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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0日10时,西城法院直播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天我们将在西城法院为您现场直播“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感谢您的关注。
    我是今天直播的主持人田婧,下面为您简要介绍一下通报会相关情况: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步,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胜诉判决能否变成真金白银,除了执行法官要给力,还受制于个案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不能”不属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范畴,执行工作并非“万能”,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更不可无,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通报会亮点:通过对 “执行不能”典型案例的介绍和法官提示,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10:01:35]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分为三个阶段:主持人介绍新闻通报背景;西城法院执行局局长周艳华做主题发言;媒体提问,通报会进入第一项议程.
    [10:02:15]
  • [魏立新]: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
    我是西城法院政治处主任魏立新。今天,我们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举行“西城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今天,北京电视台、北京晚报、北京时间、法制晚报等十多家媒体来到现场,首先对各位媒体朋友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体现司法权威,彰显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群众对执行工作有了更加深切的期盼。然而很多人并不知道,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依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法执行到位。这与“执行难”有着本质的区别。目前社会上对“执行不能”的理解还不深入,存在“执行万能”的误区,以至于片面地认为生效判决成了“法律白条”,质疑法院执行不力,忽视了法官们办理执行案件付出的艰辛努力。
    [10:05:06]
  • [魏立新]:
    今天我们召开“北京西城法院“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邀请了执行局局长周艳华,执行二庭法官许波共同参加,通过通报我院“执行不能”的典型案例,向公众释明“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执行不能”案件的后续处理过程,并分析“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向公众提供相关防范对策。
    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将对本场通报会进行同步图文直播,西城法院新浪官方微博@北京西城法院将对此次通报会进行全程直播。
    首先,请执行局局长周艳华做主题发言。
    [10:59:35]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各位来宾、媒体朋友:
    大家好!
    执行工作事关法院工作全局、事关司法公信力、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为深入贯彻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示精神,我院围绕最高法院、北京市高院关于破解执行难的目标要求,以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为目标,全院统筹、合理安排,全力以赴打好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2016年1月至2018年8月,我院旧存加新收执行案件合计41850件,已结36513件,执行到位金额99.86亿元;累计对自然人发布失信名单12926人次,对法人发布失信名单2473件次;对于自然人、法人共计采取限制消费措施12407件次,对218名被执行人做出司法拘留决定。
    [11:00:40]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尽管执行干警为办理好执行案件付出了艰辛努力,但由于“执行不能”案件客观存在,造成社会对基本执行难的理解、认同和法院对破解执行难所作努力的自我评价存在一定差距。事实上,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过程中,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得到实现,除了取决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否得力等因素外,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手段后仍不能执行到位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从我院执行工作实践看,“执行不能”案件约占全部执行案件的30%左右,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人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二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三是借贷类案件,到执行阶段,法院经各种途径寻找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所剩无几,或仅存的财产存在多轮查封,债权人权利几乎无法实现。
    [11:01:22]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一、理性认识“执行难”和“执行不能”
    对于普通群众而言,往往存在一种认知:法院判决我胜诉,没有执行到位就是在打法律白条,就是执行难,这是一种认识误区。法院的执行是一种事后救济措施,案件能否执行到位,一方面取决于法院的执行力度,另一方面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和经济状况。换言之,被执行人有财产,则法院力争执行到位;无财产,则法院有心无力;财产多,则可以最大限度地多执行;财产少,则只能实现部分债权。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回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态。
    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而非“执行难”。“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有着明显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执行难”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执行不能”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市场交易本身就有风险,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每一个进入市场的主体都应当有清醒的认识、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
    实践中,部分群众对执行不能案件存在认识误区:即执行不能是法院执行不力导致的,法官除了对被执行人穷尽措施,还要对相关人员(如被执行人配偶、子女等)采取执行措施,实行“连坐”。下面,我结合案例给大家厘清一下。
