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9月18日14:30,丰台法院审理“认为实际课程与宣传不符 诉请教育机构退款并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4:31:3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张先生诉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31:52]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14:33:13]
- [主持人]:原告张先生起诉称,为学习西点烘焙,他了解到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宣传内容,并在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关承诺后,与被告签订了《课程培训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24000元学费。但是张先生在培训过程中发现,培训课程、培训环境、培训效果与被告官网宣传的完全不符,被告注册的工商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也并不包括教育。
张先生认为,被告的培训环境与师资力量与其宣传完全不符,其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和相关人员的承诺严重欺骗和误导了他,已构成欺诈行为,应退回学费并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课程培训协议》;被告退还原告学费24000元。[14:33:48]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花乡庭法官罗兆英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14:33:58]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14:38:04]
- [审判员]: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14:38:21]
- [审判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14:38:41]
- [审判员]:(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先生诉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花乡法庭法官罗兆英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王伟蔷担任法庭记录。[14:38:49]
- [审判员]: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14:40:01]
- [审判员]: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14:40:16]
- [审判员]: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14:40:35]
- [原告]:不申请。[14:40: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申请。[14:40:55]
- [审判员]: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5:14:21]
- [原告]:我为学习西点烘焙,了解到被告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宣传内容,并在其工作人员作出相关承诺后,与被告签订了《课程培训协议》,并向被告支付了24000元学费。但是我在培训过程中发现,培训课程、培训环境、培训效果与被告官网宣传的完全不符,被告注册的工商信息中的经营范围也并不包括教育。
我认为被告的培训环境与师资力量与其宣传完全不符,其官方网站的宣传内容和相关人员的承诺严重欺骗和误导了我,已构成欺诈行为,应退回学费并赔偿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课程培训协议》,2、返还学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关于返还学费,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23000元。[15:14:32] - [审判员]:被告答辩。[15:19:1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原告的诉求。事实是:协议中约定了退费,其中第一部分第三条,注册三十天后或者自动退学等,这几种情形是不退费的。原告注册超过30天,因此不予以退费。不同意解除协议,同意继续给原告授课。[15:19:36]
- [审判员]: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原告举证。[15:20:27]
- [原告]:1培训机构名册复印件,证明被告注册地址是新东方的。
2网页截图及网页公证,证明被告前期的宣传内容,这与我们后期了解到的不符合。
3聊天记录,证明所承诺的服务没有达到。
4通知的照片、视频,证明宿舍楼里,原告住的房间虽然没封条,但是旁边有房间是被封的,有过投诉得知住的地方是被查封的。、
5学费收据、合同。
6企业信息,证明被告号称是集团办学但与实际不符,经营范围没有西点培训。
7视频,证明两人一台设备,(当庭播放)。
8录音,证明与老师沟通时,老师表示制作失败。
9劳动局录音。[15:20:51] - [审判员]:被告质证。[15:23:5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真实性认可,被告公司隶属另一合肥的集团公司,我们从事烹饪培训是技术转让和服务中涵盖的。新东方也是集团下的公司。之后地址变更。
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设备场景等符合实际。
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教学中几次制作失败不代表教学师资的问题。证明被告也在一直改善教学条件。
4 真实性认可,确实有封条,具体再核实。原告确实有居住,承认其居住对应的租期,但是租金每月1千是交了业主而不是被告。被告无义务向原告提供住宿,仅是预定房间方便学员。我们是在现有租金标准下找的房子。
5合同、收据真实性均认可,确实有合同关系也收了原告相应的学费。
6真实性认可,意见同证据1。
7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视频内是设备机器,而不是承诺的工具
8真实性认可,是我们的老师,确实老师存在制作失败,我们也更换了老师。
9真实性认可,我们注册地和经营是真实的,我们提供技术咨询和转让服务,与其经营范围一致。[15:24:09] - [审判员]:现场核对录音证据的文字版。[15:26:04]
- [原告]:向被告指出具体的页数和内容,包括承认课程存在问题,需要重新授课等。[15:26: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这个录音,真实性是认可的。确实教学中存在一些教学作品未成功,也是正常现象。被告公司应学员要求更换老师,我们也是在积极解决问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过高,所以没能协商一致。[15:27:25]
- [审判员]:被告举证。[15:28: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1协议、入学注册表
2班级日志
3其他学员的继续接受培训申请书
说明:张先生的学费收的是2.3万元,具体见收据。[15:28:31] - [审判员]:原告质证。[15:29:25]
- [原告]:1真实性认可。
2是我们的课,存在提早下课,期间属实。
3这个不知道。[15:29:49] - [审判员]:授课时长?[15:30: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3个月60天是指除去三个月的周末。[15:30:54]
- [原告]:实际是2018年 3月19日上到2018年4月25日。应该上到2018年6月12日。开课是2018年3月16日,但是我是后面来的,3月19日到的。[15:31: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认可上次开庭陈述的他们实际上课的时间。应该上到2018年6月12日。[15:31:58]
- [审判员]:解除合同依据?[15:32:09]
- [原告]:事实是虚假宣传,法律依据不清楚。[15:32: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解除,同意继续给原告授课。[15:33:01]
- [审判员]:虚假宣传核实。[15:33:19]
- [原告]:法国的从业多年的师资,原材料供应充足。被告的注册地址是新东方的学校,这个事没有提前告知,其经营范围没有西点培训。[15:34: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被告是一个教育公司,是新东方旗下的一个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培训、转让。不存在虚假宣传。[15:34:43]
- [审判员]:是否同意继续履行?[15:34:59]
- [原告]:不同意继续上课。[15:35:0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同意给原告退费。[15:35:32]
- [审判员]:相关投诉核实。[15:35:44]
- [原告]:我们去消费者协会、工商、税务、劳动局有过投诉,之后回复说被告不协调。[15:36:1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我们很配合。现在是原告和我们之间矛盾很大。[15:37:13]
- [审判员]:是否同意按照天数计算来退费?[15:37:56]
- [原告]:同意按照天数来计算,没上课的天数予以退费。[15:38:2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没有对课时约定。如果我们承担责任,同意按照天数来退费。[15:38:43]
- [审判员]:法庭辩论。[15:38:57]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称其不是学校而是公司,但是被告代理人陈述以及我们的录音中,多次称自己是学校,而非公司。前期的宣传一直就是说集团创办的品牌学校。我们是课程培训,而不是被告所述的技术转让。被告提供异地学习的解决方案,也不方便原告。[15:39: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39:54]
- [审判员]:法庭调解?[15:40:1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不调解。[15:40:30]
- [审判员]:最后陈述。[15:40:4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5:40: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5:41:08]
- [审判员]:休庭看笔录签字。[15:41:22]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5:41: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5: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