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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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被告

原告

直播现场
8月30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搜狐视频广告遭拦截 ‘魅族’被诉不正当竞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2:13]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王晓丹。
    [14:09:5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搜狐视频广告遭拦截 ‘魅族’被诉不正当竞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11:01]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员杨德嘉。杨德嘉,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
    [14:11:27]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12:51]
  • [主持人]:
    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诉称,二原告系搜狐视频网的运营者,该网站向用户提供数十万部正版高清影视内容,并通过两种运营模式实现盈利:一是向用户展示网页广告、在播放视频节目时向用户播放广告,据此收取广告费;二是用户支付会员费开通会员,观看无广告的视频内容,其向用户收取会员费。这两种经营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正版视频网站的惯常性经营模式。2017年2月,二原告发现市场上销售一种由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该产品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为宣传口号吸引用户购买;并在用户购买后,使用该产品接入互联网,即可完全屏蔽搜狐视频网视频播放前的广告以及其他网页广告。二原告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侵害了二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10万元。
    [14:13:12]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13:4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14:22]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14:14:43]
  • [审判长]:
    现在核对当事人。原告向法庭报告你方公司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委托代理人及代理权限。
    [14:17:26]
  • [原告]:
    原告一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原告二: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法定代表人:李薇,董事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上海天闻世代(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14:22:08]
  • [审判长]:
    以上二原告相关信息是否有误?
    [14:23:14]
  • [原告]:
    无误。
    [14:23:26]
  • [被告]:
    被告一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科技创新海岸魅族科技楼。
    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董事长。被告二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白沙路2号厂房第四层。法定代表人:黄秀章,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青山,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14:23:49]
  • [审判长]:
    二被告相关信息是否有误?
    [14:24:42]
  • [被告]:
    无误。
    [14:25:19]
  • [审判长]: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4:26:08]
  • [原告]:
    二原告没有异议。
    [14:26:39]
  • [被告]:
    二被告没有异议。
    [14:27:38]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珠海市魅族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杨德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审判员尹斐、李莉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思頔、李可欣担任法庭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权利:原告有权承认、变更、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被告有权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辩论,请求法庭调解。当事人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第一,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第二,应当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第三,应当如实陈述、如实举证。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14:28:03]
  • [原告]:
    二原告听清了。
    [14:29:19]
  • [被告]:
    二被告听清了。
    [14:29:42]
  • [审判长]:
    原被告对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31:08]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4:31:22]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31:40]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8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二原告陈述,明确你方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
    [14:32:00]
  • [原告]:
    事实与理由同起诉状一致。原告是搜狐视频网(tv.sohu.com)的运营者,以高清流畅的视频体验成为行业标杆。由于原告致力于向用户提供大量免费正版视频,为维持网站正常运营及支付高额正版视频节目版权费用,原告经营收入来源模式主要有:一是在网站、APP中以及播放视频节目之前向用户播放展现少量、短时间的广告,该广告时间较视频时长一般可以忽略,并不会给用户带来不良影响,原告据此收取广告费用;二是用户付费观看无视频广告的视频节目。这两种收入来源模式也是目前国内正版视频网站的惯常经营模式。2017年2月8日,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一款名为“魅族路由器极速版”的无线路由器产品,并以“自动拦截视频网站广告”等作为宣传口号来引诱用户购买该款产品。用户购买该产品后通过该产品介入互联网中即可完全屏蔽原告视频播放前广告以及其他网页广告。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讼请求为:1、要求魅族科技公司停止拦截屏蔽我方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要求魅族通讯公司、魅族科技公司停止销售带有涉案不正当竞争功能的路由器;3、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估算的,合理支出10万元(律师费9万,没有发票,公证费4500元-3张发票,差旅费5500元,没有发票)共计210万元。撤回第一、二项诉讼请求。
    [14:32:39]
  • [审判长]:
    涉诉行为是否已经停止?
    [14:34:59]
  • [原告]:
    停止了。
    [14:35:33]
  • [审判长]:
    停止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4:35:52]
  • [原告]:
    2017年11月左右。
    [14:36:16]
  • [审判长]:
    二被告与被诉行为的关系?
    [14:38:06]
  • [原告]:
    我方认为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是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被告二是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主体。
    [14:38:54]
  • [审判长]:
    原告主张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的法律?
    [14:39:25]
  • [原告]: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依据修改前的法律。)
    [14:40:02]
  • [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14:44:33]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 魅族通讯公司仅是涉案路由器的销售方,不存在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当驳回飞狐公司、搜狐公司针对魅族通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 从涉案路由器屏蔽广告行为的实现路径来看,涉案路由器的视频广告屏蔽插件需要由用户自行确定是否下载、安装、启用、关闭,且并未特定针对搜狐视频,而且涉案路由器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主观意图、故意和不正当性;3. 涉案路由器提供广告屏蔽插件并未违反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也未妨害搜狐视频所提供的视频的正常运行;4. 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主张的“广告+免费”的经营模式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5. 飞狐公司、搜狐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0万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14:45:31]
  • [审判长]:
    庭前,本院已经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笔录也作为本次庭审笔录的一部分,双方是否有异议?
