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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14时,丰台法院审理“未经许可提供收费阅读小说 合法授权公司诉请经济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10:2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某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11:10]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18:53]
- [主持人]:原告某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经合法授权,享有小说《武极圣王》等五部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6月,原告发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提供上述五部作品的付费在线阅读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该五部作品的在线阅读,并从中获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4:19:10]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张炎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19:3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20:18]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20:37]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4:20:53]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广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知识产权庭法官张炎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关学岚、刘庆南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钟秋玲担任法庭记录。[14:21:15]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4:23:00]
-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4:23:19]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23: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14:24: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24:51]
- [第三人代理人]:不申请。[14:25:04]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30:1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经合法授权,享有小说《武极圣王》等五部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017年6月,我方发现,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提供上述五部作品的付费在线阅读服务。我方认为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该五部作品的在线阅读,并从中获益。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十万元。[14:30:27]
- [审判长]:原告,你方诉讼请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分别是多少,各自的依据是什么?[16:06: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合理开支指的是律师费15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该金额是我方预估的,请求法院酌定。[16:07:14]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16:07: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方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第三方是我方内容的提供方,我方只是作为一个渠道方进行推广,对于涉案网站的内容由第三方公司负责。[16:07:54]
- [审判长]:下面由第三人发表意见。[16:08:42]
- [第三人代理人]:我方不确定被告是在其网站对我方内容进行推广,还是复制我方网站内容到其网站上进行信息网络传播。[16:09:02]
- [审判长]: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方出示证据。[16:09:2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1:域名备案信息网页截图打印件、原告公司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及附件的原件五份、身份证复印件五份,证明涉案作品五位作者笔名以及真名,在文学作品著作权许可协议附件1授权书中明确原告有权就他人侵犯案作品的著作权的行为以原告的名义进行维权。
证据2: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光盘的原件、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的部分截屏打印件,证明“夜**”网站为被告运营,且被告未经许可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16:10:13] - [审判长]:被告质证。[16:12: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一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展示的信息我方认为不具有公信力,因为系原告自行发布;原告与签约作者就作品费用支付模式多样,但是签约成本并不高,原告收到作者完本稿件后60个工作日向作者支付4000预付金,该预付抵扣收益,抵扣完预付金后所得的净收益由原告与作者按照四六或五五进行分成。由此可看,原告所受损失,或被告获利没那么高,同时我方只是推广渠道,原告诉请金额我方认为过高;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获得了本案作品的著作权的维权权利。
证据二公证书真实性认可,认可原告公正的网站确实是我公司网站,但并不代表该网站上的内容是我公司发布的,我方只是提供渠道供用户进行浏览。[16:12:59] - [审判长]:第三人质证。[16:18:01]
- [第三人代理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原告已将五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我方行使。
