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直播人员

法庭全景
9月5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变更房屋产权登记有误 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登记”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09:00:2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许老先生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1:00]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09:02:10]
  • [主持人]:
    原告许老先生起诉称,他于2003年以全额购买了位于丰台区光彩路某社区房产一套。入住至今从未对该套房屋进行过拍卖、转让和租赁。2017年10月,许老先生得知房屋被过户至儿子小许先生名下,于是许老先生到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实,经查询,小许先生伪造公证书,谎称许老先生夫妇已去世,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原告认为,自己与妻子都健在,因此被告依据一份虚假公证书作出的过户决定应当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09:03:36]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行政庭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04:10]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09:14:54]
  • [审判长]: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09:15:13]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09:20:55]
  • [审判长]:
    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老先生诉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房屋登记管理行政诉讼一案。
    [09:21:19]
  • [审判长]:
    本案由法官王凤琴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梁京联、黄禾组成合议庭,胡亮担任法官助理,书记员刘荣华担任法庭记录。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已在开庭前送达给各方当事人。
    [09:22:11]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23:49]
  • [原告]: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24:22]
  • [审判长]:
    被告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09:24: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09:24:52]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收到?是否清楚自己的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回避?
    [10:27:54]
  • [第三人小许]: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10:28:07]
  • [第三人许女士]:
    收到,清楚,不申请回避。
    [10:28:22]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将承担败诉责任。首先进行法庭陈述。首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从诉讼请求开始。
    [10:28: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于2003年以全额购买了位于丰台区光彩路某社区房产一套。入住至今从未对该套房屋进行过拍卖、转让和租赁。2017年10月,我方得知房屋被过户至儿子小许先生名下,于是我方到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进行核实,经查询,小许先生伪造公证书,谎称我方已去世,将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到自己名下。
    我方认为,我方与妻子都健在,因此被告依据一份虚假公证书作出的过户决定应当撤销。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丰台分局颁发的不动产产权证书。
    [10:29:24]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
    [10:33: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涉案房产原登记在原告许老先生名下。2016年4月12日,原告之子小许向我方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我方经审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小许领取了0028xxx号不动产权证书。
    2016年6月29日,许某与宋先生签订《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向我方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抵押权首次登记,经我方审查,宋先生领取了0024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7月7日,小许与崔女士签订《主债权不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向我方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抵押权首次登记。经我方审查,崔女士领取了0025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9月28日,小许与许女士签订《主债权不动产抵押合同》,双方向我方申请办理涉案不动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抵押权首次登记,经我方审查,许女士领取了0033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我方认为,我方为小许核发0028xxx号《不动产权证书》的行政行为已尽审慎审查义务。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11:28:34]
  • [审判长]:
    下面由第三人发表诉讼主张。
    [11:28:49]
  • [第三人小许]:
    我是被别人诱导操作的颁证手续,被告颁证行为不合法,我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
    [11:29:14]
  • [第三人许女士]:
    被告为我颁发产权证的行为真实合法,我是善意取得抵押权的第三人。
    [11:29:39]
  • [审判长]:
    下面进行当庭举证和质证。首先由被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1:30: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一组证据:许老先生转移给小许
    1、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2016年4月12日小许与许老先生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小许名下。
    2、京房权证丰私字第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3、公证书。
    4、小许身份证复印件。
    5、现场照片。
    6、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证明小许于2016年4月19日领取了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是xxxxxxx号。
    7、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证明被告对转让双方申请事项进行查验。
    8、制证信息,证明变更后的证号信息是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
    证明房屋所有权由许老先生转移至小许。
    [11:30:16]
  • [审判长]:
    原告方,证据2是否真实?
    [11:34:03]
  • [原告]:
    真实的。
    [11:34:17]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1:34:3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3真实性不认可,该公证书经核实不是真实的,当时小许被不法分子利用,制作虚假公证文书从被告处骗取的不动产权证书,被告对该公证书有一定的审核义务。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1:34:42]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1:35:4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已经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
    [11:36:09]
  • [审判长]:
    小许,发表质证意见。
    [11:36:19]
  • [第三人小许]:
    当时办理的时候我是被人威胁的情况下办理的证书,办理的时候也没有让我看具体办理的申请材料,整个过程只让我签字照相,不到十分钟就办完了。
    [11:36:38]
  • [审判长]:
    小许,转移登记是否是你亲自办理的?
