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法院外景

审判台

合议庭

原告

被告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8月28日9时,西城法院审理“小恐龙阿贡形象遭擅用 韩国公司起诉玩具商”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田婧,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西城法院审理的“小恐龙阿贡形象遭擅用 韩国公司起诉玩具商”案,感谢您的关注。
    [09:20:36]
  • [主持人]:
    某传媒公司与某玩具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某传媒公司诉称是《阿贡(GON)》系列漫画书、动画片作品及其中的小恐龙“阿贡”形象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人,被告某玩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生产、销售、授权他人在阿里巴巴、京东等销售平台销售与原告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的玩具产品并用于营利,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该玩具公司提供了销售平台,应与该玩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将于2018年8月28日上午9时在西城法院北区6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亮点: 该案涉及知名美术作品,敬请关注如何审理。
    本案采取普通程序,由西城法院民五庭黄秋平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果振敏、孟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高天担任法庭记录。
    法庭已经做好开庭准备,下面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
    [09:21:15]
  • [书记员]:
    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一、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
    二、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在旁听时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
    三、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新闻记者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以移动通讯等方式传播审判活动;
    四、开庭期间,请所有人员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设置到静音状态;
    五、请所有人员保持法庭内整洁,不准吸烟或乱扔废弃物;
    六、法庭庭审秩序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保护,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员、值庭人员、司法警察有权予以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轻重,审判员可以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法庭。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审判长及人民陪审员入庭。
    [09:22:28]
  • [审判长]:
    首先核对到庭当事人基本情况
    [09:24:40]
  • [原告]:
    原告:某传媒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龙山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雨,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转委托)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淑敏,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6:18]
  • [被告 被告1]:
    汕头市澄海区某玩具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09:26:45]
  • [被告 被告2]:
    北京某电子商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某,女,公司员工。
    [09:32:32]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33:41]
  • [原告]:
    没有
    [09:34:21]
  • [被告 被告1]:
    没有
    [09:34:44]
  • [被告 被告2]:
    没有
    [09:34:58]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之相关规定: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述诉讼权利及诉讼义务,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09:35:1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09:36:28]
  • [被告 被告1]:
    听清了,不申请
    [09:36:57]
  • [被告 被告2]:
    听清了,不申请
    [09:37:0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09:37:21]
  • [原告]: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毀所有库存侵权产品;二、判令被告1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费共计5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四、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09:38:17]
  • [审判长]:
    销毁库存的依据是什么
    [09:39:36]
  • [原告]:
    阿里巴巴店铺显示分别有9000多件可售,不是在京东平台上。不申请阿里巴巴和京东合并处理,只希望法庭予以考虑。
    [09:39:47]
  • [审判长]:
    是否有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对你方造成其他负面影响
    [09:41:05]
  • [原告]:
