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法官

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原告

被告

庭审全貌
9月11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合伙经营娱乐中心未果,男子起诉返还投资款”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6:27]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李婧怡。
    [14:06:50]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合伙经营娱乐中心未果,男子起诉返还投资款”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7:27]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唐盈盈。
    [14:07:46]
  • [主持人]:
    唐盈盈,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14:08:12]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4:08:42]
  • [主持人]:
    原告诉称,被告曾与原告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4、5月期间,被告游说原告合伙投资某娱乐中心,双方达成口头合伙约定。原告将60万元资金交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办理该娱乐中心房屋接转手续和股权接转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5日在A银行转账给付被告20万元,2012年7月7日在B银行提现40万元,将钱存在被告的C银行的卡中,2012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投资的比例、利润分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签订合伙协议,也不明确表示其如何投资及投资数额、比例。由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于是原告亲自到德州了解情况。经原告了解发现,被告用原告的资金与其他合伙人开办了某娱乐中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60万元,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原告认为,双方口头达成合伙约定,约定双方共同合伙经营,但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事实上双方没有达成合作经营的目的。故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立即向李某返还投资款6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李某支付利息约7万元;共计67万元,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
    [14:08:59]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9:28]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4:09:41]
  • [书记员]:
    法庭纪律宣读完毕,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14:13:54]
  • [审判长]:
    全体请坐。
    [14:14:12]
  • [审判长]:
    下面核实当事人身份,双方向法庭报告你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家庭住址、住所地。
    [14:14:29]
  • [原告]:
    李某,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君,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李某之夫),住北京市丰台区。
    [14:14:47]
  • [被告]:
    王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政,北京群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6:57]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被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4:17:27]
  • [原告]:
    无异议。
    [14:17:47]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
    [14:17:59]
  • [被告]:
    无异议。
    [14:18:12]
  • [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已于开庭三日前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收到?
    [14:18:26]
  • [原告]:
    收到。
    [14:18:40]
  • [被告]:
    收到。
    [14:18:48]
  • [审判长]:
    法庭对当事人出庭人员身份核对完毕,与向本庭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出庭资格合法有效,准予出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唐盈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李盼盼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有关材料及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以上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