    [13:33:14]
  • [第三人小许]:
    是我亲自办理的,原产权证是我从原告处骗取的,2015年11月、12月份是为工地工人办理暂住证为由从原告处骗取的,在办理过户前那帮人为我办理的虚假的证书,登的是原告的名字,假证还回原告的具体时间大概是2016年1月份。证据5是我,也是我签字的,至于公证书是否真实我不清楚,公证书的内容我也不知道,我也没看过具体内容。登记之前有一帮人将我软禁了,以绑架我儿子为由威胁强迫我办理过户,到过户大厅之前我不知道办理登记这事儿,到被告处办理的时候进了大厅之后我才知道让我过户,让我把房子从原告转移到我名下,然后把该房屋抵押出去。在窗口处当时是被告工作人员让我签字照片。办理过户之前我没有跟原告说,事后原告也不知道。2017年10月31日有人到房屋催债要钱的时候他才知道已经被过户的事情。
    [13:33:30]
  • [审判长]:
    原告方,对于被小许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况你是什么时候知道的?
    [13:36:09]
  • [原告]:
    2017年10月31日我才知道被过户的事情,当时是上门要账的人告诉我的,之前房屋过户、贷款等情况小许之前一直也没有告诉过我,最后一次拿走房本的具体时间大概在2015年年底,小许说要为工人办理暂住证要用把我的房本借走的,后来小许还给我的时候我也没有看出来房本是假的。
    [13:36:54]
  • [审判长]:
    小许,转移登记过程中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是否是你的签字?
    [13:37:45]
  • [第三人小许]:
    是我签的。
    [13:38:04]
  • [审判长]:
    许女士,对该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13:38:23]
  • [第三人许女士]:
    没有异议。
    [13:38: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二组证据:小许与宋先生抵押登记
    9、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2016年6月29日小许与宋先生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人是小许,抵押权人是宋先生。
    10、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证明小许向宋先生借款金额是300万元,履行期限是6个月,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合同。
    11、小许身份证复印件。
    12、宋先生身份证复印件。
    13、现场照片2张。
    14、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证明2016年6月29日被告受理了不动产登记申请,宋先生于2016年7月6日领取了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号是0024xxx号。
    15、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2份,证明被告对登记双方申请事项进行查验。
    16、制证信息,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是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24xxx号。
    证据9-16证明小许与宋先生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组证据:小许与崔女士抵押登记
    17、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2016年7月7日小许与崔女士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人是小许,抵押权人是崔女士。
    18、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
    19、小许身份证复印件。
    20、崔女士身份证复印件。
    21、现场照片2张。
    22、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23、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2份。
    24、制证信息。
    证据17-24证明小许与崔女士办理抵押登记。
    [13:45:01]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13:57: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9真实性认可,证据10、18是虚假的,不是真实发生的,是小许被人胁迫情况下与人签订的,该案件已经报案,丰台公安分局对此案已经立案处理,目前宋先生以及所属公司以诈骗罪被刑事立案,宋先生目前在逃,证据11-12真实性认可,证据13是分开照相的,与谁签字的小许也不清楚,证据14-16真实性认可,抵押登记不具备合法性。与崔女士的抵押登记也是宋先生指使的,相关抵押登记不合法,证据18是虚假的,该债权不成立。其他证据材料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
    [13:58:10]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所说的宋先生涉嫌诈骗罪是什么时候报案的?
    [13:59:43]
  • [原告]:
    2017年11月份,小许自己找丰台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自首的,后来是警察找我过去的,刑事案件已经立案了。至于报警后公安机关给我的相关立案材料都在涉案房屋里,因为被别人非法占有,我也无法取出来。当时报案的时候民警告诉我说因为宋先生及其公司涉嫌诈骗案已经在朝阳公安分局立案了,我报案时间在后,丰台公安分局告知会把案件线索移送至朝阳公安分局立案处理,后来就案件进展情况我也没有询问过朝阳公安分局,民警当时给了我一个联系方式,说有什么情况可以让法官找他询问核实。至于书面的立案材料,我们无法从公安机关处获得刑事立案材料。
    [14:01:13]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4:02:2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以上主张都是在涉案抵押登记之后发生的事实,我方无法核实。
    [14:02:42]
  • [审判长]:
    小许,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14:03:00]
  • [第三人小许]:
    当时办理登记的时候我是被人强迫的,办理的时候也是我本人去办理和签字的,第一次与宋先生办理的时候我也不认识宋先生,第二次说第一次抵押没有办理完成,强迫我去被告签字填表,第三次和第四次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原因和办理流程都是相同的,在第四次的时候被告工作人员才发现无法办理抵押了,说房子有问题。
    [14:03:18]
  • [审判长]:
    小许,你说当初办理登记都是强迫你去的,不是你自愿的,是否有证据?
