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头沟法院

审判员

庭审组成人员

原告方

被告方

网络直播员

原告方向法庭提交证据

庭审全景
11月8日14时,门头沟法院审理“工作已八年未辨东家 被诉法院分辨是非”案
  • [主持人]:
    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4:37:07]
  • [主持人]:
    今天为您直播的是:“工作已八年未辨东家 被诉法院分辨是非”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某公司诉称:2011年8月1日,被告毛某在某快餐店入职。2017年11月,某快餐店委托原告公司为被告毛某缴纳社会保险,同月,被告毛某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公司为被告申请工伤认定。但是,2017年11月之前,原告公司与被告毛某未在该公司上班,因此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后被告毛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其与原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劳动仲裁委支持。原告公司认为劳动仲裁结果认定错误,故诉至法院,要求确定2010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毛某辩称:被告毛某自2010年7月1日到原告公司上班,从事餐饮工作,期间经过多次调动,受原告公司管理并由原告公司支付工资,从未与其他公司建立过劳动关系。因此,被告毛某认可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
    [14:38:02]
  • [主持人]: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韩晓飞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董颖担任法庭记录。
    [14:38:15]
  •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14:38:28]
  • [书记员]:
    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14:38:42]
  • [书记员]: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
    [14:38:53]
  • [审判员]:
    现在继续开庭。(敲槌)原告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14:49:25]
  • [原告]:
    宋秀芬:一份调查取证申请。此外,证据1、原告公司员工工资发放信息网上打印件,证明原告公司员工的工资由对公账户发放,被告的工资不是我们发放的。证据2、原告公司加盟商潍坊万达店、加盟商华威店、加盟商店石家庄新百店纳税证明复印件,他们是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的。证据3、特许经营合同原件;证据4特许经营合同原件,两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同证据2。证据3至证据5,证明原告公司潍坊万达店、华威店、石家庄新百店为我公司的加盟店,独立核算,独自承担责任。证据5、李某社保缴纳信息网上打印件,证明某快递快餐负责人李某非原告公司员工。上述证据都有原件。
    [14:54:33]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完税证明中,市中区某快餐店、奎文区东关某快餐店、原告公司快餐公司石家庄桥西分店分别是哪些加盟商?
    [14:56:07]
  • [原告]:
    第一个是济南万达店;第二个是潍坊万达店;第三个是石家庄新百店。
    [14:56:48]
  • [审判员]:
    原告提交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受许人易某开的是哪个加盟店?
    [14:57:14]
  • [原告]:
    石家庄新百店和潍坊万达店都是他的。
    [14:57:29]
  • [审判员]:
    被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4:57:40]
  • [被告]:
    对证据1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即使这个证据是真实的,只能说明原告公司部分员工是通过对工账户发放工资,不能否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对证据2完税证明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据我们了解,原告公司通过设置了多个所谓的营业执照,真实的目的是做税务的安排,都是由原告公司统一统筹,而不是真实的加盟商的真实情况。对证据3、4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这种加盟合同有很多,但是原告并没有缴纳加盟费真正涉及到加盟合同履行的,所以我们不认可。对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查询到为李某缴纳社保的这家公司在2015年10月26日之前均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周某兰个人独资公司,周某兰共出资1837万,之后变更为现在的法定代表人周某宾,我们认为原告与这一家公司是关联公司,李某不是原告公司的真实加盟商。
    [14:57:57]
  • [审判员]:
    经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和证据4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院予以退还?
    [14:59:08]
  • [原告]:
    好的。
    [14:59:17]
  • [审判员]:
    被告方有无新的证据提交?
    [14:59:31]
  • [被告]:
    补充证据1、原告公司官网公司简介截图,证明登录原告公司官网,再其公司简介栏明确载明“原告公司于2018年4月正式开放全国加盟业务”,原告公司的加盟业务系从2018年4月开始开展,不可能在2010年是存在加盟商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证据2、原告公司官网加盟业务在线客服聊天记录,证明通过咨询原告公司官网客服,其明确表明加盟业务是在2018年才开展,在此之前没有任何加盟店,均是原告公司直营店铺,不可能存在原告主张的其加盟商在2011年与被告签署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证据3是北京某公寓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证明该公司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全资成立,后来投资人变更为周某宾,我们认为该公司与原告公司是关联公司,长期多年的给李某缴纳社保。上述证据都是网络打印件。
    [15:00:10]
  • [审判员]:
    原告方发表质证意见。
    [15:01:50]
  • [原告]:
    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公司自2006年有加盟业务,加盟对象是达到一定标准的员工和合作伙伴,这之前没有做过媒体推广,只是内部的开放,在2018年4月正式成立加盟事业部,向全国开放,所以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和关联性不认可,聊天的业务员所说的情况与原告公司的真实加盟情况不符,并且加盟业务刚刚开展,在原告公司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原告在2006年开始就有加盟业务的情况下,应该以我们提交的证据为准。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对里面股东情况前后有多次的变化,所以这份证据不能否认李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关系。
    [15:10:03]
  • [审判员]:
    被告有几位证人,陈述证明目的?
    [15:10:59]
  • [被告]:
    一个证人,名字叫张某,证明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是2010年7月份,但是为什么工资从2011年开始发放。
    [15:11:12]
  • [审判员]:
    被告,你自入职至今是否全部工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15:11:57]
  • [被告]:
    都是。
    [15:12:24]
  • [审判员]:
    你自入职至今使用过几张工资卡?在什么期间使用哪张工资卡?
    [15:12:35]
  • [被告]:
    四至五张,不是同时使用,有的是公司要求变更的,有的是我丢了。刚入职使用的是工商银行,尾号不知道,当时我是退伍军人,没有身份证,这个是使用的朋友张某的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后来朋友的东西丢了就挂失了,把我钱取出来以后就给我了。我是2011年开始开设的工商银行的银行卡。此后在其他分店是原告公司让我换成当地的银行卡。
    [15:12:47]
  • [审判员]:
    原告对被告所述有无异议?
    [15:13:45]
  • [原告]:
    有。我们从档案中找出来的,张某是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卡、工资发放记录和健康证(上面的照片是毛某)。张某实际上是原告公司的员工。我们不知道为什么健康证上是被告的照片
    [15:13:57]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5:14:26]
  • [被告]:
    当时我入职的时候,原告公司让我用别人的名字。于是用的张某的名字和身份信息,不只是工资卡用的张某的名字。我记得我没有合同。当时被告没有身份证、只有退伍证,原告公司的领导都知道,就说让被告用朋友的名字身份开设账户。
    [15:14:38]
  • [审判员]:
    军人不能办理银行卡吗?
    [15:15:26]
  • [被告]:
    我当时是退伍了,如果没退伍就有士兵证就能办,当时也没有身份证,正在办理,为办身份证士兵证也上交了。其他的健康证等都是公司办的。
    [15:15:42]
  • [审判员]:
    原告有异议吗?
    [15:17:33]
  • [原告]:
    有,我们有张某的合同,如果如被告所说,就是被告欺骗了公司。
    [15:17:44]
  • [审判员]:
    出示本院调取的毛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对账单,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5:18:02]
  • [被告]:
    从尾号5498转入的肯定是,除此之外的没有工资了。2011年9月9日第一笔转入,发放的是八月份的工资,是以我的卡接受的工资。是不是以我的名义第一次接受工资我记不清楚了。
    [15:29:34]
  • [原告]:
    真实性认可。
    [15:30:23]
  • [审判员]:
    给毛某转账的尾号为5498的账户是谁的账户?
    [15:30:32]
  • [原告]:
    是个人账户,是加盟商个人的账户。发放的第一笔工资。
    [15:30:47]
  • [被告]:
    周某是周某兰的二哥,文某是周某的爱人,不是加盟商的账户,是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亲戚。
    [15:30:57]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15:31:18]
  • [原告]:
    有异议,周某与文某都是原告的加盟商,都有加盟店。周某与周某兰的关系不清楚
    [15:31:29]
  • [审判员]:
    证人张某出庭,向法庭说一下你的身份情况。
    [15:32:00]
  • [证人张某]:
    张某,1970年3月,汉族,在北京某制衣有限公司司机,住河南省信阳市(与身份证一致)。
    [15:32:39]
  • [审判员]:
    陈述你知道的本案的情况?
    [15:33:05]
  • [证人张某]:
    我与被告是朋友,他是2010年是部队转业的,需要我的身份证办卡打工资。
    [15:33:14]
  • [审判员]:
    双方向证人提问。
    [15:33:26]
  • [被告]:
    毛某找您要身份证的时候有没有说要干什么?
    [15:33:47]
  • [证人张某]:
    他说在想在原告公司上班,需要身份证开户,办银行卡。
    [15:33:59]
  • [被告]:
    他当时为什么要找你?
    [15:34:37]
  • [证人张某]:
    他当兵的,说不能给现金。
    [15:34:49]
