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法院外景

合议庭和书记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直播现场

庭审全景
11月7日14:15,顺义法院审理“称多次送货被拖欠货款 诉求支付货款连带利息”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
    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卢晓伟,很高兴再次与大家一起参与网上直播庭审活动。
    即将开庭审理的是“称多次送货被拖欠货款 诉求支付货款连带利息”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本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接下来我为大家介绍一下案件的主要情况。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经其介绍,2015年原告多次为二被告送货,但二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结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被告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15万元的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货款54万余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
    原被告均已到庭,庭审马上开始。
    [14:42:49]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一、未经法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三、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人员如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院提出。
    六、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
    七、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八、对哄闹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14:51:11]
  • [审判长 王思思]:
    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听清否?
    [14:51:21]
  • [双方]:
    听清了。
    [14:51:28]
  • [审判长 王思思]:
    (核对双方身份后)
    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无异议?
    [14:51:34]
  • [双方]:
    无异议。
    [14:52:29]
  • [审判长 王思思]:
    到庭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公司、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王思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汉民、王莎玲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官助理余冬梅协助办案,书记员王琴担任法庭记录。本案被告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双方听清了吗?
    [17:02:25]
  • [双方]:
    听清了。
    [17:03:13]
  • [审判长 王思思]:
    首先告知你们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尽的诉讼义务及诉讼权利: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权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诉讼义务: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2、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3、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原、被告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17:03:18]
  • [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
    [17:03:34]
  • [审判长 王思思]: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宣读起诉书或者口头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7:05:08]
  • [原告]: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经其介绍,2015年原告多次为二被告送货,但二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结账。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7年,被告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15万元的货款,剩余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货款54万余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止的利息。起诉事实与诉讼请求无变化。
    [17:05:18]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方答辩。
    [17:05:44]
  • [被告]:
    对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我们发生了实质的买卖关系,我们认为我方跟本案无关。我想说明一下于某跟我们公司的关系,首先,他不是我们公司的员工,他的签字并不能认定为是我方的验货和验收。另外当时我们给他付的这两笔款的原因是由于于某在未经过我们允许的情况下,跟原告私自沟通,把货品送到了我们建设的地方,所以由于当时于某还帮我们联络了其他的供应商,所以我们碍于情面就没有让他把这东西送回去。根据他报的价格,我们直接支付了这个费用,一共支付了三笔,第一笔是5万,另一笔是8万,还有一笔3万共计18万元。因为我上次提交过证据,那都是我们财务转款的记录,那个是真实的。第一次我们就说你不可以不经过我们的允许就把货拉到我们这儿来,于某说原告的东西又便宜又好,然后我们说不可以,我们已经有供货商了,并且都签订了正常的合同,我们要从他那儿采购。但是第二次依然他就这样操作了一回,但当时我们就是觉得他在其他的地方真的帮我们不少忙,也帮我们去找了一些其他的供应商的确比别人要便宜,所以就碍于情面。他跟我们说原告特别困难,又是他的亲戚,说他的东西挺好,给咱们价格也便宜,能不能就用他们的,所以我们就留下了,所以我们跟原告并没有实质的事,我们没有主动地想去跟他们产生买卖关系,而是在被动的情况下,然后东西拉到我们这儿来了,然后也是于某告诉我们的价格,让我们汇到他的账户上,我们就汇过去了。我回去查过这个资料,但是我们现在能够查到的资料是于某经手的所有货物,我们并不能确定其中的哪一块是从原告这儿买过来。因为于某当时没事就在工地待着,虽然不是我们的员工,但是他就觉得我们这可能建筑用品用了很多东西,什么物料缺了,他就帮我找,就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我们之间大概他帮我们代买的东西和帮我们联系的供应商要达到近100多万,所以在这一部分当中,有一部分是我他介绍过来,我们正常签订了协议,还有一些小的很小的东西,比如说当时缺了点螺丝,缺点管子,他就现场买。我们跟于某之间有很多的资金往来,但是他并没有跟我们说的多么的清楚,说其中的哪一部分是对方送过来的,我们只是根据当时他没经过我们允许这两笔东西实际付款了。应该是在2017年4月份到2017年8月份,我公司与原告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2017年4月份之前以及2017年8月份之后,这两个时间段前后没有发生买卖关系。而且当时我们所有的付款流程都是只要没有问题的,货款都是在顶多有15天就付款了。
    [17:06:02]
  • [审判长 王思思]:
    下面由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首先在双方提交证据之前,向双方出示一下原审的一审卷宗材料,双方看完之后发表意见。
    [17:08:29]
  • [双方]:
    我方陈述意见及举证质证意见同该案。
    [17:19:38]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有无新证据?
