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大楼

审判席

公诉人

被告人

庭审现场
11月22日9:30,石景山法院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涉嫌犯罪被公诉 ”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的网络直播。今天我们将共同关注一起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直播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图文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29:09]
  • [主持人]:
    依法公开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涉嫌犯罪被公诉”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家澍、冷荣芝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侯丽雅参与庭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晨出庭支持公诉。
    [09:29:57]
  • [主持人]: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何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其住所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存放于其使用的苹果牌便携式计算机内。经鉴定,涉案计算机硬盘内提取出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数据936万余条。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何某通过微信与他人交换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经鉴定,何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以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58条。民警于2018年5月11日将何某抓获,扣押其使用的苹果牌便携式计算机1部、苹果牌手机1部。

    现在,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09:34:26]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断提示);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审判人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09:35:53]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09:37:48]
  • [被告人 何某]:
    姓名:何某 曾 用 名:何某
    性 别:男 出生日期:1982年1月1日
    民 族:汉族 文化程度:初中
    政治面貌:群众 职 业:无业
    出 生 地:贵州省
    户 籍 地:贵州省
    住 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09:38:45]
  • [审判长]:
    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行政处罚及种类、时间?
    [09:39:50]
  • [被告人 何某]:
    否。
    [09:39:59]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你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刑事拘留?何时被取保候审?因为什么?
    [09:40:08]
  • [被告人 何某]:
    2018年5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因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09:40:21]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09:40:49]
  • [被告人 何某]:
    收到了。
    [09:41:02]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牟芳菲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王家澍、冷荣芝组成,书记员刘畅担任法庭记录,法官助理侯丽雅参与庭审。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晨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即若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以提出正当理由申请回避。被告人何德福,你是否申请回避?
    [09:41:32]
  • [被告人 何某]:
    不申请。
    [09:41:51]
  •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享有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09:42:00]
  • [被告人 何某]:
    听清楚了。
    [09:42:10]
  •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09:42:23]
  • [公诉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京石检公诉刑诉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018]321号起诉书。(宣)
    [09:42:35]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的起诉书副本内容一致吗?
    [09:44:09]
  • [被告人 何某]:
    一致。
    [09:44:17]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09:44:26]
  • [审判长]:
    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09:44:34]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09:44:46]
  • [审判长]:
    对起诉书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有无意见?
    [09:44:54]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09:48]
  • [审判长]:
    是否自愿认罪?
    [10:10:06]
  • [被告人 何某]:
    是。
    [10:10:18]
  • [审判长]:
    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10:10:24]
  • [公诉人]:
    何某,公诉人现在对你进行讯问,希望你如实回答,对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的,可以从轻处罚。听明白了吗?
    [10:15:56]
  • [被告人 何某]:
    听明白了。
    [10:17:02]
  • [公诉人]:
    什么时间开始在网上收集个人信息?
    [10:17:20]
  • [被告人 何某]:
    我是做培训的,从2011年开始。
    [10:17:34]
  • [公诉人]:
    收集信息的用途?
    [10:17:43]
  • [被告人 何某]:
    联系客户。
    [10:17:52]
  • [公诉人]:
    你有工作单位吗?
    [10:18:01]
  • [被告人 何某]:
    以前有,现在没有。
    [10:18:40]
  • [公诉人]:
    什么方式获利?
    [10:18:50]
  • [被告人 何某]:
    替培训公司招生。
    [10:19:09]
  • [公诉人]:
    你是培训公司的员工吗?
    [10:19:17]
  • [被告人 何某]:
    以前是,后来不是了。
    [10:19:49]
  • [公诉人]:
    怎么获取的信息?
    [10:20:10]
  • [被告人 何某]:
    QQ群,微信群。
    [10:20:23]
  • [公诉人]:
    怎样的群?
    [10:20:31]
  • [被告人 何某]:
    做培训的同行。
    [10:20:45]
  • [公诉人]:
    在网络上有专门交换个人信息的平台?