    [11:01:53]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案例一 某医院申请执行何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5年1月27日,何某到某医院急诊处就诊,该院诊断何某病情为:意识和障碍、发热待查、脑出血后遗症、高血压、脑梗塞。次日,何某转入某医院ICU科住院治疗。根据医院提供的何某的住院病历显示,2015年1月28日病历中关于何某的“体格检查”中未有患有压疮、褥疮的表述,初步诊断及确定诊断中含有“压疮”,2015年2月12日,何某转入该医院综合内科病房住院至今。2月15日,在该医院与何某家属的谈话记录中,医院告知其家属何某患有褥疮。其子女认为该病情系医院处理不当造成,与医院协商未果后将被执行人长期留在医院,不管不顾,亦未向医院缴纳相关医疗费用。医院遂将何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何某给付医院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至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期间的医疗费23 398.03元,二零一五年三月五日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期间的护理费88 053元。该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过程:被执行人何某系80多岁的高龄老人,半植物人状态,口齿不清,长期瘫痪在床。我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因何某长期卧病在床,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我院对其亦无法采取拘留措施,案件无法推进。我院将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事项告知申请人某医院,申请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我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释法: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涉及医患双方,执行标的为金钱给付,被执行人主体特殊,瘫痪在床,导致法院无法采取拘留等措施。申请人对法院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何某子女并非案件被执行人,无法执行,案件只能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1:02:24]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二、“执行不能”案件后续如何处理
    对于金钱给付案件而言,执行不能,从时间延伸上讲,是“进入执行程序后”。市场形势不断发展变化,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也是不断更新。以合同为例,在订立合同或发生纠纷时,合同相对人的经营状况或许还比较好,但因市场的变化或发生纠纷后,债权人没有及时行使起诉权,或在诉讼中没有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或在判决生效后没有及时申请执行,导致进入执行程序后,合同相对人因种种原因(主观与客观,善意或恶意)已经没有或只有很少的财产可供强制执行。当然,这种财产能力状态亦有可能发生变化,使案件出现转机。因此,法律对“执行不能”案件区分两类情形分别进行处理:一类按法律规定要裁定终结执行,彻底退出执行程序;另一类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暂时告一段落,被执行人在将来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到位。
    1、确定无法执行到位的,裁定终结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4、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为被执行人的其他主体的。上述情形中,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又没有继受债务的主体,也没有责任财产,这种状况今后也不会有改变的可能。在案多人少的现实背景下,此类案件彻底退出执行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让法官腾出手来攻坚有望执行到位的案件。
    2、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是对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的案件所作的程序性处理,依照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11:02:50]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程序,此类案件并非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而是被纳入了终本案件管理库,由系统定期自动开展复查,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跟踪式监控。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将严格按照终本规定完善工作程序,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杜绝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程序,确保终本案件经得起检验。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实践中,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也有部分案件通过后续恢复执行得以推进。
    [11:03:23]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案例二 联合惩戒发力 终本案件执结
    案件概况:申请执行人刘某于2015年7月8日入职被执行人北京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自2015年8月11日起,因为被执行人北京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停业整顿状态,申请人刘某未再上班,且被执行人一直拖欠申请人上述期间的工资。双方的上述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委仲裁,裁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等13000余元。
    执行过程:2016年5月,申请人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调查,已是人去楼空。法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我院与工商分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报送工商分局,依托西城区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包括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高管职务、禁止工商登记变更等措施。2018年3月份,被执行人因亟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被工商部门告知受到联合惩戒机制的限制,无法办理,遂主动联系我院要求履行义务,并申请解除相关工商联合惩戒措施,目前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法官释法:随着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一惩戒措施的威力日益凸显。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除了已有的出行、贷款、担任高管、高消费等限制外,在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参评道德模范等方面也将受到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正在向更广的领域覆盖,面向失信被执行人的天罗地网将更加密不透风。
    [11:03:45]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案例三 提供财产线索 案件起死回生
