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

原告方

被告方

庭审现场

庭审全景
11月27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被指冒用聂卫平名义开展宣传 围棋培训机构遭‘棋圣’索赔208万”案
  • [主持人]:
    欢迎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被指冒用聂卫平名义开展宣传 围棋培训机构遭‘棋圣’索赔208万”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秦文柏。
    [09:31:59]
  • [主持人]:
    下面先介绍一下本案案情。
    原告聂卫平起诉称:作为围棋培训机构,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教育科技公司”)在线上、线下宣传中,未经授权长期、大范围地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商业性质宣传。包括在某教育科技公司官方微博中,虚构聂卫平为公司领导,未经授权使用其姓名及肖像;将聂卫平姓名全拼设置为该公司微信公众号账号;在北京、上海、济南、东营等校区的店面装潢、线上线下宣传中大量使用其姓名、肖像。
    聂卫平认为,某教育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姓名权、肖像权。某教育科技公司持续多年实施侵权行为给其造成了巨大损失。某教育科技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拥有“全国223个校区,185366个家长共同的选择”。聂卫平认为该培训机构的规模、收益均与其长期实施的侵权行为密不可分。粗略估计,实施侵权行为期间收入超亿元。因无法获取某教育科技公司的准确收入数据,聂卫平在起诉时将索赔经济损失数额暂定为200万元。同时,聂卫平表示将申请法院调取某教育科技公司实施侵权行为期间的收入数据。
    最终,聂卫平以人格权纠纷为由将某教育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该公司官网和《北京日报》刊登致歉声明30天,索赔经济损失200万元,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84800元。
    [09:32:55]
  • [主持人]:
    本次庭审即将开时。
    [09:33:09]
  • [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证人不得旁听。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09:38:02]
  • [书记员]: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入庭。
    [09:38:15]
  • [审判长]:
    请坐下。
    现在核对双方出庭人员身份。
    [09:38:29]
  • [原告代理人一]:
    原告聂卫平,男,围棋选手,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耀,男,1989年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09:39:38]
  • [原告代理人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0:16]
  • [被告代理人一]:
    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洪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云进,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0:32]
  • [被告代理人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备,山东众成清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09:41:33]
  • [审判长]:
    原告聂卫平诉被告北京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今天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口头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铭溪担任审判长,与本院人民陪审员齐岩、黄世华依法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韩迪担任法庭记录。
    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反驳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5、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有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接受合法的传唤,按时出庭应诉
    4、如实陈述事实
    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09:41:56]
  • [原、被告双方]:
    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09:43:20]
  •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调查,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09:43:31]
  • [原告代理人一]:
    1、被告行为属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的行为,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2、被告在其官网、北京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需经法庭核准,刊登天数30天。
    3、被告支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0万元。
    4、被告承担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84800元。
    事实理由同起诉状。被告未征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进行商业性质的宣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家围棋培训机构以原告的肖像进行宣传招生,可以节省高达50%的招生成本,这就是被告的获利。
    [09:49:22]
  • [审判长]:
    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49:43]
  • [被告代理人一]:
    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悠久的历史渊源和合作关系,签署了商标和合作协议,我方对商标的正常使用不应认为是侵权关系。本案中原告提出侵犯了姓名权和肖像权,这两个权利是有区别的。我方可以证明官方微博是某藤公司所注册的,通过我方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股东。关于原告所述的利用原告姓名全拼进行推广宣传,我方使用的是拼音全拼并非汉字,不属于姓名权本身的概念定义,原告做的公证证据本身都是聂某公司做的保全公证,原告以商标权案由提起了三个案子的诉讼,所提交的公证书都是一样的,公司是不享有人格权的,原告的公证书与原告作为主体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我方有加害行为。即便有加害行为,也没有造成实质损害,原告作为曾经的棋圣,我方与原告的合作过程中推广围棋是双赢的局面,我方也没有恶意的使用原告姓名对其造成侵害。我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09:51:06]
