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判大楼

通报会现场

研究室副主任祝兴栋

民六庭副庭长刘洋

民六庭法官马兴芳

民六庭法官李倩

民六庭法官助理李靖元

参与通报会市人大代表与媒体
11月22日10时,二中院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10:12:56]
  • [祝兴栋]: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我是二中院研究室副主任祝兴栋。
    首先欢迎并感谢大家应邀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
    下面介绍参加今天通报会的我院相关人员,他们分别是民六副庭长刘洋,法官马兴芳、李倩,法官助理李靖元参加了通报会,下面请民六副庭长刘洋通报我院审理的涉家庭暴力民事案件情况相关情况。
    [10:13:55]
  • [刘洋]:
    家庭暴力,一直是部分家庭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颁布实施,家庭暴力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而法治是防治家庭暴力、制止违法侵害的主要途径。在11月25日“国际反家庭暴力日”到来前夕,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发挥典型案件示范警示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二中院对近三年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至2018年,截至目前为止,二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二审案件共计52件。其中,按年结案统计,2016年29件,2017年8件,2018年15件。年收结案数量略有起伏。
    二、案件特点
    (一)关于家庭暴力的诉讼主张被认定的比例呈上涨趋势
    经统计,近三年我院判决的涉家暴民事二审案件中,经审理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案件分别为——2016年3件,占比10.3%;2017年2件,占比25%;2018年5件,占比33%。认定诉讼主张成立的各类案件总体比例呈上涨趋势。
    (二)家庭暴力受害方包括配偶和其他家庭成员
    在往年审理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家暴的受害方往往仅限于夫妻中的双方,但在近三年的涉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对象扩大到了配偶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和同住人员,包括父母、子女和同居生活伴侣等。其中,按占比统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家暴受害方的占88%,受害方为同住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占10%,同居生活伴侣约占2%。
    施暴方也从此前仅为配偶之间,演变到包括其他家庭成员等。以离婚纠纷为例,其中主张配偶或配偶亲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的占25%以上。
    [10:15:51]
  • [刘洋]:
    (三)家庭暴力涉及多种案件类型
    目前,我院审理的涉家暴民事案件从类型看,既包括离婚、赡养、继承等传统家事案件,亦包括侵权类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范围有所扩大,甚至略有蔓延之趋势。据统计,在前述涉家庭暴力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离婚纠纷有 35件,离婚后财产纠纷6件,分家析产纠纷有2件,继承纠纷有2件,遗赠纠纷有1件,扶养费纠纷1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5件。
    (四)实施家庭暴力一方通常伴有其他婚姻过错
    在上述案件中,实施家暴的一方往往不仅具有该种侵权过错,特别是在家事案件中,其还常伴随负有非法同居等婚姻过错。如在某个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争吵是导致家庭暴力的导火索。但通过法庭调查发现,案件中的施暴方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有配偶者保持非法同居关系。实际上,家庭暴力的真正根源往往并不在于双方争吵的发生,未能理智平和地沟通,而在于过错方对夫妻关系基础的破坏和夫妻感情的破裂。
    (五)涉家暴纠纷当事人年龄分布较为广泛
    涉家庭暴力纠纷中,施暴方和受害方当事人年龄层次并未集中于某个年龄段,而是分布广泛。据统计,上述当事人中,50、60后数量居首,约占总比的40%;70、80后其次,约占总比的30%; 30、40后数量占比为20%;90后占总比最低,约为10%。
    (六)因家暴被认定而判令赔偿的标的额呈上升趋势
    在近年案件中,因当事人实施家庭暴力被法院认定而依法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从标的额来看,数额普遍较前几件有所增长,从最初的一两千元,到五千元,现在在万元以上的比例增大,从一两万至数万元不等。平均赔偿额增长幅度达30%至50%以上。
    (七)涉家庭暴力纠纷民事案件呈现出不同于其他类案件的普遍性、反复性、私密性
    涉家暴占比最大的传统家事纠纷本身即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其中离婚纠纷占总比达67.3%,且在所有涉家暴的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中持续保持较大比例。而暴力的行为方式并没有因为家庭成员关系的主动和被动修补及公权力的介入而完全终止。大量此类案件中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均为3次以上。可以说,家暴已经成为很多受害者难以挥却的隐痛。
    [10:16:15]
  • [刘洋]:
    三、纠纷发生和呈现以上特点的原因
    经对以上案件集中分析,我们发现,除了感情因素外,大量涉家庭暴力民事纠纷案件背后都会链接出较为复杂的多个原因。我们选择按不同视角,对主要原因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梳理剖析:
    (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俗语言道,“家丑不可外扬”。在公众的传统观念中,很多时候会将在家庭内发生的暴力行为归为道德范畴调整的情形。对其性质的认识多归于夫妻吵架中的“不冷静”、家庭成员间的“小矛盾”等等。在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中,一些施暴当事人接受法官询问时也会显露出风清云淡的态度,并不承认施暴是违法行为。部分当事人存在观念错位,对三纲五伦等传统伦理道德的理解扭曲,同时,大部分公众缺乏关于性别平等的基本认识,认为对方只是婚姻关系的附庸或从属,一方在生活中追求绝对的家庭主导地位和话语权,甚至演变成了家庭霸权,导致文明缺位,行为失范,对至亲至近的配偶和家庭成员暴力相向,不仅将导致一生难以磨灭和忘却的伤害,亦直接摧毁婚姻家庭的感情基础。
    (二)法律意识过于淡薄