    案件概况:张某与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人原系朋友关系,宋某自2014年7月始陆续向张某借款40余万元,后宋某一直没有还款,张某起诉宋某并经法院判令宋某偿还张某本金利息共计42万余元。
    执行过程:2017年张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通过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统查,查明宋某名下无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账户存款仅3万余元且被我院依法冻结扣划,宋某本人经查找下落不明。因张某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告知张某在有财产线索时可以恢复执行。
    2018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宋某在浙江舟山有一处房产,已被舟山某区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房屋拍卖款。我院及时予以恢复执行,向舟山某区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在舟山某区法院分配到案款16万余元。案款得到部分清偿。
    法官释法:“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这是长期困扰执行法官的大难题,也是造成申请人主观感觉“执行难”的重要因素。本案于2017年申请执行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不意味着法院强制执行措施的完结,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并不自此免除。本案裁定终结后,执行法官在申请人提供线索时及时恢复执行措施,案件得以部分执行到位,有效保障了申请人胜诉权益。
    [11:04:13]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案例四 巧借拒执威慑 车辆终获返还
    案件概况:2012年9月26日,原告刘某获得北京市个人小客车配置指标。2012年10月10日,原告购买涉案车辆,购车款发票上的购货人载明为原告,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上的纳税人载明为原告。同日,涉案车辆办理了机动车登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其上载明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某。涉案车辆自购置后由被告牟某实际控制使用。后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牟某返还涉案车辆,并获法院判决支持。
    执行过程:判决生效后,因牟某拒绝返还车辆,刘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承办法官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某声称车辆不在其控制之下,无法交付。申请人刘某亦无法提供准确的车辆停放地点,案件一时陷入僵局。后申请人刘某以牟某涉嫌拒执罪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并被受理。在拒执犯罪的强大法律威慑下,被执行人牟某在今年7月下旬主动联系法院,称涉案车辆在河北省三河市停放,自己无法移交,希望法院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为了能够尽快实现申请人的利益,在临近下班之际,承办法官在法警队协助下,驱车赶往河北三河控制了涉案车辆,并将车辆拖回法院,案件最终执结。刘某撤回了对牟某的刑事自诉。
    法官释法:在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大背景下,充分利用追究拒执罪责任的方式打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威慑被执行人,督促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能够有效维护法院生效裁判的严肃性与权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该罪名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明确酌情从宽、从重处罚的情形,把拒执犯罪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改为公诉与自诉并行,更加符合执行工作实践,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案即通过追究拒执犯罪这一刑事手段,给被执行人造成极大的心理震慑,最终促成案件顺利执结。
    [11:04:43]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三、“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及防范对策
    “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复杂,有历史背景、市场行情、社会诚信环境以及意外不测等方方面面的因素,但债权人自身的原因也不容忽视。从债权人来看,导致“执行不能”案件的成因主要包括:1、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债权人未审慎地了解债务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未进行风险评估、不要求提供担保财产就草率地与之从事交易;2、碍于情面。有些当事人双方关系要好、彼此了解,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担保要求,仅仅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就与之合作或者出借款项;3、在利益驱动下,抱有侥幸心理。比较典型的就是高额利息借款的申请人,往往心存侥幸,一旦事发,其收回借款的希望很渺茫;4、主张权利不及时。有些债权人不注重对债务人的后续跟踪管理,债务人已明显不具备还款能力,债台高筑,甚至人去楼空,但债权人对此却仍不知晓,导致主张权利时,债务人的财产均已被其他债权人控制;5、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债权人知道发生争议时诉至法院,但却不懂得运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等措施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为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不能”案件,我们在此提示大家,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充分运用商业保险、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提前防范风险;2、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提起诉讼,并在诉前、诉中阶段就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线索进行保全,第一时间控制财产,不给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可乘之机,降低后续的“执行不能”风险,为实现自己的债权筑牢基础;3、进入执行程序后,要积极、主动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便利。
    执行是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步,关乎当事人切身利益。生效法律文书必须得到执行,这是法院执行工作的职责所在,但“必须得到执行”并不等同于“能够完全执行”。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胜诉判决能否变成真金白银,除了执行法官要给力,还受制于个案中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执行不能”不属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范畴,执行工作并非“万能”,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更不可无,希望大家能够正确认识执行工作,理性区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对执行法官多一份理解和信任,共同营造理解执行、尊重执行、配合执行的良好社会环境。
    谢谢大家!
