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新闻发言人周凤兴

民二庭庭长于立华

新闻办副主任相颖

民二庭法官曲爽

通报会现场
10月11日10时,密云法院召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召开的是“密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新闻通报会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9:41]
  • [主持人]:
    密云地处北京远郊,辖区八山一水一分田,土地与百姓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所涉及的权益范围日益广泛,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辖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密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希望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归纳梳理,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合理化建议,推动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通报会现在开始。
    [10:11:41]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通报会。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所涉及的权益范围日益广泛,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对于山水兼备的密云区,土地更是与百姓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我院特别召开今天的新闻通报会,通过总结调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并以发布典型案例的形式进行诉讼提示,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10:16:09]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下面,我来介绍下与会的各位领导和嘉宾。密云区法院新闻发言人、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周凤兴,密云法院民二庭庭长于立华,民二庭法官曲爽。今天我们还有幸请到了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的领导,各镇司法所所长及工作人员,让我们掌声欢迎。同时,也要感谢在座的各位媒体朋友对我们院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首先,有请我院新闻发言人周凤兴主任对我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情况做通报。
    [10:16:49]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密云地处北京远郊,辖区八山一水一分田,土地与百姓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地所涉及的权益范围日益广泛,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纠纷,对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辖区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今天我们召开新闻通报会,希望通过对我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成因进行归纳梳理,为此类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合理化建议,推动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
    [10:22:29]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一、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的特点
    1.纠纷数量较多
    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含了土地经营权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合同纠纷,也包含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继承等用益物权纠纷。2014年至2018年8月,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类纠纷以及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案件共计715件,纠纷数量较多,且在商事纠纷数量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中,2014年,我院受理此类纠纷152件,占受理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16.9%;2015年,我院受理此类纠纷174件,占受理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14.5%;2016年,我院受理此类纠纷163件,占受理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15.3%;2017年,我院受理此类纠纷115件,占受理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13.4%;2018年1至8月份,我院受理此类纠纷152件,占同期受理的商事纠纷案件数量的21.3%。2014年以来,我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类纠纷以及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始终维持在商事案件收案数量的10%以上,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10:23:13]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2.所涉纠纷种类和权益类型日益多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土地价值的不断提升以及村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土地承包所涉及的纠纷类型和权益类型日益多样,如因继承而要求村集体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因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而主张合同无效等类型纠纷纷纷涌入法院。特别是辖区内重点工程的实施,涉及到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守法奖金发放等诸多经济利益,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权益类型已经由传统的经营使用权发展至多元化的利益期盼。同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往往争议较大、矛盾突出,很难调解。2014年至2018年8月,我院受理的715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类纠纷以及涉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有69件,调解率较低。
    [10:25:29]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3.易引发群体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有很多案件,在起诉时往往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的的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乃至全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如我区万亩平原造林工程的实施,村集体收回了家庭承包但整户死亡的口粮田,此时被收回口粮田的原户子女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那么此案的判决结果必然是其他同类型被收回土地的村民关注的对象。再如村集体将土地发包给村民后,村民在承包土地内建设大棚并将大棚进行对外出租,当作为承包方的村民因拖欠租金导致合同解除时,承包土地内的诸多大棚实际承租方必将向原承包方主张违约责任,引发群体诉讼。
    [10:26:05]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1.农村土地价值不断升高
    一是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得土地的经营成本降低,收益增高,农民对土地的期待值增高。二是辖区内京沈高铁、大型垃圾站综合处理站、南水北调、西气东输、密云水库库中岛清理等重点工程的实施,产生大量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补偿款分配问题而产生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三是土地的集中使用使得土地价值提升,如村集体通过流转的方式将村民承包的土地流转到村集体,村集体再整体对外流转进行农业种植、养殖等,提升了土地的利用价值,但也因此产生一系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10:27:50]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订不规范