    [10:21:29]
  • [被告人 何某]:
    对,有这种群。
    [10:21:43]
  • [公诉人]:
    除了线上还有其他方式吗?
    [10:21:55]
  • [被告人 何某]:
    填报名表。
    [10:22:14]
  • [公诉人]:
    曾经有纸质的抄录,这个还有吗?
    [10:24:12]
  • [被告人 何某]:
    基本没有了。
    [10:24:22]
  • [公诉人]:
    现在电脑收集的这些超过900万条的信息是什么时候收集的?
    [10:24:55]
  • [被告人 何某]:
    我是从2011年开始的,具体是什么时候不清楚。
    [10:25:05]
  • [公诉人]:
    你在获得这些信息之后是第一时间存在电脑里?
    [10:25:15]
  • [被告人 何某]:
    从网上下载了就存在电脑上了。
    [10:25:35]
  • [公诉人]:
    你对文件内容会做整理,是你自己整理的吗?比如文件名“2017年花1000元收集的资料”这种?
    [10:25:52]
  • [被告人 何某]:
    不是。
    [10:26:18]
  • [公诉人]:
    你是否浏览过所有的公民个人信息?
    [10:30:14]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全部浏览过。
    [10:31:02]
  • [公诉人]:
    你没有计算过、浏览过全部内容就保存在电脑里?
    [10:31:10]
  • [被告人 何某]:
    对。
    [10:31:18]
  • [公诉人]:
    你有没有向他人出售过公民个人信息?
    [10:31:26]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31:34]
  • [公诉人]:
    你有没有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牟利?
    [10:31:41]
  • [被告人 何某]:
    给过几个培训机构的老师,有两三次。
    [10:31:49]
  • [公诉人]:
    你有没有获利?
    [10:31:57]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我也没有想过获利。
    [10:32:05]
  • [公诉人]:
    那你通过什么方式盈利?
    [10:32:13]
  • [被告人 何某]:
    帮助培训机构招来人之后拿5%的提成,没招来就拿底薪。
    [10:32:21]
  • [公诉人]:
    你的收入主要是靠招生的提成?
    [10:32:29]
  • [被告人 何某]:
    对。
    [10:32:38]
  • [公诉人]:
    你不在培训机构工作之后如何获利?
    [10:36:45]
  • [被告人 何某]:
    我就没有收入了。
    [10:36:58]
  • [公诉人]:
    没有工作之后为什么还在保存公民个人信息?
    [10:37:05]
  • [被告人 何某]:
    有可能是群里发了我就下载了。
    [10:37:14]
  • [公诉人]:
    你通过这些公民个人信息,从你工作的培训机构获得多少收入?
    [10:37:25]
  • [被告人 何某]:
    我不知道,有时候底薪是三四千元,发了四千五百元工资,那就是五百元提成,下个月把我开除了,我又去其他培训机构工作,所以没法计算。
    [10:37:42]
  • [公诉人]:
    你自己算一下,所有利用自己非法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得的收入。
    [10:37:51]
  • [被告人 何某]:
    提成是几千元。
    [10:37:59]
  • [公诉人]:
    你再想一下,你的工资是三四千元,怎么只有几千元?
    [10:38:24]
  • [被告人 何某]:
    有时候我被开除了就没有收入了。
    [10:38:34]
  • [公诉人]:
    你之前说过六七万元,还说过四五万元,几千元是不符合常理的。
    [10:38:42]
  • [被告人 何某]:
    我没说过。
    [10:38:49]
  •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到此。
    [10:38:56]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法庭讯问你几个问题,你如实回答。
    [10:39:06]
  • [被告人 何某]:
    好。
    [10:39:14]
  • [审判长]:
    你在培训机构做什么?
    [10:39:25]
  • [被告人 何某]:
    招生。
    [10:39:34]
  • [审判长]:
    属于电话销售?
    [10:39:46]
  • [被告人 何某]:
    对,有时候发邮件,有时候打电话。
    [10:40:00]
  • [审判长]:
    你工作培训机构叫什么?