    [14:05:18]
  • [第三人小许]:
    没有证据。
    [14:05:40]
  • [审判长]:
    小许,关于借款问题你是否报案?
    [14:05:53]
  • [第三人小许]:
    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去丰台公安分局经侦支队自首的,后来公安局的彭姓民警没有给我刑事立案材料,说案件已经受理,给了我他的联系方式,让我等着,说最近不能离开北京和原籍,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到时候随时会有公安机关的人员联系你,6月份的时候民警已经把公司所有人通缉了。
    [14:06:12]
  • [审判长]:
    小许,是否是本人亲自是办理的登记?
    [14:07:46]
  • [第三人小许]:
    是的,第二组、第三组证据都是我本人去办理抵押登记的材料。
    [14:09:20]
  • [审判长]:
    许女士,对以上证据是否有异议?
    [14:09:43]
  • [第三人许女士]:
    没有异议。
    [14:10: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第四组证据:小许与许女士抵押登记
    25、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证明2016年9月28日小许与许女士共同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人是小许,抵押权人是许女士。
    26、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
    27、小许身份证复印件。
    28、许女士身份证复印件。
    29、现场照片2张。
    30、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31、不动产登记询问笔录2份。
    32、制证信息。
    证据25-32证明小许与许女士进行抵押登记。
    [14:10:25]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4:13: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26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不是小许与许女士当面签署的,是在宋先生的指示下分开签署的,该合同不是真实存在的,该合同已经涉及民事诉讼,至于所有资金转移和合同是许女士和宋先生办理的,至于抵押权人是谁小许并不知情,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
    [14:13:26]
  • [审判长]:
    原告方,抵押合同不合法的主要理由是什么?
    [14:15: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专用)本身就是虚构的,不是小许与许女士之间发生的,是许女士与宋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4:16:17]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4:19: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单位已经尽到了形式审查义务。
    [14:19:23]
  • [审判长]: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
    [14:19:47]
  • [第三人小许]:
    没有异议。
    [14:20:06]
  • [第三人许女士]:
    没有异议。
    [14:20:27]
  • [审判长]:
    许女士,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是否是你本人亲自办理的?
    [14:20:36]
  • [第三人许女士]:
    办理抵押登记的时候也是我亲自去的,当时办理登记的时候我看到小许本人了,是涂先生带着小许去的,涂先生说小许是他朋友的朋友,让我放心。2017年6、7月份我去过小许家两次,也没有给我开门,但邻居说他们家有人。涂先生问我找小许干嘛,我说想找小许协商处理这事儿,后来涂先生多次给我打电话我也没有接电话,想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14:20:57]
  • [审判长]:
    就抵押合同是否有民事诉讼?
    [14:23:59]
  • [第三人许女士]:
    有,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我,被告是小许,诉讼请求是要求小许依据借款合同还款,开过一次庭,今年6月20日开庭的。就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也不清楚。原告就其已经所报案件也没有任何的书面证据材料,在民事案件中也没有任何有关刑事立案的证据材料,只是口头说的。
    [14:24:16]
  • [审判长]:
    原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4:25: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就宋先生及中润通公司所涉案件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许女士也认可该事实,而且许女士的钱到底是打给谁请求法院核实一下,许女士与小许之前没有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小许跟宋先生只借过十几万的钱,与许女士之间没有借过钱。最早借的是28万,实际拿到手的有20万元。后来因为没有还上钱,这笔钱就滚到了180万、230万和300万,宋先生他们就帮我借钱,办理过几次抵押登记。
    [14:25:39]
  • [审判长]:
    小许,你一共实际借款多少钱?
