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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9时,石景山法院审理“健身房健身受伤 会员诉至法院索赔”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2:38]
- [主持人]:依法公开审理的“健身房健身受伤 会员诉至法院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徐晓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晖担任法庭记录。[09:04:23]
- [主持人]: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2017年9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健身,被地面未归位哑铃挤伤右手中指,造成中指指骨骨折,指神经断裂,指动脉断裂,甲床裂伤。受伤时健身房内工作人员未对会员进行指导监护,未对场内器械及时归位,致使原告受伤,影响了原告的工作和生活。 案件亮点:健身房器械原因致会员健身受伤,故向健身房索赔。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05:03] -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09:05:23] - [审判员]: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原告:赵某伟,男,北京昕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北京中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09:15:3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09:16:18]
- [各方当事人]:无异议。[09:16:37]
- [审判员]: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伟与被告北京中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徐晓辉独任审判,由本院书记员李晖担任法庭记录。[09:16:47]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09:17:05] - [审判员]:各方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21:05]
- [各方当事人]:听清楚了,不申请。[09:21:14]
-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有无变化?[09:21:23]
- [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0.9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0元,护理费4000元,误工费11000元,交通费1500元,辅助器械费(石膏和夹板)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健身,在健身房器械区,被告地面未归位哑铃挤伤右手中指,造成中指指骨骨折,指神经断裂,指动脉断裂,甲床裂伤。受伤时被告健身房场内工作人员在进行健身活动,未履行其工作人员职责,未对会员进行指导监护,未对场内器械及时归位。致使原告受伤。因原告从事设计策划工作,工作中必须使用必要的美术与设计工具,现原告中指残疾,指神经在受伤后无法完成正常生活中的抓握以及触碰动作。原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且原告在日常生活中热爱运动,且体型健硕匀称,由于此次受伤致残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日常运动,导致体重暴增,在诸多方面给原告造成了影响。[09:21:40]
- [审判员]: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答辩。[09:22:34]
- [被告]:我们的墙上有入会须知,墙上还有警示标识,是认为操作造成的,不是器械掉下来造成了,我们上了保险,我们我顾客争取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赔偿了1.1多万元。[09:22:49]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答辩意见?[09:23:00]
- [被告]:无。[09:53:45]
- [审判员]:原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供?[09:53:58]
- [原告]:无。[09:54:07]
- [审判员]:上次庭审时原告表示有证据可以提供,今天是否带来了?[09:54:14]
- [原告]:我没有证据提供了,我现在无法提供出上次庭审时要提供的证据。所有的小票、误工证明、医院证明、完税证明等都无法提供。[09:54:21]
- [审判员]:被告有无新的证据提供?[09:54:32]
- [被告]:证据一,照片打印件四张,证明我方有告知义务。[09:54:41]
-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09:54:50]
- [原告]:(阅)对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贴了警示牌并没有起到警示作用。[09:54:57]
- [审判员]:事发时是否有此警示牌?[09:55:05]
- [原告]:有,但是不是很明显。[09:55:11]
- [审判员]:被告照片事发时是贴在健身房吗?[09:55:21]
- [被告]:是,会员须知贴在一进门口,其余都在器械区镜子上贴着。[09:55:27]
- [审判员]:下面法庭进行询问,被告进入器械区的会员是否均向其告知相关风险?[09:55:42]
- [被告]:办卡时销售人员会问顾客是否会使用,是否需要教练讲一下流程。[09:55:49]
- [审判员]:原告方关于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辅助器械费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交?[09:56:31]
- [原告]:没有。[09:56:40]
- [审判员]:原告纳税证明、工资台账能否提交?[09:56:51]
- [原告]:不能。[09:56:58]
- [审判员]:现向原告释明,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否则由此带来的风险自行承担。听清了吗?[09:57:06]
- [原告]:听清了。[09:57:17]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09:57:26]
- [原告]:被告没有人员给我告知过风险。[09:57:33]
- [审判员]:原告从事健身运动多长时间?[09:58:03]
- [原告]:三年多[09:58:10]
- [审判员]:原告健身频率是多少?[09:58:18]
- [原告]:平均每天一次,除去节假日等平均一周六回。[09:58:26]
- [审判员]:原告有无补充?[09:58:32]
- [原告]:我的手和哑铃都没有接触到地面上时就与地面上放置的哑铃接触并受伤。地面的哑铃没有在放置区,是别人乱放的。[09:58:40]
- [审判员]: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费用是否因此事所发生的全部损失?[09:58:47]
- [原告]:是。[09:59:49]
- [审判员]:有无医保报销或他人垫付部分?[10:00:02]
- [原告]:没有。我要求的诉讼请求已经扣除了报销的部分。[10:00:15]
- [审判员]:被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是否是报销之后的,与票据是否一致?[10:00:27]
- [被告]:是报销后的。票据一致金额属实。[10:00:38]
- [审判员]:被告有无补充?[10:00:47]
- [被告]:我们会询问是否需要教练指导,有的顾客说不需要。[10:01:05]
- [审判员]:您认为顾客没有办私教卡是否有安全保障义务?[10:08:23]
- [被告]:有。[10:08:30]
- [审判员]:还有补充吗?[10:08:38]
- [被告]:我认为原告陈述的健身时间与事实不符。[10:08:46]
- [审判员]: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08:54]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被告需要有风险告知,但被告没有此流程,没有对我进行过告知。我受伤有自己不小心,但是如果手不与地面上的哑铃接触不会受伤,区域内的教练没有尽到哑铃归位的职责。[10:09:02]
- [审判员]: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10:09:28]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我们在镜子上已经有告知义务,教练会提醒用完哑铃要放回去,会员都会答应。[10:09:38]
-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证明你方尽到了告知义务?[10:09:48]
- [被告]:没有。[10:09:57]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1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