    [10:40:12]
  • [被告人 何某]:
    某研究会(音)等。
    [10:40:22]
  • [审判长]:
    你负责招生?
    [10:40:34]
  • [被告人 何某]:
    对。
    [10:40:41]
  • [审判长]:
    培训机构是否知道你如何招生?
    [10:40:52]
  • [被告人 何某]:
    知道我们发邮件或者打电话。
    [10:41:00]
  • [审判长]:
    你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事培训机构知道吗?
    [10:41:13]
  • [被告人 何某]:
    知道。
    [10:41:20]
  • [审判长]:
    如果你没有招到人,培训机构会怎么做?
    [10:41:32]
  • [被告人 何某]:
    两三个月没有业绩就会被开除。
    [10:41:40]
  • [审判长]:
    你在培训机构负责招生,推销培训班?
    [10:41:47]
  • [被告人 何某]:
    对。
    [10:41:55]
  • [审判长]:
    你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有没有侧重点?
    [10:42:04]
  • [被告人 何某]:
    比如知识产权的培训班我会找相关企业的经理、前台,得到这些人的电话之后告诉他们有相关的培训,发送文件,如果觉得好就接受,不好就算了。这些人的信息也是这样保存下来的。
    [10:42:12]
  • [审判长]:
    你说的群叫什么名字?
    [10:42:21]
  • [被告人 何某]:
    北京电话业务群等等。
    [10:42:40]
  • [审判长]:
    你进入这些群需要验证吗?
    [10:44:21]
  • [被告人 何某]:
    群主验证,但基本上谁都可以进去。
    [10:44:30]
  • [审判长]:
    这些公民个人信息是谁发的?
    [10:44:43]
  • [被告人 何某]:
    一般都是群主,也有其他人发的。
    [10:44:50]
  • [审判长]:
    他们是如何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
    [10:45:01]
  • [被告人 何某]:
    我不知道,我的信息是自己找来的和跟别人交换的。
    [10:45:10]
  • [审判长]:
    这些信息都包括什么?
    [10:45:21]
  • [被告人 何某]:
    手机号、办公室电话等等。
    [10:45:31]
  • [审判长]:
    有一些个人信息包括的存款情况,这些是怎么来的?
    [10:45:39]
  • [被告人 何某]:
    我不知道,有的人发数据包,我就直接保存了。
    [10:45:46]
  • [审判长]:
    你收集这么多信息干什么用?
    [10:45:57]
  • [被告人 何某]:
    我主要是为了给培训机构招生,很多信息我都没看。我不知道里面有什么,就直接打包下载了。民警抓到我的时候我才意识到这种行为是犯法的,我主要为了获得研发、知识产权方面的人的信息。
    [10:46:07]
  • [审判长]:
    你知道这些人的办公电话、身份是符合常理的,但其他信息是与专业培训没有关系的,你怎么解释?
    [10:46:17]
  • [被告人 何某]:
    比如我下载一个支持知识产权的数据包,里面除了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还有其他的身份证号、银行卡信息,我不需要也就不看,因为与我招生没有关系。
    [10:46:26]
  • [审判长]:
    起诉书指控你与他人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你陈述一下。
    [10:46:36]
  • [被告人 何某]:
    这个人是做展会的,他说想找人讲课,我就给了他信息,当时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
    [10:46:46]
  • [审判长]:
    你是何时到案的?
    [10:46:55]
  • [被告人 何某]:
    2018年5月17日在家里被民警抓获的,民警问我是干什么的,我说自己是做培训的,他们把我电脑拿走做鉴定,之后把我送到看守所。
    [10:47:14]
  • [审判长]:
    你到案之后有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
    [10:47:29]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47:36]
  • [审判长]:
    现在由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10:47:45]
  • [公诉人]:
    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辩解,涉案物品照片2张,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执法录像,电子数据。(宣)
    [10:47:52]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10:48:00]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48:08]
  • [审判长]:
    你是否需要当庭播放执法录像?