    [14:19:00]
  • [原告]:
    听清了。
    [14:19:38]
  • [被告]:
    听清了。
    [14:19:47]
  • [审判长]:
    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
    [14:19:59]
  • [原告]:
    不申请。
    [14:20:12]
  • [被告]:
    不申请。
    [14:20:2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
    [14:20:35]
  • [原告]:
    诉讼请求为:1、王某向李某返还投资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王某承担。事实理由:被告曾与原告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4、5月期间,被告游说原告合伙投资山东省德州市某娱乐中心,双方达成口头合伙约定。原告将60万元资金交给被告,由被告代为办理该娱乐中心房屋接转手续和股权接转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原被告双方合伙经营。原告分别于2012年6月5日在A银行转账给付被告20万元,2012年7月7日在B银行提现40万元,将钱存在被告的C银行的卡中,2012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投资的比例、利润分配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被告以各种理由,多次推脱签订合伙协议,也不明确表示其如何投资及投资数额、比例。由于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合作协议,于是原告亲自到德州了解情况。经原告了解发现,被告用原告的资金与其他人合伙开办了德州市某娱乐中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60万元,但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投资款。原告认为,双方口头达成合伙约定,约定双方共同合伙经营,但被告的行为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事实上双方没有达成合作经营的目的。
    [14:20:5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4:23:35]
  • [被告]:
    认可被告与原告的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也收到了60万元投资款。但是对其他事实不予认可。事实上此前被告已经就娱乐中心进行了投资,办理了转让手续,支付了转让价款。原告在得知该情况后,主动要求加入该中心,此后原告才支付了60万元。60万元分成两笔支付,间隔一个月。在合伙经营过程中,被告将合伙经营的相关事实都与原告进行了沟通,原被告都没有要及时订立合伙协议的意思表示,因为当时合伙经营双方仍然都在慢慢摸索过程中。我方认为应该进行结算已了清双方之间的关系。现在合伙企业经营失败,我方希望就合伙事项与原告进行清算,原告此前多次进行起诉,后撤诉,现在是第三次起诉。另外,因为还没有清算,我方还租赁了库房存放之前的设备,支付着租金。
    [14:23:57]
  • [审判长]: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提交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
    [14:24:30]
  • [原告]:
    证据1,收条,证明被告王某收到李某投资款60万元。
    证据2,储蓄对账单、银行卡明细对账单,证明被告王某收到李某投资款60万元。
    证据3,转让协议、公证书、租赁合同、申请书、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证明被告王某非法占用原告的资金,用于与其他人合伙经营。詹某将娱乐城转给了王立某,没有转让到我方名下。
    (证据1、2有原件,原件核对已退回)
    [14:24:48]
  • [审判长]:
    被告核对原告证据原件,就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事项发表质证意见。
    [14:26:00]
  • [被告]:
    证据1、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我方确实收到了相应的60万元款项。
    证据3,真实性认可,是我方在其他案件中提交的。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并没有占用原告的款项与别人进行投资。因为我方经营的是娱乐城,具体涉及游戏,可能会涉及到公安部门来核实相关的赌博情况。我方投资这个游戏中心没有让原告作为法定代表人是因为原告年纪比较大了,而且在北京住。而被告没有当法定代表人是因为被告在经营这个娱乐城,如果我方因为公安机关的相应事宜被抓的话,娱乐中心就没人管了。所以我方就聘任了我方的亲戚王立某,实际上与王立某是聘任关系,并非转让给王立某。
    [14:26:5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及证明事项。
    [14:28:03]
  • [被告]:
    证据1,1.1,转让协议,证明被告与詹某就德州市某娱乐中心转让事宜于2012年5月26日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款60万元。
    证据1.2,公证书,证明王立某(娱乐中心转让后的工商注册投资人)与詹某就娱乐中心转让事宜进行了公证。
    证据1.3,收条,证明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转让款60万元。(其中5万元转让款收条暂无法找到)
    证据1.4,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詹某、郑某(詹某之夫)、孙某(原本的股东)的身份信息。
    证据1.5,租赁合同,证明被告受让娱乐中心后,与房屋业主陈某变更了租赁合同。
    证据1.1-1.5,证明被告出资60万元受让了娱乐中心。
