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法院审判大楼

原告宣读起诉书

法庭审判人员

被告方发表答辩意见

法官组织法庭调查

原告方向法庭出示证据

被告方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人员

法庭全景
11月20日10时,丰台法院审理“职工不服劳动仲裁裁决 诉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0:00:3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王淑贞,今天丰台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沈先生诉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以及丰台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0:01:29]
  • [主持人]:
    在案件开始审理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0:02:11]
  • [主持人]:
    原告沈先生起诉称,他于2015年3月入职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月工资7000元左右。2018年7月,被告以沈先生医疗期到期,未到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与沈先生的劳动关系。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现沈先生不服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49000元;被告支付未退还押金10000元;被告支付未休年假40天工资2547.13元。
    [10:03:44]
  • [主持人]:
    本案由丰台法院民四庭法官林丹竹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庭审工作已经就绪,审判人员、书记员已经进入法庭,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0:04:11]
  • [书记员]:
    宣读法庭纪律。
    [10:04:54]
  • [审判员]:
    核对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情况。
    [10:16:57]
  • [审判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经本院审查,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以上当事人和代理人参加诉讼。
    [10:17:21]
  • [审判员]:
    (敲法槌)现在开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今天在此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先生诉被告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民四庭法官林丹竹担任审判员进行审理,书记员张欢担任法庭记录。
    [10:17:35]
  • [审判员]:
    下面宣读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新证据、辩论、最后陈述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原告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享有对本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10:19:09]
  • [审判员]:
    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服从法庭指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及如实陈述事实。
    [10:20:21]
  • [审判员]:
    以上宣布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双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审判员及书记员回避?
    [10:20:3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20:4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申请。
    [10:20:54]
  • [审判员]:
    下面开庭,首先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提起本案诉讼的事实根据、理由和具体诉讼请求。
    [13:56: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于2015年3月入职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4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出租车司机工作,月工资7000元左右。2018年7月,被告以我方医疗期到期,未到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与我方的劳动关系。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现我方不服裁决,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000元乘以3.5个月乘以二倍,3.5个月是2015年3月10日入职工作至2018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2、被告归还押金一万元;3、未休年休假工资,40天未休年休假,原告累计工龄十二年故每年十天年假,每月7000元除以21.75乘以10天乘以四年乘以三倍。
    [13:57:38]
  • [审判员]:
    被告进行答辩。
    [14:01:1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医疗期满,我方分别于2018年8月8日、8月13日通过EMS形式告知原告按照告知书规定日期到被告处接受本人自2018年8月2日未到公司上班及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相关处理,但原告未按规定日期到我公司处理相关事宜,我方以原告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制度,经上报公司工会,在8月17日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不同意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同意返还预收承包金一万元,这并不是押金,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原始票据需交还公司,并办理相应下车手续、清账;原告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有自由安排工作和休息的权利,故不同意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14:03:15]
  • [审判员]:
    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围绕双方的法律关系,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4:04:3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劳动合同书;
    证据二员工处理决定告知书;
    证据三北京市社会保险权益记录;
    证据四微信截图;
    证据五病假条;
    证据六名片;
    证据七病案,
    证据八收据。
    证据一是原告在3月10日先到公司工作然后才签了合同。证据三我实际工作的年限是十几年,但之前的公司没有强制上养老保险,认可养老保险缴费8年。证据四是原告与被告的员工也是原告的队长高女士的微信记录,微信号与手机号是一致的。证据五诊断证明四份,病假条四份,8月14日之前是复印件,原件已经交给了被告,之后是原件。证据七病案。证据八收据。