    [14:27:18]
  • [第三人小许]:
    我在此过程中一共拿到20万元,当时分几次给我的现金,给我转了一次,我也没有拿过许女士的钱,许女士从来没有转过我钱。
    [14:27:35]
  • [审判长]:
    许女士,有什么反驳的?
    [14:29:13]
  • [第三人许女士]:
    当时是宋先生收钱的,没有直接转给小许,我给了宋先生280万元,我与宋先生之间有转让债权的协议,小许也知道抵押280万的事情。
    [14:29:30]
  • [审判长]:
    被告方,继续举证。
    [14:30: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4:30:47]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法律依据?
    [14:31: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职权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法律依据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4:31:14]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
    [14:31: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被告虽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负责其真实性,但小许提供了不真实的材料去办理的房屋过户,那么被告仅就行政行为本身不具备过错,被告依据过户的主要依据是不真实的,是虚假的,本身登记行为就是不合法的,应予撤销。
    [14:32:42]
  • [审判长]:
    被告方,有什么反驳的?
    [14:33: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登记,已经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14:34:00]
  • [审判长]:
    第三人,对法律依据有什么意见?
    [14:34:28]
  • [第三人小许]:
    没有异议。
    [14:34:39]
  • [第三人许女士]:
    被告作为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申请材料形式完备,登记行为就是真实合法的。
    [14:35:02]
  • [审判长]:
    下面由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14:36:4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1、许老先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仍然健在及其身份信息。
    2、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经向中信公证处核实所涉事实内容是虚假的。
    3、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3xxx号《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涉案房屋曾经在原告名下,原告系原房屋产权人。
    4、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房屋是当时由原告方购买所得。
    5、购房发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及收据,证明原告已经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款。
    7、准住证,证明原告已经入住。
    8、历年物业费凭证若干,证明原告曾经在房屋居住的事实。
    [14:36:53]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4:38:2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内容虚假的事实,应当以公证内容为准。证据3原告无法提供原件,对真实性不认可,证据4-8真实性认可。
    [14:38:45]
  • [审判长]:
    小许,发表质证意见。
    [14:40:16]
  • [第三人小许]:
    没有异议。
    [14:40:44]
  • [审判长]:
    许女士,发表质证意见。
    [14:41:50]
  • [第三人许女士]:
    证据1没有异议,证据2无法看出是虚假的,证据3无法核实是否真实,证据4-8与本案无关,真实性不认可。
    [14:42:15]
  • [审判长]:
    原告方,继续举证。
    [14:42:2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举证完毕。
    [14:42:39]
  • [审判长]:
    第三人小许,是否有证据出示?
    [14:42:50]
  • [第三人小许]:
    没有。
    [14:43:11]
  • [审判长]:
    第三人许女士,是否有证据出示?
    [14:43:18]
  • [第三人许女士]:
    有,京(2016)丰台区不动产证明第0033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14:43:44]
  • [审判长]: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4:44: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真实性认可,该抵押登记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其是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
    [14:44:52]
  • [审判长]: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4:45: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4:45:34]
  • [审判长]:
    小许,发表质证意见。
    [14:45:41]
  • [第三人小许]:
    请求小许出示一下该证据的原件。
    [14:46:13]
  • [审判长]:
    被告方,目前房屋产权登记在谁名下?
    [14:46:2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小许名下,产权没有转移。
    [14:46:40]
  • [审判长]:
    被告方,除崔女士、宋先生、许女士抵押登记外,涉案房屋上是否办理过其他抵押登记?
    [14:47: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4:47:33]
  • [审判长]:
    被告方,根据原告所说涉案房屋的转移及抵押登记公安机关已经介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你是否知情?
    [14:47: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公安机关没有找过我们调查取证,我们也不知情。
    [14:48:23]
  • [审判长]:
    原告方,办理本案登记前谁在涉案房屋中居住?
    [14:49:06]
  • [原告]:
    我在房子住的,孙先生从我手里把房屋抢过去了,我就收房的事情报过三次警,公安机关让我打官司,我住涉案房屋的时候小许一直是与我同住的。
    [14:49:20]
  • [审判长]:
    原告方,本案除许女士诉小许民事借款合同诉讼外,你们是否提起过民事诉讼?
    [14:50:35]
  • [原告]:
    没有提起过。
    [14:51:03]
  • [审判长]:
    原告方,你们是否有证明涉案公证书系虚假的证据材料?
