:19:52]
  • [书记员]:
    诉讼参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振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诉讼参与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纪律宣布完毕。
    [14:35:35]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情况。
    [14:36:03]
  • [原告]: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4:36:23]
  • [被告 被告一]:
    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4:41:51]
  • [被告 被告二]:
    项某
    [14:42:48]
  • [审判员]:
    现在开庭,嘉定区人民法院就原告与被告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有关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庭通过受理、应诉通知书已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这里就不再重复,当事人对诉讼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4:43:46]
  • [原告]:
    清楚
    [14:44:29]
  • [被告 被告一]:
    清楚
    [14:45:15]
  • [被告 被告二]:
    清楚
    [14:45:35]
  • [审判员]:
    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认为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故不自行回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案的审判人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回避,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14:46:23]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4:46:55]
  • [被告 被告一]:
    不申请回避
    [14:47:21]
  • [被告 被告二]:
    不申请回避
    [14:47:52]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14:48:25]
  • [原告]:
    见诉状
    [14:48:59]
  • [审判员]:
    被告一答辩
    [16:09:37]
  • [被告 被告一]:
    我方是微信公众号经营者,我方在本案中身份是网络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法36条规定“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提供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即只有在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候,对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像诉状中说的在2018.1.9向被告一进行侵权投诉,也并非提供证据说明在2018.1.11以原告名义向被告一投诉,虽然关于投诉部分证据应该原告举证,但是本案被告一为了向法庭明确陈述事实,提交了涉案说明,实际情况是以原告为投诉人的投诉时间是2018.1.21,被告一接受该投诉后1.29删除了涉案文章,因此本案被告一没有扩大原告的损害,不应该承担责任。
    [16:13:09]
  • [审判员]:
    被告二答辩。
    [16:13:56]
  • [被告 被告二]:
    2018.1本案原告通过大量中介分销商住两用房,中介找到我合作分销,由于我们知道销售商住两用房在上海市违法的,因此我在发布的广告中没有出现楼盘的名称和地址,原告认为我未经授权发布虚假广告,事实是,广告确实没有经过原告授权,但是也没有出现和原告销售内容相关的信息比如楼盘名称和地址,同时广告中涉及的房源是真实在销售的,并不存在虚假广告。原告是由于房管局看到这个广告后,房管局工作人员看到了我的广告,来我处报名了,再冒充买房人去楼盘现场去调查,发现原告的楼盘存在违法销售的情况,并且制止了他们的违法销售行为才提起诉讼,并不是因为我损害了原告的商誉,而是因为我影响了原告进行违法的销售行为。
    [16:14:18]
  • [审判员]:
    原告针对两被告的答辩意见的意见?
    [16:14:53]
  • [原告]:
    针对被告一,被告一没有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应该对相应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6:15:58]
  • [原告]:
    针对被告二,被告二确实构成了侵权,被告二所谓的原告违法销售的事实是没有依据的。
    [16:16:16]
  • [审判员]:
    原告举证,并提交证据原件。
    [16:16:30]
  • [原告]:
    1、公证书(原件),证明:详见证据目录。补充证据13页,在2018.2.5,原告通过某微信公众号告知被告二要求立即停止侵权,但是被告二威胁原告,说明他明知发的广告是违规的,可能是故意发的,存在主观恶意;证据21页,截止2018.1.8,涉案的文章阅读量达到4100多次,给原告的商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2、某样板房照片2张,证明:详见证据目录。
    3、投诉截屏(打印件,可以演示),证明:详见证据目录。
    4、律师费发票(原件),证明:详见证据目录。
    5、公证费发票(原件),证明:详见证据目录。
    当庭补充
    6、网页截屏(打印件,可以演示),证明:被告2发布的照片,为原告在2017.11.19在某网站上发布的照片。
    当庭补充7、关于开展商业办公项目清理整顿的意见,证明2017.5.9本市六部委发布的,商业办公类房地产广告发布不得混淆房屋广告性质。
    [16:17:34]
  • [审判员]:
    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
    [16:18:34]
  • [原告]:
    没有
    [16:18:48]
  • [审判员]:
    被告一质证。
    [16:19:08]
  • [被告 被告一]:
    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上关于20页和22页上的两张图片和原告证据2的图片不完全一致。被告二微信公众号上文章中的照片不能当然的和原告所经营的峻丰玲珑坊样板房的图片相一致,也是被告二答辩期间说道的,其在公众号文章中未标明楼盘名称和地址,不能和原告经营的楼盘挂钩。
    2,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照片中的样板房就是某项目。
    3,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原告应该就其投诉的具体时间,次数,主体等,应该加以充分证明,不仅仅提供手机微信截图。原告仅在2018.1.21以原告名义向被告一投诉。我方没有收到原告在1.9发起的投诉,我方在1.11收到某房地产策划公司发起的投诉。
    4,三性无异议。
    5,三性无异议。该份证据副本我方没有收到。
    [16:19:19]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证据5公证费发票,法庭也没有收到?
    [16:20:20]
  • [原告]:
    是的,当时提交的时候提交错了,庭后补充。
    [16:20:47]
  • [审判员]:
    针对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庭审中简要发表质证意见,有补充可庭后提交书面意见,是否清楚?