    一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诉讼主张得不到支持的重要原因就是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行动力较弱。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并不清楚有反家暴法等法律的颁布,对于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不仅缺乏法律意识,更缺少对维护自身权益或规制自身行为的法律的基本认知。面对暴力,除了恐惧,只有逃避。而一味地忍耐与退缩,只会让家庭暴力更加升级。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主张被配偶殴打致伤。但因错过了对伤情进行诊断和鉴定的最佳时间,亦未留存其他证据,其关于家暴所致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支持。
    (三)多因一果、破窗效应
    在前述案件中,引发纠纷较为普遍的情况如吵架、酗酒等等,所反映出来的个体原因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价值观不合,没有形成深厚的感情基础。这就导致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特别是配偶间缺乏良好沟通,对事物认知存在明显分歧,久而久之,矛盾升级,演变成暴力行为的发生。二是性格不健全,情商、逆商不足。在面对诱惑、较大的经济压力、社会竞争压力的时候,长期压抑,缺乏疏导,酿成戾气。三是原生家庭带来的心理扭曲和行为方式的错误。
    (四)立法不完善、执行欠具体
    应当说,反家暴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立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于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和维护家庭和谐安定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也显现出积极的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仅仅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律中,且对于保护措施的执行和矫正惩戒等后续措施的实施均未予以具体规定,特别是对于施暴对象的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详细地规制,震摄意义尚显不足。虽然各地相继出台了针对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但是在案件审理中,我们发现,由于种种原因,告诫令的作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等均有法律层面需要审慎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和发达国家相比,干预手段的种类较为单一,对受害者提供的帮助亦有希望更加全面深入。
    [10:16:38]
  • [刘洋]:
    四、建议提示
    为进一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现代家庭关系,减少家庭暴力的侵害,我院提出如下建议与提示:
    第一,依法治暴、以法制暴。
    法治是强国之基。现有的关于家庭暴力规制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我们呼吁立法机关以民法典的编篡和相关法律的修订为契机,特别是对于保护措施的适用更加具体实际,对施暴对象加强惩戒,如在婚姻家庭法和侵权法立法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矫治办法、干预措施、惩罚方式、婚内赔偿等内容在法律条文规定中体现得更加具体化、明朗化。
    第二,依法维权,以证制暴。
    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很多受害者无法预料的。零容忍是第一次施暴中很重要的处理方式。受害方应加强留存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固定证据。诉讼中,部分当事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不能及时留存照片、诊断证明、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记录、纠纷解决过程记录和施暴方的书面材料等,往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建议广大公众强化证据意识,在发生争议时及纠纷解决过程中,及时收集、保存、固定相关证据,且特别注重保存或提取公权力机关、机构、组织的相关记录,以及有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的辅助佐证,以防止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
    认定家庭暴力的存在和寻求法律武器的帮助,都需要当事人自己首先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现实,不逃避地勇敢面对。对公众来说,对家暴问题可以寻求多种渠道解决纠纷。除了选择诉讼程序解决争议之外,还可以运用多种维权手段解决争议,寻求更多的纠纷解决路径,及时、高效地获得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妇联组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单位、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等均是受害者寻求帮助的正当渠道和对象。对于潜在的家暴隐患和矛盾问题,还可以拨打妇女维权热线和进行法律咨询、心理咨询等,以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依德治家,以教制暴。
    为人父母者,应当注重家风建设,家教养成。家庭是个微观的共同体。父亲或母亲、丈夫或妻子均不是家庭责任唯一的承担者。纷纷扰扰的家事纠纷中,解决之道,百炼刚不若绕指柔。有好的家风,并由家庭成员中的长辈身体力行,言传身教,才能形成和谐和正向的文化道德氛围。必须从家做起,修身齐家,以教育为先,才能形成整个社会所需要涵养的浩然正气。
    第四,依规矫治,以爱制暴。
    由于亲缘关系的延续性和遗传的特点,存在家庭暴力的原生家庭对未成年子女的消极影响甚至身心侵害更甚于电子产品的侵袭。要防止家庭暴力在下一代的蔓延,避免为未成年子女带来不可治愈的打击和侵害,有着错误教育观念和亲子行为的成年人,以及存在矛盾的家庭成员,均应当抑止自己的暴力行为,改变认知,以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侵害影响,不要让关爱变成伤害。
    [10:16:58]
  • [祝兴栋]:
    下面进行第二项内容:答记者问。
    [10:26:25]
  • [祝兴栋]:
    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通报会到此为止,如果大家还有未尽事宜,会后还可与我们在座的人员做进一步的交流。同时,希望大家一如继往地关注、支持二中院的审判及新闻宣传工作,并给我们多提宝贵意见。
    发布会结束。谢谢!
    [10:44:02]
  • [主持人]:
    今天的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关注!再见。
    [1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