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法院办公大楼

本案审判员及书记员

原告

被告委托代理人

法庭全景
10月18日9:30,密云法院审理“大米蛋白含量未达标 顾客诉法院要求十倍赔偿”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王方晴,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活动。
    今天我院审理的是“大米蛋白含量未达标 顾客诉法院要求十倍赔偿”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31:55]
  • [主持人]:
    下面我介绍一下案情。
    原告沈某诉称,2017年8月,其在被告某连锁超市购买购买璀璨5Kg长粒香米一袋,价值33.90元,后发现该商品正面产品介绍中声称富含人体必须的多种营养成分,但营养成分表中蛋白质含量为6.8g/100g,NRV参考值为11%,未达到《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富含值,后原告将该情况反映给北京市密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该局立案调查,认定涉案香米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依法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知名连锁超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知晓相关国家标准,却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继续销售的行为应当合理推定为明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
    [09:41:28]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略)。
    [09:41:46]
  • [审判员]:
    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
    [09:41:56]
  • [原告]:
    沈某,男,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某处。
    [09:43:09]
  • [被告]:
    北京某超市。
    北京某超市密云店。
    [09:43:16]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陈某,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09:43:38]
  • [审判员]:
    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09:43:59]
  • [主持人]:
    双方均答无异议。
    [09:44:10]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均无异议,双方当事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在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与北京某超市、北京某超市密云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乐独任审判,书记员孙艳秋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沈某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09:44:23]
  • [审判员]:
    下面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义务。(略)
    上述权利义务双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4:49]
  • [主持人]:
    双方均答不申请回避。
    [09:45:14]
  • [审判员]: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09:45:30]
  • [原告]:
    (事实理由同起诉状,略记)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180500元并返还原告购物款1805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调查对被告已经作出行政处罚。
    [09:45:40]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方进行答辩。
    [09:48:2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一、被告认为被告作为争议商品的经销商已经做到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被告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综合原告的工作性质,原告所购买的争议产品的数量明显已经超出生活所需要的范围,不应当认定普通消费者的身份,不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惩罚性条款的10倍罚责,所以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09:48:25]
  • [审判员]:
    原告要求二被告怎么承担责任。
    [09:48:43]
  • [原告]:
    共同承担责任。
    [09:48:54]
  • [审判员]:
    密云店有主体责任吗。
    [09:49:0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密云店是分支机构,我们认为不具备独立承担赔偿责任主体资格,如果有责任也是由总公司来承担。
    [09:49:31]
  • [审判员]:
    密云店是有营业执照和经营范围。
    [09:49:37]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是的,没有注册资金。
    [09:50:03]
  • [审判员]: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先由原告提交证据。
    [09:50:08]
  • [原告]:
    1、涉案购物小票和发票,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2、涉案的实物,带了其中一盒,标注的标准号为Q/DFY0001S,保质期为18个月。3、涉案的标准,该标准6.4条明确有规定。4、密云区食药局对涉案的食品作出回复以及行政处罚决定。证明涉案商品经过食药部门的行政处罚,可以认为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09:50:18]
  • [审判员]:
    被告看看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1:3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关于小票和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提醒法庭注意到原告作为个人购买的大量的调味品超过生活所需要的范围,关于实物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提醒法庭注意产品的制造商是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结合下一个原告的证据,发布方也是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是生产方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关于回复我不发表意见了,真实性不清楚,关于行政处罚真实性没有意见,上游的经销商和大连某食品有限公司都提出了复议,关于行政处罚我们认为是未成效的,罚款已经执行了。
    [09:51:35]
  • [审判员]:
    被告需要提交正在复议的材料。
    [09:52:35]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是上游的经销商和生产商提出的复议。我庭后提交。
    [09:52:48]
  • [审判员]:
    被告有证据提交吗。
    [09:53:01]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1、购物合同及生产经营许可证、商品的进货记录的查询单。证明争议产品是由被告自具备食品销售资格正规的购得。2、提交检验报告复印件。从送检商品的时间看,可以推断为原告购买商品是在检验报告范围内。检验报告是由大连食药局指定的机构作出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检验的依据和标准是与争议产品原告所适用的Q/DFY0001S产品标准是一致的。检验的结论和存储事项与原告产品是一致的,结论为合格。
    [09:53:12]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09:53:35]
  • [原告]:
    第一组真实性认可,被告并没有对商品的进行了审核义务,和食品法53条规定的查验的义务。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认可,也不是同一个批次,也不能证明与涉案商品是一致的,对其他的证据内容无法认可。