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该公证书所附光盘中显示的页面与我公司对应页面一致,但是该页面网址是被告的,我方不确定被告是否按照我们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义务;是否将小说放置到其网站供读者浏览。但是被告网站的读者浏览涉案的小说、支付相应费用均在我方网站,但从公证书看并非如此,不排除被告违反协议从而存在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我方未因与被告签订合作协议而获得任何利益。[16:18:43] - [审判长]:被告出示证据。[16:18: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证据1,战略合作协议原件及公司关联证明原件,证明我方只是内容推广方,我方虽有一定失察,但没有侵权的故意,在签订协议时,我方并不知道涉案作品存在权属问题。
证据2,双方合作微信群沟通记录内容陈述,证明我方只承担渠道推广,内容全部在第三人公司服务器。
证据3,沟通记录显示我方提供5本图书内容和版权材料给第三人公司,双方合作内容在第三人公司服务器。
证据4,购买金币的交易记录及商品详情,证明原告的购买支付款项进入到第三人公司的微信支付账户。
证据5,申诉材料,证明我方网站与第三人公司拥有同等合法版权,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正常履行。
证据6(2018)京中信内经字xxxxx号公证书原件,证明某微信用户支付的50元没有进入到我方公司账户。
证据7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该截图描述了我公司与第三人公司在合作过程中的相关细节,从聊天记录中截图说明实际推广中的具体“某本书”的推广链接提供以及问题的修复沟通记录,我方只是做了映射配置,具体书映射都是第三人公司提供给我的;截图说明在原告取证的2017年6月19日之后访问的内容和我方提供给第三人公司入库的5本书以及这些书的计费点设置一直由第三人公司完成提供;截图是第三人用链接测试的页面截图,里面跟原告测试界面的LOGO一致,说明第三人公司侧面认同我们的推广方案。[16:19:28] - [审判长]:原告质证。[16:23: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证据一战略合作协议形式上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方认为该协议与本案无关,无论合作形式如何均不影响其侵权行为的成立。公司关联证明形式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只是第三人公司出具的单方证明,在合作协议书中已明确载明被告与第三人公司是业务合作关系,非关联公司关系。
证据二微信群中各个成员的真实身份无法确认,无法证明群内成员包含第三人公司员工。且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盖章协议为准,而非聊天记录。
证据三聊天记录只涉及技术问题及部分统计信息,并未涉及被告所称涉案作品储存于何处。
证据四自行设置的内容并未显示收款方,无法证明充值款进入到第三人公司账户,在群众发布信息者为被告公司负责人,证明该款微信公众号产品完全被被告掌控。
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时间不符,存在重大瑕疵。录制光盘的软件是盗版软件,盗版软件极易篡改,不能保证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双方并非关联公司,只是为解除投诉请求第三方人公司出具,并不代表证实情况。
证据六真实性不认可,时间不符,存在重大瑕疵。录制光盘的软件是盗版软件,盗版软件极易篡改,不能保证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账户处于其管理之下,可随意修改。
证据七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该证据属于电子数据,该证据截图打印件及其手机原始载体均为被告提供,容易篡改,同时该证据中涉及的作品不是涉案的五部作品,与本案无关,无法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于聊天记录中的人物关系无法确认。[16:24:40] - [审判长]:第三人质证。[16:25:47]
- [第三人代理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我方与被告仅是业务的合作关系,并非关联公司关系。
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方是否按协议履行,我方无法确认。
证据三真实性认可,但是并不代表在我方服务器中的内容,被告公司不能另行录入。
证据四我方的确收到过通过微信支付的50元,但是因为我方工作人员误以为是移动端误充到了被告账户,并为该用户充值了金币。
证据五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按双方约定,被告公司本身没有相关授权,不存在同等合法版权。我方无法确认被告公司是否按协议严格履行。
证据六真实性认可,充值金额的确进入了我方账户,而不是被告账户。
证据七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经与被告沟通,被告表示该聊天记录是夜**小分队的聊天记录,但该证据在之前被告提交的有关于夜**小分队的聊天记录的公证书中并未体现,故我方不认可真实性。[16:26:08] -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补充?[16:27: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方与第三人的合作是拿单本作品进行推广,原告主张权利的5本作品我方从未进行过推广,但是我方聊天记录里体现的书籍是我方经过推广的,原告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5本作品是原告自行搜索链接查看的。该证据我方主要想说明我方与第三人的合作方式,该种合作方式可以侧面印证本案涉案五部作品的合作方式是由我方进行跳转链接,具体内容是由第三人提供,第三人对此种合作方式当时也知情并认可。[16:28:24]
- [审判长]:第三人有无证据出示?[16:28:47]
- [第三人代理人]:没有。[16:29:22]
- [审判长]:下面就本案事实问题询问双方。原告唐先生是否公开出版过其他文学作品?[16:29:4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6:30:09]
- [审判长]:被告,你方与第三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时,你方是否审核第三人对涉案五部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16:30:2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因为协议中约定我方对第三方网站内容进行全站推广,第三人负责版权,而第三人网站涉及的作品众多,所以没有在签订协议时进行审核,但是如果我方具体推广哪部作品,会要求第三人提供相应的版权文件进行审核。[16:30:52]
- [审判长]:第三人对此是否认可?[16:31:09]
- [第三人代理人]:认可被告陈述,其未在签订涉案协议时审核我方网站中存在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权权属。[16:31:29]