    一是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审理的审判实践中,承包合同约定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现象比较常见,导致责、权、利不明,这就导致产生纠纷时,很多情况因为约定不明而增加了处理难度。如村集体将土地出租给村民,但是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那么当合同解除时,则涉及到地上物的鉴定评估等问题,增加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三是个别村集体存在土地重复发包的情形,导致纠纷不断产生。
    [10:28:37]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3.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调整农村土地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以及我国土地发展历史条件的限制,仍然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新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未作规定。如关于自留地能否继承等等问题,在目前的立法上仍属于空白状态。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有一些问题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导致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
    [10:29:14]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4.群众证据保留意识不强
    近些年,随着多种渠道普法宣传的进行,辖区内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升,遇到纠纷时往往都能第一时间想到通过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维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群众的证据保留意识不强,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主体中农民偏多,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更是缺乏证据保留意识,导致一些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如合同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并清除地上物,但并未对地上物进行清点和证据保留,导致双方最终在地上物经济损失补偿上产生争议。
    [10:29:56]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5.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目前,除了诉讼之外,其他三种纠纷解决方式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充分适用。特别是对于一些涉及土地边界模糊的纠纷,争议双方往往对土地的使用争议多年,但是相关部门未予确权,导致争议双方不停的以排除妨碍、相邻通行、合同效力确认等案由诉至法院,有的甚至两家之间因为同一土地争议引发了十余起诉讼。
    [10:30:34]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二、我院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有益探索
    一是定期进行案件研讨,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我院负责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民二庭,固定在每周二下午召开审判业务研讨会,针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汇总、研讨、学习,提高各个审判团队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同时,要求各个审判团队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件中提高群体性纠纷警觉意识,做到信息互通,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并对尚未进入诉讼的案件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10:31:21]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二是深入推进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审理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类纠纷的案件中,充分发挥当地司法所、土地管理部门、村委会等部门了解纠纷历史背景、熟悉土地情况等优势,在现场勘查、纠纷调解等方面与之联合开展工作,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即使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和解,也有利于全面掌握纠纷产生背景、案件事实等情况,对案件的妥善处理打下良好的基础。
    [10:34:36]
  • [嘉宾 新闻发言人 周凤兴]:
    三是普法宣传内外兼顾。通过新闻媒体、下乡宣讲等多种方式,开展专题普法宣传,使辖区群众全面了解农村承包经营纠纷所涉及的法律知识,减少因不懂法而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与此同时,注重内源上的普法宣传。如组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公开庭,邀请人大代表、村民调主任旁听庭审,使其对此类纠纷的审理有更直观的了解;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涉及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发放司法建议,在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流转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来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以上就是我院近年来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谢谢大家!
    [10:39:16]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周主任在讲话中介绍了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情况,并分析了此类案件的特点及诉讼成因,以及我院对妥善处理此类纠纷的有益探索。下面,我们请民二庭庭长于立华就该类案件进行诉讼建议。
    [10:40:37]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为了切实维护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发包方、流转方、出租方、承包方、承租方等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总结归纳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特点、原因和审理中常见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此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特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一方面希望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纷争,另一方面希望在纠纷产生时双方能够更好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10:41:15]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一、全面了解承包土地情况。一是要了解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在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中,有的土地是直接从村集体承包的,有的土地是从村民手中通过流转方式获得的,无论是通过哪一种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都需要在签订合同之前,认真考察承包土地的来源。如果是从村集体处承包的土地,那么需要积极了解承包的土地是村集体直接所有的土地还是村集体从村民手中流转所得的土地,对于后者,要仔细审查所承包的土地,村集体是否已经全部从村民手中流转。如果是从村民个人处承包的土地,那么同样需要考察土地的来源,即该村民是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而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该村民从其他村民通过流转等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土地经过几手流转,都需要审查每一个流转环节是否有合法有效的承包合同。
