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

被告

审判长
9月5日13:30,海淀法院审理“称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开发商将客户诉至法院”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6:1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
    [13:56:4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开发商将客户诉至法院”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7:05]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审判长胡光。
    胡光,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13:58:31]
  • [主持人]:
    了解了审判长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诉称,2005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房产,后因各种原因,被告于2006年3月30日与原告协商一致签订《终止协议书》,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积极配合原告到相关部门办理解除预售登记手续。但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上述义务。在此期间,涉案的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原告实际支付。同时被告并未向原告支付过首付款,涉案房屋也一直由原告实际控制和使用,并未向被告交付过,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主张过涉案房屋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预售登记注销手续。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8:5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5:38]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4:06:31]
  • [审判长]:
    全体请坐。
    [14:08:04]
  • [书记员]:
    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双方已到庭,被告未到庭。
    [14:09:09]
  • [审判长]:
    下面核实当事人身份,双方向法庭报告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住所地。
    [14:09:19]
  • [原告]:
    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法务。
    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14:11:35]
  • [被告]:
    王某,1973年12月1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北京市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不包含调解。
    [14:14:47]
  • [审判长]:
    法庭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进行了核实,双方向法庭报告的情况与庭前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记载情况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参加本案诉讼。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爱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胡光担任审判长,因工作调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由人民陪审员朱晓珠、王秀华变更为赵齐、段福奎,书记员王晓华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提出新证据的权利;
    (四)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五)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六)有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诉讼义务:
    (一) 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 如实陈述事实;
    (三) 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
    上述权利和义务原告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14:19:03]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19:57]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20:39]
  • [审判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8条的规定,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应当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
    [14:21:07]
  • [原告]:
    诉讼请求为:1.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王某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海润大厦房产预售登记注销手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原告因资金压力,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兴业银行申请贷款110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均原告承担,此目的下签订合同,后银行支付了贷款,同时被告未向我方支付过首付款和任何款项,涉案房屋是原告使用和控制,为未交付给被告,被告也未向我方主张过权利,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违反合同法第52条第三款是无效的,请法院支持。
    [14:21:22]
  • [审判长]:
    原告于2018.1.10向本院提交起诉状,称2006.3.30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约定解除售房手续,现你方因无效提出解除合同,你方为何在事实理由上产生这样的变化?
    [14:22:54]
  • [原告]:
    起诉阶段,原告向法院提交合同终止协议书,有原告盖章和被告签字,后来经原告内部确认和被告签字对比,我方无法确定其上被告签字是否是被告签字,故我方撤回该证据并变更诉请。
    [14:23:19]
  • [审判长]:
    你方起诉时是认为合同有效并解除,是这样吗?
    [14:24:11]
  • [原告]:
    当时不是认为合同效力是有效,是基于终止协议并快速解决纠纷,才这样起诉,协议是无效的。
    [14:24:29]
  • [审判长]:
    起诉时你方关于合同如何认知的?
    [14:24:59]
  • [原告]:
    无效。
    [14:25:22]
  • [审判长]:
    被告方,针对原告方的起诉状及陈述意见,发表承认或反驳的答辩意见或宣读答辩状。
    [14:26:20]
  • [被告]:
    经过四次庭审、原告诉请变更、原告提交的证据,我方不同意原告诉请,我方不认为合同无效,第一,被告爱人曾是创润公司员工,该公司老板将涉案房屋奖励给被告爱人,并称不用给钱,到时候创润以其他方式支付,贷款由创润公司筹集,房屋物业已经归还使用,贷款期后收回;第二,没有骗贷事实。原告起诉称合同有效,诉讼中称合同无效,反复变更,且其提交伪造的终止协议书,伪造我们与其他骗贷案件不同的事实。被告始终没有签订贷款协议。第三,被告爱人离开创润公司时候要求归还房屋,但是原告不予理睬。第四,我方曾要求还清贷款,原告通过邮件形式告知已、经还贷;第五,没有签订终止协议,我要求方要求返还房屋、还贷,所以不存在串谋行为,原告主张的合同无效情形不存在,原告主张合同无效诉请不成立。
    [14:26:40]
  • [审判长]:
    下面开始举证、质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举证应当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各方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举伪证。要当庭举出证明自己主张或反驳成立的证据,如举不出证据,将可能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双方听清了吗?
    [14:27:04]
  • [原告]:
    听清了。
    [14:27:40]
  • [被告]:
    听清了。
    [14:28:18]
  • [审判长]:
    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
    [14:29:16]
  • [原告]:
    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专用发票记账联和发票联、兴业银行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主动还款凭证、兴业银行个人贷款还款凭证及贷款利息单、2006年2月至3003年3月还贷凭证及还贷明细(还款明细系我方自行制作,还贷凭证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兴业银行借款借据(出示原件后收回,提交复印件)、兴业银行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收据(出示原件后收回,提交复印件)、兴业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申请书(出示原件后收回,提交复印件)、保险业专用发票、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单,证明:第一,原告与被告与兴业银行签署的一系列借款合同等资料均是由原告实际操作,第二,涉案房屋的银行贷款均由原告实际支付,第三,双方签署买卖合同的目的是被告配合原告申请贷款用于解决原告的资金压力,并非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
    [14:29:54]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4:30:23]
  • [被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不清楚原告资金压力,从材料无法反应存在虚假交易。
    [14:30:38]
  • [审判长]:
    被告是否原告证据1的原件?