    被告生产的侵权产品产品名称是阿贡,而是原告享有在先权利的名称,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使用这样的名称,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损失。目前证据没有证明,但是被告侵权行为一直持续下去的话,相关消费者会认为被告产品是经过原告授权的,产生误认,二、因为是儿童的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必然会对原告的商誉造成极大恶劣的影响。
    [09:41:14]
  • [审判长]:
    经济损失50万元,是依据对方获利还是实际损失。
    [09:42:05]
  • [原告]:
    请求法庭酌情予以裁判。
    [09:42:17]
  • [审判长]:
    起诉被告什么侵权行为。
    [09:43:01]
  • [原告]:
    生产和销售
    [09:43:27]
  • [审判长]:
    原告现在京东上的侵权产品销售链接还存在吗
    [09:43:40]
  • [原告]:
    没有。
    [09:44:17]
  • [被告 被告2]:
    不存在了。
    [09:44:32]
  • [审判长]:
    二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45:00]
  • [被告 被告1]:
    详见书面答辩意见:概述如下:1.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享有阿贡作品的著作权。2.被告1诉讼主体不适格,没有销售、生产疑似侵权产品,被告1与本案无关,不应是本案被告。3.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涉案产品与阿贡存在明显区别,涉案产品元素系卡通恐龙构成的基本元素,其特征来源于公共领域的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范围,对比后也没有构成实质性相似;4.退一步讲,即使被告1存在侵权行为,原告请求的经济损失50万和合理开支10万没有合理依据;5.关于管辖权方面,请求法院主动进行实体审查,将案件移送至被告1所在法院,才能够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管辖权连接点的滥用。
    [09:45:14]
  • [被告 被告2]:
    京东不是侵权产品的销售、宣传方,因此被告2没有侵权故意,我方尽到了审核注意义务,作为平台第一时间排查了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发现已经停止销售,因此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诉讼费用,没有合理依据。
    [09:46:15]
  • [审判长]:
    针对被告1提到的管辖问题,本院现在予以回应:首先,案件送达起诉之后,答辩期内并未受到任何一个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其次,从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来看,原告起诉的是京东平台上有人出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公证书公证了原告购买的过程,原告系在京东平台购买侵权产品,而被告2作为该平台的运营商,其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意见,所有大兴区的知识产权案件,均于2016年调整为本院管辖,此种情况下,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听明白了吗?
    [09:46:36]
  • [原告]:
    明白。
    [09:47:27]
  • [被告 被告1、2]:
    清楚了
    [09:47:48]
  • [审判长]:
    双方对于作品类型有什么意见
    [09:48:11]
  • [原告]:
    美术作品。侵犯了我方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09:48:37]
  • [被告 被告1、2]:
    美术作品。
    [09:49:20]
  • [审判长]:
    根据双方的意见,本院总结双方争议焦点:1涉案作品的权属是否属于原告;2.被告1是否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3.公证购买商品与诉争美术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4.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是否有合理依据;5.本案中京东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双方对以上争议焦点是否同意,是否有补充。
    [09:49:43]
  • [原告]:
    同意,没有补充。
    [09:50:17]
  • [被告 被告1、2]:
    同意,没有补充。
    [09:50:2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说明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以及证明目的等,被告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方面进行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二被告进行质证。
    [09:51:08]
  • [原告]:
    证据一、阿贡漫画书(节选:1.出版日期1994年5月ISBN7-5001-0283-6/J?3封面和封底、第1话第2页、倒数第2页、第3话第1页;2. ISBN7-5001-0284-4/J?4,封面与封底、第八话首页;3. ISBN7-5001-0290-9/J?5封面和封底、第10话首页、第11话首页、倒数第2页),证明小恐龙阿贡的形象来源于上述几本漫画书。
    [09:51:21]
  • [被告 被告1、2]:
    无异议。
    [09:52:20]
  • [原告]:
    证据二:经公证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及译文,证明原告经转让取得阿贡形象的著作权。
    [09:53:00]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1。该转让协议没有双方主体信息,也没有作者的签名,被告1无法确认作者的真实身份。2.该著作权的转让时间2016年7月1日与原告提交的证据百度百科关于《小恐龙阿贡》动画片的介绍存在矛盾,2016年2月7日有一个叫高合(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在百度百科中被提到权属。3.我质疑翻译件的翻译公司的资质。
    [09:53:27]
  • [审判长]:
    被告1翻译件和原件是否有翻译欠妥或者曲解的地方。
    [09:53:44]
  • [被告 被告1]:
    目前没有
    [09:55:28]
  • [原告]:
    高合是原告的合作方,只涉及动画片的中文化的制作,而不是美术作品形象的著作权。我方取得了完整的著作权,除署名权的所有权项均享有。2008年时作者就授权我方制作动画片,2016年是和国内的公司合作了动画片,且合作方只参与中文字幕制作等中文化的工作。
    [09:55:45]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的意见一致。
    [09:56:14]
  • [审判长]:
    著作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间是?