- [审判长]:被告,根据你方与第三人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向终端客户收款并统计收款数据是由谁负责?你方是否从终端用户处收取费用;第三人对此是否认可?[16:31:4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向终端客户收款事宜,在实际合作过程中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被告不具有收款的条件,是由第三人负责收取;第二阶段,当被告具备收款条件后,是由被告负责收款。[16:32:06]
- [审判长]:第三人对此是否认可?[16:32:28]
- [第三人代理人]:不存在被告说的分阶段的问题。按照协议约定,用户支付的款项应该是由第三人收取,但是与被告合作过程中被告不同意由第三人收取,于是由被告负责进行收款,只有涉案刘先生充值的钱是由第三人收取了,第三人也仅收到这一笔款项,至于为何只有该笔钱款由第三人收取我方不清楚,对于其他的用户支付的款项,均是支付给了被告,但被告未给我方分成。[16:32:45]
- [审判长]:被告,你方与第三人履行战略合作协议是在网页端还是手机端?[16:33: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时都可以访问,没有明确限制是手机端还是网页端。[16:34:23]
- [审判长]:第三人对此是否认可?[16:34:41]
- [第三人代理人]:我方认为H5只包括手机端,不包括网页端。另外,对于聊天记录的问题,被告之前提交的一份公证书就是关于聊天记录的,但是在公证书中并不存在现在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网页打印件中的内容。[16:35:14]
- [审判长]:被告有无补充?[16:36: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方与第三人之间合作的图书作品太多了,被告不会主动审查或者推广某本图书,只有第三人确定了需要推广的具体图书之后,由第三人负责提供具体作品的链接,被告再进行技术处理进行链接推广。至于我方此次提交的微信截图打印件的内容在之前提交的公证书中没有体现是因微信聊天内容太多了,我方只是截取了一部分进行了公证。关于终端用户支付款项,合同中确实约定了由我方向第三人进行结算,故合同约定的是我方收取用户款项,然后和第三人进行结算。[16:36:28]
- [审判长]:第三人,你方陈述涉案充值费是由你方收取的,其他的由被告负责,那你方是否向被告提供收费接口?[16:37:56]
- [第三人代理人]:认可被告陈述的关于款项的结算方式。至于涉案的充值费为何充值到我方账户,我方不清楚,我方没有给被告提供过收费接口。[16:38:25]
- [审判长]:被告的意见?[16:38: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第三人确实没有向我方提供收费端口的信息。因为网页的收费链接是第三人设置的,所以不需要向我方提供账户信息。[16:39:08]
- [审判长]:各方还有无补充?[16:39: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6:39:5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16:40:05]
- [第三人代理人]:没有。[16:40:12]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40: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原告享有涉案五部作品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2、原告公证时是被告的网站上提供涉案五部作品,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仅是提供链接,我方认为是被告提供了涉案五部作品;3、具体由何人收费不影响本案侵权主体的认定,即使如被告所述,涉案五部作品是被告基于与第三人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基础上进行提供的,目前证据可以认定被告已超出推广的范围,因为如果是推广,应该是从被告的网站跳转到第三人网站进行阅读,但实际并非如此;该提供行为也超出了原告与第三人的授权范围,原告对第三人的授权仅限于第三人的自有网站、迅雷客户端,明确第三人不具有转授权。故不管PC端的网页是否由第三人与被告合作推出,被告行为已经超出了授权范围构成侵权;4、在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仅限于手机客户端、H5产品,由于本案是在电脑网页端的网页上进行的,而第三人也否认其与被告合作的范围包括电脑网页端,故我方认为被告构成侵权。[16:40: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方只是对涉案作品进行链接推广,推广方式只是对服务指向进行配置,用户看到的链接只是作为信息定位,内容不是在我方的服务器上向用户进行呈现,我方的传播方式不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我方与第三人有战略合作协议,所有内容存储均不在被告的服务器上而是在第三人的服务器上;对于H5并没有规定只能在手机端浏览,H5只是互联网页面组织格式,可以通过手机端和电脑端进行查看,故我方不存在超范围推广的问题。[16:42:26]
- [第三人代理人]:1、我方从未向被告转授权传播涉案作品,不存在原告所称转授权的情形;2、关于我方获得的作品的授权范围以我方提交的授权文件约定为准;3、第三人的服务器上有涉案5部作品内容,因为第三人获得了原告的授权,我方是合法存储;4、被告是对我方内容进行宣传推广和引流,还是将我方内容放置到其网站上供用户浏览,我方不确定;5、被告陈述前后矛盾。[16:43:30]
- [审判长]:依照法定程序,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在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16:44:2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意调解,但是目前没有具体方案。[16:44: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同意调解,需要原告提供具体方案。[16:44:57]
- [第三人代理人]:同意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16:45:12]
- [审判长]:鉴于目前原告没有明确的调解方案,本庭在此不再进行调解工作。庭后双方当事人如果有新的调解方案,可以及时与法庭沟通。[16:45: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明白。[16:45:5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明白。[16:46:06]
- [第三人代理人]:明白。[16:46:15]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16:46: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6:46:4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6:46:52]
- [第三人代理人]:坚持陈述意见。[16:47:07]
- [审判长]:下面休庭,请当事人阅读笔录签字。[16:47:20]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6:47:37]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