  • [审判长]:
    原告总结下被告侵权的具体形式和具体行为。
    [09:53:26]
  • [原告代理人一]:
    被告的官方微博中虚构原告为其领导人,非法使用原告的姓名和肖像进行商业宣传。2、被告将原告的姓名全拼设置为其公证认证账号。3、被告的济南、上海、北京、东营等校区线上线下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比如捏造原告是该项目的总监等。
    [09:53:50]
  • [审判长]:
    被告答辩意见中称双方存在授权和合作关系,被告介绍下和原告的授权合作关系。
    [09:54:13]
  • [被告代理人一]:
    2014年10月17日和聂某公司签订了商标权的合作协议,协议背景是同意将聂卫平围棋道场、聂卫平围棋教室、聂道场三个注册商标都在2014年12月31日前无偿转让给原告出资的聂某公司,被转让方聂某公司再将商标无偿受让给被告,没有约定时间,是独家使用的。我方在2014年10月之后有权使用原告围棋教室商标,某藤公司有特殊的背景,某藤公司的法人、董事及股东均是原告本人,自2006年至2017年12月期间一直担任。原告本人在2006年10月个人独家授权某藤公司独家使用聂卫平围棋教室品牌。有以上的历史渊源和合作关系,所以我方在2014年曾经的宣传和合作过程中确实使用过聂卫平围棋教室的商标使用,但我方不存在独自使用聂卫平肖像和非法侵害的情况。
    [09:54:37]
  • [审判长]:
    被告,还有其他关联诉讼吗?
    [09:56:35]
  • [被告代理人一]:
    2018年7月,原告的其他公司聂某公司认为被告侵害商标权为由主张被告侵犯商标权损失。2018年7月原告控股公司北京弈某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提出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09:56:49]
  • [审判长]:
    其他二案中所涉及的侵权行为和证据与本案中的侵权有重复吗?
    [09:57:24]
  • [被告代理人一]:
    从提交的证据中看基本一致。
    [09:59:18]
  • [审判长]:
    上次庭前会议已对双方释明了争议焦点并梳理证据材料。
    [10:04:09]
  • [原、被告双方]:
    是的。
    [10:04:21]
  • [审判长]:
    下面就原告补充的证据,原告提交证据及书证原件。
    [10:04:31]
  • [原告代理人一]:
    就开庭后第一次补充的证据书证均为网页打印件,就第二次补充的证据提交原件。微信聊天记录提交原始载体,客服聊天记录视听资料当庭播放。
    [10:04:45]
  • [审判长]:
    被告,发表质证意见。
    [10:32:59]
  • [被告代理人一]:
    已核对完毕原件,原告补充提交的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
    [10:33:16]
  • [审判长]:
    法庭将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原告在举证期外提交的证据。
    [10:33:34]
  • [被告代理人一]:
    听清。
    [10:33:54]
  • [审判长]:
    被告就对上次开庭原告提交的证据我方发表质证意见。
    [10:34:50]
  • [被告代理人一]:
    1、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与我方无关。公证内容并非被告的官方网站,该网站现在已经查不到了。
    2、客服聊天记录截图。属于原告自己制作截屏的证据,没有经过公证,真实性无法核实,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也无法核实具体的聊天时间。
    3、16700号公证书。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与我方无关。违反了公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证内容是官方微博,原来2006年是某藤公司注册的,所作的任何宣传都是对原告担任公司领导和股东期间的介绍。不构成侵权。
    4、网站ICP备案。真实性认可,是某藤公司的备案,在2004年已经存在,也说明网站注册的是某藤公司并非被告。
    5、162号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有跳转是因为某藤公司和我方有合作关系。
    6、163号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7-8、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其中大众点评客服聊天记录截屏,大众点评是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不能证明是被告上传。没有公证,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9、23018号公证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关键词不能证明对姓名进行了侵犯。
    10、1642号公证书。该份是现场取证证据,应有两个公证员取证,该公证是一名公证人员办理,不符合证据规则。并不是我们放到门店特意宣传的,是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缩取的现场资料,是有选择性的。全部内容是聂卫平围棋教室,并非单独使用聂卫平姓名。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1、宣传册。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不能显示是被告制作,无法体现什么时间领取、何人领取、有无宣传。
    12-14、真实性均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原告的起诉没有依据,律师费和公证费与我方无关。
    对于原告开庭后第一补充的证据听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10:42:10]
  • [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43:24]
  • [原告代理人一]:
    1、商标权许可使用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协议双方未实际履行,是聂某公司和被告签订的,聂某公司已就商标权对被告提起诉讼。
    2、授权书。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该证据是对商标权的授予,且不论原告有无授予被告使用商标,均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3、某藤公司工商档案。真实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一直在回避原告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的问题。
    4、被告ICP备案信息表。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10:43:37]
  • [审判长]:
    被告的证据目录中涉及到某藤公司的说明,该部分有无原件?