  • [被告]:
    你的卡能打出来明细吗?
    [15:35:06]
  • [证人张某]:
    我去银行问了,他们说打的时间太长了,需要上报。
    [15:35:18]
  • [原告]:
    毛某找你要身份证的时候就只说办卡吗?
    [15:35:33]
  • [证人张某]:
    说办银行卡,在原告公司上班,开工资用的。
    [15:35:47]
  • [原告]:
    你没有问题办你的卡可以吗?
    [15:36:14]
  • [证人张某]:
    多年的朋友了。
    [15:36:29]
  • [原告]:
    你当时把身份证借给他了还是给了他卡?
    [15:36:43]
  • [证人张某]:
    我把身份证给他了。
    [15:36:53]
  • [原告]:
    2010.7到2011.7月你在原告公司上过班吗?
    [15:37:07]
  • [证人张某]:
    没有。
    [15:37:24]
  • [原告]:
    原告公司的有你的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和健康证和离职手续,你知道吗?
    [15:37:38]
  • [证人张某]:
    当时毛某当兵的,他用的我的身份证,有可能办这些东西。我没有去面签,当时管的也不严。
    [15:37:55]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问题?
    [15:38:16]
  • [原告]:
    没有。
    [15:38:22]
  • [被告]:
    没有。
    [15:38:29]
  • [审判员]:
    双方发表质证意见?
    [15:38:41]
  • [原告]:
    关于我最后的问题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理解的是证人给被告卡,只是为了办银行卡。但是证人没有在原告公司上过班我们已经确认了。
    [15:38:51]
  • [被告]:
    没有异议。
    [15:39:17]
  • [审判员]:
    原告,你公司自2017年11月至今是否向毛某支付了工资?用哪个账户转账的?
    [15:39:30]
  • [原告]:
    支付了,用原告公司的账户支付的。用原告公司的对公账户支付的。2017年11月份开始没有按月付工资,然后就一次付清了。
    [15:39:44]
  • [被告]:
    我没有收到。
    [15:53:45]
  • [审判员]:
    原告对上次庭审中被告提交的通讯录中的人员和职务有无异议?
    [15:54:35]
  • [原告]:
    不认可,真实性不认可,我核实了不是我们用的版本,我们没有发放过,人员我没有核实。
    [15:54:49]
  • [审判员]:
    原告主张被告自2011年8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先后在哪些门店工作?这些门店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
    [15:55:12]
  • [原告]:
    2011年8月入职在西单华威,在翠微凯德办理的入职手续,所有的新员工都是在翠微凯德办理的手续。翠微凯德是加盟店还是直营店没有核实。2014年在西环嘉茂店,是加盟店。2015年万柳华联店,是加盟店。2015年12月在山东潍坊店,是加盟店。2017年7月在石家庄新百店。上述店铺没有直营店。2017年11月在密云万象汇店,是直营店。在被告工作期间去过五棵松店八个月、大成翠微店五个月、石景山华联6个月、资和信两个月、卓展店四个月这几个直营店帮过忙,时间都不长。
    [15:55:24]
  • [审判员]:
    由谁决定对被告的工作岗位进行调动?
    [15:55:46]
  • [原告]:
    原告公司有管理加盟和直营之间人员调动的部门。
    [15:55:57]
  • [审判员]:
    原告公司为什么频繁的对员工进行调动?
    [15:56:11]
  • [原告]:
    要求学习,培训、推出新品。是为了所有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化。加盟店要保证产品的统一性。总部要对员工进行督导、检查。原告公司决定调动。还有加盟商之间互相调动,只要备案就可以。
    [15:56:26]
  • [审判员]:
    针对被告的调动是否都是原告公司安排的?
    [15:56:44]
  • [原告]:
    还有加盟商要求,有的时候向原告公司审批,有的时候是报备就可以。门店之间协商,报原告公司核准。对于被告,既有原告安排,也有门店之间协商,报原告公司核准。
    [15:56:59]
  • [审判员]:
    被告对原告所属有无异议?
    [15:57:29]
  • [被告]:
    工作调动以上次开庭我们的陈述为准,被告2010年开始入职原告公司,入职后一直接受原告的工作领导和指派,并且由原告支付工作报酬,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原告,而且被告工作的店铺都是原告的直营店铺,没有所谓真实性的加盟商。原告说潍坊万达和石家庄新百是加盟店,我去的时候是跟原告公司的张部长到地方税务等部门办理的事务,上次说密云是加盟店,这次说是直营店,我没有在华威上过一天班。我上班的时间段与原告说的完全相反。我从2010年7月入职到2017年在原告工作期间超过一个月的总共干了15-16家店铺,怎么可能都是加盟店铺。
    [15:57:50]
  • [审判员]:
    原告主张被告入职时的单位是华升快餐店,位置在哪?为何入职履历表写的是翠微嘉茂店?
    [15:58:32]
  • [原告]:
    西单华威店。是在翠微嘉茂店办理的入职手续,是统一在这里办理的。
    [15:58:45]
  • [审判员]:
    被告有无异议?
    [15:58:58]
  • [被告]:
    有。办入职手续都是在凯德嘉茂有十几个人,其他都没有在那办入职。是公司到各个店找我们办理的。我入职手续办理的地方是凯德嘉茂店,就是翠微嘉茂。
    [15:59:14]
  • [审判员]:
    原告什么意见?
    [15:59:31]
  • [原告]:
    不是一个店。是在翠微嘉茂办理的入职手续。
    [15:59:57]
  • [审判员]:
    被告第一个工作点?
    [16:00:07]
  • [被告]:
    是在西单君太工作,调到翠微嘉茂店后办理的手续。
    [16:00:18]
  • [审判员]:
    李某的加盟店位于何处?现在是否仍在经营?毛某是否在该加盟店工作过?
    [16:01:45]
  • [原告]:
    西单华威店,还在经营,工作过。
    [16:02:04]
  • [被告]:
    有异议,我没有在华威店上过一天班。
    [16:02:15]
