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9月18日15时,昌平法院审理“称建造师资格证被锁定 前员工诉建筑公司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5:15:01]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徐先生诉称:自2016年4月26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趁原告还没有将一级建造师关系转出期间,将原告的一级建造师锁定在被告所承接的某项目上,致使原告的一级建造师关系无法从被告单位转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转出原告的一级建造师关系,但被告不予办理,导致原告离职后无法从事项目经理岗位,造成极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的一级建造师从被告承接的项目上解锁,并补偿原告无法担任项目经理造成的损失,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一级建造师关系转出为止,每月8000元。
    [15:15:15]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琳琳独任审判,书记员娄月娇担任法庭记录。
    [15:15:25]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5:15:46]
  • [审判员]:
    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徐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樊某,男,该公司法务。
    [15:16:27]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18:18]
  • [审判员]:
    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北京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琳琳独任审判,书记员娄月娇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5:18:3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5:19:0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了,不申请。
    [15:19:14]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5:19:30]
  • [原告]:
    自2016年4月26日我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趁原告还没有将一级建造师关系转出期间,将原告的一级建造师锁定在被告所承接的某项目上,致使原告的一级建造师关系无法从被告单位转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转出原告的一级建造师关系,但被告不予办理,导致原告离职后无法从事项目经理岗位,造成极大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原告的一级建造师从被告承接的项目上解锁,并补偿原告无法担任项目经理造成的损失共计184000元。
    [15:23:50]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15:24: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被告愿意配合原告,并协调工程发包方北京某置业工程公司、总发包方某建设有限公司以及北京市建委,将原告的项目经理证从涉案工程项目中解锁。而且该协调工作被告工作一直在进行,近期将有结果。因为项目经理证书的解锁,需要工程总承包方、工程承包方及被告公司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协议,但是工程总承包方表示其签署该解除协议的前提为,工程建设方与被告公司的施工合同解除,故该进程一拖再拖。另外,我公司不同意补偿原告所谓的损失。
    [15:24:59]
  • [审判员]:
    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5:31:14]
  • [原告]:
    证据1、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
    证据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证明双方于2016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
    [15:31:28]
  • [审判员]:
    现在由被告进行质证。
    [15:34: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认可。
    [15:34:11]
  • [审判员]:
    被告方进行举证,并说明证据名称、来源及证明目的。
    [15:34:3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1、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告未解决与工程建设方的施工合同及工程款争议事宜,向法院于2018年8月提起诉讼并依法受理。我公司在起诉的同时,也在促进工程总承包方及建设方与被告办理施工合同解除事宜,进而向北京市建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办理原告的一级建造师关系解锁。
    [15:34:49]
  • [审判员]:
    现在由原告进行质证。
    [15:39:13]
  • [原告]: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在2016年4月就离职被告公司了,该诉讼与本案无关。
    [15:39:28]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原告说一下入职和离职的情况。
    [15:56:10]
  • [原告]:
    2001年2月入职,2016年4月我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15:56:58]
  • [审判员]:
    原告,你什么时间发现一级建造师资格证在被告公司承接的项目上锁定?
    [16:07:06]
  • [原告]:
    2016年7月左右,发现之后一直和被告公司协商都没有解决,因此我按照每月8000元酌定损失。
    [16:08: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支付。单纯从解锁建造师资格出发,原告并没有任何损失。第一,项目经理及一级建造师的资格,仍然为原告所有。第二,拥有以上资格就可以实际任职项目经理等岗位,工程项目部的人员并非每个人都需要具备一级建造师,一级建造师是否锁定,对于他担任或者执行项目经理岗位没有任何影响。
    [16:09:16]
  • [原告]:
    一级建造师的资格,只能在一个项目上锁定。如果我找了新的单位,资格转不过去,对我是有影响的。
    [16:12:21]
  • [审判员]:
    原告从被告公司离职后,有新的工作吗?
    [16:13:15]
  • [原告]:
    现在没有工作,刚从被告处离职后工作过一段时间,后来又离职了。
    [16:13:38]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4:09]
  • [原告]:
    我离职以后,被告公司把我的资格证押到项目上,而且没有任何解释,被告公司这么做是没有道理的。而且我2016年8月,就与被告公司联系,他们一直没有给我办理。
    [16:14:25]
  • [审判员]:
    接下来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9:3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所主张的每月8000元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代理人在庭后愿意同公司相关领导就原告诉讼请求进一步沟通。
    原告的资格证,并非是我公司自己就可以解锁的,需要其他两个单位的同意与配合。按照合同约定,如果我们要换项目经理是需要征得发包方同意的,他没有同意。而且当时我们也没有找到合适的人把他的证书换出来。具体如何把原告的证书放到涉案项目上,我不太清楚。
    [16:21:04]
  • [审判员]:
    鉴于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庭不再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16:23:56]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24:2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6:24:33]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6:24:4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娄月娇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25:01]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8:2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