    [09:57:08]
  • [原告]:
    2016年7月1日。
    [09:57:27]
  • [审判长]:
    动画片完成时间。
    [09:57:44]
  • [原告]:
    是从2009年开始,首次播放是2012年。
    [09:58:03]
  • [审判长]:
    漫画初次完成时间。
    [09:58:16]
  • [原告]:
    从1991年开始连续刊载。作者是日本的一位漫画家。
    [09:58:36]
  • [审判长]:
    你方是受让取得著作权,取得的类型和范围及期限。
    [09:59:27]
  • [原告]:
    全部财产权利,期限是永久。
    [09:59:43]
  • [审判长]:
    是否是协议上写明。
    [09:59:56]
  • [原告]:
    是的。关于权属的范围,请法官参照译文部分第3页。转让期限在1.3。
    [10:00:11]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10:00:41]
  • [原告]:
    证据三(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417号公证书,证明锋源玩具和京东公司侵犯原告著作权的事实。第3页下面及第4页上方显示邮寄方与被告1完全一致,被告1是生产和发货方。涉案产品包装上面写了生产者是被告1。我们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的外包装显示生产方是本案被告1.公证书截图收获产品照片第4页,生产方是本案被告。截图第1页快递单可以看到寄件人是被告1.
    [10:00:53]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第55、56页显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是另有其人,在京东商城的经营者经营资质显示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是销售者,而不是被告1且原告当庭提及了产品标识的问题,产品标识问题并不能够证明被告1生产,不能排除第三方借用被告1的名义进行生产行为。
    [10:01:19]
  • [审判长]:
    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有第三方借用你方名称进行生产销售涉案产品
    [10:02:05]
  • [被告 被告1]:
    目前没有,但该举证责任是在原告。
    [10:02:25]
  • [审判长]:
    被告二质证意见。
    [10:02:51]
  • [被告 被告2]: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公证书第73页显示,京东是经营性网站平台的所有者,恰恰证明京东不是涉案产品的销售方。
    [10:03:02]
  • [审判长]:
    当庭拆封相关证据。当事人核对。
    [10:03:17]
  • [原告]:
    好的
    [10:03:49]
  • [被告 被告1、2]:
    好的
    [10:03:58]
  • [审判长]:
    经本院核对,该封装箱是公证书中记载的封装箱。二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04:23]
  • [被告 被告1]:
    被告1公司反馈,不是被告1发货的,也不是被告1生产的。但具体代理人并不清楚,公司反馈说不存在涉案员工,庭后代理人会核实。
    [10:05:09]
  • [被告 被告2]:
    认可产品实物是从购物网站发货,但具体生产商以法院查明的为准。
    [10:05:35]
  • [审判长]:
    被告1你方作为专业的玩具生产商要核实有没有生产过这类产品,有没有发过这个快递单。在2018年9月4日下午17时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核实结果。如果你方虚假陈述一经查实,将以妨害诉讼为由给予处罚,逾期未交则做出不利于你方的认定。
    [10:06:02]
  • [被告 被告1]:
    好的。
    [10:06:29]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10:07:09]
  • [原告]:
    证据四,原告在中国的“国作登字-2018-F-00510216”《作品登记证书》,证明原告是著作权人,有权提起维权诉讼。
    [10:07:19]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登记时间是在涉案产品销售侵权之后,附件显示的阿贡形象的三视图与涉案产品存在诸多区别。至于原告当庭提及的该作品登记证书登记的前提是版权局已经核实了相关材料和申请人的信息,被告1不予认可。
    [10:07:35]
  • [被告 被告2]:
    质证意见同被告1
    [10:07:51]
  • [审判长]:
    你方和作者在转让著作权时,是否有著作权证明等。
    [10:08:24]
  • [原告]:
    有。没有作为附件。
    [10:08:34]
  • [原告]:
    证据五:阿贡形象与涉案产品的对比,证明涉案产品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应判定为侵犯原告著作权。
    [10:09:21]
  • [被告 被告1]:
    三性均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对比系原告自行制作,阿贡的形象与涉案产品存在诸多区别,阿贡的眼镜更靠近眼角,尾巴是翘起来的更生动,腿部曲蹲着,涉案产品的眼珠较大,且眼珠由多个轮廓、多色组成,尾部平躺,脚部站立,涉案产品的颜色是红色,皮肤无纹路,阿贡形象皮肤是有纹路的。
    [10:09:50]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的质证意见。根据原告的证据,著作权来源于漫画书,而非动画片,比对应以漫画书为准。
    [10:10:10]
  • [原告]:
    最初来源是漫画书,但后续原告经作者同意,原告对漫画书和动画片中的著作权均享有。转让协议里提到了。对比后,总结特点:阿贡的动画形象是头部大身体小;上肢短小下肢粗壮;四足均有3个脚趾,指甲是白色的;头顶到尾巴均有白色的突起。涉案产品完全具备上述特征,被告1提交的两款中黄色的一款颜色上也与动画中的阿贡没有区别。转让协议中显示该形象是动态的,对比也不应局限于某个姿态,尾巴是否上翘并不是实质的区别。
    [10:10:33]
  • [审判长]:
    阿贡形象的核心,原告、被告需要固定。
    [10:12:06]
  • [原告]:
    原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原告的眼睛形状是不规则的椭圆形,并且有一定程度的上扬;上眼扬是呈V字状;小恐龙的嘴和脸、脸与下颚向外突出,嘴部与下颚向头侧后部延伸,嘴角有微微的上扬;从小恐龙的鼻孔看,鼻孔在脸部向外突出位置的正中央,并且是外围突出,内部凹陷形状构成;头部顶端两个眼镜中间位置为起点,尾巴为终点,并且有大小不一的鳞片,并且越靠近尾部鳞片越小;额头有褶皱;从前肢来看,前肢短小,并且有三个利爪,爪子和手臂颜色不相同,两手弯曲在胸前;腹部与尾部呈现一体状;腿部粗壮圆润,向外略微鼓起,整个腿部呈下蹲状;脚步扁平。我们认为本案涉案侵权形象是线条色彩呈现出了附有美感的卡通形象艺术效果。
    [10:12:25]
  • [被告 被告1]:
    1、涉案侵权作品并没有涉案产品的特点,涉案产品特点:有在脚下有三个文字,尾巴有一个万向轮,脚下也有文字,且还有苹果的道具,该涉案玩具吸引消费者的地方在于讲故事操控移动等,而这些内容都没有一个桥段与阿贡作品的角色有任何关联;2、阿贡作品的眼珠更靠近眼角,神情更为凶猛,尾巴翘起更为生动,而涉案产品眼珠较大且多色,脚步是站立的。两个产品反映出来的特点气质与表达均有不同,原告提供的作品形象呈现出了活泼、表情丰富,而涉案产品呈现出的是眼神柔和,尾巴下垂,较为有亲和力,作品表达形式明显不同;3.、原告诉称阿贡小恐龙独创性元素是恐龙基本元素,并不能够通过其特点排除其它恐龙作品,恐龙本身就是下肢较为发达,上肢较为瘦小,且背部有鳞片,为恐龙基本原色,我方认为阿贡作品的独创性在于眼神及活泼等个性化特征,因此涉案产品并没有触碰阿贡作品独创性的部分。4、涉案产品的恐龙形象可以在诸多的在先作品予以体现,比如数码暴龙中的亚古兽等,被告提及到的这点意见是要说明,原告所提及的独创性元素是来源于公共领域的思想范畴,并不属于著作权保护范畴。
    [10:17:15]
  • [被告 被告2]:
    两个作品眼神有区别,所传达出来的感觉,原告作品更能表现出霸气,被控侵权产品更倾向于柔和;脊背的鳞片是属于恐龙动物本身具备的形象,不在原告作品的独创范围内。
    [10:20:53]
  • [审判长]:
    被告公有领域恐龙是属于什么恐龙
    [10:21:43]
  • [被告 被告1]:
    具体是什么恐龙被告1无法明确,但是是多种恐龙的结合。具体是哪一个物种的恐龙,我不清楚。
    [10:22:26]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有动画片提及到恐龙历险记。
    [10:23:18]
  • [原告]:
    没有。
    [10:23:35]
  • [审判长]:
    邮单是否打印查询详情。
    [10:23:51]
  • [原告]:
    当时公证时没有。
    [10:24:07]
  • [审判长]:
    现在是否还能查到邮单详情。
    [10:24:21]
  • [原告]:
    庭后提交。
    [10:24:36]
  • [被告]:
    之前有查过,不是在被告1地址发出。被告1提供情况就是该片区是属于澄海玩具工业区,存在厂商很多。
    [10:25:05]
  • [原告]:
    只能显示发送区域,不能显示发送地址。
    [10:25:30]
  • [审判长]:
    本案中购买侵权产品时在被告2网站上是否是以阿贡名字作为宣传。
    [10:26:00]
  • [原告]:
    是的。
    [10:26:40]
  • [审判长]:
    原告继续举证。
    [10:26:55]
  • [原告]:
    证据六:04545号公证书一阿里巴巴公证购买、19965号公证书一淘宝网页公证,证明被告1、2实施了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1通过其在阿里巴巴平台的店铺销售涉案产品,同时授权他人在淘宝等平台销售涉案产品,涉案的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泛。
    [10:27:10]
  • [被告 被告1]:
    对04545公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1.在阿里巴巴和淘宝购买涉及的侵权问题应该另案起诉。2.没有销售单位的营业执照,购买收据没有被告1的盖章,无法确认是由被告1进行销售。3公证书没有公证订单产品的物流信息,无法确认公证处收到的产品系从阿里或淘宝平台购买,没法证实网页购买与包裹产品的一致性,19965公证书的质证意见同04545号公证书。如法院考虑该份证据的话,请求法院明确原告在本案已经就这两个平台涉及损失已经进行过主张。
    [10:28:45]
  • [审判长]:
    原告已经明确不主张阿里巴巴及淘宝涉及的损失。被告2发表质证意见
    [10:29:46]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质证意见一致。原告在最初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中已经着重强调了阿里巴巴和淘宝平台有大量侵权产品进行销售,如本案中不主张的话,不能作为法定酌定的情形。
    [10:30:18]
  • [审判长]:
    关于资质问题。
    [10:30:58]
  • [原告]:
    淘宝店铺目前没有资质查询,但是04545号公证书中有关于资质介绍
    [10:32:06]
  • [审判长]:
    信息是否是被告1的信息。
    [10:32:31]
  • [被告 被告1]:
    是的。
    [10:32:48]
  • [审判长]:
    原告并没有起诉被告2上面的商铺,被告2公司是否知晓流程。
    [10:33:07]
  • [被告 被告1]:
    扬州某公司是销售方,我们向销售方核实情况,扬州某公司在原告下单购买后,通过线上购买的形式由其他公司代替销售方向原告发货,在哪购买的我不是很清楚。
    [10:33:56]
  • [审判长]:
    原告你方将其他平台的销售平台提及是想一并处理吗
    [10:36:10]
  • [原告]:
    不是,想证明被告1存在销售行为,并不是想让法官在此次诉讼中一并处理。公证书第107页邮寄方的地址与公司名称都与被告1完全一致。公证书的第37页订单详情里卖家详情就是被告1。证明发货方和邮寄方都是被告1。
    [10:36:48]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10:37:24]
  • [原告]:
    证据七:百度百科关于《小恐龙阿贡》动画片的介绍、《小恐龙阿贡》动画片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上的播放量截图、索福瑞出具的动画片收视排名数据、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04546号公证书-阿贡相关网页公证、04547号公证书-阿贡相关微博公证。证明原告的“小恐龙阿贡”美术作品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10:37:39]
  • [被告 被告1]:
    百度百科关于《小恐龙阿贡》动画片的介绍、《小恐龙阿贡》动画片在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上的播放量截图、索福瑞出具的动画片收视排名数据,三性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数据并非来源于权威机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数据并非来源于权威机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04546号公证书-阿贡相关网页公证、04547号公证书-阿贡相关微博公证,三性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网页内容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告以动画片的影响力作为阿贡美术形象的影响力,没有依据;美术作品的出处是动漫,不是动画片。
    [10:38:29]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的意见一致。
    [10:39:09]
  • [审判长]:
    动画片和漫画里的阿贡形象有什么区别?