  • [审判员]:
    原告,你方主张被告在西单华为店工作过,他的领导是谁?做什么?
    [16:02:26]
  • [原告]:
    时间太长了。不能确定
    [16:02:36]
  • [审判员]:
    李某是否将加盟费支付给你公司?有无证据?
    [16:02:52]
  • [原告]:
    支付过,现金结算,没有转账记录,收款的手续我们认为这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我们不向法庭提供。
    [16:03:05]
  • [审判员]:
    原告主张毛某自2011年8月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与华升快餐店存在劳动关系,自2017年11月1日至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对吗?
    [16:03:18]
  • [原告]:
    是的。
    [16:03:43]
  • [审判员]:
    毛某因何原因从某快餐店到原告公司工作?
    [16:03:53]
  • [原告]:
    2017年11月转到原告公司,是原告公司的密云万象汇店新店开业,把毛某调过去支持新店开业,觉得毛某能力不错,就把他的关系调到了原告公司。
    [16:04:11]
  • [审判员]:
    毛某在2017年10月31日前和11月1日后的工作场所、工作岗位有无变动?
    [16:04:42]
  • [原告]:
    实际上是十月底到密云几天做开店筹备,具体是10月底到原告公司。
    [16:04:56]
  • [审判员]:
    密云万象汇是什么时候开业的?毛某什么时间到密云的?
    [16:05:14]
  • [原告]:
    2017年11月8.9日,完工,交给营运团队的
    [16:05:40]
  • [审判员]:
    被告陈述密云万象汇是什么时候开业的?毛某在之前在哪,什么时间到密云的?
    [16:09:27]
  • [被告]:
    2017年10月9日到密云筹备工作,开业时间是11月20日,在密云之前是石家庄新百店。被告在2017年11月14日受伤。
    [16:09:49]
  • [审判员]:
    原告,密云店什么时候开业?
    [16:10:11]
  • [原告]:
    11月8-9日完工交给营运团队的,毛某是店长,他只是做辅助工作,开业时间是11月10日。11月14日发生工伤没有异议。在密云之前是石家庄新百店,10月底从新百店调到万象汇店。
    [16:10:25]
  • [审判员]:
    某快餐店是否向毛某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16:12:19]
  • [原告]:
    没有。
    [16:12:30]
  • [被告]:
    我们认为跟某快餐店没有劳动关系。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
    [16:14:16]
  • [审判员]:
    双方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
    [16:14:32]
  • [原告]:
    没有。
    [16:14:41]
  • [被告]:
    毛某没有在某快餐店工作过一天,按照原告说的由李某支付工资,实际上被告没有向李某提供过劳务。
    [16:14:58]
  • [审判员]:
    原告诉讼请求有无变更?
    [16:15:23]
  • [原告]:
    没有。
    [16:15:33]
  • [审判员]:
    被告答辩意见有无变更?
    [16:15:45]
  • [被告]:
    在仲裁阶段,原告不承认双方有劳动关系。
    [16:15:56]
  • [审判员]: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6:09]
  • [原告]:
    2010年7月到2011年7月,原告从未对被告办理过入职手续,被告在这段时间借用张某的名义领取工资,他应该自己承担法律后果,第二,2017年10月被告与某店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工作地点在加盟店。
    [16:16:24]
  • [审判员]:
    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6:17:54]
  • [被告]:
    双方从2010年7月1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接受管理和领导,没有向他人提供过劳动。
    [16:28:29]
  • [审判员]:
    原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6:28:43]
  • [原告]:
    补充一个情况,张某与某快餐店签订的合同。
    [16:28:52]
  • [审判员]:
    被告有无新的辩论意见?
    [16:29:27]
  • [被告]:
    不同意,都是原告要求签订的。
    [16:29:37]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下面双方发表最后意见?
    [16:29:47]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6:29:57]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6:30:06]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可以调解?
    [16:30:19]
  • [被告]:
    同意。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加上所有工伤的钱,总共24万。
    [16:30:33]
  • [原告]:
    正在走报销手续。希望被告给予明细。
    [16:30:48]
  • [审判员]:
    双方庭下协商,如果协商不成,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6:31:08]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董颖和袁小北,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16:31:18]
  • [声明]:
    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
    [16: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