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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9时,丰台法院审理“签订租赁合同未到期被要求腾退 诉请判令赔偿损失与预期收益”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09:00:56]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1:29]
- [主持人]: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09:02:30]
- [主持人]: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称,公司于2013年1月与被告二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至2013年12月31日,并约定租赁期满如甲方未开发房屋,视本租赁合同将自动续租至拆迁为止。经被告二与被告一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进行装修。但二被告在2013年4月通知原告停止经营。
原告公司认为,公司在合法承租场地,并经二被告同意在场地内进行建设投资,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现被告一以其与被告二解除租赁合同为由要求原告公司腾退承租场地,并将投资建设一并收回,且场地出租系用于经营,但其不能用于工商登记,导致原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公司诉请二被告应向原告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及相应预期收益损失一百八十一万六千元。[09:03:53] - [主持人]:本案由丰台法院民一庭法官柴海燕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09:34:36]
-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09:35:17]
- [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09:35:54]
-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09:36:12]
-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民一庭法官柴海燕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乔国晴、李金秋进行审理,书记员董博担任法庭记录。[09:36:42]
- [审判长]: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09:50:48]
- [审判长]: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09:51:06]
- [审判长]: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09:51:2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申请。[09:52:19]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不申请。[09:52:29]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不申请。[10:45:19]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诉讼请求及起诉的事实理由。[10:45:3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公司于2013年1月与被告二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至2013年12月31日,并约定租赁期满如甲方未开发房屋,视本租赁合同将自动续租至拆迁为止。经被告二与被告一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进行装修。但二被告在2013年4月通知原告停止经营。
我公司认为,公司在合法承租场地,并经二被告同意在场地内进行建设投资,依法享有合法权益,现被告一以其与被告二解除租赁合同为由要求原告公司腾退承租场地,并将投资建设一并收回,且场地出租系用于经营,但其不能用于工商登记,导致原告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公司建设支出损失人民币131.6万元及预期收益5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10:46:23] - [审判长]:被告发表答辩意见。[10:51:15]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我公司与原告公司无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公司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我公司主体不适格。原告公司至今未将涉案场地腾退交予我公司。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公司之间均存在过错,原告公司未经我公司同意进行房屋改造,明显存在过错,因此产生的损失与其他可得利益损失与我公司无关。[10:51:28]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公司无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与出租场地本身没有关系。原告公司就统一施工内容,在施工单位、施工金额方面前后矛盾,这些所谓的装修是不真实的,且看不出款项的支付与承租场地装修之间存在关联。原告自2013年起一直占用出租场地使用至今,未向我公司返还出租场地,原告公司要求我公司承担其装修支出缺乏事实依据。原告方一直强行占用场地,要求被告支付其预期收益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1:03:15]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我方提出反诉。反诉请求:1、判令解除被反诉人与反诉人于2013 年1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2017年1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房屋租金,按每月10万元计算;3、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反诉人向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10万元计算;4、诉讼费被反诉人负担。[11:16:00]
- [审判长]:被告提起反诉,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交纳或不缴纳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11:19:33]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明白。[11:19:59]
- [审判长]:原告针对反诉发表答辩意见。[11:20: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不同意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二被告之间本身没有租赁合同,我方占有房屋是有解封没有解决,我方没有获得利润。[11:20:32]
- [审判长]: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是否有诉讼请求?[11:21:09]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列为第三人。[11:22:21]
- [审判长]: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陈述意见。[11:23:55]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与我方无关。[11:25:41]
- [审判长]: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出示证据。[11:25:5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1、租赁合同,证明原告合法自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处租赁场地。
2、建设施工合同,证明原告在该处场地投资进行了建设。
3、付款凭证,原告为建设进行投资。
4、一、二审判决书,证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以解除合同为由要求原告腾退场地。[11:26:18]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对1、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原告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其中租赁用途是商业经营、房屋租赁。合同3.7条约定甲方应提供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租赁关系与我方无关,相应承诺是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的承诺与我方无关。
对2、真实性无法核实。工程名称是房屋改造,明显是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改造,是原告自己的行为,未得到我方许可和同意。
对3、真实性认可。原告在2013年3月份到2014年1月21日一直进行支付款,2013年3月份原告公司已经接到不允许施工的通知,单原告继续施工并付款,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对4、真实性认可。是某物业管理要求实际占用人进行腾退,不表明我方与原告存在租赁关系。一审文书第四页第二段表明原告公司在实际经营并产生收益。[11:39:41] - [审判长]: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质证。[12:35:11]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1、租赁合同真实性认可,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认为合法需要是在向我方缴纳租金。