    [09:53:45]
  • [审判员]:
    结合原被告对证据的意见,本庭发表认真意见,检验报告需要核实原件,其他证据都认可,证明目的需要进一步确定。本庭提出一点,检验报告需要核对原件,报告中检验的标识上是统一的。双方还有证据向法庭提交吗。
    [09:54:00]
  • [主持人]:
    双方均答没有了。
    [09:54:14]
  • [审判员]:
    原告的实物还都存在吗。
    [09:54:31]
  • [原告]:
    都存在。
    [09:54:40]
  • [审判员]:
    被告于7天内提交复议的材料。
    [09:54:5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好的。
    [09:55:00]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本案争议焦点为:首先确定涉案食品是否符合食品标准。二、被告是否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和验货义务是否尽到。三、被告销售涉案食品的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属于明知。企业标准的问题是否可以作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依据。就二被告主体承担的问题。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09:55:09]
  • [原告]:
    关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问题,食品的保质期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条件之一,涉案商品保质期常温12个月,但是产品标准18个月,虚假标注6个月,足以误导消费者,并且过了12个月后,是否属于超过保质期的产品,这个风险为消费者承担,明显不合理。并且,食品安全标准7718明确规定,清楚的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综上,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
    [09:55:22]
  • [原告]:
    二,被告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主要是被告当庭未提交企业的标准,可以推断采购产品时也未查验该标准,所以导致涉案商品的流通,假如被告及时发现该问题,也不会产生后续的问题。被告是否明知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仍然销售的问题,原告认为是明知的情形,依据我国的规定,具体到本案,被告属于应当知道的情形,食品安全法53条规定,被告有验货的义务,但是被告没有尽到验货义务,可以视为应当知道的情形。
    [09:55:46]
  • [原告]:
    企业不符合企业标准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认为是的,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企业自行自立企业标准,该标准应该高于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该企业制订了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相关标准情况下,违反了该标准,应该认定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关于主体承担责任的问题,被告一作为被告二的上级单位,并且被告二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以二被告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09:56:0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一、争议产品是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我认为这个争议的焦点核心是食品安全标准是就争议产品来说,没有强制性的,没有国家标准,没有地方标准,没有行业标准,仅仅只有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人就是这个产品的生产,我们认为就这个产品仅仅只有生产企业制订的标准,生产企业制订的企业的标准,我们认为应当视为生产企业对社会在生产工业及用料上的公开承诺,并非是相强制性的标准。
    [09:56:24]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关于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标准一起说了,二,作为食品零售方来讲,所需要承担的审查义务不宜擅自扩大,被告作为零售经销人自标准制订的生产商购买了相应的商品获得了国家的认可,取得了食品主管部门作出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在具有生产合格资格标准的制订的生产商且获得了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得出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在这样的情况下,认为零售商明知产品销售瑕疵或存在问题是不合理的。
    [09:56:43]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最后,分支机构的地位问题,分支机构和法人的关系,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注册资金,没有过多可争论的余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就案件本身来说,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就一批争议商品,只能与被告其中一个主体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09:57:00]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
    [09:57:12]
  • [主持人]:
    双方均答没有了。
    [09:57:21]
  • [审判员]:
    问一下原告刚才说了预包装7718是什么。
    [09:57:36]
  • [原告]:
    预包装标签通则4.7.1。
    [09:57:59]
  • [审判员]:
    被告答辩时提出,原告并非是普遍消费者。
    [09:58:10]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从我们角度来说,争议产品是一个调料,并不属于家庭消费需要长期大量使用,以普遍消费者来说,已经超出了合理购买量。
    [09:58:25]
  • [原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经销商不得以消费者购买量大作为抗辩理由,其次我买了也可以送人。
    [09:58:43]
  • [审判员]:
    实物留在法庭可以吗。
    [09:58:59]
  • [原告]:
    可以。
    [09:59:09]
  • [审判员]:
    如果被告补充的证据,由法庭单独对证还是由法庭核实还是双方进行法庭质证。
    [09:59:19]
  • [原告]:
    以法院核实为准。假设检验是真实的,但是也不能认定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中就保质的描述与商品标识中的描述是不一致的,商品标识中标注的是(1-5摄氏度保存为佳)不排除常温保存的可能性,并且行政部门已作出了处罚。
    [09:59:32]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由法院核实。
    [09:59:52]
  • [审判员]:
    双方还有其他辩论意见吗。
    [10:00:04]
  • [原告]:
    没有了。我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回复原件退还给我。其他原件留存法院。
    [10:00:16]
  • [审判员]:
    现在退给你。
    [10:00:29]
  • [原告]:
    收到。
    [10:00:3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还有辩论意见吗。
    [10:00:48]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没有了。
    [10:00:58]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
    [10:01:0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0:01:19]
  • [被告 委托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
    [10:01:27]
  • [审判员]:
    鉴于时间关系,庭后进行调解,本庭不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0:01:37]
  • [主持人]:
    庭审结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院案件的关注。
    [10:02:3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