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原告

被告

庭审现场
10月18日14时,石景山法院审理“私人影院被诉盗播知名电影 视频网站提出巨额索赔”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02:47]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私人影院被诉盗播知名电影 视频网站提出巨额索赔”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韩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凤荣、张雪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吕佳担任法庭记录。
    [14:07:23]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优某公司经影视作品《唐人街探案》的著作权人授权,系独家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原告发现,三被告合作经营的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未经授权或许可通过电子设备终端的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播放。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提供电影《唐人街探案》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2.判令被告某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00元;3.判令被告某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13266.00元,其中取证观影费用516.00元、公证费用2750.0元,律师费10000.00元;4.判令被告北京某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共同侵权并就诉讼请求2至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共同侵权并就诉讼请求2至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4:08:47]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14:09:02]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14:09:17]
  • [原告 林楠]:
    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祖,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楠,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14:13:12]
  • [被告 汪某]:
    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女,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14:13:42]
  • [被告 雷蕾]:
    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某,公司员工。
    [14:14:11]
  • [被告 雷蕾]:
    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公司员工。
    [14:14:44]
  • [审判长]:
    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14:57]
  • [双方当事人]:
    无异议。
    [14:15:04]
  • [审判长]:
    法庭对上述各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报告内容与开庭前在本院办理的身份证明和诉讼代理手续内容相符其出庭资格合法,准予参加本案诉讼。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18)京0107民初26545号,原告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赵桂荣、张雪瑛组成合议庭,由本院书记员吕佳担任法庭记录。
    [14:15:24]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向当事人宣布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三)如实陈述事实;
    (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双方当事人都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16:04]
  • [双方当事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
    [14:16:24]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起诉事实,讲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
    [14:16:37]
  • [原告 林楠]:
    1.判令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某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提供电影《唐人街探案》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2.判令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3.判令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支出费用13266元,其中取证观影费用516元、公证费用2750元,律师费10000元;4.判令被告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共同侵权并就诉讼请求2-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判令被告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共同侵权并就诉讼请求2-3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电影《唐人街探案》著作权人授权,是独家享有涉案影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2015年12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就电影《唐人街探案》颁发电故审字[2015]第63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涉案影视作品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为:万某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骋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某影业有限公司、湖南芒某有限公司、北京保某影业有限公司、天津猫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儒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时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片长为135分钟。上海骋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某影业有限公司、湖南芒某有限公司、北京保某影业有限公司、天津猫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儒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时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人出具授权书,确认: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驶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2015年,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出具《视频内容授权函》,确认将《唐人街探案》的音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独占享有,授权期限为首轮商业公映之日起第45天始5年,即2015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原告经调查发现三被告合作经营的某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未经授权或许可通过电子设备终端的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播放。其中,被告暴某集团公司经营的网站中有关于“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产品包括某品牌连锁私人影院……”的介绍,并宣称其已在全国拥有10家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直营店,点击暴某集团公司网站下方的,即可进入暴某新影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中有关于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介绍,并称该中心“是暴某面向追求极致感官体验的观影人群推出的高端品牌”。官方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代理人观影的服务费并开具了发票。2018年3月12日,原告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在超感影音体验中心对三被告违法提供点播观看的行为进行了公证。涉案影片于2015年12月31日在中国内地上映,取得巨大商业和艺术成就,累计票房达8.19亿人民币,且获得第53届最佳造型设计、最佳动作设计,并提名最佳摄影、最佳美术设计奖等奖项,获得第16届华语电影传媒大奖观众票选最受瞩目电影奖等多项重要奖项。涉案作品是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优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原告优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14:16:53]