    [10:59:12]
  • [被告代理人一]:
    有原件,提交法庭。
    [10:59:24]
  • [原告代理人一]:
    核对证据原件,下次开庭发表质证意见。该两份证据实际上是被告自己给自己作证,没有证明目的。
    [10:59:33]
  • [审判长]:
    现场在微信系统搜索nieweipinggo是否能搜到微信公证号,是否还存在?
    [10:59:50]
  • [原告代理人一]:
    微信手机端无法查到,但是在搜狗微信平台还可以查到,依然可以跳转到被告。
    [11:00:04]
  • [被告代理人一]:
    我们确实注册过。现在注册的是zhenpuedu。
    [11:00:18]
  • [审判长]:
    原告解释下举证期限外提交的原因。
    [11:00:30]
  • [原告代理人一]:
    我方在举证期限内与法庭沟通过,需要时间寻找证据及证人证言,该证据对本案非常关键。特别是第二次补充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商标权使用协议没有实际履行。
    [11:00:46]
  • [审判长]:
    原告提起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是否吸收重叠了原告主张的姓名权使用。
    [11:00:59]
  • [原告代理人一]:
    不重合。商标使用涉及的是聂卫平围棋教室商标。不正当竞争围绕的是被告在百度上设置不正当搜索关键词,搜索聂卫平出现的是被告,实际上弈某围棋才是原告授权的。
    [11:01:10]
  • [审判长]:
    补充提交的聊天记录发生的实际时间。
    [11:02:27]
  • [原告代理人一]:
    2016年10月14日起,兰某某是聂某公司的股东。
    [11:02:39]
  • [审判长]:
    有什么困难需要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
    [11:02:56]
  • [原告代理人一]:
    手机当时没有找到,还有证人证言当时想一次性找到提交。
    [11:03:11]
  • [被告代理人一]:
    原告所述的不属实。关于兰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上个月商标权开庭的时候2018年10月10日原告就已经提交了,不存在不好找到的事情,不符合实际情况。
    [11:03:22]
  • [审判长]:
    涉及商标权解除的情况,原告主张商标权侵权与本案无关,被告以商标权授权为由有权使用肖像,双方庭后七天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鉴于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已经在另案中提交,本案遵循客观事实,关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是否采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再行确定。
    [11:03:38]
  • [被告代理人一]:
    本案是人格权纠纷,自然人享有,法人并不享有人格权益。聂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原告其他案件同时使用这份证据,取证方式和证据效力在本案原告作为自然人来说不应作为合法证据。
    [11:03:51]
  • [审判长]:
    原告,证人证言仅以书面形式提交吗?
    [11:04:06]
  • [原告代理人一]:
    证人今天住院了,无法到庭。下次开庭时会申请证人到庭。
    [11:04:19]
  • [审判长]:
    商标权案件是否开庭?聊天记录的证据是否质证?
    [11:04:29]
  • [原告代理人一]:
    开庭了,已经质证。
    [11:04:50]
  • [审判长]:
    待双方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后,本院审查后确定是否采纳举证期限届满后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对原告进行训诫。
    [11:05:00]
  • [原、被告双方]:
    听清。
    [11:05:50]
  • [审判长]:
    今天开庭到此,阅笔录签字。
    [11:06:05]
  •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赵思源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刘柳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大力支持。
    [11:06:28]
  • [声明]:
    本直播内容不是法庭记录,不具有法律效力。
    [1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