    [10:41:52]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二是要了解土地可以流转的有效期。这类问题主要是针对通过流转等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权,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审查所有上一手合同所涉及的土地承包期,避免上一手合同期满,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在实践中我们就审理过这样的案件,A村村集体将村内一块土地发包给该村村民小王,承包期限12年,小王将该土地交由其亲戚小李使用,小李则在该承包土地内建设大棚若干并将大棚对外出租,但租赁期限为30年,所有的租户均一次性交纳了30年的租金,后因小王未能按期向村集体交纳土地承包费,村集体起诉小王要求解除土地承包合同,而小王的亲戚小李也不知去向,这时大棚的实际租户才发现大棚的租赁期限和原始土地的承包期限根本不一致,如果在签订大棚租赁合同时,租户能够认真审查前手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情况,至少可以拒绝一次性交纳30年租金,减少经济损失。
    [10:42:36]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三是进行实地考察。对土地的四至、面积、地上物情况进行确认,同时考察是否存在重复发包的情况。
    [10:43:24]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二、认真审查合同约定条款。在承包土地时,不能草率签订相关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合同约定条款,因为合同中的每一项约定都将可能影响在纠纷产生时对权利的主张。审查的项目包括土地位置、面积、四至、用途,承包期间及租金交付方式,特别是关于合同解除条款、违约条款、如遇征地拆迁条款等,更应该审慎审查。在审判实践中我们遇到很多此类因没有仔细审查合同约定条款,在产生纠纷时增加了纠纷处理难度和权利人权益主张的难度。
    [10:43:53]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如在签订合同时土地四至约定不明,更没有写明承包土地的面积,导致涉及征地拆迁补偿时,双方因补偿面积而产生纠纷。在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了合同解除条件,但是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后的地上物归属问题,增加纠纷处理难度。更有粗心的是在签订合同时,甚至没有签写合同签订日期。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土地使用者是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所签订的相关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在签订涉及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需要认真审查合同中是否存在此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
    [10:44:33]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就有这样的案例,虽然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是大棚租赁合同,但是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具有居住性质,属于擅自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导致合同无效。
    [10:46:34]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三、注重证据保留,提高法律意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纠纷,不仅应当注意保存基础证据,如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交费收据等,还应当注意留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其他证据。如对地上物证据的保存,在交付土地时,合同双方应对地上物进行清点,并经双方确认签字,避免将来产生纠纷时,无法举证证明交付土地的原状。在涉及到土地返还或者征地拆迁时,无论是自行清除地上物还是通过其他方式清除,都要对地上物进行清点并经合同相对方以及有关部门进行签字确认,必要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就遇到过此类情况,小王从村集体承包了一处土地并按照合同约定在承包土地内进行果树种植,但在履行该合同的过程中,村集体需要收回土地,小王对此也没有异议并自行清除了果树等地上物,但是清除之前双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地上物的清点进行签字确认,因无法确定清除的地上物具体种类和数量而导致合同双方对地上物的补偿产生争议。
    [10:46:58]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同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在产生纠纷时,亦可作为辅助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这里还要提醒大家的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中,很多纠纷产生在邻里之间和本村村民之间,处理纠纷要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进行,既可以要求基层村民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切不可通过打架斗殴、侵害他人财产等方式进行,此种违法处理方式,不但无法真正解决纠纷,反而会加剧矛盾、扩大损失。
    以上是我院对发包方、承包方等合同相对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希望通过上述意见建议的提出,能够减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纠纷的产生,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0:47:38]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感谢于庭长的发言,于庭长从发包方和承包方等利益主体都给予了意见和建议,为避免此类纠纷的产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提示作用。下面有请民二庭主审法官曲爽来介绍两起典型案例。
    [10:47:51]
  • [嘉宾 民二庭法官 曲爽]:
    案例介绍(略)。
    [10:48:06]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感谢曲法官的发言。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详细情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0:48:31]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下面请各位记者提问。
    [10:49:37]
  • [嘉宾 密云报记者]: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难点是什么?
    [10:52:00]
  • [嘉宾 民二庭庭长 于立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主要审理难点在于事实认定上,此类纠纷所依据的合同往往内容约定比较简单,标准不准确,履行期限较长,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查明案件事实。如在审理涉密云水库库中岛清理中补偿款的纠纷中,因水位线改变、水库封库等原因,涉及现场勘查、地上物评估鉴定等则因客观情况限制而无法进行,增加事实认定难度。在解除合同地上物返还上,有的承包合同发包方在交付土地时并未清点地上物,承包方在使用土地过程中又改变了地上物,因此在解除合同时,返还的内容以及补偿标准产生争议。在涉及四至范围认定的案件中,有的承包四至不明确,具体位置难以认定,特别是个别土地地貌发生变化,进一步增加认定难度。
    [10:52:13]
  • [嘉宾 法制晚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有的案例提及,土地使用权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那么,在审判实践中,都哪些土地争议不在法院受理范围内?不属于法院受理的,应该去哪些部门维权?
    [10:52:35]
  • [嘉宾 民二庭法官 曲爽]:
    在审判实践中,关于土地地界争议以及尚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情况,均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通常情况下,土地争议由镇政府的综合科负责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起诉为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10:52:49]
  • [嘉宾 首都政法综治网记者]:
    离婚是否影响对口粮田的承包经营权?
    [10:53:00]
  • [嘉宾 民二庭法官 曲爽]:
    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家庭成员享有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的权利,因此在离婚时可以请求依法分割。
    [10:53:11]
  • [嘉宾 新闻办副主任 相颖]:
    我们的提问环节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的精彩提问。欢迎各位嘉宾和记者朋友们登陆我院的官方网站、微博平台、微信公众号进一步关注我院的其他工作动态。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光临。
    [10:53:26]
  • [主持人]:
    密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各类案件及信息的关注。
    [10: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