    [14:31:06]
  • [被告]:
    没有。
    [14:31:25]
  • [审判长]:
    为何原件在原告处?
    [14:32:06]
  • [被告]:
    第一,双方合同已经经过网签,基于这个大信赖,我方认为资料在原告处无大问题。第二,房屋我方认为无偿赠与给我方,若我方主张权利,担心有风险。
    [14:32:44]
  • [审判长]:
    原告第二组证据。
    [14:33:06]
  • [原告]:
    证据2.名称变更通知,证明我公司之前的名称是凯迪宝,现在变更为爱丽华;
    [14:33:39]
  • [被告]:
    认可。
    [14:33:57]
  • [审判长]:
    原告第三组证据。
    [14:34:10]
  • [原告]:
    证据3.房屋预售登记表照片打印件,证明涉案房屋目前仍出于预售登记状态。
    [14:34:30]
  • [被告]:
    认可无异议。
    [14:34:45]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14:36:59]
  • [被告]:
    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协议书(未出示原件,是原告方提交的证据的复印件,现作为我方证据提交,提交复印件),证明原告的造假行为是非法的,所谓无效合同所称的“骗贷”,原告的套路之一就是签完买卖合同之后申请贷款完成随即签署终止协议书,我方知道签署终止协议,但是我方始终没有签终止协议,也不会签,这证明被告对已经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的期待就是为了履行。没按照原告的套路进行,与原告的所称的骗贷行为是不同的,没有弄虚作假。
    [14:37:43]
  • [审判长]:
    原告质证意见?
    [14:38:28]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终止协议上被告签字,是因为当时与被告、被告丈夫是朋友关系,我方在协议书盖章后将协议给被告丈夫,签好字,再给我方。第一次庭审被告称协议书不是他所写,我方回去核实一下,无法确认是被告所签的协议。
    [14:38:55]
  • [审判长]:
    江某与你方什么关系?
    [14:39:27]
  • [原告]:
    与法人王某是朋友关系。
    [14:40:04]
  • [审判长]:
    签订员工合同时江某是否是被告所述的创业公司?
    [14:41:02]
  • [原告]:
    无法确认。
    [14:43:09]
  • [审判长]:
    被告曾不认可终止协议书是她所签,并申请鉴定,你方庭后确认该协议书签名不是被告所签?
    [14:43:35]
  • [原告]:
    是。
    [14:44:05]
  • [审判长]:
    那是谁签的?
    [14:45:02]
  • [原告]:
    不清楚。
    [14:45:47]
  • [被告]:
    不清楚。
    [14:45:4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4:46:53]
  • [被告]:
    证据2、2013年个人信用报告(未出示原件,是2013年在网站打印的,提交复印件),证明2013年1月原告称已经将所有贷款余款归还兴业银行,但经被告查询,仍然没有归还。该份证据是与证据3保存在一起的,证明保存的年限。
    [14:49:11]
  • [原告]:
    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2013年就知道事情的存在,之前或之后被告一直未向我方主张过权利,从被告证据可知被告对双方合议贷款的事实明知并确定。
    [14:49:37]
  • [审判长]:
    被告继续举证。
    [14:49:55]
  • [被告]:
    证据3贷款结清证明(未出示原件,原件在原告处,提交复印件),该证据仔细看,有“房屋租赁合同“字样痕迹,该证据是来自2013年,不是原告的证据我再复印。该证据来自于原告,是2013年3月通过电子邮件给被告的,是通过被告再三要求结清银行贷款余款的情形下,是被告最终通过兴业银行信贷员李某表达了诉求后,找到的原告,最终原告在被告的要求下还清贷款余款。证明2013年3月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完成的银行提早还款。证明被告在这组合同履行即买卖合同、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并非听之任之原告,有自己的要求,这与骗贷行为、虚假行为是不同的。
    [14:50:17]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与我方证据1是一样,不存在区别。被告查贷是自己去查的,无我方催促。后我方一次性偿还了贷款和利息。
    [14:50:40]
  • [审判长]:
    双方有无证据补充提交?
    [14:50:58]
  • [原告]:
    没有。
    [14:51:16]
  • [被告]:
    没有。
    [14:51:3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均应向法庭做客观、全面的陈述,如有虚假陈述行为,本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相应法律后果,双方是否听清?
    [14:51:47]
  • [原告]:
    听清了。
    [14:52:01]
  • [被告]:
    听清了。
    [14:52:10]
  • [审判长]:
    涉案房屋签约时间?购房款总额?贷款总额?
