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
10月22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谁之过 索要损失谁承担”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09:03]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解除劳动合同谁之过 索要损失谁承担”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韩某诉称:2000年3月,原告韩某与经被告一某劳务派谴公司派遣到被告二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电气焊工作。因公司强行要往外地搬迁,原告韩某向被告二某机械公司提出异议,某机械公司以此为由与原告韩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韩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主张二被告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及休假工资,未获支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一某劳务派谴公司与被告二某机械制造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7万,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2万元,共计19万元。
被告一某劳务派谴公司、被告二某机械制造公司辩称:二被告公司与原告韩某的劳动关系为到期合法终止,且韩某也同意终止,且韩某享有的带薪年休假已全部休完,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4:09:36]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14:09:54]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14:10:11]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14:11:20]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14:11:41]
- [审判员]: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北京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核实当事人身份。[14:12:02]
- [原告]:原告:韩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某村136号,公民身份证号110109196210******。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贾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12:50] - [被告]:被告:北京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职务: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女,1964年3月出生,汉族,北京某劳务派遣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110109196403******。(未到庭)
被告: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职务: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某,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公民身份证号130228198110******。(未到庭)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4:13:37] - [审判员]:各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14:15:22]
- [原告]:没有异议。[14:15:34]
- [被告]:没有异议。[14:15:41]
- [审判员]:原、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耿迎涛独任审判,由书记员胡宇航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双方都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14:16:02]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14:16:40]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14:16:53]
- [审判员]:原告明确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是否有变更,或宣读起诉书。[14:17:07]
- [原告]:原告韩某诉称:2000年3月,原告韩某与经被告一某劳务派谴公司派遣到被告二某机械制造公司从事电气焊工作。因公司强行要往外地搬迁,原告韩某向被告二某机械公司提出异议,某机械公司以此为由与原告韩某解除了劳动关系。韩某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主张二被告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及休假工资,未获支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元(2000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14:17:28]
- [审判员]:被告答辩。[14:31:24]
- [被告]:首先代表某劳务派谴公司发表意见,某劳务派谴公司与韩某之间是合法解除。其次代表某机械公司发表意见,某机械公司与韩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14:31:49]
- [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4:32:46]
- [原告]:听清了。[14:33:04]
- [被告]:听清了。[14:33:12]
- [审判员]:原告提交证据。[14:33:24]
- [原告]:证据一、进场施工人员登记表,证明劳动关系;证据二,三份劳务派遣合同,证明某机械公司要求韩某以劳务派遣的方式到公司工作,将长期的劳动关系恶意拆分成数个劳务派遣合同;证据三,社保记录,证明某机械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单位为原告缴纳社保;证据四,韩某2017年1月9日开始的银行流水,证明工资;证据五,离职证明和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某机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六,裁决书。[14:33:38]
- [审判员]:被告就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4:34:47]
- [被告]:对证据一真实性认可,章确实是我单位所盖,但无法证明双方之间从2003年就开始存在劳动关系。对证据二三份劳务派遣合同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证据三真实性认可,社保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原告缴纳的。对证据四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据五真实性认可,可以证明韩某到我单位工作的时间是2003年而不是2000年,而且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无异议。[14:35:02]
- [审判员]:被告方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4:35:30]
- [原告]:有。证据一,京发改[2016]1566号文件,某机械公司政[2016]第20号通知, 2016年10月13日,某机械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公示,证明某机械公司是按照相应国家政策对职工进行分流和安置,双方之间的争议系受国家政策调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14:35:57]
- [审判员]:原告质证。[14:37:04]
- [原告]:某机械公司政[2016]第20号通知, 2016年10月13日某机械公司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公示两份证据上,没有单位公章,故对真实性不认可。对京发改[2016]1566号文件的关联性不认可。[14:37:16]
- [审判员]: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是盖的哪个单位的公章?[14:37:50]
- [原告]:某劳务派谴公司的章。[14:39:07]
- [被告]:某劳务派谴公司的章。[14:39:29]
- [审判员]:对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后果,双方是如何协商的?[14:39:45]
- [被告]:按照一年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支付补偿。总计约10 344元。这是跟某劳务派谴公司的第一份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2013和2014年)第二份劳动合同(2015-2017)年的经济补偿核算是一万三千多元,但是韩某一直没有领取。当时劳动合同快到期,我们也要终止劳动合同,这些情况都跟他说了。[14:40:07]
- [原告]:不认可。11月份公司让我下去签字,就说12月份不用上班了,但12月份工资照发。当时就叫我下来签字,我也没有细看。当年的年终奖也发给我了。[14:40:45]
- [审判员]:后来的经济补偿金您为何没领?[14:47:24]
- [原告]:因为领的时候又让我签东西,我看了一下内容,意思是以后都跟他们没有关系了。我觉得不能签。[14:47:43]
- [审判员]:被告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什么意见?[14:47:56]
- [被告]:12月的工资和年终奖都已经发了。公司电话通知过他上班,但他没有来,原因不清楚。本来公司是不打算给他发的,但是因为人太多,所以就没有把他排除出去。因为公司以为是协商一致的,没想到韩某反悔,故而觉得发了就发了吧,公司也不要了。[14:48:21]
- [审判员]:12月的工资和年终奖什么时间发的?[14:48:47]
- [原告]:是打到我的工资卡里。我们是月底支付当月工资。12月28日收到的应该就是我12月的工资。年终奖什么时候支付的我记不清了。[14:48:59]
- [审判员]:第一次提起仲裁的时间?[14:49:13]
- [原告]:2018年1月9日。[14:49:26]
- [审判员]:上一次的劳动争议现在什么阶段?[14:49:41]
- [原告]:还在二审中。[14:49:59]
- [审判员]:原告你方的诉讼请求有无变化?[14:50:10]
- [原告]:没有变化。[14:50:22]
- [审判员]:被告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化?[14:50:34]
- [被告]:没有变化。[14:50:45]
- [审判员]:双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14:50:59]
- [原告]:没有。[14:51:10]
- [被告]:没有。[14:51:17]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现在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4:51:28]
- [原告]:首先,韩某与某机械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第一,2000年是某机械公司将韩某招到该单位的;第二,某机械公司以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是不合法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6条和第59条,某机械公司用工不符合劳务派遣所具有的三性;第三,劳动者本人对劳务派遣这件事并不知情,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是应某机械公司的要求。所以,某机械公司是实际工人单位。其次,某机械公司与韩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韩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17年,且解除合同时已经55岁,据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这种情况下某机械公司是不能与韩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再次,韩某签收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行为仅仅是签收,并不代表双方协商一致,其上也无法体现双方协商的过程和协商一致的结果,韩某签收只是为了领取12月份工资。而且这个通知书是某劳务派谴公司发出的,但实际用人单位应该是某机械公司。最后,及时双方系合法解除,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实际上没有通知也没有协商,补偿金也没有发放。[14:51:43]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4:53:30]
- [被告]:韩某与某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原告所述的第66条和第59条并不适用。也不适用于某劳务派谴公司。某劳务派谴公司已经与韩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韩某已经签收并表示认可。已经依据相关政策对韩某进行了安置,该事项不是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14:53:43]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14:54:32]
- [原告]:同意。我们愿意私下与对方和解。[14:54:46]
- [被告]:我方只同意再多给韩某一个月的工资 。[14:54:56]
- [审判员]:下面由原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4:55:20]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4:55:31]
-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方陈述最后意见。[14:55:44]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4:55:55]
- [审判员]: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4:56:08]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胡宇航和王安妮,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4:56:21]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4:5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