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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14时,朝阳法院审理“越野赛途中倒地身亡 家属诉主办方索赔”案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黄硕。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越野赛途中倒地身亡 家属诉主办方索赔”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14:27:33]
- [书记员]: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14:28:06]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14:28:22]
-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已经到齐,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14:28:35]
- [审判长]:请坐。现在核对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14:28:53]
- [原告]:原告:梁某(死者妻子),女。
原告:于某某(死者母亲),女。
原告:温某某(死者父亲),男。
原告:于某(死者女儿),女。法定代理人:梁某。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曼龙,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14:30:18]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北京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涛,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乐中,山西华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14:32:15]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北京某体育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新,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14:32:56] - [主持人]: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是否有异议?[15:03:14]
- [原、被告双方]:没有异议。[15:03:30]
- [审判长]: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均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梁某、于某某、温某某、于某诉被告北京某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体育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纠纷一案,本案由于案情复杂,现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马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贵增、杜月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祁文然担任法庭记录。
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双方是否申请回避?[15:03:49] - [原、被告双方]:不申请回避。[15:05:14]
- [审判长]:现在宣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15:05:30] - [原、被告双方]:听清了。[15:05:48]
-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15:06:04]
- [原告]:原告:死亡赔偿金1145500元、丧葬费46236元、交通费24911.5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原告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09250元、原告四的被抚养人生活费93269.88元、原告三的被扶养人生活费163041.78元、住宿费8676元、误工费5000元、遗体存放费27400元、餐费768元、墓地费43800元、美国机票损失费21762元、签证费1599元,共计1791214.16元。[15:06:21]
- [原告代理人]:事实理由:2017年6月10日,被告一和被告二在北京灵山举办了2017北京灵山100国际山地越野挑战赛。于先生参加了该赛事的50公里组比赛。 参赛号码B0057。当日上午8时许,比赛开始后,于先生在必死路线14公里处到底,之后,二被告没有给予采取任何救助。于先生于当日不幸身亡。之后,二被告从未主动联系过死者家属。[15:10:09]
-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答辩。[15:11:36]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与事实部分不符。我们的志愿者队于先生进行了救助,于先生的死亡原因是猝死,其不幸死亡与我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属于意外事件,其死亡我方没有任何过错,于先生死亡没有证据显示有外在原因,所以我方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15:12:02]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是赛事的主办方,该山地越野挑战赛是沐城苑公司举办的,我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与沐城苑合办赛事,于先生的死亡与我公司没有关系。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于先生属于意外死亡,我方不存在侵权行为,其死亡与我方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于我公司的诉讼请求。[15:12:21]
- [审判长]:原告起诉二被告的理由?[15:12:50]
- [原告代理人]:二被告是2017灵山100国际山地越野挑战赛的主办方。主办单位就是沐城苑公司和硬石动力公司,硬石动力公司以前名称为北京山海环宇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二被告一起主办了该赛事。[15:13:06]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公司和山海环宇公司是主办方。[15:13:23]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不认可,我公司不是主办方。[15:13:32]
- [审判长]:举证质证[15:13:58]
- [原告代理人]:我方提交证据29份同证据目录,证据有原件的原件核对后取回提交复印件,视频当庭播放。此外申请证人出庭作证。[15:14:1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方提交证据6份同证据目录,证据7是证人证言,证据8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15:14:34]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我方提交证据3份同证据目录。[15:14:44]
- [原告代理人]: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领取单上并没有于先生的签字,每个参赛者都应当签字,但该领取单上并没有恰恰证明被告管理存在问题。[15:14:58]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真实性认可。[15:15:15]
- [审判长]:经被告沐城院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到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了于先生死亡后刑警大队所做笔录及相关材料,双方发表质证意见。[15:15:28]
