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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公司十年未分红 股东要求查账”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司十年未分红 股东要求查账”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21:38]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所有人员都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庭审过程中一律关闭通讯器材、不得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意走动;
2、诉讼参加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录音、录像和摄影;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法官许可;
3、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旁听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出庭;
4、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5、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09:26:37] - [书记员]:请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09:26:54]
- [审判员]:请坐下。[09:27:1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09:35:48]
- [审判员]: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09:36:08]
- [原告代理人]:原告:谷某某,女。
原告:万强,男。
委托代理人祁平,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来红,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09:36:34] - [被告代理人]:被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9号院1号楼102(电子城科技园集中办公区138号)。法定代表人王犀,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09:37:56]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是否有异议?[09:38:25]
- [原告代理人]:无异议。[09:38:49]
- [被告代理人]:无异议。[09:38:58]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庭审。
(敲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原告谷某某、万某与被告北京泛鹏天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初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刘昱杉担任法庭记录。
下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权利:
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做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按时出庭应诉、如实陈述事实、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双方当事人对上述诉讼权利、义务是否听清了,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09:39:23] -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40:14]
- [被告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40:22]
-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发表起诉意见。[09:40:38]
- [原告代理人]:1、泛鹏公司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供谷某某、万某查阅、复制;
2、泛鹏公司提供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供谷某某、万某查阅;
3、泛鹏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9:42:07] - [原告代理人]:事实和理由:泛鹏天地公司系2008年7月18日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谷某某、万某及其他8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未分配任何利润。现泛鹏公司对外宣称有其他公司收购该公司,但谷某某、万某作为股东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完全不知情。谷某某、万某曾于2018年3月20日向泛鹏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公司有关资料,但泛鹏公司未作出任何答复。[09:43:45]
-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09:44:04]
- [被告代理人]:泛鹏公司同意谷某某、万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九十七条查阅自2014年9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不同意复制,亦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泛鹏公司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知情权关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并未予以规定,对于会计账簿的规定仅体现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且该条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不正当目的”的解释仅针对有限公司的股东知情权,即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而泛鹏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本案诉讼费用应由谷某某、万某承担。[09:44:22]
- [审判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所有证据都要经过举证质证。现在由原告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09:44:47]
- [原告代理人]: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身份;
证据2、万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书及邮寄详情单,万某向公司申请查账并通过快递送达,证明原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履行了前置程序;
证据3、谷某某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申请书及邮寄详情单,证明原告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履行了前置程序。
(证据1为网络打印件,现在出示证据2的原件,证据3没有原件无法提供)[09:47:04]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47:30]
- [被告代理人]:(核对原件,略)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不认可,仅能证明打印工商系统时,原告为被告公司股东。
证据2、3、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被告确实收到了二原告的申请书,仅能证明请求知情权的前置程序,并非公司处于有限公司阶段申请的程序。[09:47:48]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出示你方证据,说明证据名称和证明目的。[09:48:50]
- [被告代理人]:证据1、2015.9.16被告公司章程,其中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与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一致,均为查阅,没有复制权限,知情权的范围也与原告主张的不一致。
证据2.原告成为被告公司股东资格的出资转让协议书,证明二原告成为股东的时间为2014年9月19日(以上证据具有原件)
证据3工商变更登记,证明原告申请股东知情权时公司处于股份有限公司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公司对原告享有知情权。[09:49:13] -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09:49:40]
- [原告代理人]:(核对原件,略)。
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明原告是被告公司的股东。
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自2014.9.19原告已经是被告公司股东,该期间被告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原告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
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说明公司性质进行了改变,原告作为股东及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又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均可以查询[09:50:17] - [审判员]:双方有无新证据提交?[09:51:04]
- [原告代理人]:补充一份证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该决议通过的股东名册,二原告万某股权与被告出示的证据1持有比例不一致。股份被稀释原告毫不知情,证明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09:51:23]
- [审判员]:被告发表质证意见[09:51:43]
- [被告代理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承认原告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至于该证据证明目的仅证明股份多与少,是否侵害股东利益问标题,与本案无关,本案仅是股东知情权问题[09:51:58]
