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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14:30,昌平法院审理“称银行门口被摔倒老汉拽倒 受伤老太诉索40万元赔偿”案
- [主持人]: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大家关注昌平法院的网络直播。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昌平法院研究室黄乾雄。[14:25:40]
- [主持人]:在庭审开始之前,我先介绍一下这起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冯老太诉称:2018年3月2日上午,冯老太去超市的路上途径被告1某银行门前,当时被告2左老汉从银行走出。由于台阶损坏失修,左老汉下台阶的过程中身体失去重心,拽到正好路过的冯老太,二人一起摔倒在地。冯老太前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膝粉碎性骨折,住院进行了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后接受康复治疗。冯老太遂将某银行和左老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护理费15万元、医疗费10999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1599元、残疾赔偿金40321元等费用,共计416487元。[14:27:05] - [主持人]:法庭正在核对原被告的身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尹海萍独任审判,书记员扈艳杰担任法庭记录。[14:31:47]
- [主持人]:让我们走进本次网络直播。[14:32:23]
- [审判长]: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人的身份。
原告:冯某,女,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墨然,北京市吴栾赵阎老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2:左某,男,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江,北京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14:42:59] -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 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记录和摄影;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 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请关机。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45:50] - [审判长]:今天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本院第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支行、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尹海萍独任审判,书记员扈艳杰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权利:
1、陈述事实和理由,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行和解。
2、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3、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是近亲属,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对上述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义务:
1、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
原、被告双方是否听清上述权利和义务,你们双方对法庭的组成人员是否请求回避?[14:47:1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14:49:3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49:4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14:49:48]
-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14:50:44]
- [原告]:2018年3月2日上午,冯老太去超市的路上途径被告1某银行门前,当时被告2左老汉从银行走出。由于台阶损坏失修,左老汉下台阶的过程中身体失去重心,拽到正好路过的冯老太,二人一起摔倒在地。冯老太前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膝粉碎性骨折,住院进行了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手术,后接受康复治疗。冯老太遂将某银行和左老汉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护理费15万元、医疗费109993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1599元、残疾赔偿金40321元等费用,共计416487元。[14:51:40]
- [原告]:以2018.11.8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为准。因计算错误,其中残疾赔偿金变更为57230元,所以金额为433395.6元。[14:55:28]
- [审判长]:告知双方当事人,如经法庭核实,2017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原告主张的数额,以法庭核实的数额为准。[14:56:10]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听清了。[14:56:23]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听清了。[14:56:4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听清了。[14:56:50]
- [审判长]:被告是否收到起诉书?[14:57:0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收到。[14:57:1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收到。[14:57:31]
- [审判长]:被告能否当庭答辩?[14:57:4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可以。认为医疗费中的微压氧仓购置费并不是合理必要的支出,不应支持。护理费,我方认为护理期根据鉴定报告应以实际住院天数为准,多余91天的无依据,90日内的原告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认为护理费不是必要支出,请法院酌定。[14:58:26]
- [审判长]:护理费计算依据是什么?[14:59:1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包括第一次住院期间护工费4800元、2018年4月-11月一次性的家政服务中介费1200元、6个月保姆费4000元乘以6。从2018年5月开始每月保姆费4000元乘以12乘以5年乘以50%,共15万元。[14:59:50]
- [审判长]:被告继续答辩。[15:01:5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对于伙食补助费,因为没有票据,所以不应支持。营养费,我方认为没有依据,标准不准确,营养期认为应30日计算,标准由法院认定。原告为九级伤残,经关节置换手术可以恢复原来的状态,认为残疾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认为伤残等级仅为九级,不会造成精神损害,不应支持。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我方认为并不是合理必要的支出。关于鉴定费,请法院认定。[15:02:1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以本次答辩意见为准。1.我方主观无过错过失。当时情况紧急,导致原告受损,该事件起因是被告一银行服务设施有瑕疵有重大隐患引起,我方愿意承担原告10%内的合理损失。2.医疗费,63992.6元的数额认可。对微压氧仓认为不是必要的治疗项目,不认可。护理费,同意91天乘以110元每天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营养费,同意按照45天,每天40元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认可。精神抚慰金,我方认为数额15000元,最高不超2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认可。鉴定费,以发票为准。[15:23:50]