    [17:19:44]
  • [原告]:
    没有。
    [17:19:53]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有新证据出示吗?
    [17:19:58]
  • [被告]:
    提交2017年5月份于某手写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于某是在2017年经于某申请由我们公司给他缴纳社保,他是工头,我们之间没有任何的劳务关系,因为它在我们当时学院建设的期间帮我们的忙,主要是帮我们联络其他的货品供应商,我们不开工资给他,只是出于个人的帮忙。
    [17:20:06]
  • [审判长 王思思]:
    为什么管他叫于工,你们会计管他叫于工了,为什么?
    [17:20:44]
  • [被告]:
    我是这么叫的,他自己介绍自己就这么叫,他参与的工作就是我们刚才说他就帮着没事儿介绍一个人过来,然后要不然就帮着联系供货商,就这个事儿。在学院建设期间,他负责给我们介绍供应商。第二个质证目的就是之前我在一审判决的当庭的时候,就提出了一个异议,对方提供证据的异议,他那个证据上明显所有的都是同一个人的字体就很不符合常理,按照道理来讲,供货商的这个书写和清单的书写都应该是提供货的人写验、收货的人应该是单独做验收的,但是他那个供货单上完全都是一个人的字体,我开始还觉得就这个可能是原告自己伪造的,但是我查到从人力查到申请书进行比对以后发现,原告交的27张送货单所有的字体与申请书中字体一致,我们认为送货单上的字都是于某的字体,送货单的真伪需要考证。
    [17:20:55]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质证。
    [17:21:35]
  • [被告]:
    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是后来补的。
    [17:21:42]
  • [审判长 王思思]:
    于某在他们公司到底是做什么的你了解吗?
    [17:21:48]
  • [原告]:
    我了解,被告一把这个工程全托付给于某管理。
    [17:22:01]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于某跟你是什么关系?
    [17:22:07]
  • [原告]:
    是老乡,前些年就认识。
    [17:22:14]
  • [被告]:
    于某跟我们介绍说,原告是他亲戚。是跟我们这样感情特别好的亲戚,所以才跟我们送货。
    [17:22:21]
  • [原告]:
    确实是亲戚,但是是远亲。
    [17:22:44]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还有证据提交吗?
    [17:23:00]
  • [被告]:
    没有了。
    [17:23:09]
  • [审判长 王思思]:
    下面进入法庭询问,张某是你们被告公司员工吗?什么时候进入公司的?从事什么职业?
    [17:23:17]
  • [被告]:
    他是于某带来的。应该也就是从建设期间介入公司。
    [17:24:21]
  • [审判长 王思思]:
    张某是什麽时候进入到你们公司的?张某和于某是什麽时候开始给你们介绍这些供应商的?
    [17:24:33]
  • [被告]:
    是在2015年6月份于某和张某开始为公司介绍供应商。
    [17:25:12]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你在原审提交的27张送货单是你所诉的你与被告公司、被告于某发生交易期间所有的票据吗?
    [17:25:21]
  • [原告]:
    是的。最开始一笔是从2015年的3月份开始,这27张送货单是我与二被告发生交易期间产生的所有票据,其中我收到的18万货款对应的送货单也在这其中,总金额690422.74元。当时我诉讼请求540422.94元是没有刨除被告公司给我的三万。
    [17:25:38]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你支付给原告的18万的货款,围绕你方认可的18万元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关单据、时间、购买单价、数量、交接手续以及经手人这方面的证据有没有?
    [17:26:06]
  • [被告]:
    我查了,但是没有能够确跟他们有对接的,因为我们可以查到的是跟于某所有的对接单据因为我们只跟于某发生了关系,我们并没有跟其他的人发生关系。今天没有证据提交。
    [17:26:23]
  • [审判长 王思思]:
    我的问题是,你们主张你们仅就18万元跟原告发生了买卖关系,并且18万元已经全部支付给了原告,你们认为这个买卖关系已经结束了,并且履行完毕了,针对这18万的买卖关系中围绕货物的购买时间、购买单价、购买数量、送收货交接手续以及经手人这方面的证据全部都没有吗?今天都无法向法院提交是吗?
    [17:26:31]
  • [被告]:
    是的,没有证据提交。
    [17:26:58]
  • [审判长 王思思]:
    既然你今天没有证据提交证明围绕你们已经履行完毕的18万货物的产生的这些手续,那有没有可能这18万货物的交接手续就包含在原告提交的这27张送货单里面?