    [14:52:32]
  • [原告]:
    2005.12.26签约,总价款1593926元,贷款110万元。
    [14:52:44]
  • [被告]:
    属实。
    [14:52:56]
  • [审判长]:
    房屋价款被告是否向原告实际支付?
    [14:53:09]
  • [原告]:
    没有。
    [14:53:24]
  • [被告]:
    没有。
    [14:53:43]
  • [审判长]:
    房屋贷款被告是否知情?
    [14:55:30]
  • [原告]:
    知情。
    [14:55:48]
  • [被告]:
    知情。
    [14:56:00]
  • [审判长]:
    涉案房屋签约购房后实际使用状况?
    [14:56:19]
  • [原告]:
    原告使用。
    [14:56:40]
  • [被告]:
    属实,当时口头约定贷款还清前原告使用。
    [14:56:52]
  • [审判长]:
    涉案房屋是否下发产权证?
    [14:57:12]
  • [原告]:
    大产权证下发了。
    [14:57:26]
  • [被告]:
    我方不清楚,现在我方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14:57:40]
  • [审判长]:
    被告你方主张口头约定由原告赠与被告,被告是这样吗?
    [14:57:59]
  • [被告]:
    不是直接由原告当面说房屋赠与我方。当时江某原是北京创润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职务不清楚,该公司与凯得宝公司有交易往来,创润公司老板(名字不清楚)跟江某说业绩不错,给一套房屋。
    [14:58:19]
  • [原告]:
    不认可,被告所述房屋是赠与,但是没有出示过任何购买材料也未出示两家公司交易往来证据。若两家公司有交易往来,若以房抵债,应有书面材料,159万元也不是小数。
    [14:58:50]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所述原告不认可,是否有证据证明?
    [14:59:12]
  • [被告]:
    没有,时间太长了。
    [14:59:26]
  • [审判长]:
    签约至今,被告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是否向原告主张过权利?
    [14:59:39]
  • [被告]:
    主张过,我方证据1就是要求还清未还贷款。
    [14:59:56]
  • [审判长]:
    贷款结清后是否向原告主张过过户?
    [15:00:08]
  • [被告]:
    主张过。
    [15:00:20]
  • [原告]:
    不认可,无证据证明。
    [15:00:37]
  • [审判长]:
    被告你方所述,原告不认可,你方除本案证据外是否有其他证据证明?
    [15:00:52]
  • [被告]:
    没有。
    [15:01:16]
  • [审判长]:
    原告主张签订虚假买卖合同、骗取有贷款情况,在销售大厦其他房屋是否有相似情况?
    [15:01:33]
  • [原告]:
    没有,仅原告。
    [15:01:54]
  • [审判长]:
    双方对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02:07]
  • [原告]:
    没有了。
    [15:02:19]
  • [被告]:
    没有了。
    [15:02:26]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2:41]
  • [原告]:
    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是虚假的,且被告明知,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可知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发票已经作废,贷款也是我方向银行支付,并偿还完毕。被告或第三方从未向我方支付过任何款项。房屋所有资料都是我方保管,与实际房屋买卖不符。房屋一直我方控制,被告也未向我方主张过权利。被告明知贷款事实,长达十多年时间,被告从未向我方提过异议,综上表明双方签订虚假合同,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原告经营,双方是清楚,所以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
    [15:02:56]
  • [被告]: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5:03:14]
  • [被告]:
    2018.6.6庭审原告认可合同有效,现认为无效,其行为出尔反尔,其行为违反禁止反言的规定。 我方从未与被告通过签订虚假买卖合同。若贷款合同签订后在签订解除合同,可以证明双方签订虚假合同,但是实际没有。对原告提交虚假协议进行鉴定,证明我方没有与被告进行同谋。本案是骗还是套,从案件本身,原告诉请角度看,2013年贷款已经还贷,不存在非法占有贷款,银行已经取得其商业利润,如果如原告所述掩盖非法目的,不知道非法目的是多大,且掩盖了什么非法目的。涉案房屋已经网签登记,这有很强的排他性,所有人对此合同有长期信赖,且信赖程度较高。房屋空置、谁使用、手续在哪,都无法抗拒网签登记。原告没有于2005年至起诉,由其是签订终止协议期间,与我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任何补救协议。放弃合同网签存在,从我方角度一定是认为合同有效,或愿意自担风险。综上,原告变更诉请是为了撤销合同,法庭不应以无效支持。
    [15:03:28]
  • [审判长]:
    原告有无补充辩论意见?
    [15:04:07]
  • [原告]:
    没有。
    [15:04:19]
  • [被告]:
    被告是否有补充辩论意见?
    [15:04:29]
  • [被告]:
    没有。
    [15:04:40]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5:04:5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05:0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05:26]
  • [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前可请求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是否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15:05:52]
  • [原告]:
    不同意调解。
    [15:06:06]
  • [审判长]:
    鉴于一方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5:06:19]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50:11]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5:50:49]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许鹏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大力支持。
    [15:51:03]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51:49]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