    [14:45:0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入职时间应为2015年3月19日。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三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依据企业职工医疗期规定,原告医疗期应为三个月,应当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8年核算医疗期,不是以原告所主张的十几年计算。证据四真实性认可,高女士是我方员工,但不是车队长,而是原告的分公司经理,认可这是高女士与原告的微信记录,但高女士在微信中也告知了原告要让其带原件过来,但后来原告也没有来,也没有没有交来原件,我方也没有收到原告交来的病假条,原告也没有到人力资源部交病假条。证据五诊断证明4月24日的一张真实性认可,5月21日的两张真实性认可,5月28日的一张真实性认可,病假条7月14日-8月14日的真实性不认可,这是复印件,我方也没有原件,6月26日-7月8日病假条真实性也不认可,这是复印件,我方也没有原件,8月15日-8月21日病假条真实性不认可,有涂改,8月22日-8月28日病假条真实性认可,但原告没有提供给我方。证据六名片真实性认可,高女士是我方员工。证据七病案的真实性认可。证据八真实性认可。
    [14:48: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后来我方8月1日将病假条交给了高女士,高女士带着我去了人力资源部。8月15日-8月21日病假条真实性不认可,有涂改,是医生开的时候有笔误。
    [14:53:58]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经我方向高女士核实,原告在8月1日没有来找她,也没有交来病假条。
    [14:54:43]
  • [审判员]:
    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14:55: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证据一2018年8月8日告知书、邮寄单、签收回执;
    证据二2018年8月13日告知书、邮寄单、签收回执;
    证据三劳动合同书;
    证据四承包营运合同书;
    证据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补充协议书;
    证据六北京市丰台区社保局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审批表;
    证据七考勤管理制度;
    证据八奖惩条例;
    证据九2016年2月26日、27日三分公司例会提纲及签到表;
    证据十员工处理决定审批表;
    证据十一员工处理决定告知书、邮寄运单、签收回执(2018年8月17日)。
    原告掌控着车,我方无法判断原告是否在运营,原告有权自行安排休息休假。原告在8月医疗期满之后仍不到公司上班,也没有请假。考勤管理制度和奖惩条例都公示过也向原告等职工宣讲过。
    [14:58: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证据一二真实性认可,我方收到了告知书两份,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正在治疗期间,这是被告为了违法解除,故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三四五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三个合同中的休假条款也违反了国家的休假制度。证据六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使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也应当对其职工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证据七八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也不认可,被告也没有让我方学习过,也没有公示过。证据九真实性认可,签到表上的签字是我签的,但所谓的例会只是刷卡签到,没有违章的话就可以签到走人了,也开过例会,但没有实际在例会上向我们宣讲教育过公司规章制度,只是宣讲让我们注意安全,也不知道证据七八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也不是针对不定时工作制的规章制度。证据十真实性认可,但并未给我方出示过,对于处理结果我方不服,合法性不认可。证据十一真实性认可,我方收到了,但不认可该结果。
    [14:58:42]
  • [审判员]:
    核实几个问题?交易的事实?
    [15:07: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是2015年3月19日,期限四年。
    [15:09:0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同意。
    [15:09:2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主张3月10日实际入职,都是先入职再签了合同。押金条上是3月10日交了保证金,交完保证金被告就给了我车。月工资7000元是最低时的月工资,包括微信转账和现金等,这是我方估计的每月工资。
    [15:09:3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3月10日实际入职,而是3月19日签订合同入职的。认可3月10日交了保证金,但3月10日也没有给原告车,当时没有办理好运营手续。不认可月工资7000元。劳动合同第九条劳动报酬约定了月工资按照承包合同书计算;承包合同书第十一条约定了工资由两部分构成,每月承包金4140元,收入减去支出加上545岗位津贴,具体内容见该条规定。这是双班车运营的,约定的是定额税收10元,由税收反推是3833元每月工资。
    [15:10:0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承包合同书的约定。从2018年4月19日开始休病假。
    [15:13: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4月19日休病假,2018年5月1日原告才到我方处请假的,公司批了三个月病假。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工龄按照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十年以下,本单位五年以下,可以享受三个月医疗期。
    [15:13: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北京市该规定与劳动法不符,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医疗期的相关规定,重病应当享有24个月医疗期。原告所患心肌梗死是重病,理应享受24个月医疗期。
    [15:13:53]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到过医院,知道原告住院的情况,我方也给予了原告三个月的医疗期,但也要求原告将病假条交来。
    [15:14: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4月19日到4月24日到大兴中西医结合医院,4月24日到5月21日转院到大兴区人民医院,6月26日开始到7月8日在航天总医院住院。4月19日患病,4月20日开始休病假。
    [15:14: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认可原告所述住院过程。认可原告4月20日开始休病假。我方分公司经理向人力资源部申请了三个月医疗期,我方认可5月1日到8月1日为三个月医疗期。
    [15:17:5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在8月1日向被告交了6月26日到7月8日以及7月14日到8月14日的两张病假条原件,交给了高女士。7月30日以微信形式将中西医结合医院、大兴人民医院、航天总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两张病假条也发给了高女士照片。微信中高女士答复说让带着原件到单位。公司知道原告生病了也来人看望过了,公司都知道,但没有人告知过我方需要履行什么手续。