    [17:27:05]
  • [被告]:
    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他们两个并没有直接关系。
    [17:27:18]
  • [审判长 王思思]:
    我问的不是钱覆盖,我问的是送收货手续?
    [17:27:25]
  • [被告]:
    有可能。但是我现在对这份送货单据的这个证据有充分的质疑,有很大的质疑。我找到的证据是我跟于某发生的那近100万的所有的东西的清单,里面一定包含我支付给他们18万的货品,但并不能证明我付了18万的单据一定在他这里面。
    [17:28:51]
  • [审判长 王思思]:
    你跟于某之间的这个100多万的这个清单没办法向法院提交吗?
    [17:29:22]
  • [被告]:
    我公司和于某之间有一个内部的算账,涉及的金额是近100万,但是算账的手续今天没有向没法向法院提交。
    [17:29:29]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提交的27张送货单中,其中有一笔2015年6月19号的送货单,为什么客户名称写的是金某?
    [17:29:46]
  • [原告]:
    是找的金某给他们做的钢结构加工送的,那个金某加工完了,再送的被告公司。经过于某的同意,直接送到了金某。金某是个人不是公司,金某来给被告公司加工,所以直接送到了金某的这个地方。
    [17:30:32]
  • [被告]:
    收货单位的胡是谁,这跟我们没关系
    [17:30:55]
  • [原告]:
    当时于某不在,我自己送的,我自己签了一个胡,当时没有其他人在。
    [17:31:27]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出示2015年6月19号送货单原件给法庭看。
    (原告出示后)
    没有任何地方反映出来有被告公司或者于某一方的签字,为什么?
    [17:31:35]
  • [原告]:
    当时被告公司、于某离金某处太远,所以就没有两被告人员的签字,我自己签了一个,找金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签了一个,刘某是金某手底下干活的,我事后没有找被告公司或于某补签。
    [17:31:59]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质证。
    [17:32:30]
  • [被告]:
    送货单的真伪有待考证,一个就是刚才出现了问题的两张供货单,一个是2015年6月19号的供货单,就在对方回答问题的时候,说明了这个字都是他自己签的,本来我们就在怀疑这个送货单的真伪,所以我认为这个送货单的真伪有问题,可能是出自一人之手。第二个问题就是凭什么拿这样的一个没有公章的送货单就可以证明它的法律效力,还有就是我想问你一下你们凭什么一个个人就可以给公司去送钢材,您是提供钢材的公司吗?有资质吗?那如果是公司行为的话,为什么不盖章?第三个问题,凭什么证明写了这么一张纸就证明送到我们那儿去了?因为据我们所知,于某当时手里还帮了别的人联络这件事情,为什么不是他代理的?当时他送到别人那去了,为什么这些货是送到我这儿来?
    [17:32:45]
  • [审判长 王思思]:
    刚才被告称于某除了给你们联络供应商,还给别的公司同一时间连联络供应商,这个有相关证据证实吗?
    [17:33:17]
  • [被告]:
    没有证据提供。
    [17:33:28]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在原来一审过程中提交了几份录音以及录音笔录?
    [17:33:33]
  • [原告]:
    提交了两份,都是2017年12月份左右录的。
    [17:33:47]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阅证据发表意见。
    [17:33:53]
  • [被告]:
    坚持原一审质证意见,我公司没有刘姓会计。
    [17:34:01]
  • [审判长 王思思]:
    2017年12月份期间,有没有一个女的姓刘的做过你们公司会计财务人员?
    [17:34:14]
  • [被告]:
    有姓刘的会计,是女的,她但是不负责在建工程的核帐,而且她12月份都不在公司,请假在家。就算聊天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债务金额是真实的。
    [17:34:31]
  • [审判长 王思思]:
    你们是之前委托过金某给你们加工材料?金某是个人还是公司?跟金某有合作吗?
    [17:34:42]
  • [被告]:
    没有委托,没有合作,不知道是个人还是公司。
    [17:34:49]
  • [审判长 王思思]:
    被告你刚才陈述的时候你跟于某你们之间算账有100来万。100万的这个结算的是什么?
    [17:34:55]
  • [被告]:
    是他联络的供应商,凡是于某帮我们联络的这个供应商的钱,我们都要跟于某对账,对账完之后,货款有时候给于某有时候直接给供应商。我们都很少跟除了正式签的那种很大度的合同以外,我们跟公司直接签的,然后我们直接打给公司,但是大多数就就是他去联络了,比如说三五千的东西可能我们就不过手了,甚至都没有跟供应商有过联络。就比如说拉两车砖,他就去拉两车砖,他说多少钱,我们参考下跟市面一样就给他了。
    [17:35:01]
  • [审判长 王思思]:
    你们称你们认可18万的货物跟原告建立了买卖关系,那这18万是什么期间产生的?
