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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9时,门头沟法院审理“线上购买服务后对方跑路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案
- [主持人]:庭审网络直播,公开审判过程,普及法律知识,展现法官风采。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直播员毕辉。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09:07:32]
- [主持人]:今天为您直播的是:“线上购买服务后对方跑路 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责任”案,下面简单介绍一下案情:原告田某诉称:2018年4月,被告某电商平台举办家装节活动,经该电商推荐,我找到了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并通过该电商平台支付了2.2万元的装修费用。5月,被告某装修公司设计师通知我老板跑路了,装修公司已经关闭。后,我与被告某电商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和投诉,其称被告某装修公司已经关店,无法退款,沟通无果。现我要求与被告某装修公司解除协议书、退还我2.2万元并赔偿我违约金,且因电商平台进行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按照我已支付款项的0.5倍赔付我方。
被告某装修公司目前尚未出庭应诉,已经公告送达。
被告某电商平台辩称:我方不是适格被告,不应给予原告赔偿。[09:08:14] - [主持人]: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梅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贾民凤、王金锁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书记员变更为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09:10:07]
- [主持人]: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已经就座,书记员正在核对出庭人员身份,下面我们带您进入庭审现场。[09:10:25]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需经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09:10:41]
- [书记员]: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像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重的,予以罚款,拘留。[09:10:54]
- [审判长]: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田案发时诉被告北京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某装饰公司)、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商务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北京柠檬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在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09:11:13]
- [原告]:原告:田某,男,1987年5月1出生,汉族,某单位员工,住北京市门头沟区。[09:12:44]
- [被告]:被告:北京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未到庭)
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男,1982年11月出生,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某,女,1985年3月出生,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09:13:22] -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16:06]
- [原告]:没有异议。[09:16:13]
- [审判长]:被告对原告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09:16:34]
- [被告]:没有异议。[09:16:41]
- [审判长]:原告、被告向法庭报告的内容,与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及委托书相一致,双方当事人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梅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贾民凤、王金锁共同组成合议庭,本案书记员变更为刘立群,担任法庭记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如下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
2)提供证据的权利;
3)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调解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5)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解释回避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等与本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回避。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还应履行如下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赋予的诉讼权利;
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3)如实陈述事实。
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视情节轻重,本院将依法给与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告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7:25] - [原告]:听清了,不申请。[09:17:53]
- [审判长]:被告方听清了吗?是否申请回避?[09:18:07]
-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09:18:16]
- [审判长]:原告当庭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或宣读起诉书。[09:18:36]