    [10:39:37]
  • [原告]:
    没有实质区别,只是做了微调,例如皮肤纹路,没有在原有作品上作出有创造性的改变。
    [10:39:58]
  • [审判长]:
    原告的比较是拿动画片做的。
    [10:40:53]
  • [原告]:
    是的,以动画片中的形象作为比较原型。
    [10:41:16]
  • [原告]:
    原告04546号公证书中关于在被告2平台上涉案销售店铺内容,显示被告2平台上有玩具专营店等店铺,某玩具专营店中还有被告1的授权书,被告1授权该玩具店销售本案涉案侵权作品。
    [10:41:34]
  • [审判长]:
    原告动画片的著作权归属是?
    [10:42:20]
  • [原告]:
    是漫画作者和原告。
    [10:42:37]
  • [审判长]:
    继续举证。
    [10:43:23]
  • [原告]:
    证据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相关票据:调查费收费账单及发票;翻译费账单及发票—公证认证的营业执照等;翻译费账单及发票-公证认证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公证费发票-公证书编号:04545(阿里巴巴)、04546(搜索结果)、04547(微博)、 09417(京东购买);公证费发票-公证书编号:19965。,律师费的账单及银行电子汇款单,证明原告为制止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支付了合理开支。
    [10:43:33]
  • [审判长]:
    你方主张的合理开支?律师费多少钱?
    [10:44:18]
  • [原告]:
    调查费1万,翻译费1003元和409元,公证费1万元(04545、04546搜索结果)、04547(微博)、 09417)和1800元(淘宝京东网页公证、19965),还有律师费51102美元,只有部分是关于本案的有15000多美元,可以再账单中看到,折合人民币是102000元人民币,合理开支主张100000元。
    [10:45:38]
  • [被告 被告1]:
    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收费账单三性有异议。该账单的付款单位都不是原告,无法证明均用于本案,原告也没有转账证明,没有证明实际支付。翻译费账单及发票的质证意见与调查费支付账单一致。公证费发票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异议,付款单位不是原告,且该发票也没有明确是哪一份公证书。
    [10:46:48]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意见一致,补充一点:调查费没有证据,公证费的发票是几份开在一起的,如果在本案中不主张阿里巴巴和淘宝网上的侵权行为,则与本案无关联。
    [10:49:04]
  • [原告]:
    都是我方提供账单,原告予以付款。收费单据(英文)1万5千美元的代理费。
    [10:50:41]
  • [被告 被告1]:
    对律师费的三性均有异议,该份证据是由英文构成,原告应提交翻译件,从关联性上来说,被告1无法核实该份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否是原告且原告委托的律师,该份证据存在诸多矛盾,款项是汇到超凡知识产权服务公司,原告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公司与原告委托律所存在任何关联性,该电子回单是2018年8月10日,即是在原告起诉后才发生的转款,不符合实际的费用产生的过程。根据该汇款单反映的内容,与诸多款项与本案无关。不认可实际发生过这么多钱,与本案无关。
    [10:51:37]
  • [审判长]:
    原告明确一下。
    [10:52:28]
  • [原告]:
    只是主张项目9。
    [10:52:58]
  • [被告 被告1]:
    原告是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维权的过程,所以该费用被告1不能够明确是否是因本案产生。
    [10:55:37]
  • [被告 被告2]:
    款单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原告单方制作。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
    [10:55:59]
  • [审判长]:
    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和本案的关系。
    [10:56:29]
  • [原告]:
    和超凡律所是一个集团的。发票单位开错了,时间可以对上。庭后提交说明。涉外的律师服务通常惯例是我们先提供服务,后向委托方提交账单,后委托方付款。
    [10:56:56]
  • [原告]:
    证据九:阿贡的动画片,证明阿贡的形象和涉案产品构成实质性近似。申请当庭播放视频。