- [原告代理人]:前面几页并不是备案的材料,而是被告后补交给公安机关的材料,我方不认可,对于李某的询问笔录真实性、内容认可,温某某的询问笔录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温某某是被告的收队人员,他也提到了于先生属于昏迷状态,旁边有人救助,但没有被告管理人员在急救,证明被告的管理人员并没有在现场,并且于先生是有呕吐物的,抢救了40-50分钟,证明于先生并不是猝死的。对于侯某某的笔录无异议。[15:15:5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真实性均认可。我们这种级别的活动不需要备案。[15:16:31]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真实性均认可,同时证明我方不是主办方,是不适格被告。[15:16:41]
- [审判长]:真沐城苑举办这次活动是否盈利?[15:32:39]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没有盈利。[15:32:51]
- [审判长]:报名平台的钱打到谁的账户?[15:33:03]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的打到我公司的账户,硬石动力的打到他的账户,用于支付支援人员等人员的费用。有盈利我们才会分,但是实际上没有盈利。[15:33:21]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我们并不是合作关系,没有盈利。[15:34:08]
- [审判长]:本次赛事的海拔差?[15:37:52]
- [原告代理人]:2500左右[15:38:13]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回去查。[15:38:27]
- [审判长]:是否向参赛选手进行过说明?以何种方式说明?[16:29:22]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们当时在网站和报名平台上都有向参赛者告知。[16:29:36]
- [原告]:我们不是通过网站报名,只是通过报名平台报名。[16:29:48]
- [审判长]:于先生赛前的身体状况?[16:29:58]
- [原告]:良好。之前也参加过类似的比赛。[16:30:15]
- [审判长]:体检报告?[16:30:36]
- [原告]:被告提交的证据当中体检报告少了两页。[16:30:48]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可以提交。[16:30:58]
- [审判长]:庭后十日内提交体检报告的剩余页,未提交视为没有相关证据[16:31:1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听清。[16:31:28]
- [审判长]:被告提供的医疗点设置、医务人人员、志愿者、医疗设备及车辆情况?志愿者分布情况?[16:31:43]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有九个医疗点,一般都在山下,整个赛段节点都有。在山下有车辆,具体什么车不清楚,不是救护车。志愿者有100多个。[16:32:03]
- [审判长]:志愿者是从哪来找来?是否接受过培训?[16:32:15]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一百多名志愿者都是网上招募来的,医疗队是天鹅救援队的协助,有几十人。天鹅救援队有急救资质,都是有急救证的。医疗设备有云白白药喷雾等简单的救治东西。我们给志愿者做过简单的培训,志愿者主要是向运动员送水等,不需要太多的技能,因为有救援队。[16:32:35]
- [原告代理人]:不认可,被告没有举证证明天鹅救援队的存在;也没有提交任何合作协议向法庭释明。被告所述的志愿者就是参赛者。[16:32:53]
- [审判长]:有除颤仪吗?[16:33:07]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没有。[16:33:19]
- [审判长]:医疗点和志愿者的分布情况是否向参赛选手进行过说明?[16:33:32]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号码簿上有。[16:33:51]
- [审判长]:赛前是否有过相关防猝死的预案?[16:34:04]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没有。[16:34:23]
- [审判长]:发生晕倒事故的地点?距离起点有多远?到达通车地点有多远?[16:36:13]
- [原告代理人]:大概离起点14公里。发生事故的时间是10点多。[16:36:35]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方推测是8点多,具体时间不好确定,死亡地点和起点有四公里。[16:37:04]
- [审判长]:事故发生时救援情况?[16:37:18]
- [原告]:事发后,车辆是无法到达的,通过庭审证据,可以看出现场也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存在,没有专业的急救设备。事发后一位自称的医生宣布于先生死亡,并不是专业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宣布的死亡。于先生死亡后,主办方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事发时没有救援也没有救护车。[16:37:56]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车辆没到到达,现场工作人员施救,救护车是侯某某11点多叫的,侯某某是我公司的法人,在于先生身上找到信息时才和其家人联系,事后开具的死亡证明显示的是猝死。温某某和钟某都是志愿者,天鹅救援队的人去的时候进行了心肺复苏。叫了110上去,看了说于先生不行了。[16:39:46]
- [审判长]:参赛人数?[16:41:3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二百来人,具体多少人不确定。[16:42:05]
- [审判长]:双方就事实有无补充?[16:42:54]
- [原告代理人]:事故发生后,侯某某跟我们联系的时候信号很不好,说明当时山上通信不畅通。[16:43:06]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我想强调这个活动是一个越野赛。客观存在救援活动发生在不同地方,救援的能力不一样,所以要求在山上第一时间就到事发地点,每个点必须把手一个人,这都是不现实。[16:43:2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应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16:43:46]
- [原告]: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有没有及时的救治。详见书面代理词。[16:44:00]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于先生的猝死和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和责任关系,我方无责。事故地点到山上,要求救援人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是不现实的。被告不能做出预判,猝死一旦发生,不可抢救。不属于被告对风险的理性认知范围。详见书面代理词。[16:44:11]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我方不是适格的被告。主办单位是被告一,公安机关的备案材料也显示主办单位均为被告一,没有我方。我方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6:44:32]
- [审判长]:双方辩论意见有无补充?[16:44:43]
- [原、被告双方]:没有补充[16:44:5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原、被告进行最后陈述[16:45:07]
- [原告代理人]:坚持诉讼请求。[16:45:22]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文化传播公司)]:坚持答辩意见。[16:45:31]
- [被告代理人(某体育有限公司)]:坚持答辩意见。[16:45:41]
- [审判长]:现在休庭,双方当事人阅笔录无误后签字。[16:45:54]
-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退庭。[16:46:34]
- [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桥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16:46:49]
- [声明]: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16:4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