    证据2,收条,证明被告于2012年6月5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娱乐中心投资款20万元,于2012年7月7日收到原告支付的娱乐中心投资款40万元。第一,收条明确载明60万元是“用于娱乐中心投资款“,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经营娱乐中心一事的法律关系应为合伙关系;第二,被告是在签订转让协议、支付60万元转让款后,才收到原告60万元投资款(而且这60万元是分两次、相隔一个月支付完毕的),这证明是原告得知被告具备经营条件后,主动找被告入伙经营,因此,原告诉状的第一段陈述与事实不符。
    证据3,3.1,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转让前)、申请书、证明、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转让后),证明娱乐中心于2012年8月3日完成了投资人的工商变更手续,由詹某变更为王立某。
    证据3.2,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换证申请书、场地平面图、送货单、装修款收据,证明娱乐中心开展经营活动。
    证据3.3,证明,证明娱乐中心长期亏损,经营期间共支付房租346000元,但欠付六个月房租,业主解除了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该证据原件被之前案件的法官收走了。
    证据3.4,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设备清单,证明为安置娱乐中心的设备,被告租赁库房并支付12个月的租金12000元。
    证据3.5,娱乐中心部分投资汇总表,证明自2012年5月26日至今,合伙经营娱乐中心已统计出的支出为1421596元。其中60万元是原告投资的,其余都是我方投资。
    证据3.6,银行流水单,证明为安置娱乐中心的设备,被告租赁库房,支付至2018年1月24日的租金打款流水单。
    证据3.7,被告与库房业主的微信截转账图,证明2018年1月25日以后的房租至今欠付。
    证据3.8,微信转账截图(举证期后新产生的证据),证明我方现支付了2018年1月份之后的六个月房租。
    证据3.1-3.8,证明娱乐中心因长期亏损而停止经营,原、被告应就合伙事宜进行清算,共担亏损。
    (证据1、2)
    [14:28:32]
  • [审判长]:
    原告核对被告证据原件,就被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事项发表质证意见。
    [14:32:21]
  • [原告]:
    证据1.1,真实性不认可。是否从詹某处转让来的,是否詹某本人签字无法核实。且与之后的协议矛盾。
    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做这个公证原告本人并不知情,被告也未告知原告。转让协议与证据1是相互矛盾的,公证的转让协议是转给了王立某,可以看出娱乐城是王立某经营的或者是王立某与被告一同经营的,与原告无关。
    证据1.3,真实性不认可,这笔款项是否交了无法作证,孙某也不清楚是谁,也无法证明被告实际缴纳了款项。收条的时间与转让款项的时间无法对应。
    证据1.4,真实性不认可,我方不认识这些人,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系。
    证据1.5,真实性不认可,是否是郑某签字我方不清楚,且签订的时间也早。我方续签的租赁合同,没有重新签订一份。
    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但是没有得到合伙经营的目的,也没有参与到经营中,所有的经营情况我方都不清楚。
    证据3.1,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无法证明是因为原告、被告均不能经营,所以登记在王立某名下。原告的年纪也不大,且原告家都是做生意的。被告的证据恰恰证明其将娱乐城交给了王立某或者其与王立某一起经营,与原告无关。
    证据3.2,真实性不认可,被告聘任的这些人员都没有告诉原告,我方也不认识这些人。送货单、发票也都看不清楚,原告也不清楚送的什么东西,不认可这些单据。既然被告是从其他人处盘过来的店面,就不可能再需要装修,被告这些单据都是伪造的。
    证据3.3,看不清该材料,不认可真实性,而且如果是证人证言,陈某要到庭作证。
    证据3.4,不认可。娱乐中心的设备我方不清楚,购买了哪些设备也不清楚,被告也没告诉过我方。被告一开始也没准备让原告参与经营。
    证据3.5,真实性不认可,被告自行制作。娱乐中心已经开张经营过,必然有收入。被告只是列明了支出的费用,没有写明收入。至于存设备的费用,也与我方无关,我方都不知道买了哪些设备,应当有被告自行承担。
    证据3.6、3.7,3.8,真实性均不认可,这些材料都可以伪造,即使转账是真的,也可能是其他的交易。与原告无关。
    [14:32:35]
  • [审判长]:
    原被告收回证据原件?
    [14:46:02]
  • [原告]:
    收回。
    [14:46:18]
  • [被告]:
    收回。
    [14:46:29]
  • [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与被告商议投资合伙的约定情况?
    [14:46:52]
  • [原告]:
    被告与原告女儿是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被告称其在山东德州开了娱乐中心,多次去我家告诉我方这娱乐中心经营的好。我方一开始没什么投资的意愿。后来因为被告多次来,并且告诉我方马上就要开始筹备娱乐中心了,我方一开始投了20万元。后来又投了40万元。最开始,被告告诉我方其将店面接过来给原告方家里人经营,后来又说给原被告共同经营。我方就找被告商量签署书面协议,但是被告收了钱以后就不肯签署书面协议了。后来2013年我方多方打探到山东德州娱乐城的地址,原告与家人一起去了山东德州看这个娱乐城中心,被告从别人那拿了钥匙看了十来分钟,设备有但是没经验。具体的权利义务都没商量,包括我方投入多少、被告投入多少都没有商量。我方都不清楚娱乐中心有无经营,被告也未告诉我方经营情况。2015年我方按照不当得利起诉的,被告拿出材料我方才得知娱乐城实际经营了,后来诉的不对我方撤诉重新诉的。
    [14:56:54]
  • [被告]:
    双方是合伙关系。当时确实没有约定合伙的权利义务内容。原告在给我方款项之前我方就已经给了上家60万元。该娱乐城上家的实际经营人是郑某,是法定代表人詹某的爱人。我方当时跟原告说的时候,这个店我方就已经接下来了。王立某是我的朋友,不参与实际经营,只是挂名。
    [14:59:33]
  • [审判长]:
    该店实际经营情况?