    [11:05:07]
  • [魏立新]:
    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欢迎媒体朋友就今天通报的主题进行提问,各位提问时请先介绍一下自己所代表的媒体。
    [11:05:34]
  • [嘉宾 北京晚报记者]:
    请问法官,在法院与何某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个典型案例中,为何不能对何某子女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
    [11:12:03]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民间有一种观念认为“父债子还”,就是谁欠了钱,他的家人都应该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在法治社会下,这种强制性的“父债子偿”是不允许的。父母和子女均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对其所参与的民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父母和子女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关系。
    具体到本案,医疗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系医院和何某,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医院和何某之间,而生效判决书也只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被执行人为何某,其子女没有当然的责任和义务替父母偿还个人欠债。当父母欠债无力偿还时,子女是否要为父母还债完全取决于个人主观意愿,法院无法强制执行子女名下的财产。
    需要指出的是,当何某死亡后,特定情况下,其子女有可能对何某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法条可知,继承遗产就需继承债务,如果父母死后,子女继承了遗产的,需要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11:12:48]
  • [嘉宾 缤纷西城记者]:
    执行联动机制具体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11:13:16]
  • [许波]:
    以我院和区工商分局的联动机制为例,2017年以来,我院与区工商分局就执行联动开展试点,依托西城区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网络专线、电子政务平台等媒介,建立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刑事犯罪人员等信息交换机制,实现网上信息归集、传输、共享、反馈,对被执行人实行联合惩戒,同时,区工商分局通过对法院数据信息的整理、比对,归集至相应市场主体名下,丰富市场主体的全景画像,提示潜在的交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该机制运行以来,通过区工商局在对外投资、股权出质、工商变更等多个领域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成功促成57户失信企业主动到区工商分局咨询解决方案,其中,23户已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涉案标的1083.27万元,另有1户失信被执行人在受到联合惩戒后积极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履行方案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11:15:05]
  • [嘉宾 未来网记者]:
    执行联动机制的内容是什么,包括几个层次?
    [11:15:30]
  • [许波]:
    执行联动机制是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是指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房管、出入境、民航、铁路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联动机制是整合社会力量,多管齐下,解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传统执行难题,通过提高抗拒执行、规避执行的成本,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其本质就是将执行协作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形成对拒不执行行为的联动评价和遏制。
    执行联动机制可以划分为3个层面。从国家层面看,2010年,最高法院与中央19个部门联合会签《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标志着国家层面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各部门协作联动的执行联动机制正式建立。2016年,国家发改委和最高法院牵头,中央44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从市级层面看,2016年底,市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由市49家单位参与的执行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从区级层面看,2017年,西城区委政法委牵头组织辖区20家单位和15个街道办事处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细化联动任务,明确各自职责。
    [11:16:00]
  • [嘉宾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是否必须申请人申请才能恢复?
    [11:17:55]
  • [执行局局长周艳华]: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既可以由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而启动,也可以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对于终本案件,执行法院在后续五年内,每半年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可以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确保申请人权益。
    [11:18:35]
  • [魏立新]:
    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执行不能”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法院采取程序上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但依然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加强司法救助等相关工作。既然选择向法院申请执行,就选择相信了法律,那么也请继续信任和支持执行法官,一定会履行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本次通报会到此结束,再次感谢大家的到来!
    [11:19:02]
  • [主持人]:
    本次通报会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特别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左宁(摄像)、孙正超(照相)对本次网络直播给予的支持!
    [11:19:28]
  • [声明]:
    本直播不具法律效力!
    [11: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