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

承办法官

庭审原告

庭审被告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庭审现场
11月12日14:30,昌平法院审理“称美容后脸部不适 女子诉索赔偿17万”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王宇新。
    [14:35:03]
  • [主持人]:
    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王女士诉称:2017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一直到2018年5月。自第一次接触被告服务时,原告脸部已经出现明显不适反应,但被告声称为个人皮肤过敏,属于正常反应,原告便继续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但期间一直反反复复出现不适症状。后原告公司两名员工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也出现了同样的不适症状,原告才意识到是被告提供的服务有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被告拒绝见面也不愿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美容费、服务费三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1929.33元。
    [14:38:21]
  • [主持人]:
    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豫萍独任审判,书记员姚倩担任法庭记录。
    [14:38:35]
  • [主持人]:
    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
    [14:39:06]
  • [审判员]:
    核实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身份:
    原告王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马立,宁夏明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住河北省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娜,北京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14:39:24]
  • [书记员]:
    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41:23]
  • [审判员]:
    今天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孙豫萍独任审判,书记员姚倩担任法庭记录。现在告知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
    当事人是否听清了上述权利和义务,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14:41:40]
  • [原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3:00]
  • [被告]:
    听清了,不申请。
    [14:43:13]
  • [审判员]: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43:2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变更诉讼请求,具体是:要求被告赔偿美容费、服务费三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91929.33元。
    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原告通过微信认识被告,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一直到2018年5月。自第一次接触被告服务时,原告脸部已经出现明显不适反应,但被告声称为个人皮肤过敏,属于正常反应,原告便继续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但期间一直反反复复出现不适症状。后原告公司两名员工在被告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也出现了同样的不适症状,原告才意识到是被告提供的服务有问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退款及赔偿事宜,但被告拒绝见面也不愿赔偿。
    [14:44:01]
  • [审判员]: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方是否要求答辩期?
    [14:45:09]
  • [被告]:
    我方要求答辩期。
    [14:45:48]
  • [审判员]:
    由于被告需要答辩期,本次庭审转为庭前询问。下面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举证。
    [14:46: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1、原告王某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2、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支付宝转帐记录,共计38037元。
    证据3、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卫生监督所的报案记录以及原告王某与被告处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4、医院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及医疗费票据。
    [14:47:3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进行质证。
    [14:56: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对证据1、认可。
    对证据2、认可,金额中包含护肤产品费用、美容服务费用以及代替原告公司员工支付的费用。
    对证据3、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询问笔录中原告说被告是非法行医、无照经营,但并未得到被告本人以及卫生监督部门的确认。另外我方提供的服务内容不是医疗美容,只是日常的皮肤护理。
    对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的病情与被告提供的服务并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病历及诊断证明中显示,原告本身患有白癜风、再发性皮炎及痤疮。
    [14:57:06]
  • [审判员]:
    下面由被告举证。
    [15:14: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使用的护肤产品检测报告已经向厂家索要,庭后补充提交。
    证据1、陪原告去医院皮肤科看病,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处方笺。
    [15:20:12]
  • [审判员]:
    由原告进行质证。
    [15:23: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对证据1、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只能证明原告是药物过敏,无法体现与被告提供的服务没有关系。
    [15:24:44]
  • [审判员]:
    举证质证结束。下面就基本的案件事实部分就行法庭询问。双方当事人陈述一下被告给原告提供美容服务的过程。
    [15:32:43]
  • [原告]:
    我通过学生家长认识被告,加微信后知道她是做美容的。我去体验后,第二天脸出现红肿情况,继续在被告处美容后情况的确有所好转,被告说可能由于之前用过含有激素的产品。之后我就在被告处美容,几乎每天都去。主要进行的项目是用针挤痘放血,面部刮痧、拔罐并照光。
    第一次去被告处美容是2017年11月,最后一次是2018年6月。2018年5月,被告带我去过一次医院,医生说可能是用的护肤品不合适,但被告一直保证说她的东西没有问题。另外补充提交一组物证,是在被告处购买的护肤用品(精华水、防晒霜等)
    [15:42:33]
  • [被告]:
    我是2017年11月跟原告认识的,我一直从事美容工作。在某美容院辞职之后,在租住的房子安装美容床,自己为熟悉的顾客和朋友提供美容服务。
    原告第一次来的时候给了我1000元定金,做了一段时间之后原告皮肤的确有好转,才给我陆续支付宝转钱,并办了不限次的年卡。我为原告提供的服务,主要是卸妆、洁面、敷面膜、面部刮痧、挤痘放血。
    另外,我方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拖欠支付的护肤品货款共计25021元。
    [15:48:14]
  • [审判员]:
    因被告要求答辩期,且法庭需调查取证,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看笔录签字。
    [16:22:09]
  • [主持人]:
    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姚倩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
    [16:22:56]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6: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