对2、建设施工合同真实性不认可,合同签署日期2013.1.30日,至今有5、6年时间,但是合同纸张崭新,应该是原告伪造的,与事实不符。
对3、付款凭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付款人为周娜,而非原告公司,与原告主张的原告支出工程装修款没有关联。
对4、一审、二审判决书真实性认可。更具判决,原告也理应腾退承租房屋,加之其存在违约未支付租金的情况,其占有使用场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12:40:54] - [审判长]: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举证。[12:43:22]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1、租赁协议。证明我公司与原告公司无租赁合同关系。
2、2014丰民初字xxxxx号判决书、2015二民终字xxxxx号判决书。证明原告公司在2013年收到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停工通知。[12:44:17] - [审判长]:原告质证。[12:47:0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1、真实性认可。我方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没有租赁合同。
对2、真实性认可。二被告的租赁合同与我方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的合同没有直接联系。我方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对场地进行投资建设,是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口头同意的。我方欠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2013年下半年租金是因为我方与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有一个借款,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向我方借款60万元,没有还给我方,所以没有支付租金,借款合同诉讼了,在执行阶段。[12:48:33] - [审判长]: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提交证据质证[12:50:45]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对1、租赁协议需要看原件核实真实性,与本案无关。基于此份证据与本案关联性非本案核心证据,我方对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与我方的租赁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
对2、2014丰民初字xxxxx号判决书、2015二民终字xxxxx号判决书。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12:52:45] - [审判长]: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就本诉有无证据举证?[12:53:32]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本诉与反诉证据被一致。
1、 租赁合同。证明租金每年120万元人民币,按季度支付,租赁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 照片及视频资料、租金收条。收条为复印件,来源于向原告的租户提取,后原件退还租户。照片视频拍摄时间是2013年到2014年。
3、北京某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2014丰民初字xxxxx号民事判决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xxxxx号民事判决书。
5、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合同。证据来源是2014年丰民初xxxx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该案件撤诉。证明原告在装修损失中前后主张自相矛盾。[12:54:39]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2:59: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1、租赁合同真实性认可
对2、照片中挂酱肉大排档的那个照片像租赁场地,其他不确定。视频提后提交书面意见。租金收条与本案无关,是我方的承租期间。
对3、鉴定意见书认可。
对4、两份判决书认可。
对5、合同不知道,可能提交证据的案件已经撤诉了。[12:59:43] - [审判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发表质证意见。[12:59:56]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对1、租赁合同真实性认可。
对2、照片及视频资料,我方了解确实涉案场地有小市场对外经营,收条无法核实。
对3、鉴定意见书认可。
对4、两份判决书认可。
对5、合同无法核实,结合今天情况原告对装修合同及装修事实与之前的陈述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装修损失是否存在或得到赔偿需要进一步举证。[13:00:27] - [审判长]:原告诉讼请求建设支出损失指什么?[13:02: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改建费用。[13:03:1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如何改建?[13:03: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以前是二层楼,主体是混凝土,墙是泡沫板。我方将泡沫板改成砖混结构。楼顶以前漏水,部分重铺做防水加固。费用就是我方转账支出费用。[13:03:39]
- [审判长]:预期收益指什么,如何计算?[13:04:0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预期收益指的是出租面积因二被告原因按不能出租的损失。损失是暂估的。面积一万元平方米,4元/平方米。[13:04:16]
- [审判长]:涉案房屋现在情况?[13:05:1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办公室内放着东西。院子四周砌墙了,农贸市场已经疏散,没有人住没有人经营。[13:05:31]
- [审判长]:原告建设承租房屋内是否经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同意?[13:06: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经过同意了。[13:07:13]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当时只是允许原告进行简单装修整理,不允许对结构进行改建。[13:07:30]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发表辩论意见。[13:08:0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营损失和装修损失。[13:08:37]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本诉与我方无关,我方不承担责任。针对反诉,我方作为第三人不承担责任。[13:08:54]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1、虽然本案第三人已经通过仲裁解除与我方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且原告一直占用出租场地未返还,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要求腾退是基于物权法,我方要求腾退是基于租赁合同,两个腾退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一事不再理。
2、原告认为我方无权向其主张租金,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在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起诉我方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中要求我方承担腾退之前的场地占用费,基于原告未返还出租场地,所以原告不仅违反合同法规定还存在拒不执行相关判决给我方造成租金损失,基于这一事实我方依法有权向原告主张其占用期间的租金。[13:09:28]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最后陈述。[13:10:2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3:10:42]
- [被告 被告某服装商贸有限公司]:坚持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13:12:01]
- [被告 被告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坚持答辩意见。[13:12:16]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13:12:29]
- [主持人]: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13:17:11]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3: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