- [审判长]: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15:24:26]
- [原告]:证据1、医疗费票据30页,证明医疗费为63992.6元,包括一次住院手术费用,二次住院康复治疗费用等等。
证据2、微压氧仓收据、微压氧仓功能网页打印机,证明康复医生建议我方购买促进伤口恢复,医院当时的设备坏了,事发之前原告家里有一台,后来坏了又买了一台。没有发票。
证据3、购买轮椅发票,证明原告腿部膝关节置换需要轮椅。
证据9、户口本,证明原告为居民户口,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证据4、护工费收据1张,证明护工费。
证据5、家政服务合同及收据9张,证明2018年4月-11月保姆费及1200元中介费。
证据6、加油票1张,证明交通费。
证据7、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
证据8、鉴定意见书,证明同意鉴定意见,认为后期还需要继续护理,主张了91天之外的护理费。[15:24:34] - [审判长]:被告质证。[15:27:3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对证据1、医疗费票据30页,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合法性均认可。
对证据2、微压氧仓收据、微压氧仓功能网页打印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
对证据3、购买轮椅发票,真实性不认可,京东公司出具的电子发票无法核实。
对证据4、护工费收据1张,证据5、家政服务合同及收据9张,都是收据,无正规发票,真实性不认可。家政合同中没有盖家政公司公章,只是合同专用章。甲方没有签字,乙方没有填写日期。
对证据6、加油票1张,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对证据7、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8、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鉴定意见,不构成九级伤残,不申请重新鉴定。
证据9、户口本,真实性认可,认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15:30:2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对证据1、医疗费票据30页,真实性认可,但认为3月26日和3月28日的票据不是原告名字,但认为与原告质量有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
对证据2、微压氧仓收据、微压氧仓功能网页打印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原告认可事发前就有微压氧仓,而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受伤必须使用微压氧仓的关联性,收据公章无法核实真实性,不认可微压氧仓的价格。
对证据3、购买轮椅发票,真实性关联性均认可。
对证据4和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家政合同第一条服务内容中护理病人没有选定,我方认为原告需要护理,但该合同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6、加油票1张,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2018年7月16日加油费1000元,根据常识只有卡车才能一次性加这么多油。
对证据7、鉴定费发票,真实性认可。
对证据8、鉴定意见书,真实性认可。原告受伤是因为在我方跌倒瞬间拉拽原告造成的,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主要是关节置换的原因。护理费以91天为准。营养期45天。
对证据9、户口本,真实性认可,认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15:31:44] - [审判长]:将原告提交的证据原件退还原告自行保管,法庭收取复印件。[15:39: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收到。[15:39:33]
- [审判长]:被告举证。[15:39:4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15:40:0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没有证据提交。对监控视频补充质证意见,我方不存在过错,在踩空台阶的过程中,我方所作出的行为与其年龄、身体状况是相适应的,不存在恶意侵害原告的行为。起因主要是被告一银行服务设施缺陷造成的。[15:40:32]
- [审判长]:举证质证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询问。[15:41:06]
- [审判长]:描述一下事发经过。[15:41:1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在去买菜的路上,路过被告一银行门口,银行台阶在人行便道上,很窄,原告路过银行门口时,正好碰到左某从台阶上摔下来,左某倒地时就拉了一下原告,二人都倒地了。当时该银行台阶有一部分缺损,碎了的砖还在台阶上,左某正好踩在碎砖上。原告通过的位置与左某之间还有一段距离。以视频录像为准。[15:41:50]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有二级台阶,只是一块长60多公分的防滑地砖损坏了一半,没有了,事发前一两天损坏的。这个部位的表面不平,2厘米的厚度落差,没有碎砖。事发后两三天我方用石灰修补齐了。[15:52:3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提交左某本人对事发经过的书面描述。2018年3月2日上午9:30,左某到某银行取钱,出门下台阶时,因地砖破损,有一部分砖发生了移动,身体不稳摔倒了。在摔倒的一刹那,不由自主想抓支撑物,抓了经过此地的原告,二人均摔倒了。左某给了原告100元打车到医院,将原告送走了,左某找到该银行经理说明了摔倒事实,让保洁员清理了地砖的碎渣,该行李行长称春节前报修地砖了,但两会期间不让施工。李行长给了姓张的工作人员的电话。左某后来发现腰椎骨折,左脚骨折,正在治疗。[15:58:51]
- [审判长]: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什么过错?[16:01:0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对于该银行的过错,该银行放任破损的台阶,长时间不维修,没有设立警示标志,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左某,我方认为有过错,认可其摔倒时出于本能要找一个支撑点,但事发时原告与左某有一段距离,其拉原告的行为不合理,是对原告人身安全的放任。被告二左某的积极行为与被告一银行的不作为共同导致了原告的损害。[16:01:1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银行的安保义务是有限度的,不应盲目扩大,我方银行门口只有两级台阶,且不高,只是一块地砖有损坏,正常情况只要稍加注意不会发生危险。这块地砖与其他部分的落差很小,不足以对公众进行提示,所以我方没有做警示标识提示。[16:02:36]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1、左某是该银行消费者,取钱后离开银行途中,因该银行提供的服务设施缺陷,导致左某收到伤害。2、该银行认可没有做出提示,也认可只要稍微注意就不会发生。我方和原告没有任何过错,我方在受到人身的突然损害时,因为左某是1951年出生的老年人,不会像年轻人一样反应敏捷,左某摔倒的瞬间采取了紧急避险的方式,导致原告受到了伤害,当时地砖处没有任何可支撑物,只有路过的行人,左某是没有选择的,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我方同意在10%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因如下:1、左某名下无车无房,只有退休金,生活支出很大,自己也受伤需要治疗,赔付能力有限。2、原告没有过错,毕竟也受伤了,基于公平原则愿意承担10%损失。我方认为该银行应承担90%至全部责任,因为该银行的设施受损导致原告受伤。[16:04:0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认为紧急避险情况下,所牺牲的利益应小于保护的利益,而左某牺牲原告的人身安全,保护自己的安全,是相同利益,不存在紧急避险。[16:11:41]
- [审判长]:事发后,是否清扫了碎石?[16:12:0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是的,工作人员把剩下的板块地砖用脚踢掉后清扫走了。[16:12:21]