    [17:35:20]
  • [被告]:
    2017年5月至2017年8月之间。
    [17:35:28]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你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是什么?你这个货到底是卖给被告公司了,还是卖给于某了
    [17:35:35]
  • [原告]:
    我的货卖给了被告公司了,跟被告公司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于某是联络方,他签的字,但是我是认为我跟于某之间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是我坚持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17:35:43]
  • [审判长 王思思]:
    双方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7:35:55]
  • [原告]:
    没有。
    [17:36:03]
  • [被告]:
    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右上角的编号跟他的日期是不能完全对应的。
    [17:36:09]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出示送货单原件供法院核实)
    经法院核实,原告提交的送货单原件序号编排与时间顺序先后顺序是能够对的上的。
    [17:36:17]
  • [被告]:
    恰恰因为时间序号连续时间连续才可疑。难道是给我一家送货吗?
    [17:36:34]
  • [原告]:
    这本是专门给他家供应的准备的本。
    [17:36:42]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你给被告送的货都是些什么货?
    [17:36:49]
  • [原告]:
    建筑材料。我专门从事建筑材料的销售。
    [17:36:58]
  • [审判长 王思思]:
    原告,现在被告不认可,收到了你送货单,里面的这些货认为根本没收到这些货,并且认为这个送货单是你和于某伪造的。原告你需要向法院举证送货单里面的这些货,你在这期间确实有这些货,你的货总得有一个进货渠道,你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你这些货从哪儿来的?
    [17:37:10]
  • [原告]:
    我们随买随卖的,这些货从海淀那边的A公司进的货,这些货大多数从那边进的,还有一部分从B公司进的货。
    [17:37:36]
  • [审判长 王思思]:
    法院再给原告补充15天的举证期,进一步举证你向被告供应的这60多万的货的货物来源渠道,就算你手里没有您的供应商手里也应该有,你手里丢了,人家那有底子,您进货,你得给人家钱,法院给你15天的举证期,进一步举证您向A、B公司批发货物的相关手续,以证明你向被告供货确实有这批货。听清了吗?
    [17:38:10]
  • [原告]:
    听清了,15天之内向法院提交。
    [17:38:43]
  • [审判长 王思思]:
    于某双方都联系不上吗?
    [17:39:02]
  • [双方]:
    是的。
    [17:39:08]
  • [审判长 王思思]:
    既然给原告补充了15天举证期,被告你刚才说需要回去核实,提交的单据15天之内向法院提交,听清楚了吗?你这你说你跟原告18万的已经了结了,那围绕这18万的买卖关系产生的单据,向法院提交。听清楚了吗?
    [17:39:16]
  • [被告]:
    听清了。
    [17:39:52]
  • [审判长 王思思]: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7:39:59]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40:1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7:40:20]
  • [审判长 王思思]: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是否同意在本法庭的组织下进行调解?
    [17:40:27]
  • [原告]:
    同意调解,但是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申请庭外和解。
    [17:40:37]
  • [被告]:
    我方也申请庭外和解。
    [17:40:44]
  • [审判长 王思思]:
    双方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听清了吗?
    [17:40:51]
  • [双方]:
    听清了。
    [17:41:01]
  • [审判长 王思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进行庭外和解的时间可以从审限中扣除,双方有何意见?
    [17:41:06]
  • [双方]:
    同意扣除,坚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17:41:13]
  • [审判长 王思思]:
    现本院告知双方,双方应将庭外和解的结果及时告知本院,否则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听清了吗?
    [17:41:20]
  • [双方]:
    听清了。同意。
    [17:41:35]
  • [审判长 王思思]:
    双方还有补充么?
    [17:41:42]
  • [双方]:
    双方调解期间,法院可以正常安排开庭,若双方调解不成,将按法院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其他没有补充了。
    [17:41:49]
  • [审判长 王思思]:
    法庭调解结束。双方还有无最后陈述?
    [17:41:58]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7:42:05]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7:42:11]
  • [审判长 王思思]:
    现在休庭,双方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7:42:17]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就直播到这里,感谢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对本次直播给予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在本网的网络直播,今天的直播就到这里,各位网友,再见!
    [17:42:26]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各位网友参考。
    [17:4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