    [14:46:26]
  • [原告]:
    无异议,除本次庭审中意见有变化外,其他意见同证据交换笔录意见。
    [14:46:47]
  • [被告]:
    无异议,除本次庭审中意见有变化外,其他意见同证据交换笔录意见。
    [14:47:35]
  • [原告]:
    我方证据1、2为权属证据,声明,证明二原告之间的关系。
    [14:48:05]
  • [被告]:
    对其证据1、2形式真实性认可,内容真实性不认可,因为是原告单方出具的声明。
    [14:48:28]
  • [原告]:
    我方证据3为侵权证据,公证书,证明二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4:48:57]
  • [被告]:
    对其证据3真实性认可。
    [14:49:22]
  • [原告]:
    我方视频播放前会有广告,点击暂停播放也会有广告,但是继续播放广告会消失,非会员无法驱除。而被告的广告屏蔽插件屏蔽了上述的广告。
    [14:49:46]
  • [审判长]:
    屏蔽广告的对象?
    [14:51:17]
  • [原告]:
    我方公证只公证了pc网页端,其他端口的情况不清楚,本案只涉及pc网页端。
    [14:51:41]
  • [审判长]:
    涉案APP的相关情况?
    [14:56:28]
  • [被告]:
    涉案软件的开发运营都是魅族科技有限公司。
    [14:58:18]
  • [原告]:
    认可。
    [15:00:16]
  • [审判长]:
    安装插件后如何开启?
    [15:00:37]
  • [被告]:
    安装插件后默认开启。
    [15:00:56]
  • [审判长]:
    所有网站的广告都可以屏蔽吗?
    [15:03:10]
  • [被告]:
    无法核实,原告起诉时我方涉案插件都已经下载不了了。我方涉案插件的停止时间是2017年3月。
    [15:03:43]
  • [原告]:
    不认可停止时间,我方认为是2017年11月。
    [15:03:54]
  • [审判长]:
    2017年3月到11月之间有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在持续?
    [15:04:18]
  • [原告]:
    我方没有相关的证据。
    [15:04:46]
  • [原告]:
    我方证据5为公证书,证明被告获利情况。
    [15:05:02]
  • [被告]:
    对其证据形式真实性认可,认可公证的页面是我方的网站。
    [15:05:24]
  • [原告]:
    我方证据6为合理费用的证据,证明我方为维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15:05:53]
  • [被告]:
    对其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对其律师费因为没提供合同也没提供发票,且二原告都是北京的公司,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不合理。
    [15:06:14]
  • [审判长]:
    关于销售数量?
    [15:07:25]
  • [原告]:
    我方2121号公证书,有被告统计的天猫销售数据。
    [15:07:45]
  • [被告]:
    我方证据5、6可以看出涉案路由器的销售量为21338.其中线上销售的数量为13980,向经销商销售的数量为7358。
    [15:09:07]
  • [原告]:
    销售的数量是认可的,但是与我方购买的型号是对应不上的。
    [15:09:46]
  • [审判长]:
    涉案路由器是否还在销售?
    [15:10:08]
  • [被告]:
    还在销售。
    [15:10:24]
  • [审判长]:
    之前下载的插件是否还能使用?
    [15:18:20]
  • [被告]:
    涉案插件已经不能下载,并且之前已经下载的插件也不能使用。
    [15:18:45]
  • [原告]:
    已经安装完成的还可以看到该插件,但是屏蔽功能已经失效了。
    [15:19:01]
  • [审判长]:
    屏蔽广告的具体技术方案?
    [15:25:45]
  • [被告]:
    当时的技术人员已经离职,暂时无法核实不清楚。我方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15:26:09]
  • [原告]:
    其他网站不清楚,但是目前我方的证据来看是针对我方的网站进行了屏蔽广告的行为。
    [15:26:30]
  • [审判长]:
    原告主张修改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依据是什么?
    [15:26:52]
  • [原告]:
    我方合理经营的模式下,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15:27:25]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还有补充吗?
    [15:28:03]
  • [原告]:
    没有。
    [15:28:30]
  • [被告]:
    没有。
    [15:28:51]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辩论。本案经过之前的证据交换和庭审,双方对争议事实部分已经充分说明并发表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主要围绕法律问题展开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发表辩论意见。
    [15:29:21]
  • [原告]:
    和庭审意见一致。第一,被告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进行了宣传展示。第二,被告的侵权产品安装后默认开启,不仅屏蔽了我方视频广告,还屏蔽了我方的页面广告,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15:30:0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30:40]
  • [被告]:
    和庭审意见一致。第一,不认为我方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销售涉案路由器中并未特意针对搜狐视频宣传视频广告屏蔽功能,不具有针对性。第三,涉案路由器其真正功能在于能否快速稳定连接互联网,而非屏蔽视频广告。第四,我方不存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五,我方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综上,我方不认为涉案路由器屏蔽广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15:33:58]
  • [审判长]:
    双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5:43:33]
  • [原告]:
    没有。
    [15:43:43]
  • [被告]:
    没有。
    [15:44:01]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5:44:2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45:23]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46:02]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之规定,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现征询双方意见,是否同意在法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15:46:27]
  • [原告]:
    可以调解。
    [15:47:35]
  • [审判长]:
    鉴于被告不同意调解。现在宣布休庭(敲槌),双方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
    [15:48:37]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5:49:0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50:56]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张健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的大力支持。
    [16:38:18]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4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