    [15:18:4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没有收到这两张病假条原件。认可高女士在微信中的表述,但原告并未将病假条等实际交来我方公司,也没有交给高女士。证据七考勤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三天以上请病假需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而且需要出具医院的病历、病假条和诊断证明等,填写请假条。所以后来让原告将病假条原件给我方,我方来审批。公司每月都会在例会宣讲学习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营管理等事项,原告有打卡和签到,是否本人一直在会场学习我方就不清楚了。
    [15:23: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例会上的签到是真实的,但例会并未学习这些管理制度内容,主要是计价器刷卡的事儿。
    [15:24:3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在8月8日、8月13日发送了告知书,要求原告到公司上班并办理8月2日未到公司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处理事项。
    [15:24: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两份告知书收到了。但我没有按照告知书通知的时间到公司去,我8月9日就给高女士发微信了,问怎么回事,又打了电话,但高女士没有回复我,也没有接电话,她没理我。我那时候无法走路,所以8月10日也没到公司去。请假条已经说了请假时间。8月13日的告知书也收到了,但8月16日也没到公司去。
    [15:25:1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我方在8月16日原告未到公司的情况下,8月17日我方将决定告知书邮寄给了原告,也履行了报告工会的手续,解除了劳动关系。
    [15:26:0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在2018年8月30日提起仲裁申请。2015年3月10日交了押金。
    [15:27:0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3月10日交的是预收承包金一万元。补充协议书第三页约定了双班预交承包金一万元。我方同意退还,但原告应当将票据给我方。
    [15:27:4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将票据给被告。
    [15:28:06]
  • [审判员]:
    法庭将保证金票据原件交付被告。
    [15:28: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同意。
    [15:28:39]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收到保证金票据原件,2018年11月27日上午10点原告可来公司取一万元。
    [15:29:3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我方不在本案中主张该笔费用,如果被告没有给,我方再主张。
    [15:30:0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劳动合同第七条约定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
    [15:30: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认可是不定时工作制。
    [15:30:47]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承包运营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款原告有自行安排运营和休息时间的权利。驾驶员补充协议书第一条第七款约定,也明确了工时制度及年休假。未提出年休假申请视为放弃,原告没有提出过书面申请,也没有交回车辆。
    [15:30:5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今年我方没有提出过书面申请,只是跟队长高女士说过要休年假,公司也没有告知过我方这些请假制度。
    [15:31:12]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不认可,原告没有提出书面申请。本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实际工龄十年以下的年休假是每年五天,原告每年五天。
    [15:31:37]
  • [审判员]:
    双方还有无其他证据?
    [15:31:4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32:50]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33:06]
  • [审判员]:
    双方当事人对于事实部分还有无补充?
    [15:33:4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原告生病严重才没有返岗。
    [15:33:5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无。
    [15:34:08]
  • [审判员]:
    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5:34:21]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只是同意退还一万元,其他不同意调解。
    [15:34: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无法接受。
    [15:34:49]
  • [审判员]:
    鉴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院不再进行当庭调解,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15:35:0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原告生病严重,也一直没有休假,原告生病休假期间没有发给任何工资,原告应当享有医疗期,被告在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15:35:14]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原告在8月1日医疗期满后我方两次告知其办理8月2日未到公司上班及续假的手续,但原告并未按照通知时间履行相应请假手续,也没有上班,由于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原告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车辆,但车辆是一直在原告手中,原告一直都有运营收入。
    [15:35:30]
  • [审判员]: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进行最后陈述。
    [15:35: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
    坚持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15:36:06]
  • [被告 被告代理人]:
    坚持答辩意见及事实理由。
    [15:36:14]
  • [审判员]:
    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无误签字。
    [15:36:34]
  • [主持人]:
    紧张庭审结束了,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的关心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直播到此结束!
    [17:07:55]
  •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7: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