- [原告]:事实与理由与起诉书一致,宣读起诉书:2018年4月,被告某电商平台举办家装节活动,经该电商推荐,我找到了被告某装修公司签订了《意向协议书》,并通过该电商平台支付了2.2万元的装修费用。5月,被告某装修公司设计师通知我老板跑路了,装修公司已经关闭。后,我与被告某电商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和投诉,其称被告某装修公司已经关店,无法退款,沟通无果。诉讼请求为:1、解除田宪长与柠檬树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意向协议书;2、二被告连带退还我方已支付的合同款2.2万元并连带赔偿违约金3300元。3、要求叁佰陆拾度公司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照我方已支付2.2万元的0.5倍即1.1万元赔付我方;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09:18:52]
- [审判长]:原告明确一下要求二被告赔偿违约金的合同及法律依据。[09:20:22]
- [原告]:依据合同的5.2条约定的,我按照已支付款项为基数计算的。[09:30:54]
- [审判长]:原告陈述第三项诉讼请求的依据?[09:31:04]
- [原告]: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三倍赔偿的规定,我方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故只主张0.5倍。[09:31:23]
- [审判长]:被告某商务公司发表答辩意见。[09:31:39]
- [被告]:一、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我公司并非合同的缔约方,而且原告已经将合同约定的款项支付给某装饰公司,我方不应当承担返还责任。二、我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三、某装饰公司入驻我公司平台时,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应尽的审核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四、我公司仅为平台提供者,商品的来源、宣传等环节京东均不参与,我公司也不存在过错,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我公司已经将某装饰公司的相关信息已经告知了原告,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应尽的责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3倍赔偿,我公司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应当承担相关赔偿责任。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09:32:07]
- [审判长]:北京某装饰公司经法庭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以及所依据的事实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实自己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是否听清?[09:33:15]
- [原告]:听清了。[09:33:38]
- [被告]:听清了。[09:33:44]
-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进行举证。[09:33:55]
- [原告]:下面向法庭出示:证据一、装饰装修意向书、收款收据、被告商务公司商城购物订单截屏打印件2页,证明我通过该商务平台家装节获取的被告某装饰公司的信息,然后通过该装饰公司线下的平台签订了意向书,然后我通过被告平台向装饰公司支付了2.2万元;证据二、与被告商务平台客服的通话记录,证明我与该电商平台的客服电话联系,正是因为客服在电话中保证,我作为被告商务公司的忠实用户,他的保证让我对被告装饰公司产生信任。证据三、被告某商务公司宣传截屏打印件、被告装饰装修公司的宣传彩页,证明证明被告电子商务公司保证退款无忧。[09:49:24]
- [审判长]:被告某商务公司发表质证意见。[09:52:36]
- [被告]:一、意向书和收据真实性认可,也证明了装饰装修合同的主体是原告和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且其两方通过线下的合同也进行约定,收款方是某装饰装修公司,被告商务公司的线上支付仅为支付方式。二、订单真实性认可,我公司仅是网络交易平台,为双方交易搭建空间,并非实际装修服务的提供者。三、对客服联系记录截图证明目的不认可,不能证明我公司对其进行了保证。四、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的宣传页面是其自行制作完成,与我公司无关;被告某商务公司的宣传家装装修服务截图真实性需要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某商务公司是我公司平台上的商家,也实际收取了原告的款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承担退款义务。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宣传照片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只是我公司平台上的商家,不能证明我公司与其深度合作。[09:53:04]
- [审判长]:被告方,你公司平台上是否有精致家装的七大标准,是否认可?[09:55:19]
- [被告]:我方需要核实。[09:55:43]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某商务公司进行举证。[09:56:00]
- [被告]:证据一、被告装饰装修公司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我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已审核了商家资质。证据二、被告某商务公司的备案信息截图,证明我公司系交易的平台提供方,而非销售者。证据三、店铺信息,证明被告某商务公司不存在不能提供销售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情形,不应承担平台责任。[10:07:33]
- [审判长]:原告发表质证意见。[10:08:27]
- [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对于被告装饰装修公司证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是某商务公司第一次提供,我之前多次联系过该公司,但客服一直未提供,我手机里有录音证据,一会儿向法庭提交,且我的款项时交纳给平台的,而且被告商务平台在某装饰公司入驻的时候,应当是交纳了保证金的,如有问题,被告某商务公司会先行赔付,但是某商务公司在本案中均未提及。我现在提交录音,是2018年5月27日与客服联系的电话录音,证明客服称无法提供被告装饰装修公司的信息,建议我报警处理。
(当庭播放录音)[10:08:42] - [审判长]:被告方针对原告补充的录音证据发表质证意见?[10:25:22]
- [被告]:针对网页截图及录音证据,三日内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10:25:33]
-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有补充证据?[10:25:46]
- [原告]:没有。[10:25:56]
- [审判长]:被告商务公司,有无补充证据?[10:26:05]
- [被告]:没有。[10:26:23]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经法庭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下面法庭对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各方当事人要如实回答,各方当事人都听清了吗?[10:26:35]