- [审判员]:被告是否有证据补充?[09:52:23]
- [被告代理人]:没有了[09:52:36]
- [审判员]:下面法庭核实几个问题,被告陈述公司的基本情况。[09:52:55]
- [被告代理人]:泛鹏公司于2008月7月18日成立,注册成立时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9月19日,谷某某、万某分别受让北京观微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微公司)持有的泛鹏公司364 300元、369 700元的出资,2014年9月29日,观微公司名下的前述股份分别变更至谷某某、万某名下。泛鹏公司股东名册记载:股东谷某某持股364 300万股,持股比例3.1524%、股东万某持股369 700万股,持股比例3.1992%。2015年9月16日,泛鹏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09:53:13]
- [原告代理人]:认可。[09:54:21]
- [审判员]:被告,原告诉讼请求中所要求查阅及复制的文件你公司是否制作?[09:54:32]
- [被告代理人]:是的,我公司制作了这些文件。[09:54:53]
- [审判员]: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的法律依据。[09:55:07]
- [原告代理人]:第1项诉讼请求是依据公司法三十三条、九十六条、九十七条、一百六十五条,公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九条、会计法;第2项诉讼请求是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本案原告2018.3.2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被告未予以答复,所以原告有权提取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第七条、会计法第十四条、十五条第一款有相关规定.[09:55:22]
- [审判员]:原告,关于你方所称的应当同时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你方认为应当如何同时适用?法律依据是什么?[09:57:39]
- [原告代理人]:没有法律依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5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要求查阅公司章程修正案、财务会计账簿等,第二项诉讼请求自2015年9月1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公司章程等公司法九十七条规定的材料。[09:57:55]
- [审判员]:原告今日明确诉讼请求具体时间分界点,被告今日能否发表答辩意见?[09:58:15]
- [被告代理人]:针对法律规定部分,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对于有限公司阶段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知情权,原告在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前置程序,有限公司阶段并未提起前置程序,不符合知情权相应规定,股东在一个时间点申请知情权不可能跨越公司两个性质,去享有全部的知情权,被告对原告申请的知情权,仅限于2015.9.16至股东申请之日止所享有的知情权,原告今日明确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同上次庭审意见一致。[09:58:33]
- [审判员]:公司章程如何约定?[09:58:58]
- [被告代理人]:根据公司章程28条之规定,股东享有如下权利:该内容第五条明确股东享有的知情权范围,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知情权公司章程29条明确约定享有知情权的前置程序没提出书面程序。[09:59:18]
- [原告代理人]:公司法应当依据33、97条规定[09:59:39]
- [审判员]:公司章程规定是否有异议?[09:59:54]
- [原告代理人]:无异义,但是应当按照公司法规定
公司法33条,法院没有规定享有知情权是要在享有股东权利之后,没有规定范围,可以查阅成为股东之前的,也有相关法院的判例。[10:00:17] - [被告代理人]:原告申请知情权的起始日期,我方证据2出资转让协议书,明确表示9.19正式成为被告有限责任公司阶段的股东至2014.1.1-2014.9.19原告要求查阅公司相关资料被告不认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0:01:01]
- [审判员]: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要求复制是吗?[10:01:20]
- [原告代理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相关的知情权均要求复制[10:01:33]
- [原告代理人]:要求复制的理由?[10:01:52]
- [原告代理人]:了解公司经营状况[10:02:08]
- [被告代理人]:第一项诉讼请求根据公司性质分为两个阶段,原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东只知情权,被告向原告进行查阅无复制的权利[10:02:29]
- [审判员]:被告,若原告行使股东知情权,你方在何地提供?[10:02:46]
- [被告代理人]:在我方的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永安东里甲*号,德润大厦B座****。[10:03:00]
- [审判员]: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0:03:28]
- [原告代理人]:没有[10:03:37]
- [被告代理人]:没有[10:03:46]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综合本案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原告受让股权之前对泛鹏公司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2、原告是否有权在被告公司性质变更后针对变更前的公司依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3、原告是否有权复制泛鹏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4、原告是否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相关资料),双方是否有异议?[10:06:26] - [原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13:00]
- [被告代理人]:没有异议。[10:13:31]
- [审判员]:双方发表辩论意见。原告方先陈述你方辩论意见?[10:13:45]
- [原告代理人]:争议焦点1原告成为股东之前是否享有知情权,我们查阅相关案例和法律固定我们认为股东知情权,只要证明原告是该公司股东就享有知情权,法律没有规定知情权的范围,所以我们要求查阅2014.1.1之后的知情权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公司在2015.9.16改制以后股东是否享有两个阶段的知情权,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33条规定原告享有股东知情权,2015.9.16股份有限公司之后原告是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第97条规定及司法解释4第七条的规定,原告享有2015.9.16以后的知情权,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司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能查阅股份有限公司阶段的资料,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相关精神原告应当依法享有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期间的知情权;关于是否复制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33条规定原告有权复制法律规定的相关文件。[10:14:11]
- [审判员]:被告方陈述你方辩论意见。[10:15:37]
- [被告代理人]:1.是否享有知情权,被告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知否享有知情权是原告是否成为公司股东为前提,原告并非公司股东之前,因此该阶段不享有知情权,
2.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必须书面享有前置程序,在公司2008年成立至2015.9.15为有限公司阶段,原告在此阶段并未书面申请公司股东知情权问题,2018.3.20其申请,公司处于股份有限公司阶段在股份制公司阶段即3.20之前,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原告对公司整体情况及变更整个过程了如指掌,在变更其前后并未申请,直至3.20才申请,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享有申请之后的知情权;
3.是否享有复制的权利,有限公司阶段包括查阅和复制,股份制公司阶段,股东享有知情权范围仅为查阅不包括复制,原告书面申请前置程序是股份公司阶段,仅享有查阅的权利,并非复制权[10:16:01] - [审判员]: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法院再行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进一步清晰了,双方当事人是否还有调解意愿?[10:16:33]
- [被告代理人]:同意,调解方案就是在公司法的范围内。[10:18:01]
-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10:19:28]
- [审判员]: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差距较大,且不能形成新的调解方案,本院不再当庭组织调解,如果双方庭后能达成调解,请于即使向法院说明。双方不能达成调解意见合议庭将择期宣判。现在由双方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10:19:57]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0:20:22]
-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0:20:36]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敲法槌)[10:20:52]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10:21:18]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贾月双提供庭审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庭的大力支持。[10:23:25]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0:2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