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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8日9时,房山法院审理“称为劳动者代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起诉返还费用”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10:51:1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此次庭审直播的主持人陈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一起“称为劳动者代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起诉返还费用”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0:52:57]
- [主持人]:下面介绍一下“称为劳动者代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起诉返还费用”案的案情。
原告北京某老年服务中心诉称:原告与被告王某经过劳动仲裁裁决,原告完全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自行要求原告不为其缴纳社保,随同工资一同发放至被告本人,现被告稽核相关保险,明显重复主张,并且被告本人保险未受到损失,被告无任何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继续占有原告已发放钱款,原告可以要求返还相应的费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返还自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原告为代替缴纳社保而支付的费用57770元。[10:54:13] - [主持人]:该案由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付玉琳独任审判。由汪松担任书记员。现在,法庭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10:55:0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则,维护法庭的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10:56:20] - [书记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10:56:58]
- [书记员]:被告未到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有异议吗?[10:57:49]
- [原告]:无异议。[10:58:21]
- [被告]:未到庭。[10:58:29]
-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下面开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福港老年服务中心与王界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付玉琳独任审判,书记员汪松担任法庭记录。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员,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可以提出理由申请回避(就是更换其他人员进行审理)。当事人有异议吗,是否申请回避?[10:58:50]
- [原告]:无异议,不申请回避。[10:59:12]
- [审判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诉讼权利
1、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2、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权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二、诉讼义务
1、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法律;
2、如实陈述事实。
当事人听清楚了吗?[10:59:50] - [原告]:听清楚了。[11:00:07]
- [审判员]:因被告经法院依法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现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故本案进行缺席审判。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及理由。[11:00:22]
- [原告]:宣读起诉状(略)。1、判决被告返还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18日期间原告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费用57770元(被告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返还社保补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1:00:45]
- [审判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权利。
原告就主张的事实向本庭提交证据。[11:01:00] - [原告]:1、劳动合同书2份(原件),证明合同中有原被告双方关于社保缴纳的约定以及社保发放的形式,被告知晓合同中关于社保的约定。2、2017年2465号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仲裁委裁决书(原件)和工资清单(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原件),证明原告向被告发放社保的情况及金额。3、2018年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仲裁委2203号裁决书(复印件),证明经过了劳动仲裁前置。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专用票据2份(原件),证明原告已经为被告补缴了2012年至2018年的全部社保费用,被告社保方面不存在任何损失。[11:01:27]
- [审判员]:原告,你的2012年至2014年手写的考勤表原件上王界首签字的字迹与前面不一致,颜色深浅不一致?[11:01:50]
- [原告]:公司记考勤的人员工作不严谨造成的。[11:02:22]
- [审判员]:社保基金专用票据中,没有显示出是给被告补缴的信息?[11:02:51]
- [原告]:票号是社保稽核出具的,根据票号可以到社保稽核科核实。[11:03:34]
- [审判员]:鉴于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原告,被告入职时间和离职时间?[11:03:49] - [原告]:2012年8月1日入职,2017年8月18日离职。[11:04:01]
- [审判员]:被告的月工资标准是?[11:04:17]
- [原告]:包含社保补偿费,2012年1260元。[11:04:38]
- [审判员]:原告,你如何证明出当时和被告约定的工资构成,证明工资中包含社保补偿?[11:04:48]
- [原告]:我们没有相关证据。[11:05:00]
- [审判员]:你们给其他员工有去稽核吗?[11:05:10]
- [原告]:有一部分稽核了。[11:05:24]
- [审判员]:原告,你们你稽核,给被告交了多少钱?[11:05:38]
- [原告]:57770元,根据工资清单从被告入职至被告离职每月发放的社会保险费用相加的总额。[11:05:49]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其他证据出示。[11:06:00]
- [原告]:没有了。[11:06:11]
- [审判员]:原告对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11:06:22]
- [原告]:没有了。[11:06:34]
-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11:06:4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基于原被告的合同约定,足以体现工资的相应组成,并且基于单位与员工上下级监督关系,工资清单考勤由用工单位单方记录制作,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则,不应作为被告所谓的答辩理由。2、基于北京高院相关法律会议纪要以及合同法关于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相关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与支持。[11:07:02]
- [被告]:(未到庭)。[11:07:16]
- [审判员]:原告还有无新的辩论意见。[11:07:27]
- [原告]:没有。[11:07:36]
-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11:07:48]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11:07:59]
- [审判员]:鉴于被告应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视为被告自行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及最后陈述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本案不适用调解,不当庭宣判,宣判日期另定。[11:08:13]
- [审判员]:经本法庭核对,双方提供的以上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现将双方的证据原件全部退还,卷宗内留存证据为复印件。本庭笔录不当庭宣读,双方当事人可于五日内查阅,双方当事人签字后休庭。[11:08:29]
- [审判员]:现在休庭。[11:0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