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庭审现场

审判员

公诉人
2018年11月20日10:00直播宝山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盗窃案
  • [书记员 宝山法院]: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旁听人员如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休庭或闭庭后,口头或书面向法庭提出;
    5、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
    6、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7、请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合议庭成员入庭。
    [09:27:53]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现在开庭。传被告人谢某某到庭。
    审判员:
    被告人谢某某,男
    审判员:被告人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
    被告人:2009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2010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6月因诈骗行为被福建省泉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审判员:被告人如隐瞒前科,一旦查实,将依法从严惩处,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
    审判员:被告人,本院向你送达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
    被告人:收到。
    审判员: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被告人:同意。
    审判员: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董翠独任审判,书记员钱丹凤担任法庭记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晓露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对本案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申请回避。
    审判员: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参加诉讼过程中还享有下列诉讼权利:(1)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2)可以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辩护;(3)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权利,听清否?
    被告人:清楚。
    审判员: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员:被告人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行为?
    被告人:无。
    审判员:被告人有没有其他书面证据向法庭出示?
    被告人:无。
    [10:03:45]
  • [审判员 宝山法院]:
    审判员: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审判员:被告人对罪名、事实、量刑建议有无意见?
    被告人:无。
    审判员:被告人辩护。
    被告人:无。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无。
    审判员:根据刚才的庭审质证,本案事实已清楚,现对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一案当庭宣判:
    一、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责令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审判员:今日系口头判决,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今天庭审结束。退庭后,被告人可阅看笔录并签字,如有遗漏或错误,可要求补充或改正。
    闭庭。
    主持人: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直播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感谢各位网友关注!
    [10:3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