- [原告]:听清了。[10:26:52]
- [被告]:听清了。[10:27:04]
- [审判长]:原告,2018年4月7日签订装修意向协议书后,是否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6月初,这期间是否沟通过设计方案之类的?设计师是否了解公司具体情况?[10:27:18]
- [原告]:签订意向书后,按照约定应当是先行设计装修图纸,我给设计师发送过我家的户型图,对方给我出具了一份简单的设计方案,之后工作人员也问过我房子实际交付情况,这期间我都是和装饰装修公司的工作人员联系的,之后这个工作人员告诉我,公司跑路了,让我赶紧想办法维权。后来,我去过店铺,店铺已经被封了,我还去辖区派出所报警了,也没有结果。后来设计师告诉我说可以去找被告商务公司,我作为该公司的钻石plus会员,我对该公司特别信任,结果后来也没有给我有效答复。[10:27:33]
- [审判长]:原告方其他约定部分手写字体由谁书写? 5.1,5.2条款作废,当时为何作此约定?[10:28:19]
- [原告]:当时我线下签订协议时,我提出来让公司加上的,加了一条:未开工之前我可以无条件退款。第8.8条如果发生了,5.1和5.2条作废,这个条款不适用于被告装饰装修公司。[10:28:33]
- [审判长]:被告,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否由你公司收取? 你公司是否已经将款项支付给装饰装修公司?什么时间、通过什么方式支付多少?[10:29:05]
- [被告]:是我公司平台先行代收客户支付的款项,然后我公司再与被告装饰装修公司结算,结算周期得看与被告装饰装修公司的合同约定,而且涉案款项我公司已经转给了被告装饰装修公司。其他情况不清楚,代理人回去核实,三日内给法庭答复。是否收取管理费用,代理人也不清楚。[10:29:27]
- [审判长]:被告,你公司网页注明的售后保障、退款无忧是指你公司提供售后和退款服务吗?[10:30:07]
- [被告]:下属的商家对我公司进行承诺,我公司也要求商家按照承诺来履行。本案中,根据意向书可以看出,退款的主体是被告装饰装修公司。[10:31:39]
- [审判长]:你公司与在商城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是否签订合同?与某装饰装修公司是否定有合同?是否审查其相应证照及实际经营场地?是否收取其担保金?每笔交易平台是否收取相应费用?[10:32:02]
- [被告]:都会签订合同,具体情况不一样,合同类型也不同。就本案,需要根据经营种类,审查是否有经营许可证件。就本案,是否收取担保金及相应的费用不清楚。[10:32:42]
- [审判长]:消费者通过线下支付和线上支付的区别是什么?[10:32:54]
- [被告]:就本案而言,不论哪一种支付方式都不影响合同的主体,我公司只是代收。[10:33:04]
- [审判长]:被告北京某装饰装修公司经法庭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陈述事实的权利。原告对案件事实还有无补充?[10:33:17]
- [原告]:在支付时,被告商务公司的客服明确告知我,只有选择线上支付,才会给你百分之一百的保证的,线下支付没法保证。我支付的时候是用信用卡支付的,都是按照客服的指示一步步操作的。另外被告某商务公司与其他企业签署框架协议,2017年被告两家公司与其他公司也举办了家装节,网上都有信息。[10:33:38]
- [审判长]:被告方对于事实有无补充?[10:35:53]
- [被告]:没有。[10:36:18]
- [审判长]:原告方,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供?[10:47:37]
- [原告]:没有。[10:47:57]
- [审判长]: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无变更?[10:48:06]
- [原告]:没有。[10:48:18]
- [审判长]:被告某商 务公司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交?[10:48:29]
- [被告]:没有。[10:48:46]
- [审判长]:你方的答辩意见有无变化?[10:49:09]
- [被告]:没有变化。[10:49:23]
- [审判长]:你方对于事实还有无补充?[10:49:48]
- [被告]:没有。[10:49:57]
-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法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某商务公司是否应当对返还2.2万元装修款承担连带责任;2、该公司是否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有无补充?[10:50:15]
- [原告]:没有。[10:51:13]
- [被告]:没有。[10:51:20]
- [审判长]:下面开始法庭辩论,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经法庭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发表辩论意见的权利。下面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10:51:42]
- [原告]:一、我的该笔消费是通过被告商务公司支付的,关于该公司与商家之间是如何约定的,他们自己也不说,我也不知道,故该公司应当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商务公司作为一个大的电商平台,出现商家跑路之后,不采取任何做法,反而撇的一干二净。我作为他的忠实用户,客服给我的答复就是让我报警处理,去法院起诉。三、我的本次起诉,不仅仅是因为我的2.2万元,作为电商平台,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应当予以重视,避免以后自己家的亲戚朋友陷入此骗局。[10:52:05]
- [审判长]:被告公司发表辩论意见。[10:53:15]
- [被告]:我公司作为电商平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公司已经配合提供了商家的信息,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并不存在对原告的欺诈行为,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0:53:32]
-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被告某装饰装修公司经法庭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陈述最后意见?[10:53:46]
-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关于收据,我是先下单在线支付,然后去店里索要的收据,为了后续开具发票方便。[10:54:10]
- [审判长]:被告公司陈述最后意见。[10:54:21]
-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10:54:33]
- [审判长]:鉴于一方当事人未出庭应诉,本庭将对此案依据查明的事 实依法判决。现在休庭,当事人看笔录签字。[10:55:07]
- [主持人]:今天的庭审结束了。此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和赵思源的大力指导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参加此次直播的还有担任此次速录任务的刘立群和李智慧,在此一并表示感谢![10:55:24]
- [声明]:此次庭审直播内容为现场记录,未经法庭和当事人的审阅,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10:56:04]