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外观全景

合议庭组成人员

原告正在出示证据

被告正在发表质证意见

庭审现场全貌
11月27日14时,海淀法院审理“称保险期内患病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案
  • [主持人]:
    网上直播庭审,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3:54:14]
  •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点击浏览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网络直播栏目。我是此次直播的主持人郑伟。
    [13:55:59]
  • [主持人]:
    今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将审理“称保险期内患病 保险公司拒赔被诉”一案,我们将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图文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13:56:14]
  • [主持人]:
    首先,我为大家介绍一下今天审理案件的法官陈穆颜。
    [13:56:31]
  • [主持人]:
    陈穆颜,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审判员。
    [13:56:47]
  • [主持人]:
    了解了法官的情况后,我们来共同关注一下今天直播的案件。我向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案情。
    [13:57:04]
  • [主持人]:
    原告李女士诉称,原告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30日,原告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以包括原告在内的191名员工作为受益人向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其中《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约定了“自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17年11月23日,原告因左侧甲状腺结节进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因此被告应依约给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2018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8年3月2日,被告以“经核实,你首次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肿块未明确性质,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范围内,且为既往症,责任免除,故歉难给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3:57:22]
  • [主持人]:
    庭审马上就要开始了。
    [13:57:45]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法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13:58:09]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13:58:23]
  • [审判长]:
    请坐。现在核实原被告身份信息。
    [13:58:57]
  • [原告]:
    李女士,1987年出生,汉族,北京市某单位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民,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13:59:30]
  • [被告]:
    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14:07:07]
  • [审判长]:
    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李女士与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审判员陈穆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梁贺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请求,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并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调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是否听清了?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14:14:51]
  • [原告]:
    不申请回避。
    [14:15:56]
  • [被告]:
    不申请回避。
    [14:16:1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也要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4:16:22]
  • [原告]:
    原告系某公司员工。2017年3月30日,原告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以包括原告在内的191名员工作为受益人向被告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保险并交纳了保险费。其中《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约定了“自本合同生效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符合本合同第二十一条释义中所述条件的重大疾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17年11月23日,原告因左侧甲状腺结节进入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甲状腺乳头状癌,因此被告应依约给原告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元。2018年2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理赔申请。2018年3月2日,被告以“经核实,你首次投保前已存在甲状腺肿块未明确性质,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投保条件范围内,且为既往症,责任免除,故歉难给付保险金”。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10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14:16:50]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进行答辩。
    [14:17:30]
  • [被告]:
    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请,根据投保人与被告的协议,原告在投保前存在不明确甲状腺肿块,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14:20:12]
  • [审判长]:
    原告方对自己的主张有无证据提交?
    [14:22:31]
  • [原告]:
    1、员工身份证明及劳动合同(证明原告职位及合同期限)。2、保险单及保费支付单据(证明公司对包括原告在内的投保多种保险,保险期限是2018年3月21日四时至,约定保险金额是10万元,向被告支付2570.16元)。3、病历、用药清单及发票、出院记录(证明原告符合给付重大疾病条件,原告医疗费35875.19元,符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再结合合同第四款约定)。4、团体理赔申请书。5、个人理赔结案通知书(证明被告拒赔原告)。
    [14:23:44]
  • [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14:24:36]
  • [被告]:
    1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均认可。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认可。3关联性无法核实,真实性均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用药清单无法核实。4-5真实性、证明目的、合法性均认可。
    [14:25:21]
  • [审判长]:
    被告方有无证据提交?
    [14:25:41]
  • [被告]:
    1、员工福利保障及投保单(保险计划的总合同,第一条第一项证明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责任,不属于被保险范围,原告在投保前有肿块)。2、病历(第27页9-14记载原告已经有甲状腺结节,我方已经拒赔,我一样原告方对甲状腺症状进行责任免除,证明被告与原告是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第34页记载王某列为被保险人名单中,和原告一样)。3、授权邮件。4、同期合同。5、公司与保险公司续签保障计划。
    [14:26:03]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有无异议?
    [14:26:49]
  • [原告]:
    证据1、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协议合同双方是太平养老和凌翔公司,与原告无关。证据2-5、王某虽为被保险人,但其愿意放弃权利,不意味原告也愿意放弃权利。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不认可。唐某代表的是公司不代表原告。证据6-7、与本案无关,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8、真实性无法核实,与本案无关。
    [14:27:03]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询问,被告说明保险情况?
    [14:37:43]
  • [被告]:
    同意原告意见被保险人一共是191人,但保险不仅是保单,还有保障协议,协议有约定被保险人范围,在投保前不能患有相关症状,是责任免除。合同的相对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间的关系,被保险人是合同的相关方,对权利进行了约束。
    [14:38:05]
  • [审判长]:
    原告说明患病情况?
    [14:38:43]
  • [原告]:
    2017年10月23日原告到大连医院门诊检查是甲状腺,科室检查是甲状腺肿块,一共住院八天。
    [14:38:59]
  • [被告]:
    认可。原告就诊时主诉写明三年前体检时发现患有甲状腺肿块问题。
    [14:39:17]
  • [审判长]:
    原告主张依据?
    [14:39:38]
  • [原告]:
    某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保险单,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及第21条释义。
    [14:39:59]
  • [被告]:
    只是其中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与条款不一致的,以格式条款为准,依据保险条款的515。
    [14:40:24]
  • [审判长]:
    被告拒赔原因?
    [14:40:46]
  • [被告]:
    证据1第2页,甲方投保条件及情况,原告不属于保险范围。
    [14:41:09]
  •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14:41:27]
  • [原告]:
    保险合同到期是2018年3月31日,被告收到理赔材料是在2018年2月6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有权应承担责任。
    [14:45:19]
  •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14:46:04]
  • [被告]:
    是责任免除条款,应以保障协议约定,如果给原告赔付了不符合公平原则,不存在侵犯双方利益,补偿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投保前保险公司不知道原告症状,没有影响原告利益。
    [14:46:37]
  •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双方陈述最后意见。
    [14:48:12]
  • [原告]:
    坚持诉讼请求。
    [14:48:44]
  • [被告]:
    坚持答辩意见。
    [14:49:14]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解,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14:49:30]
  • [原告]:
    庭后商议。
    [14:49:54]
  • [被告]:
    庭后商议。
    [14:50:07]
  • [审判长]:
    鉴于双方庭后商议,本院不再主持调解。现在宣布休庭,双方看笔录签字。
    [14:50:14]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成员退庭。
    [14:50:36]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4:51:04]
  • [主持人]:
    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
    [14:51:13]
  • [主持人]:
    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技术保障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郑伟提供摄影支持。感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人民法庭的大力支持。
    [14:51:29]
  • [主持人]:
    欢迎您继续关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的网络直播,再见!
    [14:51:47]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4: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