    [10:57:17]
  • [审判长]:
    庭后三天内向法庭提交视频光盘,一式三份。
    [10:58:05]
  • [原告]:
    好的
    [10:58:23]
  • [审判长]:
    被告质证。
    [10:58:41]
  • [被告 被告1]:
    真实性认可,但并不实质性相似,且该动画片形象是否来源于动漫形象,以法院认定为准。该动画片显示的产权信息,存在不明问题,请原告进行充分举证,如果无法说明权属约定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10:59:00]
  • [被告 被告2]:
    同被告1意见一致。
    [10:59:25]
  • [审判长]:
    原告动画片的具体播放时间。
    [10:59:47]
  • [原告]:
    制作始于2008年,2009年部分完成,2012年在日本东京电视台发表,引进中国是在2016年。
    [11:00:06]
  • [审判长]:
    权属属于哪个公司?
    [11:00:22]
  • [原告]:
    属于原告公司,高和只是在中国的合作方,参与事宜主要有配音、字幕及中央电视台播放事宜,高和并不享有动画片的著作权。
    [11:00:39]
  • [审判长]:
    原告还有证据要提交吗?
    [11:00:58]
  • [原告]:
    暂时没有了。
    [11:01:23]
  • [审判长]:
    被告1有证据提交吗?
    [11:01:37]
  • [被告 被告1]:
    没有。
    [11:01:52]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2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11:02:05]
  • [被告 被告2]:
    证据一、商品交易快照、说明函,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宣传页面、展示页面及配送、销售均由扬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与我公司无关。
    [11:03:14]
  • [原告]:
    无异议。
    [11:03:45]
  • [被告 被告1]:
    无异议。
    [11:04:35]
  • [被告 被告2]:
    被2:证据二、营业执照,证明京东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已经审核了商家的营业资质,尽到了合理的审核和注意义务;证据三、京东平台商品信息发布标准,证明我公司通过合同条款严格约束商家的经营行为,己最大限度的保障平台商品信息发布符合各规范及权属的合法性。我公司已尽到事前的审查和注意义务;证据四、下架截屏,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我公司已经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不承担侵权责任。
    [11:04:52]
  • [原告]:
    无异议。
    [11:05:41]
  • [被告 被告1]:
    无异议。
    [11:05:51]
  • [审判长]:
    原告赔偿的经济损失计算的方法。
    [11:06:01]
  • [原告]:
    要求法院酌定赔偿。
    [11:06:16]
  • [审判长]:
    证据还有补充吗?
    [11:06:29]
  • [原告]:
    没有。
    [11:06:45]
  • [被告 被告1、2]:
    没有。
    [11:06:58]
  • [审判长]:
    事实有补充吗
    [11:07:17]
  • [原告]:
    没有。
    [11:07:38]
  • [被告 被告1、2]:
    没有。
    [11:07:49]
  • [审判长]:
    如果在本案中认定被告1构成侵权,原告或被告1是否有相应的获益的证据供法院参考。
    [11:08:21]
  • [原告]:
    没有。
    [11:08:37]
  • [被告 被告1]:
    没有。但是在公证书中显示销售量仅为12个,库存数量不能认定为生产数量。
    [11:08:53]
  • [原告]:
    公证书内容体现出来阿里巴巴店铺的经营者就是被告1,被告1列出的库存量因确定为被告1自认的事实内容,如果被告1不认可,应提交相应证据。
    [11:09:18]
  • [审判长]: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
    [11:09:34]
  • [原告]:
    暂时没有。我们认为可以作为被告1的自认。
    [11:09:48]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的权项共3种,关于发行权本院向你方释明,发行权是一次用尽的权利,一旦你方向公众公开,该权项就会灭失,是否明白,是否主张发行权受到侵害?