    [16:21:12]
  • [被告 被告一]:
    清楚
    [16:21:31]
  • [被告 被告二]:
    清楚
    [16:21:44]
  • [审判员]:
    被告一继续质证。
    [16:21:51]
  • [被告 被告一]:
    补充6,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只有网页截屏没有做公证,关联性质证意见同证据1的质证意见。且该补充证据和被告一是无关联的。
    补充7 ,三性均无异议,我方也在原告1.21进行投诉的时候,原告也提供了该份材料作为投诉证据。
    [16:22:19]
  • [审判员]:
    被告二质证。
    [16:22:45]
  • [被告 被告二]:
    证据1-7三性均无异议,但是证据1、2的样板房照片进一步证明了原告确实在进行违法销售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本人发广告的真实性。因此我方不存在侵权。
    [16:23:04]
  • [审判员]:
    被告一举证,并提交证据原件。
    [16:23:21]
  • [被告 被告一]:
    1,公证书一份,证明:被告一就涉案文章在2018.1.29进行了后台的直接删除,并就删除事实于2018.2.9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2,公证书一份,证明:是微信公众平台的网页截屏公证,微信公众平台是被告一经营,被告一在该平台上发布了协议,名为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5.3条明确向使用用户告知微信公众平台仅 为用户提供信息分享,传播的平台,用户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3,公证书一份,证明: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所刊登的公众平台侵权投诉指引,对该指引进行了保全,该指引中明确告知权利人,在1.5条中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认为第三方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提供的服务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按照以下要求投诉,通知腾讯公司”,在1.2条中某公司明确,某公司作为中立的平台服务者,在收到权利人符合要求的通知后,会尽快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同时在该指引第二大点告知了两种通知某公司的方式。
    以上证据二三均证据某公司作为网络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尽到了其应该尽到的责任。
    当庭提交4,关于原告侵权涉案文章投诉情况的说明,结合原告或其关联公司或其代理人向某公司投诉的后台截屏,以及每次投诉某公司的处理意见。证明:原告以其投诉人的名义向被告一投诉时间是2018.1.21,结合诉状和原告证据7,因此被告一就涉案文章进行了删除 。另外两次投诉时间是2018.1.11以上海某公司投诉,被告一在2018.1.17就该投诉进行了打回,打回原因作了说明,是投诉人及投诉材料未节能证明有实际侵权发生,在2018.1.17以某人为投诉人进行了投诉,被告一同意认为投诉方不是权利人,无法核实文章侵权,故未处理涉案文章,第三次原告以其名义进行投诉,故我方对该文章进行了删除。
    当庭提交5,2018.6.4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就本案向法院提供涉案公众号名称、注册时间等信息。
    [16:24:10]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26:18]
  • [原告]:
    1,真实性认可,但是关联性不认可,仅仅显示保存的时间是2018.2.9,但是无法证明被告一删除涉案文章是2018.1.29.
    审:被告一说明公证书如何看出删除时间?
    被1:是无法在公证书上看出的,我方是先删除的,再去做证据保全的。结合被告一证据4。
    审:原告陈述涉案文章现在是否删除?
    原:现在在公众号上是看不到了,是删除了,但是不能明确具体删除时间。
    审:原告继续质证。
    2,真实性认可,但是服务协议中约定合法性不认可。相关约定只对协议签署双方产生约束力,不能约束作为第三方的原告,协议中所谓任何后果均由用户承担的约定是违反法律约定的。
    3,真实性认可,原告确实按照被告一公示的渠道进行投诉,被告一也受到了我方的投诉。
    4,真实性无法确认,我方认为即便是真实的,其中投诉内容足以证明涉案文章构成侵权,被告一所谓无法核实判断文章侵权打回的意见实际上是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5,真实性无法确认,公众号名称和经营者、发布时间是确认的,粉丝数,阅读量,及删除时间无法确认。
    [16:26:35]
  • [审判员]:
    被告二质证。
    [16:27:09]
  • [被告 被告二]:
    证据1-5,三性均无异议。
    [16:27:22]
  • [审判员]:
    被告二举证,并提交证据原件。
    [16:27:50]
  • [被告 被告二]:
    29页的安居客房天下等网络平台的广告截屏,中介公司代看确认信息等截屏,证明:原告确实在进行广告中所涉及的违法销售行为,由此证明不存在发布虚假广告侵害原告利益的行为。
    补充说明,针对我方发布的文章内容确实是违反了上海市有关部分发布的有关的指导意见。即使我方违反了,应该是房管局来对我方进行处罚,不应该是原告来起诉我方。
    [16:28:03]
  • [审判员]:
    原告质证。
    [16:32:32]
  • [原告]:
    真实性无法确认,是打印件,关联性不认可,这些广告上显示的发布广告的人是中原地产,被告二没有证据说明是我方授权中原地产或者是中介公司发布的,这些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关于中介公司的微信截屏,三性均不认可,无法证明是由原告授权发布的。
    [16:32:58]
  • [审判员]:
    被告一质证。
    [16:33:20]
  • [被告 被告一]:
    三性均无异议,这些证据和我方无关联性。
    [16:34:30]
  • [审判员]:
    被告二你方陈述需要证人作证,说明一下证人信息。
    [16:34:53]
  • [被告 被告二]:
    姓名霍某,某地产前员工。证明:是原告委托某地产销售房屋,以及某地产找到我方合作一起销售。证明广告内容是真实的。
    [16:35:24]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证人作证有无异议?
    [16:35:58]
  • [原告]:
    无异议。
    [16:36:14]
  • [审判员]:
    被告一有无异议?
    [16:36:26]
  • [被告 被告一]:
    无异议。
    [16:36:35]
  • [审判员]:
    证人陈述身份情况。
    [16:37:02]
  • [证人]:
    个人信息略
    [16:37:44]
  • [审判员]:
    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是否清楚?
    [16:38:17]
  • [证人]:
    清楚。
    [16:38:28]
  • [审判员]:
    被告二发问。
    [16:38:45]
  • [被告 被告二]:
    2018.1.3在微信订阅号楼市与上海中发布的某文章,其中所涉的楼盘是否真实在销售的?
    [16:39:01]
  • [被告 被告二]:
    是的。
    [16:39:22]
  • [审判员]:
    现在休庭。
    [16:3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