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简易组成员

审判员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全景
11月1日9:30,房山法院审理“称帮忙介绍工作骗钱财 男子涉嫌诈骗罪被公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05:31]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 称帮忙介绍工作骗钱财 男子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案。
    [14:36:03]
  • [主持人]:
    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36:47]
  • [主持人]:
    下面介绍一下“ 称帮忙介绍工作骗钱财 男子涉嫌诈骗罪被公诉 ”案的案情。
    [14:37:57]
  • [主持人]: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期间,在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某村一大院内,被告人于某伙同丁某(另案处理)分别化名“冯主任”、“陈主任”,谎称帮忙应聘人员介绍工作,以办理各种卡证、交食宿费、保密费等费用以及请客送礼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刘某、何某等五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83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4:38:48]
  • [主持人]:
    该案由本院审判员王全莹独任审理,马双担任书记员。
    [14:38:53]
  • [主持人]:
    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
    [14:41:28]
  • [主持人]:
    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14:41:36]
  • [审判员]:
    提被告人于某到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有无别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14:41:50]
  • [被告人]:
    于某,男,1987年10月出生,蒙古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地及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14:44:03]
  • [审判员]: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受处分的时间、种类?
    [14:44:29]
  • [被告人]: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7月26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8年1月9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8月8日被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所判故意毁坏财物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10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4:47:53]
  • [审判员]:
    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间?
    [14:48:06]
  • [被告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在沈阳被羁押,于2018年3月28日被逮捕。
    [14:48:13]
  • [审判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的规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某涉嫌犯诈骗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庭由审判长王全莹独任审判,书记员马双担任法庭记录。受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娟红出庭支持公诉。
    [14:48:20]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及辩护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你可以说明理由,申请上述人员回避,也就是换人进行审理。
    [14:48:38]
  • [审判员]:
    被告人上述诉讼权利你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4:48:46]
  • [被告人]: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14:48:5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4条、第198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辩护的权利,即除你的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并且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4:48:59]
  • [审判员]:
    被告人以上诉讼权利是否听清?
    [14:49:08]
  • [被告人]:
    听清了。
    [14:49:15]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就本案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4:49:23]
  • [公诉人]:
    宣读起诉书(略)。
    [14:49:31]
  • [审判员]: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了吗,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14:49:51]
  • [被告人]:
    听清了,一致。
    [14:51:00]
  • [审判员]: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异议吗?认罪吗?
    [14:51:13]
  • [被告人]:
    无异议。认罪。
    [14:51:21]
  • [审判员]:
    被告人,庭前你是否已经接受了律师的法助?
    [14:51:28]
  • [被告人]:
    是。
    [14:51:35]
  • [审判员]: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你是否清楚?
    [14:51:41]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14:51:57]
  • [被告人]:
    是。
    [14:52:03]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听清了吗?
    [14:52:09]
  • [被告人]:
    听清了。
    [14:52:18]
  • [审判员]:
    被告人你是否自愿签署了具结书?
    [14:52:53]
  • [被告人]:
    是。
    [14:52:58]
  • [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听清了吗?
    [14:53:05]
  • [被告人]:
    听清了。
    [14:53:14]
  • [审判员]:
    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4:53:23]
  • [公诉人]:
    鉴于被告人认罪,不再进行询问。
    [14:53:31]
  • [审判员]: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4:53:38]
  • [公诉人]:
    宣读被告人于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略)。
    [14:53:46]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53:58]
  • [公诉人]:
    宣读同案丁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略)。
    [14:54:08]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4:57:14]
  • [公诉人]:
    宣读被害人刘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宣读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
    宣读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宣读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
    宣读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
    [14:57:20]
  • [被告人]:
    没这么多。就五六千块钱。
    [14:58:11]
  • [公诉人]:
    宣读证人张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宣读证人王某的陈述与辨认笔录(略)。宣读证人陈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略)。宣读证人段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略)。宣读证人许某的证言与辨认笔录(略)。
    [14:59:07]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5:00:02]
  • [公诉人]:
    宣读鉴定意见书(略)。宣读微信注册信息(略)。宣读支付宝注册信息(略)。出示微信转账记录(略)。宣读支付宝转账记录(略)。宣读工作说明(略)。宣读搜查笔录(略)。宣读辨认笔录(略)。宣读通话录像(略)。宣读报案记录(略)。出示受案登记表(略)。宣读到案经过(略)。被告人有无异议?宣读户籍信息(略)。宣读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略)。宣读刑事判决书(略)。
    [15:00:11]
  • [被告人]:
    没有意见。
    [15:02:53]
  • [审判员]:
    公诉人继续。
    [15:03:11]
  • [公诉人]:
    全部举证完毕。
    [15:03:18]
  • [审判员]:
    公诉人是否有与上述证据相反的证据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5:03:24]
  • [公诉人]:
    没有。
    [15:03:34]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15:03:41]
  • [被告人]:
    他去山东之后又交的钱款我都不知道。在北京一共交的是一万多块钱。
    [15:03:47]
  • [公诉人]:
    何某的转账记录(略)。
    [15:03:55]
  • [被告人]:
    十二月二十多号之后,他就已经离开去山东了。他再交钱我就不知道了。
    [15:04:09]
  • [审判员]:
    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5:04:21]
  • [被告人]:
    没有。
    [15:04:29]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5:04:41]
  • [审判员]:
    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5:04:49]
  • [公诉人]:
    被告人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于某一年九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15:04:55]
  • [被告人]:
    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15:05:05]
  • [被告人]:
    我就对认定何某的数额有意见,别的没意见。
    [15:05:12]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现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15:05:19]
  • [被告人]:
    愿意一起退款,家属确定数额,一人一半。
    [15:05:27]
  • [审判员]:
    现在闭庭。把被告人带出法庭。
    [15: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