    [11:10:02]
  • [原告]:
    明白,坚持主张。
    [11:10:50]
  • [原告]:
    发行权控制的是以销售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复印件的行为。被告的作品没有经过原告的授权,是侵权产品,所以仍然侵害了原告的发行权。
    [11:11:05]
  • [审判长]:
    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你方是否有证据证明被告将涉案作品在网上播放等供传播?
    [11:11:23]
  • [原告]:
    没有。
    [11:11:41]
  • [审判长]:
    现在进行法庭辩论。
    [11:12:01]
  • [原告]:
    我方主张原告是合法著作权人,被告1实施了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被告2为被告1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在多个平台上有侵权销售行为。被告存在恶劣侵权行为、被告1在质疑我们律师费的收费,根据北京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收费可以按照计时收费,根据本案所付出的劳动,我们进行了检索、公证购买等,所有的都是要付出劳动的,还有翻译等所有工作。我们认为律师费是有合理依据的。
    [11:12:39]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补充:1、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阿贡作品的著作权,原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说明权属与高和文化公司的关系;2、关于在阿里巴巴和京东公证购买的证据,因原告不主张进行处理,因此该份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庭审的定案依据,原告应当另行诉讼;3、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即原告当庭对阿贡作品独创性的陈述,涉案产品阿贡并没有侵犯原告作品独创性的部分,并没有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被告1应诉后,代理人也拿过相关材料给周边不同年龄人士进行观看,但大部分人群表示并不认识该作品;4、关于经济损失费用,原告提交的律师费的证据,由于没有律师委托合同的关键性证据,因此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费用依法应不能得到支持,且原告与韩国的律师事务所,跟国内的律师事务所具体费用及约定应提交证据证明。
    [11:13:47]
  • [被告 被告2]:
    根据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权属上我们认为原告权属瑕疵,原告比对的动漫作品阿贡,明显表明了高和是制作一方,原告权属证据相矛盾,关于被告1是否是销售产品,我们认为原告主张是某玩具店,被告1是否侵犯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看出被告1作为销售方侵犯了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请求是酌定赔偿,酌定赔偿范围也只应当考虑某玩具店的行为作为酌定赔偿范围。我们认为京东不应当承担责任,在起诉中也没有要求京东承担责任,在提起本案诉讼前,原告也联系京东公司,在接到起诉后,被告也及时联系侵权玩具店进行处理。
    [11:15:19]
  • [审判长]:
    恢复法庭调查,原告你方主张的作品是阿贡形象。
    [11:18:12]
  • [原告]:
    是的,独立作为美术作品。
    [11:18:53]
  • [审判长]:
    在举证中举证的阿贡的形象特点。
    [11:19:09]
  • [原告]:
    漫画和动画片中的形象特点。
    [11:19:25]
  • [审判长]:
    有新的辩论意见吗?
    [11:19:58]
  • [原告]:
    没有。
    [11:20:14]
  • [被告 被告1、2]:
    没有。
    [11:20:29]
  • [审判长]: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1:20:54]
  • [原告]:
    不同意调解,我们认为原告性质比较恶劣。
    [11:21:09]
  • [审判长]:
    因为一方不同意调解,故本院当庭不再组织调解,当事人最后陈述。
    [11:21:30]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1:21:47]
  • [被告 被告1]:
    坚持答辩意见。
    [11:21:59]
  • [被告 被告2]:
    坚持答辩意见。
    [11:22:14]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休庭,看笔录签字。
    [11:22:32]
  • [主持人]:
    本案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杨一(导播)、郭子沫(庭审记录)、李苑菁(摄像)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23:22]
  • [主持人]:
    本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法律效力!
    [11: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