- [审判长]: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什么?[16:12:4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二被告按份承担责任,被告一银行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二左某担小部分责任。两个行为结合构成侵权构成,起因是银行台阶失修导致,银行应承担主要责任。二被告是连环事件,左某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左某所承担的责任可以考虑银行承担。我方不提出具体比例,责任比例请法庭酌定。诉讼请求是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损失。[16:13:0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我方没有责任,我方已经尽到了必要限度的安保义务。除了台阶外,我方还设有无障碍的通道。如果法庭认为我方有责任,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问题解释第六条,我方承担补充责任。具体比例请法庭酌定。[16:24:19]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该危险的引起是银行过错导致,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法庭认为我方也有责任,我方与银行应连带共同赔偿原告损失,至于我方与银行的内部责任应另案解决。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16:24:4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人损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属于多因一果。[16:25:1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补充一个事实,该事件是在左某从银行取钱后出门时发生的,银行是否认可左某取钱接受服务的事实?[16:25:4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目前只认可左某是从我方门店走出的,具体是否接受服务需要核实。[16:27:10]
- [审判长]:被告事发后是否支付过相应款项?[16:27:29]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没有。[16:27:41]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没有。[16:27:48]
- [审判长]:二被告对于医疗费的关联性是否都认可?[16:27:58]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以第一次庭审为准,对第三次住院与本案无因果关系。[16:28:14]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认可所有医疗费票据的关联性。[16:28:49]
- [审判长]:是否申请对第三次治疗与原告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16:29:11]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不申请鉴定。[16:30:02]
- [审判长]:原告申请鉴定内容与鉴定意见书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16:30:15]
- [原告 原告代理人]:鉴定过程中,我方撤回了后续治疗费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申请。[16:30:38]
- [审判长]:购置微压氧仓和轮椅有医嘱吗?[16:30:5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医嘱。原告膝盖受伤,轮椅是必要的。[16:31:16]
- [审判长]:微压氧仓的功能是什么?[16:31:33]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事发之前用微压氧仓控制了原告的糖尿病和心脏病,事发后进行膝关节置换,增加供氧,对伤口恢复很有帮助。[16:31:51]
- [审判长]:第二次、三次住院的护理情况怎么样?[16:32:12]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保姆护理,每月4000元。[16:32:31]
- [审判长]:交通费是否主张?[16:32:5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增加诉讼请求,增加交通费1000元。包括三次住院时往返的交通费、家属探望的交通费、后期二周每天门诊理疗。路程是从昌平区的家中,到309医院。[16:33:12]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意见是什么?[16:33:53]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原告提供的票据不合理,不予认可。[16:34:15]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我方认为交通费300-500元较合理。[16:34:25]
- [审判长]:残疾赔偿金怎么计算?[16:35:2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原告79岁,按照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7230元计算5年。[16:35:47]
- [审判长]: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计算?[16:35:59]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高院关于人身伤害处理意见第25条,精神抚慰金不超过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5倍,乘以致残率。[16:36:15]
- [审判长]:残疾赔偿金与护理费是否重复?[16:36:47]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残疾赔偿金是对生活质量下降的赔偿,护理费是需要支出的费用。[16:36:57]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不认可,我方认为两项有重合。[16:37:13]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我方认为原告关节置换后能恢复到之前的状态,不需要进行护理,护理费无事实依据。[16:37:2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我方依据北京市高院关于人身伤害处理意见第14条,原告年龄已经较大,属于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状态。原告之前不需要人护理,现在需要常年护理。[16:37:37]
- [审判长]:被告二左某与被告一银行是否有纠纷?[16:38:38]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左某还在治疗过程中,银行没有给过钱。[16:39:01]
- [审判长]:事实部分有没有补充?[16:39:14]
- [原告 原告代理人]:没有。[16:39:2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没有。[16:39:39]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没有。[16:39:48]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16:40:01]
- [原告 原告代理人]:以庭审意见及书面代理意见为准。[16:40:14]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护理费及营养期确定以鉴定结论为准。[16:40:28]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以庭审意见为准。[16:40:36]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16:40:46]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同意。[16:41:05]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不同意。[16:41:12]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同意。[16:41:29]
- [审判长]: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予以调解,现双方当事人做最后陈述。[16:41:38]
- [原告 原告代理人]:坚持我们的诉讼请求。[16:41:46]
- [被告 被告1代理人]:坚持庭审及答辩意见。[16:41:58]
- [被告 被告2代理人]:坚持庭审及答辩意见。[16:42:04]
- [审判长]:休庭,看笔录签字。[16:42:12]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宣传办公室梅玉兰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书记员扈艳杰为此次直播所作的工作。本次直播到此结束,再见。[16:42:19] - [声明]: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16: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