    [15:00:08]
  • [被告]:
    自接手之后一直都由我方实际经营。实际经营了不到一年。原告在此前就明确了不参与实际经营。
    [15:00:26]
  • [审判长]:
    原告投入的60万元对应什么权利义务?
    [15:00:42]
  • [被告]:
    经营产生收入后给原告进行分红,但是双方当时没有约定分红比例。
    [15:03:59]
  • [审判长]:
    实际经营后被告的投入情况?
    [15:04:15]
  • [被告]:
    2012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金额为45000元;2012年6月购买监控、电脑、娃娃机以及经营使用的设备,花费金额11万元左右。租金及水电费一共支付了34.6万元左右,经营场地按季度支付租金,按月支付水电费。员工宿舍租金共计6000元,租了三个月左右。后来因为员工宿舍太贵了,我方又另外租了一个,花了31500元(含取暖费),租了一年左右。
    [15:14:05]
  • [审判长]:
    该娱乐城是否还在实际经营?
    [15:14:39]
  • [被告]:
    没有,我方经营了不到一年就倒闭了。后来2013年夏天左右因为欠房东房租,就与房东解除了租赁关系。我方现在还在支付的是安放设备的库房的租金。
    [15:14:53]
  • [原告]:
    不清楚何时停止经营的,经营多久也不清楚。
    [15:21:52]
  • [审判长]:
    经营过程中,中心有无形成财务账簿?
    [15:22:11]
  • [被告]:
    没有做账。实际上我方是准备做账的,但是因为收入流水很少,都不够日常的营销,一直处于亏损状态。最早我找原告及原告之夫都商量过,毕竟投资赔了,我个人可以给她赔20万元左右。第二次去的时候,原告特别激动,不太同意这个赔的款项,后来双方就没有再聊这个事情。
    [15:22:25]
  • [审判长]:
    被告自己投入的情况?
    [15:22:49]
  • [被告]:
    光我自己就投入了八十多万元。最开始盘这个店是我自己付的60万元。
    [15:23:01]
  • [审判长]:
    被告还有无关于费用支出的其他证据提交?
    [15:23:32]
  • [被告]:
    没有。
    [15:23:43]
  • [审判长]:
    原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23:57]
  • [原告]:
    没有。
    [15:24:10]
  • [审判长]:
    被告方对案件事实部分有无补充?
    [15:24:25]
  • [被告]:
    没有。
    [15:24:47]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24: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25:2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15:25:32]
  • [被告]:
    坚持之前的答辩意见。
    [15:25:52]
  • [审判长]:
    原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26:25]
  • [原告]:
    没有。
    [15:26:38]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5:27:11]
  • [被告]:
    没有。
    [15:27:32]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终结。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5:27:51]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5:28:06]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
    [15:28:19]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5:28:31]
  •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是否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15:29:06]
  • [原告]:
    被告给我四十万元,双方就算了。
    [15:29:36]
  • [被告]:
    不同意。
    [15:29:51]
  • [审判长]:
    鉴于当事人分歧较大,法庭不再主持调解工作。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5:30:0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44:51]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5:45:24]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许鹏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大力支持。
    [15:45:4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46:09]
  • [主持人]: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