  • [审判长]:
    三被告针对原告所述事实、理由及请求以此进行答辩。
    [15:56:25]
  • [被告 汪某]:
    暴某有证据证明涉案电影系被告经过涉案电影权利人以合法有偿的方式进行的授权的正常播放行为,不侵害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15:56:43]
  • [被告 雷蕾]:
    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发表答辩意见。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涉案电影唐人街探案的在线播放服务,仅是提供了影院播放场所,原告主张经济损失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对被告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5:58:50]
  • [审判长]:
    原告就起诉的事实,诉讼请求进行举证。
    [15:59:02]
  • [原告 林楠]:
    证据1.京长安内经证第203541号公证书,内容为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据2.影片片头、片尾字幕截图,证据1-2共同证明2015年12月3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就电影《唐人街探案》颁发电故审字[2015]第63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显示涉案影视作品出品单位、摄制单位为万某传媒有限公司、上海骋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某影业有限公司、湖南芒某有限公司、北京保某影业有限公司、天津猫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儒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时某(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片长为135分钟;证据3.授权书,证明上海骋某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4.授权书,证明合某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5.授权书,证明北京保某影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6.授权书,证明湖南芒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7. 授权书,证明天津猫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8. 授权书,证明上海儒某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9. 授权书,证明时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10. 授权书,证明北京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行使及利用针对影片《唐人街探案》影片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且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自行或授权第三方向公众提供影片并收取收益;证据11.视频内容授权函,证明2015年,万某传媒有限公司出具《视频内容授权函》,确认将《唐人街探案》的音视频内容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原告独占享有,授权期限为首轮商业公映之日起第45天始5年。即2015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14日止;证据12.(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402号公证书,证明2018年3月12日,原告代理人及公证人员在BFC三里屯店前台通过店内终端完成选片后,直接到包厢内进行《唐人街探案》观影,并对全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证据13. (2018)京求是内经证字第904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暴某集团公司经营的网站中有关于“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产品包括BFC品牌连锁私人影院…”的介绍,并宣称其已在全国拥有10家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执行店,点击暴某集团公司网站下方的“BFC”,即可进入暴某新影公司经营的网站,该网站中有关于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介绍,并称该中心“是暴某影音面向追求极致感官体验的观影人群推出的高端品牌”。BFC官方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
    当庭补充提交证据14.《视频内容许可合作协议》-B151618号,证明原告与万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签订视频内容许可合作协议,协议第2.1条约定原告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第3.2约定授权期为自影片在中国大陆地区院线首轮商业公映之日起的第45天开始后5年,第8.1条约定授权费用为3000万元人民币,第8.2条约定侵权费用分为三期支付;证据15.第一期版权费凭证,证据16. 第二期版权费凭证,证据17. 第三期版权费凭证,证据15-17共同证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万某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版权费600万元,于2016年2月22日支付了第二期版权费用1200万元,于2016年3月27日支付了第三期版权费1200万元,总计支出版权费用3000万元;证据18.猫某专业版票房数据截图,证明涉案影片在院线上映后的全国票房累计为8.18亿,猫某评分为9.0分;证据19.优某影片信息截图,证明涉案影片于2016年2月14日在优某网络平台上映,总播放数为2.64亿,优某网络评分为9.1分,豆瓣评分为7.5分;证据20.优某会员信息截图,证明互联网用户通过优某网站点播涉案影片的,获得高清播放及或免除广告等特权,需要支付20元至39元直瞪的月度会员费;证据21.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据22.持卡人存根,证据21-22共同证明2018年3月12日原告代理人及公证人员为涉案影片观影服务支付人民币516元,并有被告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证据23.扣划短信通知,证明2018年3月12日,原告代理人及公证人员为涉案影片观影服务支付人民币516元,并有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发票;证据24.付款通知,证据25.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24-25证明原告就被告侵权播放涉案影片进行公证支付公证费人民币2500元;证据26.付款通知,证据27.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26-27证明原告就三被告属于共同侵权行为进行公证支出公证费250元;证据29.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30.往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据29-30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0000元。
    [16:02:45]
  • [审判长]:
    庭前已将原告的证据复印件邮寄给被告了,若被告需要核实证据原件可以由原告交付至被告以供核对。
    [16:07:25]
  • [被告 汪某]:
    需要核对证据原件。
    [16:08:14]
  • [审判长]:
    现在休庭10分钟。
    [16:08:22]
  • [审判长]:
    现在继续开庭。原告将证据原件提交法庭。
    [16:08:32]
  • [原告 李怀祖]:
    提交。
    [16:09:32]
  • [审判长]:
    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来源、证据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有无异议?
