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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9:00直播嘉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现在为大家直播一起嘉定法院审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自2014年6月6日起,被告以做生意为由逐次向原告借款12次,共计586000元,2018年5月3日被告来原告家中称将会申请法院把其房子处理掉随后归还借款,然而至今还是仍未归还,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
本网直播,敬请关注![12:34:04] -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12:34:18] - [审判员]: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嘉中人民法庭今天就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王英独任审判,书记员陈莎莎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在送达的受理、应诉通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原、被告是否清楚?[12:34:34]
- [原告]:清楚[12:34:47]
- [被告]:清楚[12:35:01]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原、被告是否申请回避?[12:35:14]
- [原告]:不申请[12:35:24]
- [被告]:不申请[12:35:32]
- [审判员]: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2:35:44]
- [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86000元。被告叫我继父的,但基本不来往的,2014.6.6被告到我家向我借款10万,后来陆续向我借款一共12次,每次都会出具借条,2017.7.7被告承诺总计欠我586000元。之前的借条都被撕毁了,只有一张513000元的借条因为丢在我家后被我捡了起来。[12:35:58]
- [审判员]:原告对诉请有无变更或补充?[12:36:11]
- [原告]:无[12:36:34]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12:36:49]
- [被告]:586000元借条包含本金和截止2017.7.7止的利息,因为时间太长了,记不清当时按多少计算利息,但肯定没有超过法律规定。[12:37:11]
- [审判员]:原告?[12:37:26]
- [原告]:586000元是包含利息的,都是根据被告说的来计算的,其中415000元是按年利率15%计算,166000元按年利率3%计算。[12:37:37]
- [审判员]:由原告举证。[12:37:53]
- [原告]:承诺书和撕毁的借条 证明2017.7.7被告确认向原告借款586000元[12:38:07]
- [审判员]:被告质证[12:38:20]
- [被告]:真实性无异议,该金额包括利息,后来因为付不出钱,利息变更为3%[12:38:35]
- [审判员]:由被告举证。[12:38:51]
- [被告]:无[12:38:58]
- [审判员]:借款如何交付?[12:39:13]
- [原告]:都是现金交付的,被告开车带我到戬浜的农商行取现。[12:39:24]
- [审判员]:原告承诺当庭陈述均客观真实,确实已经交付借款?[12:39:42]
- [原告]:承诺已经全部交付借款。[12:39:53]
- [审判员]:你是否认识被告老婆,她是否知情?[12:40:05]
- [原告]:认识,后来有一次催讨的时候其也在场[12:40:26]
- [审判员]:原告做何工作?[12:40:36]
- [原告]:我退休后还在到处干活,这些借款都是我和老婆十几年的积蓄,被告说苦的不得了,借了之后马上就会还,我鉴于双方的关系才借款给他。之前我也曾起诉,但被告找到我说在外欠了很多钱,并让我出具证明证实借款都是生活需要所借,其在上也签了字,并告诉我等法院处理好之后就有钱归还了,我就没有没想到之后被告就不联系我了。[12:40:47]
- [审判员]:下面休庭。[12:40:58]
- [审判员]:在休庭期间法庭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现双方有何调解意见?[12:41:11]
- [被告]:同意在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586000元,诉讼费由我方承担。[12:41:23]
- [原告]:同意[12:41:34]
- [审判员]: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一致调解协议:
一、被告李忠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凌凤兴借款本金及利息586000元;
二、双方今后无其他纠葛。
本案受理费9660元,减半收取4830元,由被告李忠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8年9月27日前交付本院。
双方对上述协议有无异议?[12:41:47] - [原告]:无[12:42:05]
- [被告]:无[12:42:13]
- [审判员]:双方是否同意上述协议经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12:42:26]
- [原告]:同意[12:42:37]
- [被告]:同意[12:42:47]
- [审判员]:闭庭,双方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2:43:01]
- [主持人]:今天的网络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网络庭审直播记录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谢谢关注![12:4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