    [14:51: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们可以向法院提交公证处的联系方式和电话,我们去公证处调取过相关证明材料但公证处不给我们出具证明材料。
    [14:51:40]
  • [审判长]:
    原告方,你是什么时间知道房屋被转移的,你到法院起诉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14:52:10]
  • [原告]:
    2017年10月31日知道房屋被过户的,2017年11月6日我来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但起诉后法院给我正式立案的时间是2017年11月14日。
    [14:52:27]
  • [审判长]:
    许女士,你是否就借款合同的事情到公安机关报过案?
    [14:52:59]
  • [第三人许女士]:
    去年七月底我到朝阳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报过警,经侦支队也没有书面答复过我。
    [14:53:18]
  • [审判长]:
    许女士,你当时为什么想起去公安局报案的?
    [15:00:33]
  • [第三人许女士]:
    因为小许欠钱不还,我就是想把小许借出去的钱要回来,于是向公安局报的案。
    [15:01:02]
  • [审判长]:
    小许,你之前借款是否已经还清?
    [15:01:43]
  • [第三人小许]:
    没有还呢,后来贷款公司的人就没有找我了,第一笔钱大概是2015年12月份、2016年1月份的时候借的,这笔借的钱全还了。
    [15:02:01]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方面是否还有补充?
    [15:02:22]
  • [原告]:
    没有。
    [15:02:5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03:17]
  • [第三人小许]:
    没有。
    [15:03:26]
  • [第三人许女士]:
    没有。
    [15:03:33]
  • [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公证处是否出具过公证书系虚假的证明材料?
    [15:03:39]
  • [原告]:
    没有,我亲自去过公证处核实过,公证处也向我指明公证书的具体虚假原因,但公证处没有给我出具过证明。
    [15:03: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清楚。
    [15:04:16]
  • [第三人小许]:
    不清楚。
    [15:04:42]
  • [第三人许女士]:
    不清楚。
    [15:04:48]
  • [审判长]:
    原告方,提起本诉之前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
    [15:04: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本诉讼。
    [15:05:20]
  • [审判长]:
    被告方,提起本诉之前是否申请过行政复议?
    [15:05: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提起过行政复议,直接提起的本诉讼。
    [15:05:42]
  • [审判长]:
    本案经过法庭调查和当庭质证,合议庭认为,法庭调查可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就被告的主体、职权范围、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执法程序等问题进行辩论,与本案无关的意见不要阐述。发表辩论意见。原告开始。
    [15:05: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被告办理本案登记的公证书是虚假的,因此即使被告方本身不具备过错的情况,该登记行为因缺乏事实依据应当撤销;许女士今天部分陈述内容是不真实的,许女士当初将钱转给了中润通公司账户中,也一直是与宋先生联系的,小许与许女士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民事诉讼中许女士称当时报案指向的是宋先生和中润通公司而不是小许,当时小许将280万转给宋先生的时候许女士根本不认识小许,因为现在宋先生在逃无法追还钱财,许女士只能向小许追还。而且本案中涉案抵押登记所涉及的借款合同都是虚假的,涉案抵押登记也是不合法的。
    [15:06: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当事人涉案民间借款争议与被告无关。
    [15:12:23]
  • [第三人小许]:
    没有。
    [15:12:47]
  • [第三人许女士]:
    没有。
    [15:12:58]
  • [审判长]:
    原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5:13: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13:27]
  • [审判长]:
    被告方,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5:13:4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13:53]
  • [审判长]:
    第三人,是否还有补充辩论意见?
    [15:14:06]
  • [第三人小许]:
    没有。
    [15:14:17]
  • [第三人许女士]:
    被告颁发房屋产权证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15:14:3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表明对处理本案的明确态度。首先由原告进行最后陈述。
    [15:14:5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14:58]
  • [审判长]:
    被告进行最后陈述。
    [15:15: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15:25]
  • [审判长]:
    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15:15:36]
  • [第三人小许]:
    没有。
    [15:15:47]
  • [第三人许女士]:
    没有。
    [15:16:01]
  • [审判长]:
    最后陈述结束,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宣判日期另行通知,各方当事人看阅笔录,无误签字。现在休庭。
    [15:16:12]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5:20:14]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5: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