    [16:10:12]
  • [被告 汪某]:
    对证据1-2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认可涉案影片原始著作权人、片头片尾载明的原始著作权人与公映许可证上的著作权人是一致的,认可载明的公司为涉案电影的原始著作权人;对证据3-1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始著作权人均将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但被告有证据证明涉案影片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合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目前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合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法律上系同一主体,且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仅提供了涉案电影的部分授权链条,并未完整的向法庭呈现涉案影片完整的授权链条,因此证据3-11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12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13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
    [16:10:25]
  • [被告 汪某]:
    证据14-20为原告当庭提交的新证据,被告大致质证如下:对证据14真实性、证明目的认可;对证据15-17真实性不认可,原告仅提供本质上为自己制作的相关打印件,并未提供的履行的票据原件,对履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8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对猫某上统计的票房数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19原告自己经营的网站播放量及评分真实性不予认可;对证据20本质上也属于打印件,其真实性及具体打印的时间节点被告不知悉,因此不认可;对证据21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2真实性认可,但票据为2085.6元,对原告主张与本次相关支出516元的事实认可;证据23质证意见同证据22一致;对证据24-25真实性、关联性均认可;对证据26-27原告提供的是整体为7000元的公证费发票,对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与本次案件涉案电影相关的公证费为250元认可;对证据28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9-30律师费增值税发票及电子回单、付款凭证均认可。被告对今天新提交的新证据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6:10:56]
  • [被告 雷蕾]:
    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发表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认可,其他质证意见庭后补充;证据2为打印件,对真实性不认可;对证据3-11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12真实性认可;证据13为补充提交的证据,对真实性认可,其他质证意见庭后补充;对证据14真实性认可;证据15-20为打印件,不予认可;对证据21-22真实性认可;对证据23-30真实性认可。其他质证意见庭后核实后一并发表质证意见。
    [16:11:40]
  • [审判长]:
    原告是否提交优某公司与合某公司之间关系的证据?
    [16:11:54]
  • [原告 李怀祖]:
    立案时提交的工商信息打印件,上面可以看出名称变更,合某公司就是本案原告优某公司。
    [16:12:02]
  • [审判长]:
    被告有何意见?
    [16:12:14]
  • [被告 汪某]:
    上面显示的不是优某网络技术,我方认为不是一个主体。
    [16:12:26]
  • [审判长]:
    三被告有何证据向法庭出示?
    [16:12:35]
  • [被告 汪某]:
    证据1.视频内容授权函复印件,该份证据是合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就涉案电影授权给捷某的授权书,原件在捷某公司处,原告若不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我方可以让捷某公司提供该证据的原件。内容为合某公司将涉案电影的限制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捷某公司,授权的期限自2016年2月14日至2021年2月13日。证明:一、唐人街探案限制性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合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而并非优某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二、自本授权书出具之日起,合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仅仅享有优某网、土豆网、阿里、爱奇艺、360影视、全球网等10家网络平台的转授权权利,以及捷某公司拥有涉案电影转授给上述10家平台以外第三家公司的转授权权利;证据2.授权书原件,内容为霍尔果斯捷某公司将包括但不限于涉案电影的一批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的授权书。第一份证据合某公司授权给捷某公司,第二份证据中的霍尔果斯捷某公司是捷某常州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我方联系了捷某公司,其表示会出具授权书,但目前还没有取得。证据2的证明目的霍尔果斯捷某公司将涉案电影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被告及被告所有关联公司,在该份证据第2页电影序号6为本次涉案电影唐人街探案,被告获得的授权期限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8年4月24日,授权期限为2年,而原告的取证时间为2018年3月,被告可以证明原告取证时被告尚处在合法有效的授权期限内,属于合法使用,并非侵权盗版行为。
    [16:13:08]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3:26]
  • [原告 李怀祖]:
    对证据1真实性需要核实;结合证据1与证据2不能证明被告暴某集团已取得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后需要与捷某公司核实后再发表质证意见。
    [16:13:38]
  • [审判长]:
    被告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对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6:13:46]
  • [被告 雷蕾]:
    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暴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据认可,无异议。
    [16:14:05]
  • [审判长]:
    被告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无证据提交。
    [16:14:14]
  • [被告 雷蕾]:
    北京暴某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某科技有限公司庭前提交了延期举证申请。
    [16:14:22]
  • [审判长]:
    因原被告双方庭后需要补充证据,今天庭审到此,给双方15日时间补充证据。现在休庭,双方阅读庭审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6:14:33]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6:16:12]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6:1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