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全景

审判员、书记员

庭审现场

原告方

被告方
10月15日15时,东城法院审理“称23万广告费被拖欠 广告公司起诉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15:07: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杨晨晖。
    [15:08:07]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23万广告费被拖欠 广告公司起诉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5:10:18]
  • [主持人]:
    下面为大家介绍下本案的基本案情。原告某广告公司诉称,其于2016年1月,与被告某体育设施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发布8期广告,每期广告费9万元。此后,原告实际为被告发布7期广告,广告费共63万元。但是,被告公司只支付了40万元广告费,剩余23万元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广告费及滞纳金,并要求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尚未进行答辩。
    [15:11:00]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5:11:45]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15:12:01]
  • [审判员]: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
    [15:12:40]
  • [审判员]:
    原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某胡同x号x室。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解某,总经理。
    被告:解某,男,1975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某县某村x号。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15:14:04]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情况有无异议?
    [15:22:5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23: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无异议。
    [15:24:13]
  • [审判员]:
    现在开庭。(敲击法槌)
    [15:24:32]
  • [审判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金薇依法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谢宇婷担任法庭记录。
    [15:25:05]
  • [审判员]: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15:29: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29:3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29:47]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明确诉讼请求,陈述事实经过。
    [15:30: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一、判令被告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3万元;
    二、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23万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判令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滞纳金(2018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万元为基数,按日1万元计算);
    四、判令被告解某对被告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15:30:40]
  • [审判员]:
    原告陈述事实和理由。
    [15:31: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事实和理由详见起诉书。(略)
    [15:35:41]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36:0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原告所述事实基本属实,被告认可原告所述。合同约定每期初稿之前我们将广告费付清,但我们没有交付款项的情况下,原告仍交付了。远程公司同意支付原告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三项支付滞纳金,原告没有收取滞纳金的法律资格,应该是有金融经营单位或国家的相关机关才能收取滞纳金。而且收取滞纳金的标准过高不合理,关于滞纳金的约定无效。
    [15:37: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承担第一、二项责任,不同意承担第三项。第一次承诺中确实有解某担保人的签字,确实没有履行,原告要求解某承担连带责任对第一、二项,被告认可。第二次承诺中没有解某的担保和签字,解某对滞纳金的诉求不承担责任。
    [15:37:34]
  • [审判员]: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出示证据。
    [15:38: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2016年1月8日广告发布协议及附件;
    证据2、2017年9月12日某公司向原告出具付款约定;
    证据3、付款承诺;
    证据4、银行对账单,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40万,剩余23万没有支付。
    [15:38:35]
  • [审判员]:
    二被告,针对原告出示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5:39:4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所有证据真实性认可。
    [15:40:06]
  • [审判员]:
    二被告,针对答辩意见出示证据?
    [15:40:3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40:51]
  • [审判员]:
    原告,第二次承诺中滞纳金是什么性质?为什么收取滞纳金?
    [15:41: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违约金的性质。在诉求中同时主张了利息和违约金。
    [15:41:51]
  • [审判员]:
    二被告,对原告所述滞纳金是违约金的性质什么意见?
    [15:42:2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是违约金。不同意同时给利息和违约金,我们同意给利息,不给违约金,而且违约金的约定过高。
    [15:42:50]
  • [审判员]:
    双方对事实是否有补充?
    [15:43: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如果法院认为利息和违约金不能同时主张,原告要求按照每日1万元支付违约金,不主张利息。原告也认为违约金过高,同意法院酌情调整。被告对事实都是认可的,所以应判决被告承担违约金。
    [15:44: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们要求将违约金调整为不超过本金的30%。
    [15:44: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希望再稍微高一点,但由法院酌情处理。
    [15:44:52]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5:45: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被告对事实认可,愿意承担责任。每天1万元违约金是被告承诺的,不是原告要求的,所以原告不存在恶意的。希望得到法庭的支持。
    [15:46:03]
  • [审判员]: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15:46:25]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无。
    [15:47:11]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原告做最后陈述?
    [15:47: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
    [15:47:48]
  • [审判员]:
    被告做最后陈述?
    [15:48: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5:48:36]
  • [审判员]:
    现在休庭(敲击法槌),双方看笔录无误后签字。
    [15:49:25]
  •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庭。
    [15:49:38]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5:50:19]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要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的大力支持。
    [15:50:45]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5:51:2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5:5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