    [10:48:17]
  • [被告人 何某]:
    不需要。
    [10:48:26]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48:38]
  • [公诉人]:
    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宣)
    [10:48:45]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听清楚鉴定意见了吗?
    [10:48:58]
  • [被告人 何某]:
    听清楚了。
    [10:49:05]
  • [审判长]:
    有无意见?
    [10:49:11]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49:35]
  • [审判长]:
    9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是已经排出重复的,敏感信息是指财产信息、通讯信息,高达100多万条,还有公民的生理健康、交易信息,最少6万条。你有意见吗?
    [10:49:44]
  • [被告人 何某]:
    我一直在群里下载,具体数量我真的不知道,也没有全部浏览过,数量就以鉴定意见的为准。
    [10:49:52]
  • [审判长]:
    你有没有想过这些信息如果泄露出去会有什么危害?
    [10:50:07]
  • [被告人 何某]:
    我没有想过会造成危害,如果有法律意识就不会进这些群,也不会下载。
    [10:50:19]
  • [审判长]:
    公诉人继续举证。
    [10:50:27]
  • [公诉人]:
    到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宣)
    [10:50:33]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10:50:42]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50:51]
  • [审判长]:
    你针对本案有无证据出示?
    [10:50:58]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51:05]
  • [审判长]:
    是否申请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10:51:14]
  • [被告人 何某]:
    不申请。
    [10:51:22]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0:51:29]
  • [公诉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受本院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现对本案的证据、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鉴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此着重就量刑情节发表意见: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严重的情节,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取保候审期间能够做到随传随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10:51:40]
  • [审判长]:
    被告人何某自行辩护。
    [10:51:51]
  • [被告人 何某]:
    我确实不懂法律,如果懂就不会做培训这个行业。现在犯罪了肯定要承担责任。
    [10:51:59]
  •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补充?
    [10:52:06]
  • [公诉人]:
    相信很多人都接到过这种电话,同时感到疑惑,自己的信息是怎么泄露的,今天除了要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审判,还希望更多的人知道无论是提供信息还是收集信息,只要达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是犯罪。(教育)
    [10:52:16]
  • [审判长]:
    被告人还有补充吗?
    [10:52:25]
  • [被告人 何某]:
    没有。
    [10:52:34]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何某起立作最后陈述。
    [10:52:43]
  • [被告人 何某]:
    (起立)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检察官,我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但我确实触犯法律了,我很后悔。希望大家在保护公民信息方面,不管是做什么行业的都能够以我为鉴。做这一行业的同行也好,还是相关的行业也好,能够有意识的去保护公民信息,不要给别人提供或者泄露,也希望国家在这方面能够有好的发展。我个人表示认罪,以后如果有机会肯定积极宣传保护公民隐私和公民信息。
    [10:52:54]
  • [审判长]:
    通过此事你自己能接受教训,也应该提醒你身边更多的人。很多数据可能你认为没有用,但是别人打包传过来,你就保存下来了。实际上这种行为是存在很大隐患的,如果这些信息你又打包传给别人了,别人用你的信息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后果会很严重。希望你能够意识到这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听清楚了吗?
    [10:53:04]
  • [被告人 何某]:
    听清楚了。
    [10:53:14]
  • [审判长]:
    合议庭进行合议,休庭十五分钟,稍后宣判。
    (休庭十五分钟)
    [10:53:24]
  • [审判长]: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继续开庭。休庭后,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的评议,综合考虑了被告人以及公诉人的意见,对本案作出结论,现在我代表本院对被告人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进行宣判。(全体起立)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何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苹果牌便携式计算机一台、苹果牌移动电话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牟芳菲,人民陪审员冷荣芝,人民陪审员王家澍,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侯丽雅,书记员刘畅。(全体坐下)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10:57:34]
  • [被告人 何某]:
    听清楚了。
    [10:57:54]
  • [审判长]:
    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将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给提起公诉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及被告人。现在闭庭。
    [10:58:06]
  •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就结束了,感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网友的关注,下次直播再见。
    [10:58:17]
  • [声明]:
    本次直播不是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0:5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